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1995年3月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文娱、体育、贸易等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包括:
(一)营业性娱乐城、夜总会、影剧院、录相放映点、影视厅、歌舞厅、卡拉OK厅、电子游戏室、台球室、曲艺室、游乐(艺)场;
(二)营业性体育场(馆)、武术馆、射击场、游泳池(场、馆)、溜冰场、保龄球场、健身(美)馆;
(三)公园、风景游览区;
(四)车站、客运码头、港口;
(五)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
(六)饮食、服务场所;
(七)举办大型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节庆活动和文化、体育活动的场所;
(八)其他供群众聚集进行社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公共场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治安责任制。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体户业主是该场所的治安责任人,对其公共场所的秩序和安全负责。
第四条 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必须遵守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规定,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和安全,接受公共场所治安保卫人员的管理。
对于公共场所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予以制止。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治安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督促公共场所主管(主办)单位建立治安管理制度,落实治安管理措施;
(二)协助公共场所负责人对工作人员进行治安管理业务知识培训;
(三)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四)依法查处违反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
工商、文化、体育、城建、园林、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搞好公共场所治安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共场所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出入口及通道畅通;
(二)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
(三)电器安装符合安全标准,夜间开放的公共场所,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突然停电时的应急措施;
(四)危险路段、部位设置有护栏等安全设施;
(五)禁止游客、顾客、观众进入的地区设有明显的标志;
(六)设置相应的物品寄存处和交通工具停放场地;
(七)公安机关根据场所情况提出的其他安全要求。
第七条 开办公共场所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所在地县(市、市辖区)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公共安全条件审查。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共场所,应当向县以上公安机关申领(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
公共场所因故合并、分立、歇业、转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八条 凡临时举办大型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民间文艺活动、节庆活动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活动,(承办、主办)单位应当于举办前15天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向所在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接到
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答复。
第九条 公共场所售票不得超过核定的人员容量,场内使用的音响器材的音量应当适当,不得影响相邻单位和居民正常的工作和休息。
第十条 公共场所禁止以色情招揽生意,禁止卖淫嫖娼,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治安管理责任制,并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不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应当制定游客、顾客或者观众须知,并张贴在显要位置。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负责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公共场所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忠于职守。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应当接受公安人员的治安管理检查。
公安人员到公共场所进行治安管理检查,应当出示由省公安厅统一制发的《治安检查证》,文明执法。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治安保卫人员和其他内部工作人员必须佩带明显标志。遇有下列情况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处置:
(一)发现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流氓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要主动劝阻制止,或者将行为人带离现场,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二)发生灾害事故时,要维护好现场秩序,疏散群众,抢救伤员,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救援、处理;
(三)遇有游客、顾客、观众死亡或者发生刑事案件时,应当认真保护好现场,注意发现可疑人员,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四)对突发疾病的游客、顾客、观众,应当积极给予救助;
(五)发现游客、顾问、观众遗留的物品,应当妥当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者公开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凡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工作人员管理,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扰乱公共秩序和妨碍公共安全;
(二)爱护国家文物、名胜古迹和公共设施,不准涂写、刻划、损毁;
(三)不准攀折花草,不准伤害观赏动物;
(四)不准在场内喧哗、起哄、吵闹和燃放烟花爆竹、抛掷杂物;
(五)不准阻碍交通;
(六)不准进入已标明不准进入的区域;
(七)不准倒卖入场券(票);
(八)严禁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及其他违禁品;
(九)严禁寻衅滋事、斗殴、赌博、传播淫秽物品、侮辱妇女、卖淫嫖娼、进行封建迷信和其他有碍社会风化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执行本办法,公共场所秩序好,安全防范工作扎实,成绩显著的;
(二)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防止重大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发生,有突出贡献的;
(三)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贡献较大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公安人员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单位内部设置的对外开放的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30日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办字〔201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进一步提高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是增强我国经济国际竞争力、抗市场风险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必然要求。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对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冲击凸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刻不容缓。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切实把行动统一到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进一步增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2.进一步增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中央推动科学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很多需要通过市场来实现,需要通过加强市场监管去保障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中任务艰巨、责任重大。要真正把这项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尽心尽力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作出积极贡献。
3.进一步突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工作重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我国经济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关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围绕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八项重点工作,按照全面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搞好“五个统筹”的要求,坚持把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结合起来,坚持把加强政策引导与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结合起来,坚持把落实总局提出的“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十六字方针与不断创新服务发展体制机制结合起来,紧密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在“加快”上下功夫,在“落实”上见成效。
