也谈网络文字作品知识产权的尊重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今年以来,笔者在法律图书馆(www.law—lib.com)网站上传了五十多篇小文,或是笔者工作中所写,或是笔者偶有所得而成,没多深理论,也没多少文采,聊以自慰而已。笔者偶然上网查询资料,竟发现笔者的数篇小文被其他网站转载,对于其他网站转载文章,笔者没有几多反感。
但在笔者留下电子信箱能够十分方便联系的情况下,转载文章的几个法律网站均未告知笔者,就自行转载,这让笔者多少感觉有些不舒服。法律网站,对著作权法等法律的无知和漠视,也让笔者因此感到悲哀!
大多转载文章的网站提供免费的浏览服务,供不特定的公众查询;但个别网站的做法让笔者有些恼火,信合法律网转载了笔者的《村集体不良贷款清收盘活基本思路》一文,笔者按照网络搜索出来的链接进入该网站,然后点击文章题目,出现页面提示,“你尚未注册,无权浏览文章全文”,真是好笑,笔者撰写的文章,现在连笔者也无法查看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作了明确规定,但查诸各项规定,也无法得出法律网站未经笔者许可可以擅自转载本人文章的结论。这些法律网站侵犯了笔者的诸项著作权权利: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图书馆网站在文章下面用另外颜色的文字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本人只允许法律图书馆网站刊载文章,而未许可或授权其他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应经笔者同意而未经同意而擅自在其网站转载,侵犯了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修改权。部分网站在转载笔者文章时,不是原文全部转载,而是在未标明“已对部分内容删节”的情况下,擅自对笔者文章自行决定取舍,例如将部分代理词前的案情简介删除,造成读者理解案情困难。这种未经笔者许可,擅自删节笔者文章的行为,侵犯了笔者的修改权。
(三)取得报酬权。法律网站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况下转载作者的文章,应当取得作者的许可并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但这些网站既未向笔者要求同意转载,又未向笔者支付任何报酬,侵犯了笔者的取得报酬权。
但作为商业性盈利网站,应当知道法律对作品包括互联网上的作品的保护性规定,在能够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系作者的情况下,在刊载文章网站“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的提示下,既不经作者同意也不向作者支付任何报酬即转载笔者的文章,实属著作权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如法律教育网在版权声明中指出“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诉我们”,但是其在明知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仅此版权声明是不能免除其违法的责任的!
虽然笔者的文章没有多大的学术价值,但在有限范围内仍然有其作用,笔者希望小文能够成为同仁理论和实践的参考,也希望能够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传播,也未幻想去取得任何报酬,但是笔者需要强调是的,网站尤其是法律网站,应当强化法律意识,对网络作品的知识产权予以应有的尊重,最最起码在转载之前要告知作者!
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
为规范跨境应税服务的税收管理,根据增值税现行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13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跨境应税服务(以下称跨境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转让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的报道权或者播映权,且该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在境外播映或者报道。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六)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七)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八)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下列应税服务:
1.国际运输服务;
2.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
(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务除外)、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除外)、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远洋运输期租服务、远洋运输程租服务、航空运输湿租服务。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上述境外单位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
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以及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不属于本款规定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所提供的广告服务。
第三条 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服务,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第六条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税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见附件);
(二)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以及第(九)项第2目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六)项、(七)项以及第(八)项第1目、第2目跨境服务的,应提交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或者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议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纳税人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 (二)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将有关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报送的材料或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对纳税人的本次跨境服务免税备案不予受理,并将所有报送材料退还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未按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税。
第十条 原签订的跨境服务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服务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免税跨境服务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各项资料。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纳税人的跨境服务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纳税人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跨境服务,已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办备案手续;未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此前,纳税人提供的跨境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附件: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2379541.files/n1237956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