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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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印发《关于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技术创新工作的指示精神,国家经贸委决定大
力开展技术创新工作并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现将《关于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工
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一、国务院《听取技术创新工作汇报的会议纪要》
二、《技术创新工程》方案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

  为推动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
健康地发展,加速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
力,遵照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技术创新工作的指示精神,国家经贸委决定大
力开展技术创新工作并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现就开展技术创新工作提出以下
意见:

  一、技术创新是与新技术(含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生产及其
商业化有关的技术经济活动。技术创新最鲜明的特点是:技术创新是从新技术的
研究开发到首次商业化应用的系统工程;市场实现程度是检验技术创新成功与否
的最终标准;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

  二、建立技术创新机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目标,建立
健全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和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
的关键环节。技术创新工作作为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三改一加强”
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是
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举措和新形势下对企业技术进步提出的更高要求。

  三、技术创新工作的目标是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
企业发展规律,以企业为主体组织实施、政府积极引导和推动、社会各方面力量
积极参与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与制度创新发展相协调,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
为龙头,以效益为中心,以管理为基础,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质量
标准、人才队伍建设等紧密结合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

  四、各地方和部门要加强技术创新的宏观调控措施,深入研究分析新形
势下开展技术创新工作所面临的情况,制定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法规、政策和措施,
特别是要结合企业改革、金融、财税、科技体制改革,制定鼓励和扶持技术创新
的激励政策。
  从国家到行业、地方和企业要制定和实施技术创新多层次的工作计划、
规划。合理组织好多种力量,优化配置资源,特别是资金和人力资源,形成推动
技术创新工作的合力。要加强对市场、资金投向和投资方式以及经济、技术及市
场信息的引导工作。
  积极推动跨地区、跨行业的技术创新工作,通过抓一批技术创新示范企
业,总结经验,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

  五、要积极引导企业按照技术创新的工作思路,紧密围绕市场,提高企
业的技术创新决策能力、研究开发能力、生产制造能力、市场开拓能力、营销能
力和合理利用资源能力,以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能力,促使企业成为决
策的主体,开发的主体,投资的主体,利益分配的主体和承担风险的主体。
  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特别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
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增强企业发展的实力和后劲。积极引导
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大力进行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
品和技术,大力进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技术含量,
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鼓励和引导企业提高生产技术和装备水平,加强技术创新的
管理工作,降低生产成本。
  要积极引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技术创新经费投入,特别是要积极引
导企业用好用足现有政策,结合新的财会制度,增强企业的自我积累、自我发展
能力。
  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人才培养、人才激励机制,
加速培养和造就一大批跨世纪的技术开发带头人和骨干;培养一批具有技术知识
和市场开拓能力的营销人才;培养一支熟悉专业技术知识的技术工人队伍,特别
是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较强创新意识、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企业经营
管理者。
  积极引导企业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技术革新、
合理化建议、讲理想比贡献、五小智慧杯、专利发明等活动。

  六、要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和国内外各方面科技力量的作用,
大力推动“产学研”联合,切实组织好“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创造条件,吸
引国内外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或进入企业。
  加强中介服务组织机构建设,逐步建立健全面向企业的社会化技术创新
服务体系和中介机构,使之真正成为以市场手段为主、机制灵活、社会效益和经
济效益并重的中介组织,特别是要发挥在推广应用新技术中的作用。要积极引导
各级各类中介机构,优势互补,相互配合,共同推动技术创新工作的开展。

  七、各地方和部门要按照技术创新的工作思路,转变工作方式,在思想
观念上,从管理部门组织推动为主向以企业为主体转变;在管理方式上,从计划
调控为主向政策引导和市场引导为主转变;在工作内容上,从组织企业的产品开
发为主向引导企业面向市场、增强创新能力为主转变;在运行机制上,从企业独
立进行产品开发为主向以企业为主体开展技术创新,进行“产学研”联合、引进
技术消化吸收创新的有机结合转变。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真正把技
术创新工作作为落实中央提出的“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具体工作内容,保证工作
落到实处,取得成效。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组织实施相应的工程,编
制相应的规划计划,抓一批试点企业,研究开展技术创新工作的具体内容、办法、
措施,研究制订出相应的政策法规,扎实有效地开展技术创新工作。



附件二:
《技术创新工程》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
术进步的决定》,遵照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技术创新工作的指示精神,国家
经贸委决
定实施技术创新工程。

