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进口美国华盛顿州苹果检疫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进口美国华盛顿州苹果检疫问题的通知
((1994)农(检疫)字第1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
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Wiedemann))是水果的毁灭性害虫,我国
无该虫发生。为防止其传入,保护我国水果生产安全,我国禁止进口美国的水果。
近年来,随着中美两国贸易的发展,美国有关部门多次向我提出出口水果的要求。我检疫部门在广泛收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组成了专门的工作组进行了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认为美国华盛顿州不属于地中海实蝇发生区,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后,同意美国华盛顿州生产的苹果有条件出口到我国。目前,中美检疫部门已就有关植物检疫问题取得共识。为做好进口美国华盛顿州苹果的检疫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目前,允许进口的仅限美国华盛顿州的苹果,其他水果不得进口。
2.进口前,进口单位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从指定口岸入境。
3.输华苹果必须符合“美国华盛顿州苹果输华的植物卫生条件”的要求,望进
口单位在贸易合同中订明。
4.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要严格检疫,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植物检疫总所。
附件:美国华盛顿州苹果输华的植物卫生条件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美国华盛顿州苹果输华的植物卫生条件
为能使美国华盛顿州生产的苹果安全输往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下称CAPQ)和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健康检疫局(下称APHIS)进行了商谈,达成一
致意见如下:
第一条 输往中国的苹果必须产自指定苹果园并经指定包装厂包装,包装厂必须有美国政府认可的并符合出口生产资格的证书。
第二条 在指定果园和包装厂范围内及其外围1平方公里范围内设立地中海实蝇
监测点,每平方公里设置一个诱捕器。
第三条 指定果园须在APHIS的指导下进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
第四条 输往中国苹果的加工、包装过程,须在APHIS严格检疫检验的条件下进
行,完成出口加工程序的苹果,置于低温设备中单独贮藏,0℃条件下贮藏40天或3.3℃条件下贮藏90天。或者,贮存于贮藏箱内的苹果置于0℃条件下贮藏40天或3.
3℃条件下贮藏90天,可以在12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检疫性有害生物非发生期间进行
包装和运输。每一个包装箱上须具有可判断苹果来源的批号和包装厂的标记。
第五条 出口包装及封箱标志须经中美双方植物检疫部门认可。
第六条 APHIS在苹果出口时,须严格检疫,并保证出口苹果不带有中国关心的
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中国植物卫生条件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低温贮藏将在AHPIS监督下进行。如果在检疫时发现了检疫性有害生物,整批货物必须做熏蒸处理。
第七条 中国植物检疫部门有权在苹果到达指定口岸时对其实施检疫,并查验有关证书和封箱标志的完好情况。CAPQ必要时也可派员到出口地进行检疫和监装。
第八条 CAPQ在苹果到达目的口岸检疫时,如发现问题,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如发现地中海实蝇,则采取退货或销毁,并立即通知APHIS停止进口华盛顿州苹
果。
如发现苹果蠹蛾、苹果实蝇等中国进境检疫性有害生物,则采取熏蒸等检疫处理措施,并立即通知APHIS查清原因,同时停止进口该批苹果指定果园生产的苹果。
如发现其他危险性有害生物,须采取检疫处理措施,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停止进口。
第九条 附则
1.拟输往中国的苹果的果园和苹果包装厂,以及对地中海实蝇监测点的建立和
具体实施方案,应由中国植物检疫官员在美国植物检疫部门协助下考察实地后确定。
2.低温处理设备和低温条件是:0—3.3℃。
3.熏蒸杀虫处理:建议使用溴甲烷按下表所列剂量进行熏蒸。
4.入境港口:广州、上海、大连、北京及天津。
本文件于1993年12月8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以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
具同等效力。
本文件自签字之日起有效期一年,如在期满前2个月内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
要求,则其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表 溴甲烷熏蒸杀虫处理建议使用剂量
┌─────────┬───────┬─────┐
│ 温 度 │ 浓 度 │ 时 间 │
│ (℃) │ (克/立方米)│ (小时)│
├─────────┼───────┼─────┤
│ 26.5—31.5 │ 25 │ 2.0 │
├─────────┼───────┼─────┤
│ 20.0—26.0 │ 32 │ 2.5 │
├─────────┼───────┼─────┤
│ 15.5—20.0 │ 35 │ 2.5 │
├─────────┼───────┼─────┤
│ 10.0—15.0 │ 40 │ 2.5 │
├─────────┼───────┼─────┤
│ 4.5—9.5 │ 45 │ 2.5 │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规则的通知
安监总科技〔2007〕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研究和推广应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工作的意见》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规则
一、为促进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研究与推广应用,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则。
二、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以下简称"成果奖励")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科技管理机构负责成果奖励组织工作,主要承担推荐项目的受理、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等。
三、成果奖励评审设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组织单位聘任,每届任期4年。评委会委员由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的专家担任。