二、大力促进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
4.大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作价出资,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利用股权出资等方式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投资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新医药、生物育种、信息网络、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技术作为上述新兴产业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
5.大力支持企业重组改制。大力支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促进产业整合、行业升级、结构优化、做强做大。指导企业特别是重点国有企业完善改制方案,理顺资产关系,调整产业结构,做强做精主业,增强市场竞争力。积极引导东中西部产业有序转移。对企业跨区域、跨行业重组的,有关企业登记机关要加强协调衔接,做好全程服务。
6.大力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指导传统服务业企业做强做大,发展连锁经营,实现规模化、网络化。鼓励金融保险、科技研发、文化创意、现代物流、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优先发展。推进社区服务、信息咨询等生活性服务业转型升级。鼓励支持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加快发展。
7.大力支持经营性文化产业发展。积极为文化单位转企改制、资本投资、股权转让提供咨询指导,支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或重组,支持引导一批有实力、有竞争力的文化骨干企业创立文化品牌,支持培育新的文化业态。
8.大力促进广告业转变发展方式。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把广告业列入重点发展的产业,制定和落实扶持广告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具有综合服务功能或专业特色的广告产业园区(基地);支持各地加快培育主业突出、核心创新能力强、具备竞争实力的广告骨干龙头企业;支持广告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媒体和跨所有制进行资产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广告公司上市融资,优先推动科技型、创新型广告公司在创业板上市;支持和引导互联网、移动网、楼宇视频等新兴媒体发挥自身优势,开发新的广告发布形式,提升广告策划、创意、制作水平,拓展广告产业新的增长点。
9.大力推动旅游产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投资旅游产业,支持从事旅游服务、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休闲娱乐、旅游商品经营等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推广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完善旅游市场监管和服务机制,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
10.大力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积极引导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抓紧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办法和制度,规范网络商品交易行为,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11.大力支持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和优化利用外资结构。认真做好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工作,不断探索完善外商合伙企业登记制度。积极引导外商投资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清洁能源、节能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对外商投资上述行业的,提前介入,及时指导,跟踪服务。
12.大力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着力营造多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凡允许国有和外资企业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个体私营企业开放。鼓励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对个体私营企业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列入的经营项目,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积极予以支持。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群体以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完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措施,申办个体工商户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申请人可以持市场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促进其向规范的企业和公司方向发展。
13.大力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行动产抵押当场登记制度,切实提高股权出质、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工作效能,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完善动产抵押、股权出质、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查询方式和途径,降低融资风险,提高融资效率。
14.强化对落后产能企业的政策约束。积极参与建立以政策约束、政策激励、监督检查、组织协调为核心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机制。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重点行业企业,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积极支持重点产业调整结构、优化布局,支持行业内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认真做好淘汰落后产能转产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倡导开展以“调结构、促转变”为主题的公益广告活动。
15.大力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各类示范区、新区、“两型社会”试验区、城市圈经济区等,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实际需要,按照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的原则,依法积极支持、大力发展。
16.大力支持东中西部加强经贸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主办和支持举办“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多种形式的经贸洽谈和展览展销活动,努力搭建项目对接与合作平台,促进东中西部地区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合作、共赢发展。建立完善区域执法协作、商标专用权保护协作等机制,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三、深入推进农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
17.积极支持农村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积极支持发展农村物流业,引导加工、流通、储运等各类企业在农村地区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积极支持连锁超市、农家店、农家乐发展。加大对农民自主创业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农村金融体制创新,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18.加快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依法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探索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以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资,兴办林农专业合作社。不断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家乐、农机服务、土肥植保服务等业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法规政策咨询和行政指导。
19.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积极实施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推广农资市场监管软件,全面推行购销台账、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完善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扎实开展打假扶优活动,集中开展“保春耕”、“保夏种”等专项行动,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坑农害农行为,提高农资市场监管效能,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20.大力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加强政策引导,重点培育发展科技型农村经纪人。建立农村经纪人联系指导制度,强化经纪业务培训,提升农村经纪人综合业务能力。引导农村经纪人提高组织化程度,拓展业务范围。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桥梁作用,实现农业生产与市场流通的实质性对接,推进农产品市场化,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
