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人参产品进行专项检查抽验的通知(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8:30:22   浏览:84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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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人参产品进行专项检查抽验的通知(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人参产品进行专项检查抽验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3]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药品市场中人参相关产品的问题较为突出,具体表现为人参产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标签、说明标识失实,特别是以生晒参假冒生晒山参、野山人参、野山参等情况严重。为加强对该类产品的治理整顿,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人参产品的专项检查抽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抽验的重点:标识为生晒山参、野山人参、野山参等,一律按国家药典标准人参项下生晒山参的规定进行检验。

  二、重点地区:人参产品产地、全国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人参产品主要销售地区、零售药店等。

  三、时间安排:自2003年8月20日至2003年9月30日。2003年10月总结并上报检查抽验情况。

  四、请各地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辖区内生产、销售人参产品的相关情况及特点,及时研究制定专项检查和抽验的具体措施,并认真实施。对检查抽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查处。通过专项检查和抽验,使制售假劣人参产品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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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执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25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发[2000]189号


现将执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第十七条按以下口径掌握: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分别为一家财险公司和一家寿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但不得同时代理两家财险公司或两家寿险公司的业务。
二、《办法》第十四条中的“保险代理关系申报电脑数据盘”和第八条中的“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由同一电脑申报程序生成。
三、去年核准通过的保险兼业代理关系暂时维持现状。各地保监办应根据《办法》的要求,对本辖区内保险兼业代理关系进行调整。并于2001年10月1日前调整到位。具体办法由各地保监办制定。
《办法》中其他条款自《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级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政办发〔2005〕14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级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聊城市市级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聊城市市级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制订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和企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因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具体包括:
(一)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上缴的利润;
(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股利;
(三)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
(四)市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中应上缴的部分;
(五)依法转让国有独资母公司资本取得的收益;
(六)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和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的收入;
(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体转让和资产经营取得的收益;
(八)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
(九)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条市级国有资产收益实行预算管理。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市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全市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汇总和报告。
市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编制的具体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商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列入同级政府预算的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产再投资,调整产业结构,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增购有关股份公司的股权及购买配股等。
第六条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核定收缴下列国有资产收益:
(一)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应上缴的利润;
(二)市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中应上缴的部分;
(三)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应分配的现金股利;
(四)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资本应分配的现金红利;
(五)转让母公司国有资本所得收益;
(六)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
(七)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收入;
(八)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等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负责收缴下列国有资产收益: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应上缴的部分;
(二)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确认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体转让的净收益;
(三)市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确认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上缴的收益。
第八条企业转让子公司股权所得收益与其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处理。
第九条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所得收益和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国有资产收益采取下列方式收缴:
(一) 对各类企业投资所产生的国有资产收益采取年初预算、按季申报预缴、年终清算的办法收缴;
(二) 依法出让各部门和各单位占有国有资产产生的净收益在实现后30日内收缴;
(三) 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占用费采用按月预缴、年终清算的方式收缴。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收益原则上按规定时间一次性上缴,对一次性上缴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延期缴纳,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逾期不缴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的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