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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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教体艺[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目前,甲型H1N1流感疫情在全球持续快速蔓延,我国疫情呈现增速发展趋势,本土病例持续增多,聚集性疫情明显增加,重症病例连续出现。针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展的新形势,9月7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9月10日,国务院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并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9〕19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部署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及《通知》精神,做好教育系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学校是人群高度密集的场所,青少年是甲型H1N1流感易感人群,秋冬季节又是流感高发时段,学校范围内存在甲型H1N1流感聚集性疫情增加的极大可能性,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形势异常严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思想上要予以高度重视,切不可有任何松懈和麻痹思想。要从保障学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经济社会生活正常秩序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把加强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作为当前教育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二、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在当地政府和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机制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做好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防控工作。同时,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领导,“一把手”要亲自负责,靠前指挥。要层层落实防控工作职责,确保防控责任到位、防控工作到位、防控措施到位。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及时了解疫情信息及防控策略,共同研究、部署和落实学校防控工作,形成有效的学校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格局。

  三、科学应对,有效防控。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教体艺〔2009〕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校秋季开学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教体艺厅〔2009〕7号)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1.严密监测师生员工健康状况。中小学要坚持晨检制度、缺课缺勤登记与追踪制度,高等学校要通过辅导员加强学生考勤检查,及时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确保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2.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将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作为近期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来抓,通过健康教育课、板报、广播、校园网络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让每位师生了解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自觉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积极参加户外体育锻炼,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3.保持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场所的环境卫生和开窗通风。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校园环境清洁卫生。中小学班主任要组织和督促学生做好教室的开窗通风及清洁卫生;高等学校及寄宿制中小学,特别是农村的寄宿制中小学要加强宿舍管理,通过宿舍管理员或生活老师督促学生做好宿舍开窗通风及清洁卫生。

  4.尽量减少大型集会活动。按照“非必须,不举办”的原则,尽量减少或避免组织大型室内集会活动,必须举办的室内集会活动,必须在开窗通风、环境清洁的条件下进行,并尽量控制集会人数、压缩集会的时间。切实做好国庆等重大活动以及学生军训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

  5.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学校必须明确疫情报告人,建立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联系渠道,一旦发现与甲型H1N1流感有关的症状,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并按照其要求,落实各项紧急应对措施。

  6.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疫苗接种工作。按照当地政府及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机制的安排,坚持“知情同意、自愿、免费”原则,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在校学生与教职员工以及参加国庆活动人员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及相关工作。

  7.做好学校疫情处置工作。要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对确诊或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果断地实施隔离措施。发生较严重的疫情时,要根据卫生部门的评估意见及《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规定的停课原则和实施程序,科学合理地实施停课等措施。

  四、加强督查,促进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纳入当前学校目标管理范畴,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每一所学校逐一进行督查。省、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行政区域内的学校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因防控措施落实不力,造成学校甲型H1N1流感暴发流行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我部将联合卫生部对各地学校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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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五届第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79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委员长 叶剑英
1979年11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

(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79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三号公布施行)

为了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一九五四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的精神,现决定:从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前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批准的法律、法令;从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法律、法令,除了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法律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法令相抵触的以外,继续有效。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建成区内土地权属性质的通知

河南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建成区内土地权属性质的通知
漯政〔2005〕44号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建设厅豫国土资文〔2001〕286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凡经市政府界定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集体非农用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土地使用权不变,原集体土地权属证书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分批换发为国有土地使用证。除已发为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小李庄、大高庄、翟庄、丁庄、万庄以外,近期(第二批)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村庄(居委会)为白庙、石槽赵、孙庄、郭庄、前周、后周、黄岗、金盆赵、丁湾、挂刀营、东吴庄。
  二、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