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阳泉市铝土矿耐火粘土矿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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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铝土矿耐火粘土矿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5〕118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铝土矿耐火粘土矿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由市经济委员会和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制定的《阳泉市铝土矿耐火粘土矿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日



阳泉市铝土矿耐火粘土矿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地保护我市铝土矿、耐火粘土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从事铝土矿、耐火粘土矿开采、加工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铝土矿和耐火粘土矿资源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二章 开采与管理

第四条 铝土矿、耐火粘土矿为我市保护性开采矿种,严禁非法开采。

第五条 铝土矿、耐火粘土矿实行有计划开采,要严格审批手续。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个体私营开采户开采铝土矿、耐火粘土矿,必须依法到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采矿许可证》批准的采矿范围进行采矿,不准越界开采。

第七条 矿山企业要严格按《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生产规模(年生产能力)开采矿石。如需增加采矿量,必须提前申报开采计划、并请有资质单位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正规设计,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后方可进行扩大规模生产。

第八条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禁止新开办年开采量10000吨以下的小型采矿企业。

第九条 矿山企业必须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和方法进行开采,禁止乱采滥挖;凡地下开采保留的安全矿柱必须符合矿山设计和开采方案要求的标准。

第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贯彻矿体“大小、薄厚、贫富、难易”兼采的原则,利用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回采率,凡在开采范围内符合工业指标的矿石,应设法进行回采,防止丢失。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必须每季度测绘一次采场平面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必须依照国家《矿山企业“三率”指标制定和考核办法》的规定,制定开采回采率指标及其管理办法,并接受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矿山开采回采率指标由矿山企业提出方案,经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土资源局管理部门复核、确认、备案。

第十四条 经确认的开采回采率指标,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正式下达执行,并纳入矿山企业目标责任制范畴,作为对矿山企业资源利用考核主要指标和年终企业升级考核依据。

第十五条 矿山企业名称、矿区范围及开采方式不得擅自随意变更,确须变更的,应提出申请,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

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关闭或停止采矿,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出闭坑或停采报告,经原审批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部门核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火工品实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审批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矿山企业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设计确定的生产规模通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再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火工品。

第三章 税费收缴与罚则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价款等国家规定税费。

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在规定日期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条 对采矿权人实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需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协议,由采矿权人按照矿区占用土地每亩1万元的标准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保证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利息转入本金,专项管理,未缴纳保证金的,不予审核上报办理其采矿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发证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30%至50%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超越批准范围采矿的,由发证部门责令其退回到开采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0%至30%的罚款;拒不退回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对采用破坏性方法开采铝土矿和耐火粘土矿资源的,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30%至50%的罚款,并可由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测绘采场平面图和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平面图的,县(区)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给予其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换发其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对不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生产、擅自提高生产能力,超量开采的,县(区)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换发采矿许可证;对造成资源破坏的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矿山或停止开采的,发证部门责令其按规定办理注销采矿许可证手续,并处五千至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出租采矿权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复,租赁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采矿权出租期间,出租人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的义务不因租赁关系的确立而改变。

第四章 销售与运输

第三十条 出售矿产品的矿山企业应当在矿区显著位置设置合法采矿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否则以参与非法采矿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根据《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市对铝土矿和耐火粘土矿矿山企业实行矿产品准运制度,矿山企业要凭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放的《矿产品准运证》销售其矿产品。

第五章 生态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二条 铝土矿、耐火粘土矿资源的开采必须贯彻“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并实行限时、分段恢复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方式。

第三十三条 采矿权人应注意保护居民点、风景旅游区、名胜古迹、农田、森林、公路、桥梁、河道、航道、水利设施、供电设施、供水设施、电讯设施等。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开采矿产品。

第三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各矿场的开采安全条件、水土保持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采矿权人履行了采矿场地质环境恢复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措施,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达到协议约定或治理方案要求的,采矿场闭坑后保证金如数退还采矿权人。否则保证金将用于采矿场地质自然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

第三十六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开采铝土矿、耐火粘土矿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所有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罚没收据。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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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三日

深圳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闲置土地处置管理,盘活存量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征收工作,市政府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是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义务人。凡依法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除下列情形外,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土地闲置费:

  (一)被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闲置时间未满一年的;

  (三)土地使用者已按合同约定付清地价款后,由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应期间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四)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经土地使用者申请,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延长动工开发日期或暂停建设的,相应期间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或法院裁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满一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用地,以原合同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其余情形用地以现行公告基准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未规定基准地价的用地类型如容积率小于1.0的住宅、加油(气)站等,以现行评估地价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