四、成果奖励的推荐和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凡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科技项目的完成单位,均可申报。
五、成果奖励范围
(一)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类:在安全生产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发现或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具有重要科学价值,且得到科学界公认的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项目;
(二)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中,具有创新性的技术、产品、工艺、材料等,取得明显安全效益("安全效益"是指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效果)的科技项目;
(三)技术应用与推广类:将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应用和推广到安全生产领域,对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发展做出贡献,取得明显安全效益的科技项目;
(四)软科学类:在安全生产理论、战略、政策、管理、评价、标准、信息等方面取得明显安全效益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五)重大工程安全类:在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有效保障工程实施和运行安全的科技项目。
六、成果奖励等级
一等奖:授予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上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科技项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成果转化程度高,得到广泛应用,取得显著安全效益;或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对提高安全生产理论水平起到关键作用,取得显著安全效益。
二等奖:授予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上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的科技项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较大安全效益;或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对提高安全生产理论水平起到重要作用,取得较大安全效益。
三等奖:授予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上有较重要意义和作用的科技项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成果得到转化,在一定范围应用,安全效益较好;或在理论上有创新,对提高安全生产理论水平有促进作用,取得较好安全效益。
七、推荐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央管理的企业、科研院所,各全国性协(学)会、联合会、研究会,省(部)属高等院校,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等。
推荐单位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资料(含证明)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查。
八、推荐的项目为安全生产领域近5年内完成并通过省(部)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或获得发明专利后实际应用1年以上的科技项目,且提供应用证明和近两年内的查新报告。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应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者正式出版专著;软科学研究成果,应被有关部门或行业、企业在安全生产决策和管理实践中应用或引用。涉及有关许可的科技成果,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有关检测检验、计量、安全标志等证明文件。
成果权属有异议的项目不得作为推荐项目;已获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作为推荐项目。
九、项目完成人员主要包括对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科研实施、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解决、转化和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以及论著主要作者。
政府部门公务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作为项目完成人,应有发现、发明或技术研发成果证明,项目完成人排序一般应与发现、发明成果或技术鉴定文件中的排序一致。
十、项目完成单位应是在项目研究、开发、投产及推广应用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政府行政部门一般不作为项目完成单位。
十一、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每项推荐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实行限额管理。申报一等奖不超过15人,10个单位;二等奖不超过10人,7个单位;三等奖不超过5人,3个单位。
十二、成果奖励评审
专家主审:每项推荐项目由3名熟悉专业的专家主审。主审专家应在专业组评审会前独立提出书面意见。
专业组评审:专业组对推荐项目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专业组评审结果。各等级候选奖励成果获得参加评审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票数的为通过。
评委会评审:评委会评审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各等级候选奖励成果获得参加评审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票数的为通过。
十三、评委会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知识产权及奖励评审情况严格保密。候选人系当届评委会委员的,在与其有关的成果评审时应回避。
十四、通过评审的候选奖励成果,在专业媒体上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受理期,逾期不予受理。异议受理到期后30日为异议处理期。
十五、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涉及推荐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排序的异议,由该项目的推荐单位负责处理,处理意见报组织单位审定。
十六、组织单位对获奖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并向社会公告。
十七、获奖单位和企业应积极推广、应用获奖成果。管理部门应跟踪管理,促进获奖成果转化与推广。
十八、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