  一、指导思想

  积极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
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紧密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1000户
大中型企业为重点,从政府、企业、社会三方面系统地推进技术创新工作,把研
究开发、生产以及实现商业利益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
经济效益,加速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推动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
方式的转变,促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市场实现程度是检验技术创新成功与否的最终标准,紧密围绕
市场,开展技术创新工作。
  2、坚持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充分发挥国内外各方面科技力量的作
用,坚持“产学研”联合,促使企业成为决策的主体,开发的主体,投资的主体,
利益分配的主体和承担风险的主体。
  3、坚持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有机结合,把建立健全企业的技术创新
体系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和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关键环节。
  4、坚持技术创新与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技术改造、产品质量、企业人
才队伍建设等工作的紧密结合。
  5、坚持“有限目标,突出重点,点面结合,逐步推进”的工作方法,
以大中型企业为重点,并积极引导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三、主要目标

  到2010年,通过15年的努力,基本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和现代企业自身发展规律的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大型企业都拥有自主知
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名牌产品和关键技术的开发能力,产品在国内具有较高市场
占有率,并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竞争优势;技术进步成为提高我国经济增长质
量和效益的主要途径,为我国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九五”期间,要初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宏观指导、社会服务组
织积极参与以及各方面协同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及运行机制。显著提高企业的创
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紧密围绕1000户重点国有企业,抓好2
个城市、20户企业试点,300家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根据市场的需求,组织
实施500个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开发5000项重点新产品,形成一批具有自
主知识产权的、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品牌产品和专利技术,使大型企业拥有
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名牌产品和较长远的技术储备,使企业的产品市场占
有率和高附加值产品比重有较大提高。重点行业初步具备关键引进技术的消化吸
收能力,开发和掌握一批行业、区域以及对国民经济有重要影响的主导产品、关
键技术和共性技术。

  四、“九五”时期的重点任务和措施

  1、要按照技术创新的工作思路,转变观念和工作方式,积极引导企业
开展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龙头,以效益为中心,以管理为基础的技术创新工
作。

  2、加强宏观调控体系建设,引导和规范技术创新活动。研究制定技术
创新工作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和法规。

  3、努力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大力加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建设,
力争使三分之二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开发机构,优势企业建立技术中心,
拥有开发5 ̄10年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的能力,具备相关先进技术的消
化吸收和创新能力。
  积极开展“产学研”联合,鼓励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科技力
量以各种形式进入企业。使1000户企业各自与1个(优势企业与3个)以上
的高等院校或研究院所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或共同组建技术开发机构。

  4、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经费的投入,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多渠
道、全方位的资金支持、投入保障体系,使企业技术开发资金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国有大中型企业达到1%以上,1000户企业达到2%以上,优势企业达到3
%以上,高技术企业达到5%以上。

  5、加强技术创新人才队伍的建设,在企业内部建立人才培养、人才激
励机制,加速培养和造就一大批跨世纪的技术开发带头人和骨干,培养一批具有
技术知识和市场开拓能力的营销人才,培养一支熟悉专业技术知识的技术工人队
伍,特别是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较强创新意识、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
企业经营管理者。

  6、鼓励和扶持企业大力开展技术开发、产品创新,特别是对无形资产
的开发利用,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和专利技术。

  7、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重点组织推广应用量大面广、制约行业和区域
发展的技术,并形成一定的技术扩散面。组织具有市场潜力的重大技术、产品进
行工业性试验,为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品产业化奠定基础。

  8、加快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继续有选择地组织一批重大引进
技术消化吸收创新“一条龙”项目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国产化,形成一批重大
技术装备国产化的骨干企业。

  9、推动社会技术创新服务组织机构建设。逐步建立和加强面向企业的
技术创新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中介机构,包括咨询、招标、信息服务、投资担保等
机构,建立市场信息反馈系统,提高企业的市场预测和快速反应能力。

  10、积极引导企业开展群众性技术活动,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技术革
新、合理化建议、讲理想比贡献、五小智慧杯和专利发明等活动。

  11、组织编制滚动的《国家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采取研究开发、
产业化、商品化系统安排的办法,推动有市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以及具有
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技术的开发、产业化和商品化。