  物流、公共事业项目等用地、办公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每月土地闲置费征收额为征收基数的0.8%;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每月土地闲置费征收额为征收基数的0.4%。

  房地产开发类闲置土地一年征收土地闲置费不得超过征收基数的15%,一般建设用地不超过10%,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不超过5%。每宗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征收基数的20%。

  第五条 土地闲置费按下列程序征收:

  (一)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确定应缴数额,向缴纳义务人开具并送达《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不能直接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后,即视为送达;

  (二)缴纳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代收银行网点办理缴款手续。

  第六条 土地闲置费根据主管部门确认的应缴闲置费区间,按日计征,按月缴交。起征日期如下:

  (一)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其起征之日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届满之次日;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其起征之日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满一年之次日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之次日;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建设用地,其起征之日为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之次日;

  (四)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或法院裁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起征之日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一年之次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土地闲置费计征区间止于作出《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之日。凡纳入《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处置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计征区间止于2006年8月8日。

  第七条 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每日加收未缴数额0.3%的滞纳金。逾期15日仍不缴纳的,主管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无偿收回条件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土地闲置费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闲置费专款用于土地保护、开发和管理。

  第九条 市监察、审计、财政和物价部门应对土地闲置费的征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闲置费征收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以前我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火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若干设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火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若干设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为配合火电厂全面实行新管理办法,部在广泛征求国家综合部门和部分网(省)局等单位的意见后,制定了《火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若干设计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规定中的指标是火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后建设标准的上限值。今后新建或扩建30万千瓦级和60万千瓦级机组的工程均不得突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凡与本规定有矛盾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火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若干设计问题的规定
为配合火电厂全面实行新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现对在火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后有关设计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电厂生活福利等建筑面积计算用职工人数:
各类机组电厂生活福利等建筑面积计算用职工人数见表一。
表1 电厂生活福利等建筑面积计算用职工人数表(人)
----------------------------------------
| 单机容量 | 30万千瓦级 | 60万千瓦级 |
|------|---------------|---------------|
| 建设台数 | 二台 | 四台 | 二台 | 四台 |
|------|-------|-------|-------|-------|
| 机组类型 | 进口| 国产| 进口| 国产| 进口| 国产| 进口| 国产|
|------|---|---|---|---|---|---|---|---|
| 职工人数 |450|550|700|850|500|600|800|950|
----------------------------------------
注:表中职工人数不作为电厂定员的依据,仅作为计算电厂生活福利等建筑面积
的依据。当电厂实际定员少于或超过表中职工人数时,其建筑面积均不再调
整。
二、职工住宅
按照减人增效的原则,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后宜提高职工居住水平,取消单身宿舍,按每个职工有一套居住房,且不考虑双职工等因素。根据目前建设部现行有关规定,按人均50平方米计列职工住宅建筑面积。各类机组电厂职工住宅建筑面积见表二。
表2 职工住宅建筑面积表(平方米)
