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3:57:21   浏览:90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6-02-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债、企业债(以下统称债券)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三条 债券现货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可采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会员),可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经纪业务或自营业务。

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特定机构),可向本所申请取得债券专用席位,用于债券自营业务。

其他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可委托本所会员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交易。会员应当承担其申报所产生的交易、交收责任。

第五条 投资者参与本所市场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第六条 会员及其它拥有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帐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七条 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 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 债券现货交易

第九条 国债现货交易按证券帐户进行申报,并实行净价交易。

企业债券现货交易按席位进行申报,并实行全价交易。

第十条 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债券现货交易收盘价为当日该债券最后一笔成交前一分钟所有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成交)。当日无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三章 债券回购交易

第十二条 国债回购交易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企业债回购交易按席位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债券回购交易实行质押库制度,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的债券作质押。用于质押的债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转移至专用的质押帐户。

国债回购中,申报提交的质押券应当为国债;企业债回购中,提交的质押券应当为企业债。

第十四条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债券回购交易委托时,应要求投资者提交质押券,并对其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

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

第十五条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予以申报。

第十六条 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

第十七条 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帐户。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十八条 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四)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国债回购交易设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等回购期限;企业债券回购交易设1天、3天和7天等回购期限。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调整债券回购期限和品种。

第二十条 债券回购交易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制度,具体的清算交收,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办理。

第二十一条 回购到期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购回价公式计算应进行交割的资金和质押券数量。

购回价计算公式为:购回价=100元+年收益×100元×回购天数/360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小数点后三位。

第二十二条 债券回购交易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第二十三条 可作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品种,由本所在债券上市通知中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

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帐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下列术语含义为:

(一)净价交易:指在债券现货交易中,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全价交易:指在债券现货交易中,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三)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四)标准券: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通过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五)标准券折算比率: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六)质押券:指申报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物的债券。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交易,须向本所会员交纳佣金等费用。会员或拥有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在本所市场从事债券交易,须向本所交纳交易经手费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6年5月8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台办关于加强海峡两岸广告交流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台办关于加强海峡两岸广告交流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台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台湾事务办公室:
近年来,海峡两岸的经济交往与合作有了新的进展。为了适应两岸关系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两岸间的广告交流,根据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形势以及台湾的实际情况,现就两岸广告交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台湾企业和个人可以在大陆发布企业广告、商品广告和寻亲广告,其它广告不得在大陆发布。
二、台湾企业发布企业广告和商品广告,应委托大陆具有外商广告代理权的广告公司代理。台湾个人发布寻亲广告,可以委托前述大陆广告公司代理,也可以直接委托大陆广告媒介单位承办。
三、对台湾企业和个人在大陆发布的广告,实行在代理、发布前集中审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海峡经济科技合作中心负责广告审查的具体事务,并对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代理或承办台湾企业和个人广告业务的大陆广告公司或广告媒介单位,应在签订广告合同之前,向海峡经济科技合作中心申请广告审查。通过审查的,方可签订广告合同。发布的广告内容,应以审查通过的为准。
四、中央电视台(不含第四套节目,下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国内版)、解放军报、《求是》杂志,不得发布台湾企业广告和商品广告。
中央电视台转播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时,设置在场馆内外的台湾企业广告和商品广告,可以作为背景出现,但不得专门制作、播出台湾企业广告和商品广告。
五、台湾企业广告、商品广告和个人寻亲广告,不得出现“中华民国”等含有“两个中国”及“一中一台”含义的内容。
六、大陆企业去台湾发布广告,应委托大陆具有外商广告代理权的广告公司代理,并由代理的广告公司向海峡经济科技合作中心申请广告审查。广告内容以审查通过的为准。
七、台湾企业广告、商品广告和个人寻亲广告的收费标准,参照港、澳地区来大陆广告的收费标准执行,并以外汇结算。
八、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处罚。
附件:海峡经济科技合作中心简介(略)



