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吉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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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吉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吉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2001年-2005年吉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2001年-2005年吉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

  为了加速提高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综合素质,为我省发挥后发优势,推进和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根据省委《2001年-2005年吉林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结合全省公务员队伍的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紧密围绕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以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为目标,以优化公务员队伍知识结构、提高公务员综合素质为重点,以改革公务员培训管理体制和创新培训方式为动力,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公务员,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充实公务员,用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公务员,用社会主义道德和法纪规范公务员,努力建设一支具有服务、创新意识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符合“四政”方针要求,能够满足我省经济跨越式发展需要的公务员队伍。(二)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十五”期间我省公务员培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理论联系实际。立足省情,以我省“十五”期间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为中心,着眼于邓小平理论的学习与运用,着眼于对重大问题的深入研究和解决,面对新世纪发展的机遇和挑战,紧扣时代的需要和公务员对新知识的需求,引导广大公务员学会正确运用理论去认识新事物、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2.突出培训重点。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结合公务员职位要求和职业特点,“十五”期间,要突出抓好公务员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明确主线,合理规划,突出重点,科学布局。按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区别不同层次、类别,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公务员的培训,把提高培训质量放在培训工作的首位。3.依法开展培训。深入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等法规,加强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法规、制度建设,加大依法培训的力度。严格执行公务员初任培训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不能任职定级,新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先培训后上岗或限期完成任职培训,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不能参加专门业务工作等规定,对无故未完成当年规定培训任务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能确定考核等次。4.培训与使用结合。正确认识公务员培训与成长和促进工作的关系,建立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制度,切实把公务员培训经历和培训成绩作为考核、选拔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培训证书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档案,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的激励和约束机制。5.深化培训方式改革。改革培训方法,创新培训手段,科学设计培训内容,精选(编)培训教材,搞好培训基地建设,强化培训的考核与管理。树立现代培训意识,开发现代培训方式,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及特点,采取双向式教学、案例教学、研讨式和模拟教学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活化培训组织形式,开发个性化的培训内容。从严治学、按需施教,探索教学规律,注重培训效果,充分调动公务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二、目标与任务

  (一)“十五”期间全省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目标是:根据省委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要求和分工,按照公务员不同职位要求和队伍建设发展需要,通过有计划地对全省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的政治、业务和文化素质,加强公务员的职业道德修养,提高公务员的创新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使全省公务员队伍的知识结构得到明显优化,培训质量、培训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培训体系建设和激励、约束机制更加完善,形成具有我省特点、与经济发展和现代行政管理需要相适应的公务员培训新格局。(二)“十五”期间全省公务员培训的主要任务是:1.重视抓好公务员的政治理论教育,提高公务员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继续把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以及提高公务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作为公务员培训工作的首要任务,教育和引导公务员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阔视野。坚持不懈地开展“三个代表”的思想教育,促使广大公务员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公务员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四政”方针要求,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和廉洁自律的意识,把提高政治素质与提升创新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2.深入贯彻《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四类”培训:(1)规范初任培训。对新录用公务员要坚持先培训后任职。从2001年起,全省各级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试用期内到行政学院(校)接受15天的初任培训,参训率要达到100%。初任培训的内容要突出适应性,使新录用的公务员了解国家行政机关的作用和任务,掌握行政机关的职能及运行特点、程序、方法,明确公务员的义务、职责和行为规范,切实提高新录用公务员处理政务的能力。(2)突出任职培训。省及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中新晋升副处、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最迟也要在到职一年内到行政学院(校)接受一个月的任职培训,参训率要达到100%。任职培训要突出针对性和适用性,并按公务员所任职务分层次进行,其重点是提高任职者的政治思想素质、文化道德修养、组织、决策和协调等管理能力,强化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使其尽快适应新的领导岗位要求。(3)深化专门业务培训。按照公务员队伍专业化的要求,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要结合本行业、本专业的特点,每年确定一至两门专业课程开展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要突出精深性,使公务员精通行政管理知识和与工作领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胜任本职工作,成为业务方面的行家里手。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按实际需要确定。