------------------------------------------------------
|单机容量| 30万千瓦级 | 60万千瓦级 |
|----|-----------------------|-----------------------|
|建设台数| 二台 | 四台 | 二台 | 四台 |
|----|-----------|-----------|-----------|-----------|
|机组类型| 进口 | 国产 | 进口 | 国产 | 进口 | 国产 | 进口 | 国产 |
|----|-----|-----|-----|-----|-----|-----|-----|-----|
|建筑面积|22500|27500|35000|42500|25000|30000|40000|47500|
------------------------------------------------------
注:采暖地区建筑面积可增加5%。
三、生产行政综合楼
生产行政综合楼是指生产和行政(含运行分场)办公用房和培训(含安全教育)用房,宜设置会议室、接待室、文秘室、打字复印室、技术档案室、科技图书室、阅览室、厂内通信室、妇女卫生室、环保监测室、劳保监测室、贮藏室、开水间等,其建筑面积按表三采用。
表3 生产行政综合楼建筑面积表(平方米)
------------------------------
| 机组容量 |二~四台30万千瓦级|二~四台60万千瓦级|
|------|----------|----------|
|生产办公用房| 2900 | 3000 |
|------|----------|----------|
| 培训用房 | 400 | 500 |
|------|----------|----------|
| 合 计 | 3300 | 3500 |
------------------------------
注:1.生产行政综合楼宜与热工、电气等生产试验室合并建设,并按规划容量一次
建成,届时各生产试验室建筑面积按有关标准相应计入。
2.当规划容量机组超过4台时,表中建筑面积可增加10%~20%。
四、厂前公共福利建筑
厂前公共福利建筑指食堂、浴室、医务室、文体建筑、自行车棚等,其建筑面积按表四采用。
表4 厂前公共福利建筑面积表(平方米)
----------------------------------------
| 项 目 |职工食堂|文体建筑| 浴室|医务室|自行车棚| 其他| 合计 |
|------|----|----|---|---|----|---|----|
| 二~四台 | 600| 800|300|200| 200|200|2300|
|30万千瓦级| | | | | | | |
|------|----|----|---|---|----|---|----|
| 二~四台 | 700| 800|300|200| 200|200|2400|
|60万千瓦级| | | | | | | |
----------------------------------------
注:1.公共福利建筑宜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2.当规划容量机组超过4台时,建筑面积可增加10%~20%。
3.偏远地区可增加医务室100平方米。
4.文体建筑可根据需要,与食堂合建,或部分面积可建在电厂生活区。但建筑
面积控制在表中规定之内。
五、检修宿舍和招待所
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后,采用集中检修方式,厂内不设中心修配厂,电厂设置检修宿舍供大修外来人员住宿。检修宿舍和招待所合并建设,宜布置在厂前区,其建筑面积按表五采用。
表5 电厂检修宿舍和招待所建筑面积表(平方米)
----------------------------
| 单机容量 | 30万千瓦级 | 60万千瓦级 |
|--------|--------|--------|
| 检修宿舍 | 2200 | 2600 |
|--------|--------|--------|
| 招待所 | 800 | 800 |
|--------|--------|--------|
| 合 计 | 3000 | 3400 |
----------------------------
六、夜班宿舍
夜班宿舍供夜值人员休息用,其建筑应包括居室、管理室、公共卫生设施及附属用房。夜班宿舍宜建在厂前区,其建筑面积按表六采用。
表6 夜班宿舍建筑面积表(平方米)
------------------------------
| 机组容量 |二~四台30万千瓦级|二~四台60万千瓦级|
|------|----------|----------|
| 建筑面积 | 800 | 900 |
------------------------------
注:1.夜班宿舍宜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2.当规划容量机组超过4台时,建筑面积可增加10%~20%。
七、当发电厂远离城镇、生活设施不能以城镇为依托时,可增设托儿所、幼儿园和供销店;确需建设子弟小学校时,可增设小学校。其建筑面积按表七采用。
表7 供销店、托儿所、幼儿园及子弟小学建筑面积表(平方米)
--------------------------------
| 单机容量 | 30万千瓦级 | 60万千瓦级 |
|--------|----------|----------|
| 供销店 | 400 | 500 |
|--------|----------|----------|
| 托幼建筑 | 600 | 800 |
|--------|----------|----------|
| 子弟小学 | 1000 | 1200 |
|--------|----------|----------|
| 合 计 | 2000 | 2500 |
--------------------------------
八、发电厂配套工程如铁路专用线、水运码头等岗位的职工生活福利建筑面积按建设部颁布的现行标准执行。
九、厂前区用地
电厂实行新的管理办法后,厂前区由夜班宿舍、检修宿舍、招待所、职工食堂、文体建筑、浴室、医务室等组成,其用地控制4×30万千瓦级为1.8公顷;4×60万千瓦级为2.0公顷。
十、电厂生活区用地
电厂生活区用地宜按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分期征用。电厂实行新的管理办法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电厂生活区用地按表八采用。
2
表8 电厂生活区用地面积表(hm )
----------------------------------------
| 单机容量 | 30万千瓦级 | 60万千瓦级 |
|------|---------------|---------------|
| 建设台数 | 二台 | 四台 | 二台 | 四台 |
|------|-------|-------|-------|-------|
| 机组类型 | 进口| 国产| 进口| 国产| 进口| 国产| 进口| 国产|
|------|---|---|---|---|---|---|---|---|
| 用地面积 |4.0|4.7|5.7|6.8|4.3|5.1|6.5|7.6|
----------------------------------------
注:1.以居住建筑层数为6层考虑的用地面积。
2.采暖地区用地面积可增加5%。
十一、规定中的指标是火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后建设指标的上限值,今后新建或扩建30万千瓦级和60万千瓦级机组工程均不得突破。



199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