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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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05年12月9日

教财厅[2005]7号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9月9日

财教[2005]149号

  为进一步提高教科文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完善教科文部门绩效考评工作,我们根据《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教科文部门(以下简称教科文部门)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教科文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是指运用一定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教科文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范围主要包括:专项计划项目(即指国家批准设立的教科文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项目),专项业务项目以及大型修缮、大型购置等项目。具体项目由教科文部门商财政部确定。

  第四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关于教科文事业领域的方针、政策;

  (二)与教科文事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三)教科文部门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绩效目标;

  (四)项目申报书、立项评估报告等;

  (五)项目预算批复文件;

  (六)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七)项目验收报告;

  (八)项目中期或完成后的绩效报告;

  (九)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规范;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项目考评的内容

  第六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根据项目执行阶段分为项目实施过程考评和项目完成结果考评。项目实施过程考评,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阶段性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项目完成结果考评,是指对项目完成后总体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

  第七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的内容分为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

  第八条 业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目标完成的可能性、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的经济效益、项目的社会效益、项目可持续性影响等。

  第九条 财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等。

第三章 项目考评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由财政部统一领导,教科文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的规章制度,审定考评项目,指导、监督、检查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教科文部门依据财政部关于项目考评的规章制度和部署,负责制定本部门项目考评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项目考评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按照财政部、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要求编制项目绩效计划,对本单位的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 教科文部门商财政部确定项目考评的实施办法和组织实施形式。教科文部门组织实施重大项目考评时,应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的聘请应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一般性项目可以由本部门内部相关业务人员进行。

  第十五条 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考评内容统一制定共性考评指标,教科文部门根据考评项目的特点商财政部确定个性考评指标。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绩效自评工作结束后,应按规定撰写《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报告》并报主管部门;进行重大项目考评时,专家组、中介机构应在考评工作结束后,按规定撰写《中央级教科文部门绩效考评报告》并报委托方;进行一般项目考评时,部门内部相关业务人员在考评工作结束后,按规定撰写《中央级教科文部门绩效考评报告》。主管部门应将项目绩效考评报告在考评结束一个月内报送财政部备案。财政部可以对教科文部门的绩效考评结果进行检查。

第四章 项目考评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教科文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考评结果,及时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改进和加强项目后续实施过程的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根据绩效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教科文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意见,并督促教科文部门落实。

  第二十条 项目考评结果是财政部确定教科文部门以后年度项目和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也是新增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央财政对地方的教科文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3年发布的《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3]28号)同时废止。



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行为,提高项目考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教科文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考评工作规范、技术规范、行为规范等。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参与项目考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财政部、中央级教科文部门(以下简称教科文部门)、项目单位、专家组、中介机构以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 工作规范

  第四条 工作规范主要包括项目考评工作的组织管理、各方权责、合同关系、中介机构及项目考评专家应具备的条件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 项目考评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领导,教科文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 教科文部门依据项目特点和工作需要商财政部确定实施办法和组织实施形式。重大项目应组织专家组或遴选中介机构,明确项目考评要求,确定具体考评方案,认定项目考评结果。

  第七条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考评时,委托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权责应以协议的形式加以约定。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考评目标及内容、考评形式和要求、提交考评结果的期限、委托方的协作事项、考评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等。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相关行业管理组织机构颁发的专业资质。

  (三)具有一定数量且与考评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

  (四)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咨询专家支持系统。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

  (六)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第九条 项目考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教科文领域的政策法规。

  (二)具有丰富的相关行业管理经验。

  (三)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业资格。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第十条 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应按照财政部或教科文部门的考评要求,拟订具体的考评方案,收集、整理、分析考评项目信息,对项目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撰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绩效考评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考评要求提供项目绩效报告及其他相关的资料信息,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技术规范主要包括考评形式、考评方法、考评程序及考评指标等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形式包括现场考核评价和非现场考核评价。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应根据财政部或教科文部门的要求以及考评项目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考评形式,一般以现场考核评价形式为主。

  第十四条 考评方法包括综合评价法、对比分析法、投入产出法等,专家组和中介机构根据财政部或教科文部门的要求以及考评项目的特点可采取一种或多种考评方法。

  第十五条 考评程序包括下达通知、委托受理、方案设计、形式审查、开展评价、综合分析、撰写报告、提交备案等环节。

  (一)下达通知。教科文部门商财政部根据绩效目标以及预算管理的要求在“一下”之前确定绩效考评对象,下达考评通知(内容主要包括考评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考评时间、考评的具体实施者等)。对确定的绩效考评对象,教科文部门应在向财政部编报“二上”预算时,对绩效目标做出规定;根据财政部“二下”批复的预算,教科文部门对绩效目标做出调整的,应报财政部备案。

  (二)委托受理。委托专家组或中介机构进行考评的项目,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任务时,须收集考评项目的有关信息资料,明确考评的目标、要求等,签订协议并取得项目考评委托书。