  从2001年起省行政学院要陆续举办:人才资源开发培训研讨班,每年两期,每期60人,5年培训600人;人事政策法规培训班,每年一期,每期60人,5年培训300人;政府公文写作与处理培训班,每年两期,每期60人,5年培训600人。(4)强化更新知识培训。为适应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省人事厅每年要确定一至两门课程,作为全省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的主要内容。更新知识培训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每个公务员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7天。更新知识培训内容要突出前瞻性和适用性,重点培训现代管理知识、现代科技知识、知识经济、WTO知识、开发创新能力等内容。3.开展依法行政培训。从2001年下半年起,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依法行政培训,增强公务员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培训的内容主要是:邓小平行政法制理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理、要求;规范公共行政管理的法律和与工作有关的规范专门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每个公务员每年自学时间不少于40学时,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培训结束后,全省统一组织通用法律知识的考试。考试成绩在《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登记,作为公务员当年年度考核的一个重要条件,考试不合格的进行补考,补考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培训结果作为公务员晋级、晋升和奖惩的依据之一。4.着力抓好公务员后备人才培训。抓紧培训一批精通行政管理科学和具有专业化知识的年轻公务员,为各级政府储备和造就一批有能力、有水平、有后劲的领导干部后备人才,是新世纪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战略重点,也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关键环节。省人事厅要有计划地组织各级政府机关中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年龄在35岁以下,素质优良,表现突出的公务员到省行政学院参加脱产培训,并分期分批地组织他们到经济发达地区考察和学习锻炼,使他们进一步拓展思路,开阔视野,补充知识,加速成长。

  省行政学院从2002年起,每年培训50人,培训时间为一至两个月,到2005年共培训200人。5.开展文化学历教育。鼓励公务员特别是年轻公务员坚持利用业余时间在职学习,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知识层次和文化水平。积极支持公务员参加在职研究生课程学习、第二学历教育、MBA和MPA教育,培养一批高学历、高素质、高层次、复合型的管理人才。6.组织出国(境)培训。根据《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实际,认真学习和借鉴世界发达国家先进经验,重点学习国外现代公务员管理制度及法规、公务员培训制度与管理、人力资源开发等内容,积极开辟国(境)外培训渠道,争取与发达国家建立培训协作关系,确定培训基地,有计划地选派年纪轻、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公务员到国(境)外接受培训。7.继续抓好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技能培训。“十五”期间要在非外语专业公务员中大力开展英语培训。培训采取电视讲座、办强化训练班等形式,以人事部编写的《国家公务员英语》为教本,以公务员日常工作内容为主线,涵盖公务员工作及活动的主要方面,突出一般公文写作,注重听、说,兼顾基础,辅以适当的读、写、译训练,培训结束后进行统一考试。到2005年,35岁以下公务员外语能力要达到中级水平。

  继续开展计算机应用能力、办公自动化和电子政务等技能培训,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在全省公务员完成计算机应用能力初级培训和考核任务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级培训和考核,到2005年,45岁以下的公务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要达到中级水平。

  三、组织管理

  (一)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全省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树立培训是政府最有效投资的理念,单位的“一把手”要率先重视公务员的培训工作,把提高公务员素质作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切实把公务员培训工作纳入实施人才战略的总体框架之中。

  (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的公务员培训法规、规划,制定本地公务员培训的有关法规、政策;编制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培训者培训和培训工作的理论研究;对本级行政学院(校)和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同时负责本级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培训资格的审核认定工作。

  (三)公务员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分类负责。省人事厅负责全省各级政府机关副处(县)级领导职务及正处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培训;各市州人事局负责本地的科级以下公务员的培训;县(市、区)人事局负责副科级以下公务员的培训;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公务员专门业务的培训,包括课程和教学计划的确定、组织管理及相应的教学活动;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人事(教育)机构负责本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根据国家有关公务员培训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吉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办法》,建立有效的公务员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全面推行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制度,逐步实现公务员培训法制化、规范化。(二)健全规范高效的培训管理制度。加强公务员培训质量评估,增强培训的效果。制定评估标准,建立综合评估的指标体系,促进培训质量的提高。加强公务员培训的组织管理,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完善培训需求、计划、调训、教学、考试、考核等工作规范,使之按程序科学运作。(三)加强公务员培训基地的建设。吉林省行政学院是全省培训国家公务员的重要基地,负有对全省各级行政学院(校)的示范、指导责任。各级人事部门和行政学院(校)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办学原则,进一步确定和完善班次设置和教学计划,努力做到教学、科研、咨询三位一体,逐步形成有本地特色、适应公务员培训需要的培训教学体系。要积极推广运用多媒体等现代教学技术手段,发展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远程教育,推进公务员培训基地的信息化建设。