  12、积极推动20户技术创新试点企业的工作。

  ——扶持试点企业建立健全市场、开发、生产、营销一体化的技术创新
运行机制,加强技术创新的组织管理,提高其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
  ——引导试点企业实施大公司、大集团计划,并结合企业改革和建立现
代企业制度,从组织结构、管理制度、运行机制等把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体系作为
一项重要内容予以落实。
  ——引导试点企业按照技术创新的工作思路,结合科研发明、技术引进、
技术改造、质量振兴等工作,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引导试点企业建立较完善的技术创新资金投入制度,使技术开发资
金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
  ——支持试点企业的技术中心建设,使其具有10年以上的产品和技术
的开发能力,具有当代国际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能力。
  ——支持试点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和专利技术,组织具有
较好市场前景的产品进行工业性试验,组织进行高新技术产品的产业化。
  ——鼓励和支持试点企业与国内外的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交流与合作,
国家在试点企业中建立“产学研”联系点,探索“产学研”合作的形式和运行机
制。
  ——努力提高试点企业的生产技术,降低成本,使其掌握当代国际水平
的技术装备。
  ——引导试点企业建立用人、育人和人才激励机制。

  五、实施步骤

  技术创新工程按照“突出重点,试点起步,分步实施,全面推进”的工
作思路开展工作。

  1、1996年是工程的部署和启动,重点完成以下工作:

  ——进一步提高对技术创新工作的认识,加强对技术创新工程的组织、
协调和宣传。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国家教委、中科院、财税、
金融等多方力量共同推动技术创新工作,并加强对行业、地方、企业技术创新工
作的指导和工作的衔接。
  ——编制实施《国家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并制订《国家技术创新重
点项目管理办法》,发布《“九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制订《新产品新技术
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新产品开发指南、新技术推广和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南,
编制引进技术导向目录,发布限期淘汰落后技术和产品目录,部署制定和完善企
业技术创新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
  ——加强对技术创新理论的研究,制定推进技术创新工作的有关政策措
施,着重研究和制定扶持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重大新技术推广应用和产业化以
及成套技术装备研制的政策措施。
  ——落实有关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编制启动“九五”时期重大引进
技术消化吸收“一条龙”项目,组织一批重点技术开发项目和60项工业性试验
项目,组织推动5个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提出20项新技术推广示范项目。
  ——与地方、部门共同遴选技术创新试点企业名单,并组织启动试点企
业的技术创新工作。
  ——做好重点联系企业技术中心的遴选、推动工作,择优认定40家企
业技术中心。
  ——选择100户“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联系点,进一步探索合作的
形式和运行机制。
  ——推动企业专利工作。

  2、1997、1998年的工作重点是建立示范,逐步展开,整体推
进技术创新工作的开展。

  ——继续启动一批技术创新重点项目,完成一批重大产品开发和产业化,
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产品和关键技术。
  ——逐步推动优势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
  ——总结试点企业和技术创新工作的典型事例,指导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的广泛、深入开展。
  ——进一步促进“产学研”联合,取得一批重要成果。

  3、1999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部署下一阶段的技术创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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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再允许填报商品和服务类似群名称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再允许填报商品和服务类似群名称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代理组织:
实行新的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后,商标注册申请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在填报商品或服务项目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对一些可以填报类似群名称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数量计算难以规范,导致我局审查人员与商标注册申请人或代理人在填报商品和服务项目数量计算方面的看法不一致
,造成了商标注册申请退文量的增加,不利于商标注册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权利。
我局编印的《类似商品区分表》和《类似服务区分表》中的类似群名称,主要是为在商标审查和商标管理工作中划分类似商品时使用的一个导向性名称,并且不少类似群名称也不十分准确规范。为此,经研究,我局规定,从7月1日起,申请商标注册不再允许填报商品和服务类似群名
称,一律填报具体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申请处联系。