1994年7月20日
           当前农村信访举报现状、情况分析及预防对策研究

                  景县人民检察院

2009年至2012年10月份,景县检察院共受理案件线索307件,其中涉及农村村干部的举报线索101件,占受理案件线索的32.9%,实名举报率为80%。
一、农村信访举报反映的主要问题
这些信访案件中,经分类统计,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问题:
1、反映村干部涉嫌贪污退耕还林款、粮食直补款的问题较为突出。在这101起案件中,反映村干部在发放粮食直补、林业补贴的过程中涉嫌贪占的有52件,占举报线索的51.4%。
2、反映村财务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的问题较多。在这101件信访案件中,基本上都提到了这个问题。
3、反映村干部贪占土地承包费和宅基费的问题。这类案件线索有21件,占举报线索的20.8%。
4、反映非法占用耕地的案件2件。
二、当前农村信访举报的现状
1、农村信访举报增多,涉及村干部违法犯罪举报比重大。2004年至2006年三年景县检察院控申部门受理46起涉农信访举报,2007年至2009年三年共受理54起涉农举报。举报农村党员干部比重大,其性质涉及贪污、贿赂、挪用公款、违反财经纪律、失职、侵犯党员公民权利、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和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等。
2、举报涉及范围越来越广泛,处理难度越来越大。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中,经济、作风、政策、民主、合同以及法律等问题交织在一起,历史与现实的问题交织在一起,头绪繁多,涉及面广。既涉及贪污、贿赂、挪用公款、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又有村务、财务公开、土地承租、工程发包、城镇拆迁、土地征用补偿等问题。
3、群众对处理信访举报要求过高,合理诉求中掺杂着许多不合理要求。在信访举报中,有一部分合理的诉求,但同时也存在不合理的要求。如有的在上访过程中点名要见某某领导,有的要求工作人员当场承诺几天给结果,有的要求将被举报人如何处理等。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去处理问题,但有时群众不理解,以致越级上访,重复信访。信访举报触及面宽,要求过高,处理难度越来越大。
4、信访动机呈多样化,情况复杂化。有四种类型:一是举报型,二是争权型,三是争利型,四是泄愤型。同时,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有亲身经历,不愿受欺压提出控告的;有道听途说的;有路见不平,写信相助的;也有存在不平衡心理报复人的;甚至是别有用心,捏造事实,制造混乱,陷害他人或故意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种来信来访,有的是真名实姓,有的是怕打击报复匿名或化名,有冒名顶替的。动机越来越多样化,情况越来越复杂,给涉检信访工作带来了难度。
三、当前农村信访举报突出的原因
1、群众民主法律意识日渐提高。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新闻媒体对法律宣传力度的加大,农村集体学法、用法的意识显著提高。与以前相比,村民管理村务的主人翁意识得到增强,监督村务的积极性得到提高。“有难题靠法律”的观念逐步树立起来,促使村民在遇到基层不易解决的难题时,自觉运用法律手段到司法机关“讨个说法”。
2、个别群众民主法律意识存在片面性。主要表现为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全面,在诉求中,寻求法律政策支持时,往往依自身利益需求挑挑拣拣,对自己有利就学就用,对自己没利的就不学或故意回避,只讲权利,不讲义务。如在农村选举、承包等工作中,一些人不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片面强调“没经过我同意”,而造成一些好事因少数人干扰而办不成。
3、个别农村基层干部违法乱纪,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农村干部队伍中主流是好的,但有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受特权思想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利用手中权力,假公济私,对土地承包、征地补偿款使用等村民敏感的问题,不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擅作主张,在位时不是考虑如何带领群众脱贫致富,而是盘算如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甚至个别村干部作风霸道、横行乡里,使村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这些行为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严重伤害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激起了群众义愤而导致上访。
4、村财务管理混乱,办事透明度不高,群众有疑问。有的村由于执行财务制度不严,使得村干部将上级下拨的粮食直补款、退耕还林款、征地补偿费等随意截留,不入帐、不上报,长时间不向村民公开村务。即使公开也只是象征性地公开收支总额,不公开明细帐,透明度低。当群众提出质疑时,一些村干部不予说明和解释,甚至压制、打击群众,造成干群情绪对立。
5、村民反映的问题在基层得不到有效解决。农村群众也想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更渴望得到基层村干部的理解与支持。但有些村干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相互推诿“踢皮球”,使问题长时间不能从根本上得到圆满解决,村民对乡村干部失去信心,无奈只好到司法机关告状举报。
四、平息农村信访案件、维护农村稳定的对策与建议
1、加强引导和宣传,不断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理性维权意识。建议由政法委牵头,由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组成工作小组,深入各乡镇农村,通过接访、送法进村活动及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方式,开展经常性的信访法规宣传。通过宣传,切实提高群众来信来访的三个意识。即客观公正意识,反映问题要依照客观事实,不胡乱猜测、不夸大其词、不无中生有;逐级反映问题的意识,不越级上访;有序反映问题的意识,反映涉及多数人利益的问题,推选5名以下代表,不组织、不策划、不参与集体上访。
2、要加大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政策宣传教育力度。由纪检部门、检察机关在各乡镇开展党风廉政教育、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法制宣传图片巡回展活动,增强农村基层干部的党性观念和宗旨意识,提高他们严格按照法律和规章制度办事的自觉性。促使他们进一步增加村务、财务公开的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还广大农民群众一个明白,从而打消群众的疑虑。
3、严格执法,狠抓农村信访举报案件的查处。当前涉农案件存在查处难、取证难、稳控难等问题。要加强对涉农案件举报线索的统一管理,借专项活动集中查办一批农村职务犯罪案件,对于属于违法违纪行为的案件,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积极消除农村社会不稳定因素。
4、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化解各类矛盾。创新信访接待的工作方式,采用视频、电话举报、网上举报等多种方式,为群众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同时,变上访为下访,深入农村开展巡回接访,及时发现并解决在农村信访稳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积极化解干群矛盾,消除村民积怨,对没有实质性问题的上访案件,要把重点工作放在“活血化淤”上,向村民讲法律、讲政策,让村干部出来做解释工作,沟通思想,消除隔阂,给村民吃上“顺心丸”,通过做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使上访群众息诉罢访,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