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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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聊政发〔2006〕111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8月11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聊城市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化建设管理,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信息化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除外)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
(一)信息基础设施主要是指电信传输网、数据通信网、智能业务网、数字综合业务网、有线电视增值业务网以及卫星通信网等;
(二)信息网络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传递信息的业务处理系统;
(三)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主要是指信息传输的光(电)缆线所经过的地下管道以及依附于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一次性铺设的信息传输网络光(电)缆线和架空线位;
(四)信息资源是指广泛存在于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和部门,有益于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并被广泛利用的信息;
(五)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是指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采集、储存、处理信息以达到可以利用的过程;
(六)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是指应用于传统产业改造等方面的计算机应用系统。主要包括过程控制、机电一体化、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
第五条 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编制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全市信息化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审查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并组织验收;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开发单位的资格等级认可;信息化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资格认证的审查;信息化建设项目安全保护等级审定。
第六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全市信息化建设问题,并依据国家、省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结合本市实际,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全市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同时报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的信息化领导机构负责协调和管理本县(市、区)、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并负责制定本县(市、区)、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并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定备案。
第八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在实施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中所出现的涉及全局或部门、县(市、区)间的重大问题,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九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必须是拥有产权和使用权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县(市、区)或本部门信息化建设规划,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需要,提出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
第十条 凡属国家、省和市有关部门下达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有效文件备案。
第十一条 加强对全市信息、网络、网站等资源的整合,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换,杜绝重复建设,减少资源和资金的浪费。
(一)未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各级政府、机关、部门不得自行建设(含租用)网络,已建成的须整合到市政务网络中;
(二)规范政务网站域名,严格政务网站的托管方式。各级政府、机关、部门网站作为分站点统一在聊城政务网站建设。
(三)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全市数据库建设的技术标准,统一建设跨行业、跨部门全市共享的信息资源数据库。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依法组织项目招标,确定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单位。
财政投资的信息化建设工程,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使其符合先进标准和市信息化发展规划,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项目招投标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由具有信息化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机构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各级财政投资或部分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实行强制监理,监理费用列入项目建设预算。
第十五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设计开发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书,经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并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与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
第十七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协同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信息网络基础设施规划,并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确因需要作相应调整或者超出原设计范围需要增加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审批。
新建建筑物(包括办公楼、住宅小区)进行信息综合布线工程等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须由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和参与验收。
第十九条 从事智能建筑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进行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有关项目建设,必须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基础信息库的建设,充分发挥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积极性,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合理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
第二十一条 信息资源的开发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分类开发;
(二)政务信息资源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开发;
(三)保密的信息资源按照密级由相应的部门进行开发;
(四)公益性信息资源,由相应服务单位开发,面向社会服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开发信息资源。按照“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信息资源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未经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本市的信息资源直接在境外的机构上网,不得通过国际互联网络建立海外镜像节点。
第二十三条 涉及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信息,由市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上网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上网发布。
第二十四条 从事信息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对其采集、加工和提供的信息负有审核真伪、优劣和时时维护的责任。禁止用错误信息危害社会、误导公众,严禁不健康的信息污染社会环境。
第二十五条 从事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开发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
(二)具有从事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所需的装备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成熟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能力以及良好的服务体系;
(四)符合法律和国家、省及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设计开发单位必须取得信息化建设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确定的等级,从事相应的建设项目的设计开发工作。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设计开发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外单位来本市从事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和开发的,应当持国家、省颁发的有关证书,到信息化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为提高信息化建设技术水平和维护保障能力,在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时,优先选用国产软件和技术设备,禁止使用盗版软件。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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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期,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
人帐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2002]369号,以下简称《通
知》),明确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办理协议存款的政策,对做实个人帐
户后的基金保值增值有着重要作用。为做好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人民币协
议存款工作,将《通知》转发给你们。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已经做实并集中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
金,可按《通知》规定办理协议存款。

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协议存款,应按现行规定和《通知》要
求,制定具体办法或方案,规范管理运作行为,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保证基
金安全。

三、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协议存款凭证,一般不得用于向商业银行融资质
押。如遇支付特殊困难确需质押的,须报劳动保障部批准。

四、办理协议存款地区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以及未办理协议存款地区
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活期存款,仍执行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
存款利率。

二○○三年三月三日

黄石市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施行。

二OO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黄石市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环境,加强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管理,促进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是指城市固体废弃物的中转、运输及到垃圾场的碾压、填埋、覆盖、消杀、污水处理等全过程。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产生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征收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后,原市容管理部门征收的汽车清运垃圾费和垃圾占场(处理)费同时取消。

第四条 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市市容管理部门提出,经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后,按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价格审批管理权限报批。

第五条 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以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公司(以下简称市固废公司)为收费主体,收费形式可根据费用来源委托相关部门或各城区征收。

第六条 无故拖欠、拒缴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市固废公司及有关负责固体废弃物处理的经营单位可停止接纳其废弃物。对乱倒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容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条 收取的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用于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服务设施的维护和偿还贷款。市固废公司使用固体废弃物处理费,应按规定用途,编制年度开支计划,报市市容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市市容管理部门发现有违反规定用途的,应责令其改正。

第八条 市固废公司及有关负责固体废弃物处理的经营单位要加强对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的维护,建立合理、完善、节能、高效的管理体系,确保正常运行。

第九条 市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市固废公司征收和使用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费的跟踪监督,发现滥收、挪用、贪污的,应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原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省今后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建设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局、市容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