21.扎实推进合同帮农工作。继续制定和推广涉农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条款内容,强化涉农企业和农户的合同法律意识,提高农业合同的签约率和履约率。加强对农业合同履约事前、事中、事后的行政指导,推动合同农业发展,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民增收。认真开展农业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严厉打击利用合同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
四、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
22.积极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进一步丰富消费教育引导的内容和形式,创新工作手段,利用有效载体,宣传国家鼓励消费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普及消费知识,提振消费信心,提高维权能力,扩大消费需求。依法发布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努力营造和谐消费环境。积极引导消费者自觉抵制过度包装、高能耗、高污染的商品,倡导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绿色生活和消费模式。
23.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和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严格食品市场主体准入,严格食品质量监管,严格食品经营者行为规范,构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体系。继续深化流通领域商品准入退出制度改革,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以“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家电和汽车以旧换新”名义销售不合格商品和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及时退市不合格和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产品,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经营者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健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长效机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努力营造便利、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促进产品质量整体提升。综合运用消费维权、合同监管、广告监管等手段,重点解决服务领域存在的欺诈消费者和虚假宣传等突出问题。
24.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中的积极作用。加快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进一步畅通消费纠纷的解决渠道,研究探索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提高消费申诉、举报案件的办结率,努力把消费纠纷化解在企业,解决在基层。密切关注新型消费领域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高对市场消费突发事件的防范能力和快速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形成12315数据分析报告,反映消费者的利益诉求和关注的消费热点,为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提供决策参考。
五、全面推进商标战略实施
25.加强商标战略实施的示范、创新和服务工作。积极推进商标战略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大力支持地方实施商标战略。不断总结推广商标战略实施经验,创新商标战略实施体制机制。加强中国商标网建设,切实做好商标网上公告、网上查询、网上申请工作。依法发布商标综合信息,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商标决策信息服务。
26.进一步完善商标确权机制。缩短商标审查和评审案件审理周期,增加商标注册总量,支持企业运用商标开拓市场。建立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商标审查、异议裁定和商标评审工作机制。健全商标异议和商标评审案件的提前裁定制度,防范恶意注册、恶意异议等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商标权益。
对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行业企业的商标异议和评审案件,根据案情提前加快审理。
27.加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培育认定工作。推进驰名商标立法工作,进一步严格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程序、完善监督体系。鼓励引导企业以创立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为重点,提升产品质量和商业信誉,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大对创新型、科技含量高、市场占有量大、经济效益好等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力度。支持企业提高应用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能力,引导企业利用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出质出资。
28.积极推进商标富农工作。积极引导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申请注册,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查周期。积极推广“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商标+农户”等新型农业产业经营模式,继续完善“一所一标”、“一所多标”工作机制。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商标,支持鼓励以特色产业带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29.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建立遏制商标侵权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和全国联动商标案件查处协调机制,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重点加大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执法联席会议机制。加大对特殊标志的保护力度。引导和规范商标代理机构加强自律,维护商标代理秩序。
30.切实提高商标国际注册量,健全商标海外维权机制。切实提高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和注册量,重点支持引导拥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企业,进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建立健全商标海外维权机制,加强同商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逐步构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商标主管机关及司法机关的快速沟通机制,加大我国商标的海外保护力度。建立商标国际注册和维权数据库,为企业海外维权提供信息服务。
六、努力创新体制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31.进一步完善企业登记服务机制。推进完善企业名称远程核准机制,逐步授权符合条件的副省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的受理工作。进一步扩大外资登记管理授权范围,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就近办理登记手续。
32.建立市场主体综合信息发布制度。强化信息服务,以国家产业政策为指引,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基本情况分析,重点开展对特定行业特别是重点产业、新兴产业、限制淘汰产业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的分析,引导投资人合理投资,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参考,服务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工商电子政务平台作用,为社会公众提供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查询服务。
33.切实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制度保障。继续改革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商品准入、消费维权、食品安全监管等各项制度,完善体制机制,巩固创新成果,提高制度执行力,充分发挥制度建设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机制性作用,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制度保障。
34.努力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充分发挥行政指导作用,丰富服务发展手段。积极开展创建文明集市、诚信市场等活动,引导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查处力度,保护企业创新权益。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治理商业贿赂、打击“傍名牌”、打击传销和规范直销等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5.强化对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分解目标任务,搞好协调配合,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不断作出新的贡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