  (三)方案设计。考评实施人,包括专家、中介机构和部门内部相关人员等,根据绩效考评对象和考评通知拟定具体考评工作方案,由教科文部门审定。

  (四)形式审查。考评实施人应当对教科文部门提交的绩效报告及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查。教科文部门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开展评价。采取现场考评形式的,考评实施人根据考评工作需要到现场采取勘察、问询、复核等多种方式,对考评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初步分析;采取非现场考评形式的,考评实施人应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分析,提出考评意见。对上述两种考评形式,考评实施人均应独立提出书面考评意见。

  (六)综合分析。考评实施人汇总各方面的资料信息,采取相应的考评方法进行分析评价,对考评中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审,在此基础上形成考评结论。

  (七)撰写报告。考评实施人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协议要求撰写项目绩效考评报告。项目绩效考评报告应依据充分、内容完整、真实准确。

  (八)提交备案。重大项目的绩效考评报告经专家组或中介机构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委托方。一般项目的绩效考评报告应由部门负责人签章。主管部门应将项目绩效考评报告在考评结束一个月内报送财政部备案。工作草稿和有关资料应妥善保管,以便备查。

  第十六条 项目考评工作应制定科学、完整的考评指标。考评指标由共性和个性指标组成。共性考评指标包括:

  (一)业务考评指标

  1.立项目标完成程度,主要考评项目阶段目标或总体目标的完成情况。

  2.目标完成的可能性,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预测项目目标实现的可能性。

  3.立项目标的合理性,主要考评立项目标设置是否客观、科学。

  4.项目验收的有效性,主要考评项目验收方式的合理性、验收机构的权威性和验收结果的公正性等。

  5.项目组织管理水平,主要考评项目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和条件保障状况等。

  6.项目的经济效益,主要考评项目对承担单位、区域及国家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效益等。

  7.项目的社会效益,主要考评项目受益范围,项目对区域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风俗习惯的影响等。

  8.项目可持续性影响,主要考评项目的结果对项目单位以及社会经济和资源环境的持续影响力等。

  (二)财务考评指标

  1.资金落实情况,主要考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到位率和资金到位及时性等。

  2.实际支出情况,主要考评项目实际支出构成的合理性、超支或结余情况等。

  3.财务信息质量,主要考评与项目相关的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等。

  4.财务管理状况,主要考评项目单位财务制度健全性、财务管理有效性、财务制度执行状况等。

  教科文部门商财政部根据考评项目的特点,在共性考评指标下确定个性考评指标。

  第十七条 项目考评指标的赋值、权重、计算方法等,由财政部商教科文部门确定。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行为规范主要包括回避原则、保密原则及有关纪律规定等。

  第十九条 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在接受项目委托、安排考评人员和选择考评专家时应坚持以下回避原则:

  (一)中介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经济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宜接受相应的考评委托。

  (二)专家组和中介机构不得委派曾在项目单位任职或与项目单位有经济利益的人员,不得委派与项目单位负责人或项目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委派与项目单位人员或项目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人员等。

  考评人员存在上述情况时,应向所在的专家组或中介机构申明并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 财政部、教科文部门、专家组和中介机构负有对项目单位提供的材料及业务内容、相关的知识产权保密的义务。

  委托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保密内容及期限,协议中未规定的但应保密的事项,各方应主动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参与考评工作的各方及有关人员应遵守如下纪律规定:

  (一)教科文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在规定程序之外对考评工作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考评人员应根据考评工作要求,独立开展考评工作,保证考评结论的客观、公正。

  (三)考评人员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四)考评人员在项目考评过程中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应全面、真实地反映考评专家的意见。

  (六)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供考评相关资料,不得干涉或影响考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和中介机构有违纪行为的,财政部和教科文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予以警告、取消考评资格、终止委托关系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违纪行为的,财政部和教科文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予以警告、停拨项目经费、在一定期限内暂停申报同类项目的资格等处理。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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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示地方性法规案办法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示地方性法规案办法

(2003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示地方性法规案办法》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9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10日


  第一条为了推动和规范本市地方性法规案公示活动,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保障地方立法的公正性,根据《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下列地方性法规案,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一)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

  (三)设置行政处罚或者设置行政强制措施较多的;

  (四)涉及调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

  (五)其他需要广泛听取意见、搜集信息的。

  第三条公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示公告。公示期限一般为十天左右。

  第四条公示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明示为该项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五条公示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载体主要是《天津日报》、《今晚报》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具体事宜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办理。

  第六条公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代表联络的部门征集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转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归纳、整理,并在制作公示报告时认真吸收。

  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广泛搜集并整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在公示结束后及时制作公示报告。

  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意见、建议。

  公示报告应当报送主任会议成员并印发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以及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八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应当将公示报告连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其他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统筹考虑,作为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以及修改说明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公示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参阅材料。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寻衅滋事后被害人意外死亡该如何定罪
——要看其死亡原因是否与寻衅滋事的行为有直接联系

