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研究开发内河标准船型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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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研究开发内河标准船型指导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4]7号



关于发布《研究开发内河标准船型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
  为了规范内河标准船型研究开发,建立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的长效机制,我部制定了《研究开发内河标准船型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研究开发内河标准船型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一月九日




研究开发内河标准船型指导意见

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对于提高航道船闸等通航设施利用率,保护内河水环境,促进内河航运结构调整,提高内河航运竞争力,促进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规范标准船型研究开发,建立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的长效机制,对内河标准船型研究开发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内河标准船型的研发技术成果,分为标准船型送审图纸设计和标准船型技术方案设计两种类型。在列入交通部确定的内河水运主通道航道,以研究开发标准船型技术方案为主,特殊情况和条件下,适当组织研究开发标准船型送审图纸设计。
有关标准船型送审图纸设计和标准船型技术方案设计的技术要求,由中国船级社制订,报交通部备案后公布。
第二条 标准船型的研究开发,要以“安全、环保、经济、美观”为原则;要符合内河技术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在开发引进先进适用技术的同时,充分考虑标准船型的性能与经济性的关系。
第三条 内河水运主通道标准船型,由交通部组织研究开发并向社会公布;其他通航水域内的标准船型,由有关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开发并公布。
第四条 内河水运主通道标准船型研究开发的启动程序与研发标准船型的建议,由有关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等提出。有关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等应当在进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听取航运业者和船东的意见,于每年3月底前向交通部提出研究开发标准船型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开发标准船型的船舶种类、载重吨(载箱量、客位、车位)、航行水域、航运市场需求调研情况、使用前景分析、现有同类型船舶的使用情况等。
交通部组织对标准船型研发建议进行评估,于每年7月底前确定是否列入标准船型开发计划。被采纳的标准船型研发建议,由交通部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市场方式于10月底前确定标准船型的研发单位。
第五条 鼓励航运业者和船户与政府共同出资进行标准船型研究开发。对于特定航区或具有特定使用对象的新船型,按照“企业发动,政府支持,联合开发、成果共享”的原则进行。航运业者可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新标准船型的研究开发建议,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对新标准船型建议进行必要的评估,确有必要的,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的程序列入交通主管部门的标准船型研发计划。
第六条 标准船型研究开发的资金支持。由交通部按照本指导意见组织的标准船型研发项目,原则上由交通部安排研发资金;属于本指导意见第五条范围内的标准船型研究开发,由交通部、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和航运业者共同出资研究开发,交通部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由交通部组织的标准船型研发项目,部委托中国船级社进行技术评审并监督标准船型研发项目的执行。
研发项目完成后,中国船级社应向交通部报送研发项目成果并提出公布标准船型的建议。
第八条 标准船型的技术成果归标准船型的组织开发者和研发单位共有,由交通部和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第九条 非主要通航水域标准船型研发的启动程序以及研究开发,由有关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条 本指导意见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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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关于加强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公交管[200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最近,一些地方因执法不当引发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工作,正确处理处罚与教育的关系,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 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进行执法。

1、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以及公安部的四个部门规章进行执法,做到既依法执法,又行为规范、程序合法、使用法律准确。

2、要在执法中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规定使用规范用语,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3、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授权由地方立法制定交通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以及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和教育范围的设定,要积极向地方政府法制部门和地方人大反映,通过地方立法重点解决。

二、要加强规范执法的培训教育。

4、要结合“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严格规范执勤执法行为”专项教育培训活动,认真梳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技能培训和执法为民思想教育,使民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具体执法活动中切实做到既严格执法,又热情服务。通过规范的执法行为和良好的执法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要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使用。

5、要制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标准和实施非现场执法的适用规范。

6、要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采集的交通违法行为证据资料进行甄别和审核把关,证据资料要符合执法实体和程序的要求。

7、使用具有计量功能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要符合标准,并经过检定。

四、要加强宣传教育。

8、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以突出的交通违法行为为重点,采取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和文明驾驶意识,改善执法环境。

五、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9、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交通参与人对交通组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使用、标志标线设置、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民警执法态度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存在的问题,增进相互理解和支持。凡出台有关限时、禁行、禁停等涉及群众出行的交通管理措施,要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必要时要举行听证。

六、要坚决避免因执法不当引发事端。

10、近期,由于油价上涨等原因,出租汽车行业不稳定因素增多。要教育民警注意执法方式方法,坚决避免因执法不当或执法态度粗暴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以实际行动消除不和谐、不稳定因素。

以上通知请迅速传达到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全体交通民警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铁道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铁路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铁道部 劳动人事部


铁道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铁路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铁道部、劳动人事部



实行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铁
路行业的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生产第一线从技术复杂工种的技术
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技师的职务名称,按铁路不同专业(岗位)的特点确定。如机车钳工技师、检车技师、线路技师、通信技师等。
三、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按照铁道部一九七八、一九七九年颁布的《铁路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草案)》,首先在技术等级线达到七、八级的技术工种中实行(具体工种名称见附件)。
根据铁路行业特点,可在一等、二等机车司机,三等以上车站的车站值班员、二等以上车站的车站调度员中设立技师职务。
四、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各单位可根据技术工人密集程度和素质以及生产岗位的需要,调剂使用。
五、技师的任职条件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
2.技工学校或其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3.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4.具有高超(独特)的技能,能在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生产工艺或工作中的难题,复杂设备的安装、调整、检修,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起重要作用;
5.对防止事故、排除隐患有独到见解或突出贡献,且在近一年内,未发生过行车、人身、设备、质量等重大责任事故;
6.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术、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
对于技术突出并长期在生产第一线工作的老技术工人的学历要求和理论考核,可从实际出发,适当放宽。
五、技师的待遇
1.凡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二十元标准核定。具体津贴标准,在国家下达的聘任增资指标内,由各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岗位)的实际情况,在十五至二十五元幅度内自行确定。
2.凡被聘任的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七、《铁路行业聘任技师工种范围表》以外的技术工种实行技师聘任制,按照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可以结合铁路系统生产特点进行技术(业务)考核。
实行技师聘任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铁路各单位必须加强领导,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严肃地做好这项工作。铁道部将先行组织试点,待试点成功后再逐步展开。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进行技师聘任制工作。对原定试点单位的聘任比例和津贴标准,仍暂按铁道部原布置方案进
行。

附:铁路行业聘任技师工种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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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类别 | 适 用 职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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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 务 类| 车站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调车区长、调车长、驼峰调车长、
|运转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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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车乘务类| 机车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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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 床 类| 轮轴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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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钳 工 类| 机车钳工、车辆钳工、制动钳工、车电钳工、变扭器钳工、通信钳工、信号
|钳工、轨道检查车钳工、道岔钳工、道岔组装工、检车员、车电员、机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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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铆 焊 类| 机车铆工、车辆铆工、锅炉工、钢轨焊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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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锻铸热工类| 弹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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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电务电子类| 接触网工、电力调度员、牵引变电所值班工、配电所值班工、通信工、信
|号工、牵引电机和电器制造与修理的有关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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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 筑 类| 线路工、桥梁工、隧道工、路基工、桥梁装吊工、开山工、桥隧工、爆破
|工、潜水工、林务工、防水工、防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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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检查试验类| 探伤工、计量检定工、检查工、测试工、试验工、化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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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