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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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5〕5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德州市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德州市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进度,管好用好项目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效益,力争6年内全市实现村村通自来水目标,进一步改善农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对全市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市发改委、市水利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计划审批和投资计划的下达,监督工程项目的落实情况。市水利局具体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材料采购、技术指导和工程监理等工作。市财政局监督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工后,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组织检查验收。
第三条 县(市、区)水利(水务)局按照省批复的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工程进行逐村规划、设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严格按有关施工标准编制工程预算,制定出详细的工程施工方案后上报水利部门审批。
第四条 市水利局根据全市总规划,结合各县(市、区)具体情况,确定本年度工程项目和工程量。
第五条 已批复的实施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工程项目确定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工程施工单位进行招标。
第七条 工程所用材料主要包括提水供水设备(潜水泵、压力罐、变频器等)、管网(PVC-U、PP、PE管,管件等)、入户材料(水表、立杆、水龙头等);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管材、管件、设备用量计划表,由项目主管部门进行供水材料招标采购,原则上每种材料要有3家以上的供货商,参加竞标的厂家需提供样品,以备中标后供货质检。
第八条 根据工程规划,建设单位可按工程进度领取材料,并注明责任人;受益村对施工单位用料出具详细证明,县(市、区)水利部门要及时向市水利局提报工程进度情况。
第九条 项目实行委托监理制度,由市水利局聘请有资质的中介组织进行监督、监理,并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条 为统一施工标准,规范工程预决算。
1.水源工程必须标明地点,有详细资料、工程量、造价计划表;为保证工程的顺利开工,经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
2.管道工程要有详细的规划设计图纸,并标明管道规格、长度。
3.主管道土方施工量为宽0.5-0.6米、深0.7-0.8米,不得突破限定工程量。
4.工程安装费按不超过总投资的4%测算。
5.其他费用。工程监理费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1%,工程设计费、建设管理费按总工程总投资的2%计算。
第十一条 工程完工后,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初验后及时申报市级验收,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竣工验收报告;
2.竣工图及实施方案变更文件;
3.主要设备、材料和制品的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4.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5.水源水质化验报告;
6.经审计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市水利局、发改委、财政局联合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实行随完工、随验收制度,完工一个,验收一个,结算一个。
第十二条 验收时,抽查入户工程每村不少于10户,水源井及提水设备等要现场察看,管道工程量根据用料手续和施工图计算得出结果。第十三条 审核决算的依据主要是工程量(含材料)及定额、施工合同、财务支出证明、收费标准等,严格按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工程资金筹措。采取政府补助、股份合作、个体大户经营、受益农户自筹等多种渠道筹措工程资金。入户工程费用由农户负担,自来水入户率必须达到80%以上;县以上资金主要用于除土方工程以外的水源地、供水设备、干支管道的工程投入。
第十五条 为切实用好各种资金,按照先建设后拨款,先自筹后补助的办法,在市水利局设立农村人饮工程专用帐户,上级资金与配套资金合并使用。省、市资金与县(市、区)配套资金实行等额补助。县(市、区)要根据确定的工程预算,在工程实施方案审批后20日内将配套资金拨入市农村人饮工程资金专用帐户,否则视为放弃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市、区)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及时安排采购、供货;工程结算后,县(市、区)资金多退少补。工程材料到位后,3个月内工程必须完工。当年未完工的县(市、区),视情况相应减少或不安排下年度工程项目,并取消选优评先资格。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单位根据供货合同和县(市、区)的收料证明对供货单位付款;对材料质量有问题的厂家,将材料折价并取消以后年度竞标资格。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八条 集中联片供水工程一般要组建供水公司,市场化运作、保本微利经营。以村为单元的集中供水工程,一般要成立供水协会进行统一管理,坚持以水养水,促进工程良性运行,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九条 每年度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表彰,评选优质工程,并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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