1996年6月17日
执行权运行若干观念刍议

杨雁滨 邹德柱 黑龙江省孙吴县法院

论文提要:本文通过对执行权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剖析,围绕着执行程序,执行公开和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的法律地位等方面进行探讨,从分析执行观念入手,寻找转变观念、摸清症结、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力求通过笔者粗浅的认识,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全文共计5385字。
对于法院系统来说,“执行难”的问题是确确实实存在的,围绕着如何解决“执行难”,人们可以举出若干种方式、方法,然而不管用什么样的方法,在实践中取得的效果都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归根结缔,那就是忽略了一个最根本的问题——观念。对执行权的认识上的不正确的观念始终左右着人们的思维方式,用这种不正确的思维方式来指导日常的执行工作,其结果可想而知。
在相当一部分执行人员的思维定式里,“必须确保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的实现”是执行工作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在这一目标之下,我们的执行人员披星戴月,恪尽职守,超负荷地工作着,然而付出与收获却无法得到统一。总体来说,我们的责任心不可谓不强,力度不可谓不大,干劲不可谓不足,“执行难”这个现实的“黑洞”却依然无法消除,不断吞蚀着我们的能量,甚至神经和意志。许多老百姓觉得,案子到了法院,你就得给我一个满意的说法,就是不论有什么困难,不论被执行人有无偿债能力,也不论你用什么样的方法,最终必须给我执行完结,否则就是“空调”,“白判”,就是打“法律白条”。而我们的许多执行人员,甚至领导者自身也抱着这种错误的观念,如果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不到实际履行,就是法院的工作不到位,就是失职。这种把法定职责与法律所确定的义务是否得到实际履行划等号的错误理念一直左右着许多执行人员的头脑。由此,在实际执行工作中,在这种巨大的压力之下,出现了许多这样或那样违反法律规定,违反程序规则,甚至践踏被执行人人身权利的种种问题。为了结果可以忽视过程。往往是得到了结果上的公正,却失去了程序上的公正,以侵犯一方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来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时下,围绕着执行权如何行使的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们姑且不去讨论执行权的属性等深层次的理论问题,仅就基层法院在行使执行权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规则做一番探讨。以期把新的思维方法和新的执行观念贯彻到日常的执行工作中去,从根本上消除旧的观念对执行工作产生的束缚和羁绊。
一、程序至上的观念。
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许多违反程序的现象。有的搞“包产到户”。案子分到了执行员手里,往往“从一而终”,“个自为战”,个人耕种个人的“地”,别人一般不予过问,至于是丰收还是欠收,全看自己的能量,“烂”在地里也是责任自负,缺少统一调动和群体协作。有的大权独揽。集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于一身,就象一块“抹布”,锅也擦,碗也擦,灶台也擦,越弄越脏,又不及时清洗,最后一塌糊涂。还有的时限和效率观念淡漠,无论是送达执行通知书还是强制执行,整个执行过程随意性极大,何时去,何时不去,是这样办还是那样办,全凭自己说了算。这种执行中的随意性其根源就是特权思想,这种特权思想也是滋生腐败和滥用执行权的最主要的原因。
对于执行工作所应遵循的程序,《民事诉讼法》、《执行工作若干意见》等都有相对明确的规定,我们无须花更多的精力去探讨,只要抓住一条,认真遵循规定的程序去做。如立案后如何分配案件,由谁发出执行通知书,如何开展强制执行,对执行异议怎样处理,如何适用中止等,这些问题让我们逐一去研究,落实措施并不难,大多是现成的东西,许多方面虽然法律规定得不具体,如立案到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时间,由谁发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如何运作等等,但搞出一个规定不过是三、五天的功夫,而且各地法院的各种各样的执行新举措、新规定铺天盖地,令人目不暇接,我们完全可以信手拈来,只要适合自身的特点,符合执行工作的特殊要求和规律,就可以用,不必把自己闷在屋里闭门造车,使笨功夫。立案后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可以是三天,也可以是五天,可以由执行长发出,也可以由主执法官或是别的什么角色发出,执行裁决权的行使可以根据本院人员情况确定专人,也可以设兼职。这些都不是关键,关键是有了规定,如何能照章遵守不走样,出现了毗露由谁去追究。