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简 今 胜


2003年2月3日晚10时左右,犯罪嫌疑人吴×送、 吴×锋、郑×吉、 吴×仑、 吴×欣伙同曹×新、黄×章、吴×奇等二十人到东华大夏二楼歌舞厅唱歌、喝酒,当晚11时左右,吴×奇唱完一曲后,不肯将话筒交给吴×花(被害人)的朋友,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在旁人的劝解下,平息下来,继续唱歌,到12时30分左右,吴×花及其他的朋友吴×明、吴×芳等人结帐离开,当他们下到楼下时,吴×锋、黄×章等人追到楼下,并将吴×明推下摩托车,这时有人说:“不是这个人”,吴×锋、黄×章便放开吴×明向正想骑摩托车离去的吴×花围过去,这时,吴×送将吴×花拖下摩托车,并与 吴×锋、 吴×仑、曹×新、 郑×吉、 吴×欣、黄×章等人将吴×花围住,并对其实施殴打,吴×花被殴打后爬起来往206国道跑去,吴×送、 吴×锋、吴×欣、郑×吉、黄×章、 吴×仑等人便在后面追,约追有20米远的地方却突然不见吴×花的身影,大家便返回大厦。后来,黄×章、吴×仑、郑×吉等人还将吴×花的摩托车砸坏。2月5日在离东华酒家二百米远的佛子潭找到吴×花的尸体。经法医鉴定,吴×花系因生前入水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可排除外加暴力致死。 [分歧意见]:吴×送、 吴×锋、郑×吉、 吴×仑、 吴×欣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定何罪。第一种意见认为:吴×送、 吴×锋、郑×吉、 吴×仑、 吴×欣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吴×花的死亡与他们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此行为不符合刑法中的任何一个罪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构成犯罪。我国现行的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因为争抢话筒唱歌而发生矛盾的,犯罪嫌疑人追打的对象是吴×花(死者),属特定的,此不符合寻衅滋事的客观要件,在嫌疑人追打死者的过程中,死者突然失去踪影,在当时的环境情况下,嫌疑人不可能预见有什么危险发生,只能最大程度地预见到被害人可能是藏匿起来了。并且,经法医鉴定吴×花的致死原因是生前入水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即溺死,可排除外加暴力致死。在东华酒家下面实施殴打的行为,并未造成死者轻伤以上,犯罪嫌疑人的追打行为与死者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不能定为故意伤害罪,在刑法分则之中不能找出相应的罪名来定罪量刑,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应不构成犯罪,否则为客观归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在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纠集众人追到楼下,并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殴打,主观上是有明显故意的。在客观方面,造成了吴×花死亡的严重后果。犯罪嫌疑人多人围攻吴×花一个人(此人是特定的),并共同进行殴打,如果吴×花没有及时逃走,有可能被殴打致死伤,吴×花逃走后嫌疑人继续追赶,如果吴×花被追到,也可能被殴打致死伤,吴×花在如此巨大的心理恐慌下,慌不择路,失足跌到水潭里造成溺水死亡,虽然吴×花不是被犯罪嫌疑人直接伤害致死的,但吴×花的死亡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有间接偶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嫌疑人主观上有明显的伤害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追逐、殴打行为,结果上造成了被殴打者死亡,故应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首先本案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本案的死者的死亡与嫌疑人的行为虽然存在偶然的因果关系,但是嫌疑人对最终危害结果,主观上是没有故意和过失的,在客观上,结果发生之前,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已经停止。其次,本案构成寻衅滋事罪,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便构成寻衅滋事罪: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中的嫌疑人,在属于公共场所的酒家里,唱歌过程中因争抢麦克风而引发纠纷,待事情平息后,又仗着已方人多,出于耍威风、取乐的动机,而借题发挥,将事由无限夸大,并加以利用,进而纠集众人追打死者,如果是正常人,在大年初三,大家都寻求吉利的思想下,此等小事绝对不至于大打出手,故此,嫌疑人主观上是属随意的。嫌疑人的行为是在极能吸引公众注意的公共场所——酒家,制造事端,无理取闹;在殴打被害人时没有特定的作案工具,打击强度也不大,打击的部位也不是要害部位,殴打时还伴有叫嚣、辱骂、示威等言词及行为。与被害人之间没有什么私仇宿怨,也没有特殊的身份关系,而是在是非荣辱观念颠倒不清的好胜心理支配下,公然闹事,寻求刺激。事情发生后本案的嫌疑人对自已的行为后果并不十分关心,而是回到酒家继续喝酒,还特意砸坏死者的摩托车,使自已耍威风、取乐的不正当目的得到最大的满足。其行为对象也应为不特定,因为,寻衅滋事的对象不特定性并不是行为之时的不特定,而是指预备行为之前的不特定。本案中的吴×花如果是换成别人,在当时的情况也会被嫌疑人追打。所以,就本案的案情来看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至于死者后来的死亡是不能预见、不可避免的,属意外事件,不影响对嫌疑人的定罪。但是,吴×花的死亡与嫌疑的行为有一定的联系,可作为量刑情节。

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简 今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