  在全省实行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资格认定制度。按照《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要求,各级人事部门要有计划地对现有的干部管理学院和培训中心进行资格认定,要重视发挥这些培训机构的作用,明确在公务员培训方面的职能,提高培训质量和办学效益。(四)加强培训教材建设。建设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适应公务员分级分类培训需要的统一、规范、配套的教材体系。选用国家人事部组织编写的统编教材,同时组织力量编写具有前瞻性、实用性,符合我省实际,适应各级公务员岗位需要的教材,作为全省公务员脱产培训和在职学习的必读书籍。(五)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培养一支懂培训、善管理的高素质培训队伍。各级行政学院(校)和其他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要按照“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优化教师队伍的有效机制,合理配置资源,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胜任公务员培训需要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重视和加强公务员培训管理者的培训,建立一支胜任现代培训要求的培训管理人员队伍。培训管理者要加强研究公务员培训规律、原则、内容和方法,了解掌握培训技能,提高组织管理能力,促进培训工作的发展。(六)保证公务员培训经费的投入。要下大力气认真解决公务员培训经费不足、投入不够、办学条件不好等问题。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公务员培训的支持力度,确保每年的主体班次和重要培训任务的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公务员培训任务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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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经贸委、质量技监局、建材局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经贸委 质量技监局


建设部、国家经贸委、质量技监局、建材局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经贸委 质量技监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及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质量技监局、建材主管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文),加快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强制淘汰不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求与质量低劣的材料和部品,积极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资源节
约型优质材料和部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在大中城市新建住宅中禁止使用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已立项但尚未开工的住宅建设项目也应限制使用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
积极采用符合《陶瓷片密封水嘴》(JC663-1997)及《水嘴通用技术条件》(QB/T1334-98)标准的陶瓷片密封水嘴。
陶瓷片密封水嘴生产行业要尽快完善陶瓷密封芯片标准化工作。生产企业要确保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积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新型节水水嘴。
二、自2000年6月1日起,在城镇新建住宅中禁止使用长江、黄河上中游等天然林保护、生态建设工程地区的天然林及天然珍贵树种为原料生产门窗、地板。
使用速生丰产林木材生产门窗、地板要经过干燥、防腐、防虫、防潮、阻燃、改性处理,提高其使用寿命。
要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积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新型复合木质门窗、地板。鼓励采用木材采伐加工的剩余物、竹材、农作物秸杆、回收旧木材为原料生产复合门窗、地板。
三、自2000年6月1日起,各直辖市、沿海地区的大中城市和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足0.8亩的省的大中城市的新建住宅,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限时截止期限为2003年6月31日。
各地应采取切实措施,抓紧做好实心粘土砖的替代材料及制品的衔接工作,积极推广采用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及与之相配套的新型墙体材料。要加大研究开发力度,完善配套技术,落实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尽快解决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技术、质量问题。并根据可能的条件逐步限制
其他粘土制品的生产和使用。
各地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要专款专用,制定相应用款计划,用于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各地对积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企业、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给予相应的奖励;对违反《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自2000年6月1日起,在城镇新建住宅中,淘汰砂模铸造铸铁排水管用于室内排水管道,推广应用硬聚氯乙烯(UPVC)塑料排水管和符合《排水用柔性接口铸铁管及管件》(GB/T12772-1999)柔性接口机制铸铁排水管。
自2000年6月1日起,在城镇新建住宅中,禁止使用冷镀锌钢管用于室内给水管道,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限时禁止使用热镀锌钢管,推广应用铝塑复合管、交联聚乙烯(PE-X)管、三型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等新型管材,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推广应用铜管。
五、自2000年12月1日起,在大中城市新建住宅中,禁止使用一次冲洗水量在9升以上(不含9升冲洗水量)的便器。推广使用一次冲洗水量为5升的坐便器。积极开发生产新型节水便器,并完善相应的标准规范。
便器与水箱配件要实行成套供应,保证便器的密封性能和冲洗性能。便器生产企业作为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保证其配套产品的节水功能和质量,并在产品上标明冲洗水量。
六、自2000年12月1日起,在大中城市新建住宅中,禁止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32系列实腹钢窗和25系列、35系列空腹钢窗。
推广应用具有节能、密封、隔音等优良性能的,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要求的建筑用窗。当前应重点推广应用符合《PVC塑料窗》(JG/T3018)标准的PVC塑料窗,以及符合《平开、推拉彩色涂层钢板门窗》(JG/T3041-97)标
准的彩色涂层钢板窗等新型节能窗。
积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木塑和铝塑复合窗、钢塑复合共挤节能保温窗及隔热保温型铝合金窗等新型节能窗。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住宅建设中禁止使用落后产品、推广应用优质产品工作的监督实施。
八、对违反本通知规定,采用禁止使用产品的住宅建设项目,不予通过设计审查,不予通过竣工验收,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违反规定的开发企业、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按国办发〔1999〕72号文件规定处理。
九、在小城市及村镇住宅建设中,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本通知的规定,认真落实禁止使用落后产品、推广应用优质产品的工作,并将执行情况报建设部住宅产业化办公室。