再多的规则挂在墙上当画看,定了也是白定。因此,要千方百计地向干警的头脑中灌输程序观念,真正让执行人员把程序作为执行工作的“生命”来看待。对于没有严格遵循程序办事的,要坚决果断地进行相应的处理,哪个环节出现的问题,就在哪个环节处理,不能推拖或视而不见。出现了问题,该换人的换人,该警告的警告,该处罚的处罚,问题严重的,可以暂停职务,降职使用,或者干脆让他走人。要动真格的,这样才能触及灵魂,以儆效尤。要确实让干警看到我们严格遵循程序,认真执行规则的决心。提到程序,就不能不提监督。工作的日常运作与工作的监督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监督的难度与工作运行的难度相比有过之无不及。一些法院偿试在执行局内部实施自我监督,这个想法很好,但失之于幼稚,自己的刀往往销不了自己的把,必须由院里专司监督的机构来执行监督职责。可以尝试由审监庭来办,也可以找监察室,总之在现有的情形下,执行监督还是要象审判环节一样,靠外部来实施。
二、执行公开的观念。
老百姓对执行工作不理解,甚至一些党政机关的领导也不甚明了,撇开其他一些原因,我们的执行工作公开化程序不高,缺少透明确实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执行工作本身缺乏透明度。案件到了执行局,老百姓往往撒手不管,偶尔问一下进展,催一下结果,而执行人员也懒得沟通,只顾闷着头去干,当事人来了就应付了事。历经艰险,吃苦受累,老百姓却不领情不道谢,谁知道你在干什么。
事实上,近年来执行的效率在我们的努力下确实逐渐在提高,而老百姓对我们的理解,信任却没有根本的转变,这都是缺少勾通带来的后果。推行公开化有两个明显的好处,一个是让外界监督自己,可以有效避免“暗箱操作”,“幕后交易”。再一个是让外界了解自己,知道你究竟是怎么干的,可以得到更广泛的理解和支持。二是我们的宣传效果不佳。各级法院在开展执行时都提倡要抓宣传。但宣传的效果不是一、两次法律咨询,三、五篇新闻稿件就能解决的,宣传的任务更多的落在我们每个执行人员的肩上,要靠他们在办理每一个案件时,结合案件对当事人进行宣讲。许多活动不是刻意去追求,而应体现在不经意间,在日常的工作中养成一种良好的习惯,培养一种乐于宣传,擅于宣传的意识。指导举证,解释法律,介绍情况等等,这些都是很好的机会,老百姓也最容易在这个时候受到教益。
应当把执行公开的观念贯彻到整个执行过程的始终,包括执行案件立案、举证须知,申请人,被执行人义务告之,执行各环节的期限,执行异议的审查方式,执行中止的条件等等,都应当让当事人明了,这样做不仅会使执行工作更加公正、规范,也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有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也是推行公开化的重要环节。执行工作的结果是为了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得到履行,这是勿容置疑的。但如何实现这一目的却不是法院一厢情愿就可以办到的,做为申请人,他有提供证据,勾通情况,反映信息等各种责任,他的作用与执行的效果有着必然的联系,他应当尽自己所能,主动配合,协助法院开展执行。他不仅在诉讼阶段承担胜诉与败诉的风险,也同样在执行阶段承担权利能否得到实际兑现的风险。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始终让申请人对整个执行工作进展情况了如指掌。 同时,还要让申请人始终参与执行活动。实践中,常常存在执行人员与申请人缺乏有效的勾通与联系的情况,有的执行人员撇开法律,全凭自己的“三寸不烂之舌”。象“泥瓦匠”砌墙,泥干了加点水,泥稀了加点土,垒上就大功告成,墙垒的好不好,雇主是否满意,合不合质量标准则一概不论。还有的对双方当事人采用“背对背”的方式,当事人之间互不接触,执行人员往来穿梭,向这个讨价,为那方还价,成了一手托两家的“中间人”,当事人完全是被动者的地位。执行人员无法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的动态,财产变化情况,因而错失良机,申请人也对执行过程不甚了解,对法院付出的努力不知晓,许多误解往往就是缺乏勾通的结果。这里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对申请人举证要在立案环节就给予重视。可以根据申请人举证情况决定是否立案,一些法院实行的“备案制”可以有效消除“呆案”、“死案”流入执行程序,值得我们借鉴。同时,对于申请人无法举证,但能够提供线索的,人民法院必须依职权去调查查证,这是我们行使执行权的一部分,也是对申请人举证发生困难的一种法律补救手段。单纯从法律角度来说,对申请人举证进行指导不应当是法院的责任,应当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及群众的整体法律素养又决定了这种特殊制度确有存在的必要,可以在进行指导的同时,提倡申请人聘请律师介入执行程序,对申请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这样,即可以填补申请人法律上的“盲点”,又可以帮助法院减少工作量,提高执行效率,应当在实践中进行大胆的尝试。在接触被执行人以及案外人时,也要尽可能地保障其知情权,让他了解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逃避或抗拒执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及相应的法律规定,做到这一点,无论结果怎样,我们的工作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运行。
