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中央预算内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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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中央预算内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中央预算内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粮办展〔2006〕144号


各司室,直属单位、联系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负责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近年来我局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我们在《国家粮食局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及设备采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粮办管〔2002〕170号)的基础上,制订了《国家粮食局中央预算内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并已经2006年6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


国家粮食局中央预算内
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粮食局中央预算内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实现项目管理科学化,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含设备采购和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粮食系统事业发展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各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领导终身负责制、工程监理制和招投标制。各单位第一负责人为本单位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代表,对项目规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运营管理等全过程负责。

第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关系我局及粮食系统事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条件、信息化建设及设备采购类项目,不含有关生活设施及行政类开支项目,严格控制办公楼和培训中心的建设。

第五条 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以下简称发展司)归口管理项目规划、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建设方案)审批,投资计划申请和下达,招投标管理、工程进度、质量、投资控制及项目竣工验收等。



二、项目前期准备
第六条 各单位应编制中央预算内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发展司备案。

第七条 国家粮食局中央预算内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结合各单位的规划,筛选条件成熟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作为立项审批和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依据。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立项。



三、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立项申报与审批。各单位应委托有相应咨询资格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申报文件报国家粮食局。限额以上的项目建议书经国家粮食局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限额标准以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为准);限额以下项目建议书由国家粮食局审批。工程类项目(含软件开发项目)原则上应委托有相应咨询资格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并报国家粮食局审查批复。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拟建内容、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或者证明。

第九条 初步设计编制与审批。各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或软件编制方案)和申请文件。初步设计方案原则上由国家粮食局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如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已批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则该项目需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 发展司在接到上报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文件格式、内容等是否符合要求的审查工作。重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专家进行评审,评审费用从项目建设管理费用中列支。



四、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发展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和各单位申报项目情况,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建议并报经局党组会议审议批准后,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二条 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要坚持先续建、后新建,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区别轻重缓急,合理安排项目投资,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应具备的条件:

(一)立项文件已经批复;

(二)已申请年度投资计划(含年度计划实施方案、申请投资额度、主要建设内容、工程量和形象进度等);

(三)除中央预算内投资外,其它配套投资已经基本落实。

第十四条 正常情况下,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时间要求如下:

(一)5月份前,各单位研究提出投资需求;

(二)6月份至7月份,发展司汇总投资需求、协调确定我局投资计划并报局党组审定;

(三)8月份将投资计划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9月份至12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并下达投资计划。



五、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软件开发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等,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项目可采用“代建制”方式,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十六条 国家粮食局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确定招投标组织方式,原则上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项目的施工、设备和软件开发招投标工作由发展司统一组织,500万元以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的招投标工作,其招投标方案要报发展司审查确认,招标结果应于评标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发展司备案,发展司应在接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对有异议的招标结果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开工条件:

(一)项目初步设计已经批复;

(二)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施工单位及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确定;

(四)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

(五)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已经健全,主要管理人员已经到位;

(六)项目监理人员已经到位;

(七)“三通一平”等工作已经完成。

设备采购和软件开发类项目的开工条件可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 项目进度统计实行月报制度。各单位应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项目执行情况报发展司。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到位及完成情况、形成工作量、工程形象进度等。

第十九条 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严禁建设计划外项目。如确需进行设计变更,应按原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一条 发展司定期对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相应调减直至取消安排该单位下一年度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六、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目,进行会计核算,并配备基建财务人员进行专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资金原则上根据工程进度拨付,由国家粮食局财务司(以下简称财务司)商发展司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零余额账户的建设资金按照有关程序拨付,并将拨付情况及时报发展司、财务司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七、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各单位应向国家粮食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设计、施工、监理及建设单位工作总结,工程质量评定意见,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的验收意见,试生产(运行)报告,项目竣工决算以及工程整改结果等。软件开发、设备购置项目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可适当简化。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分初步验收(子项验收)和正式验收两个阶段。限额以上项目经国家粮食局初验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限额以下项目由项目单位初验后报国家粮食局组织验收。

第二十七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要求完成批准的建设内容;

(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三)工程是否已经达到各项设计生产指标(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编制的软件投入使用后是否满足用户需求、运行正常);

(四)建设档案是否完整、真实;

(五)项目竣工决算是否完成。

第二十八条 验收的一般程序。

(一)成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

(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做设计、施工及监理工作总结,项目单位做建设工作总结及项目竣工决算说明;

(三)验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审查有关文件;

(四)验收委员会评议;

(五)形成验收会议纪要。

(六)验收部门正式批准验收结果。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清理账目,按照有关要求,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国家粮食局,由财务司商发展司进行审批。各单位应依据竣工决算批复文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手续。



八、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粮食局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及设备采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粮办管〔2002〕17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局发展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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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政府令

第122号



  《辽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10月12日辽阳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王正普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辽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降低财政投资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招标拦标价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竣工决算及绩效等情况进行评价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坚持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节约、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财政投融资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其评审机构根据财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具体投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概、预(拦标价)、结算全过程投资评审;10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应当进行结算评审。评审具体范围为:

  (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概算、预算(拦标价)、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情况;

  (四)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五)政府工程采购项目编报的工程预算;

  (六)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程造价相关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

  (七)项目建设单位采购材料、设备过程中,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八)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绩效评价;

  (九)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方式为:

  (一)对项目概算、预算、招标拦标价(标底)、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算、预算、招标拦标价(标底)、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专项核查及绩效评价。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评审计划,并于每年12月前发给项目建设单位,对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收到项目批准文件之日起7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评审申请。财政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投资规模、申报程序等编制评审计划,并根据评审计划委派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接受财政部门指派后,应当于3日内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报送与评审有关的资料,并按照项目规模、额度等安排专业评审人员,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应当按照项目投资的有关标准、定额、规定和建设市场实际情况等对项目的具体内容进行逐项核查,合理地确定项目投资额度。评审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审查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调查取证,进入项目建设现场勘查,核实项目有关情况。

  评审结束后,评审机构向财政部门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并根据经市财政部门批复的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时,应当组织本机构专业人员独立完成评审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审任务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评审的,应当事先征得财政部门同意。

  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各类评审资料的收集、存档和保管工作,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的评审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应当按照评审机构的要求提供评审所需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自收到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之日起5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意见;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评审报告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分析等主要内容。

  评审报告是项目建设单位招标采购、签订合同的控制标准,是财政部门安排预算、办理拨款、批复竣工决算、实施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资金拨付时,应当提交评审报告;没有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行有标底招投标。经评审机构评审的项目预算,作为确定招投标项目标底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依据。未经评审机构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招投标,不得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评审结果与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概算、预算额度出现重大差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告知投资主管部门,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经评审机构评审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更改设计。确需扩大建设规模或者更改设计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由此增加投资额的必须由评审机构重新评审,并经财政部门批复。投资额增加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请市政府审定。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安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的依据。

  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或者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由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论依法停止下达项目预算或者停止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评审机构应当对评审结论的合法性负责,对评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评审实际情况,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限为3年。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简本)》的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简本)》的通告

钦政通〔2006〕5号



《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06年3月31日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摘要编印《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简本)》予以发布。

实施《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对于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应急预案提出的各项要求和任务,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狠抓落实,建立和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使我市应急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为实现大港口、大工业、大旅游发展目标,全面推进和谐钦州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2006年3月31日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内跨县(区)行政区域的,或者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公众参与,社会动员。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即本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人民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实施,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2)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别或某几种类别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有关部门根据市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4)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应急预案根据市应急预案的要求,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是本市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市人民政府市长的领导下,通过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市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市人民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市应急办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时挂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市应急办(市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备有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平台。

2.3 工作机构

市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修订与实施,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

2.4 县(区)、镇(街道)机构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5 专家组

市人民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系统,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3.1 预测与预警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市人民政府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

市应急办(市应急指挥中心)会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整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全市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域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可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限制。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或者有关部门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在境外发生涉及中国公民和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需要本市参与处置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按信息报告程序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的请求或有关部门的建议,市应急办(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处置建议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协助分管的副秘书长报告,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3.2.4 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成立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在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为提高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环节要求,成立综合协调组、治安救助组、工程抢险组、医疗救护组、信息报送组、新闻宣传组、物资保障组、交通运输组、涉外(港澳台)联络组、环境处理组、调查评估组、善后处理组。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启动若干相关应急行动组。

3.2.5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请求。

3.2.6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已基本得到控制或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本市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指导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或市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自治区有关部门给予支持或帮助。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救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设备、安置场所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归还、补偿。

卫生等部门要做好疫情监控、疫病防治、消毒等工作;环保等部门要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民政部门做好救济,并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与管理工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积极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市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恢复重建和防范改进措施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在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与评估。

3.3.3 恢复重建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需要自治区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需要市人民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提出请求,市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本市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 应急保障

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海上搜救、厂矿企业救援、农业灾害防治、森林消防、防汛抗旱、核与辐射、环境监控、交通通讯工程、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地质、海浪海潮赤潮、化学危险品等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主要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市有关部门依托有关行业、企业组建。

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各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

驻钦部队和武警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 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市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市应急办(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市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协调工作。市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制订相应物资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程序,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粮食局、商务局、水利局、建规委、卫生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中毒急救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钦州海事局和南防铁路公司钦州站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公安局、交通局、钦州海事局等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航道或者水域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 治安维护

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8 人员防护

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各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市经委、广播电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对于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当与电信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电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通信企业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现场通信。

4.10 公共设施

市发改委、经委、建规委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别协调做好煤、电、油、气、水的调度、供给。市环保局、建规委、卫生局、农业局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分别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市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要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和市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对突发公共危机事件应急指挥的可视化定位与分析决策支持。

4.12 科技支撑

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4.13 社会动员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或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时,由事发地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组织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应急办(市应急指挥中心)协同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检验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专业保障能力,提高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协调作战能力。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2 宣传、教育和培训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针对本地区特点,按照国务院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的培训大纲和教材,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常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广泛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常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公众忧患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的常识、技能及心理疏导方法,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市应急办(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和市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