1999年12月12日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流动,离婚案件与日俱增,数量占到了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案件总数的很大比例,并且这个比例还在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这些离婚案件里,有一部分是在一方当事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或者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开庭审理的,在这种情形下势必有许多案件缺席判决。但是,离婚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这其中还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许多问题,关系着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因此,审理离婚案件,应慎重适用缺席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这些规定无疑保证了法院诉讼程序的正当完成,维护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审理也存在着适用缺席判决不当的情形。

一、没有查明一方当事人确属无不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缺席开庭,缺席判决。

在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仅凭原告方所作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即做出缺席判决是难以完全做到程序正当的,而在实际生活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情况存在多种可能性。

不可否认,有一些当事人是因意气用事提出的离婚,被告又赌气不到庭;有些是被告因为好面子而不想进法院大门;有可能当事人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到庭。针对第一种情况,如果法院处理得当,双方则可能握手言和、和好如初,挽救一个濒临破碎的家庭,或者让双方当事人能够心平气和的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好聚好散,不至于激化矛盾;针对第二种情况,如果被告明确表示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出具书面答辩意见提交法庭,或者将被告对离婚的意见记入笔录,法庭可以采用庭外调解等多种措施解决纠纷;针对第三种情况,如果另一方当事人确有急事不能按时到庭应诉,法庭可以在情况允许的前提下,调整开庭时间,尽量方便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以利于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总之,只有查明了另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的原因,才能对症下药,既维护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做到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如果出现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形,则要把查明当事人是否确属下落不明作为案件审理的关键,单从原告方提供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来源看,这些相关证据可能存在着不真实或者不客观的情况。目前,离婚纠纷中原告提供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多是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暂且不论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有没有权力确认本辖区村民或居民是否属于“下落不明”,在目前人口流动数量越来越大、越来越频繁的状况下,仅凭一纸证明就认定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免草率,最好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加以认定。审判人员应根据这类案件的特殊性,依职权调查取证。除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调查核实外,还应当调查下落不明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往来密切可能知道其行踪的人,再最后认定被告是否属下落不明,防止给恶意规避对方阻碍的当事人留下可乘之机。在公告送达的时候,除应当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外,并应当在下落不明当事人以前工作或生活的地方或者其近亲属居住的地方张贴公告,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利用欺诈手段骗取法院离婚判决,维护未到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缺席判决中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上,随意性太大。

“感情确己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但这一条件恰恰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离婚问题往往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需要对客观情况从多方面进行认定。在这类案件中,就需要强化原告举证责任的全面性。原告通常都会提供一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但不全面,鉴于原告的陈述仅是一面之词,不同机构出具的证言代表不同机构的职能和证明方向,因此,除应要求原告提供原、被告共同户籍地或居住地的相关证明外,有条件的还应要求原告提供其他证明加以佐证。另外,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适度的参与调查核实,也有利于对当事人诉争的事实做出更为客观合理的处理,避免另一方利益受损和不必要的社会矛盾的发生。

虽然,从离婚案件的表面上来看,只是当事人之间的私人纠纷,但婚姻问题不仅仅是涉及到家庭的稳定,这里面还涉及到很多社会问题。因此,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可以就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存续状况、是否存在感情不和以及感情不和的原因等问题向有关单位、个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等进行适当的调查了解和核实,进一步保证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客观公正。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和全方位的服务,是司法机关担负的重大责任。在审判实践上,除了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讲究诉讼公正及效率,也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就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始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大局司法,为人民服务”的司法理念,不能仅仅追求诉讼效率和眼前利益,要着眼于矛盾纠纷的彻底解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真正从根本上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以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北安市人民法院 安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