当然,执行公开首先应确定一个大前提,就是严格遵循法律。诸如“当事人选执行员”、“申请人选强制措施”等制度,其科学性和法律性值得商榷。有些所谓的执行新举措,新办法没有什么实际效果,或者纯粹就是追求轰动效应,哗众取宠,甚至根本就是与法律背道而驰的。
三、平等的观念。
在某些错误的执行观念影响下,一些执行人员不顾被执行人的现有条件如何一味督促其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久而久之,在一些执行人员的眼里,被执行人平等的地位失去了,他们的法律权利被忽视了,可以对他们无限制地使用压、卡、吓、逼的方法,只要达到其履行的目的,什么样的手段都可以用,这是极端错误的。执行程序也是法律程序的一种,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也仍然与申请人一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我们不是在替“财主”催“租子”,而是站在中立的角度来调整平等主体间的纠纷,实现公正与公平。现实中存在的对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态度上的反差会极大地刺激被执行人,使其对执行程序产生逆反情绪,对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平等对待,不能厚此薄彼,即要体谅当事人追债之难,也要切实理解被执行人无力履行之苦,被执行人凡没有触犯刑律的,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他们与申请人的地位,权利都是平等的。对他们的民事权利的侵犯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这一点应当引起执行人员的高度重视。我们要树立在平等的条件下靠正当的手段解决问题的观念。对有履行能力却逃避、抗拒的,要坚决采取强制措施,绝不手软,面对那些确无履行能力或暂时缺乏履行能力的,还是应当按有关程序办事,该“放水养鱼的”,该分期偿付的,该中止执行的,视情况不同及时做出处理。
执行中的种种陋习,其根源还是我们对执行工作的认识不到位。打破“执行难”的局面,关键还是在思想上,思想观念转变不过来,仅靠遮遮挡挡或修修补补,无济于事情的解决,必须从根本上认识到这样的问题,我们执行案件就是在执行法律,也就是在执行程序,如果我们能够认认真真地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严格按程序规范执行,用法律约束执行,尽心竭力,行法律之能事,该强制的强制,该中止的中止,该终结的终结,那就没有什么可难的了。即使无法达到让当事人的债权得已实现的目标,我们的执行工作也仍然可以完成其“公力救济”的作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在转变执行观念时,特别要注重领导者观念的转变,包括执行局的正、副局长,也包括主管的院领导。我们经常听到诸如执行人员素质不高的说法,这确是一个客观事实,但最主要的还是领导者的素质问题,皮之不存,毛之焉伏,这个比喻也许不贴切,但执行工作领导者不换一下脑筋,让执行队伍整体观念都有一个飞跃是不现实的。做为领导者,首先要善于“换脑”,把原有的落后了的观念洗掉,用新的思维占据主导。二是要善于实践。做为基层法院的执行人员,我们所经历的必竟很少,我们的眼光必竟不宽,我们的素质也不是很高,我们无需花太多的精力去研究什么措施、方法,而是善于结合本地实际,大胆剪裁,用他山之石克本地之难,吸收性的批判,总结性的提高。这是一种捷径,也是最合理、最“实惠”的实践活动。三是要敢负责任。敢于亮出自己的观点,看准了就要负责到底,有问题就要敢于处理。同时,做为领导者,要多学习,使自己头脑充实一些,眼光深远一些,思路开阔一些,不能让自己仅仅是一个忙忙碌碌的纯粹的“执行官”或者“一介武夫”,而应该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有睿智的头脑,过人的胆识,出众的素质的真正意义上的带头人。
以往在抓执行队伍时,常常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想起来就眉毛胡子一把抓,出了问题就事论事。应当从执行队伍的自身特点出发,着力培养队伍的职业素养,从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形象、职业机制、职业保障上下功夫,使执行人员真正从思想上、观念上增强责任感、危机感和紧迫感。真正变要我学为我要学,这样,队伍素质就会有根本的改变。
对基层法院来说,行使执行权就是运用法律“公力救济”的功能来实现社会所公认的,法律所保护的一种公平。这种公平不仅体现在结果上,更体现在我们追求公平实现的整个过程。只要我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积极的,负责任地履行了应尽的职责,穷尽我们所能运用的各种法律手段,我们就是在依法行使执行权,依法履行了我们的职责,也就无愧于我们的职业和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