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典型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表》(第七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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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典型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表》(第七批)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1]752号



关于发布《典型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表》(第七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为进一步加快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步伐,现发布《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第七批),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典型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表》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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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我们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大力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普及。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事关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把宣传普及工作作为贯彻落实本法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制定好宣传工作方案,在劳动保障系统和广大用人单位、劳动者中广泛宣传普及《劳动合同法》,使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用人单位、劳动者领会本法的精神,掌握本法的内容,自觉遵守和执行本法,为法律规定的落实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坚持正面引导,突出宣传重点
要全面介绍本法对《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哪些修改完善,阐释为什么要作出这些修改完善,宣传作出这些修改完善的重要意义。对于社会上的一些不同认识,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回应和解释工作。要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心的热点问题为宣传重点,尤其是要重点宣传《劳动合同法》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和违约金条款、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不规范、劳动合同短期化等问题所作出的制度完善,及时消除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误解和疑虑。

三、改进宣传方式,注重宣传效果
宣传活动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用人单位,面向广大劳动者,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作为宣传的重点对象。要广泛运用各种宣传方式,包括与有关新闻单位密切合作,通过举行法律咨询活动、在主要媒体开辟专栏、答记者问、撰文进行法律解读、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通俗易懂地做好法律阐释工作,及时解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出的各种问题,把法律原原本本地介绍给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使本法确立的各项劳动合同制度深入人心。

各地在宣传《劳动合同法》活动中,要注意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了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带有倾向性的问题。重要情况请及时向部里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家环保局等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重点交通干线、流域及旅游景区塑料包装废物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 建设部 铁道部 等


国家环保局等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重点交通干线、流域及旅游景区塑料包装废物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国家旅游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交通厅(局)、建委(建设厅)、旅游局、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加强重点交通干线、流域及旅游景区塑料包装废物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重点交通干线、流域及旅游景区塑料包装废物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了迅速改变目前重点交通干线、流域及旅游景区(景点)“白色污染”泛滥的局面,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领导加强对塑料包装废物管理的指示,现对加强重点交通干线、流域及旅游景区塑料包装废物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加强对“白色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治理“白色污染”的紧迫性和严峻性,找出问题,提出对策,统一规划,组织实施;要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确保措施到位。城建、交通、铁路、旅游、环保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对塑料包装废物的管理。
二、禁止在铁路车站和旅客列车、长江及太湖等内河水域航运的客船和旅游船上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三、杜绝塑料包装废物及其他固体废物在河流、湖泊中及沿岸乱扔和堆积。长江、太湖、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和其他内河水域,已经在水中漂浮和岸边堆积的塑料包装废物,三个月内在辖区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清理干净。
四、禁止在铁路沿线、长江、太湖流域沿岸倾倒垃圾。铁路沿线、长江、太湖流域沿岸已形成的临时垃圾堆放点,六个月内在辖区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清除,进行综合整治。
五、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船舶垃圾的管理。各类船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配备《船舶垃圾记录簿》、《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告示牌”,配备足够的垃圾储存容器,对垃圾分类收集,并排入垃圾接收设施。禁止船员和乘客向江(湖)中抛弃垃圾和货物残余物等。港航监督部门要
加强检查监督工作。各港口、码头必须设置足够的船舶垃圾接受设施,并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系统相衔接。
六、各级旅游景区(景点)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景区(景点)塑料包装废物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各景区(景点)应配备足够的垃圾收集容器,方便游客投放垃圾。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单位要设置专人清扫和收运垃圾,维护垃圾收贮设施。
七、各级铁路部门要巩固已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完善列车和车站垃圾收贮设施并严格监督管理。杜绝列车客运人员及乘客向铁路沿线随意抛弃倾倒垃圾的现象。
八、各级城建环卫部门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确定的原则做好航运、铁路和旅游景点垃圾的接收和处理处置工作,不得将收运的垃圾堆放在江、河、湖岸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建设、运行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禁止在水域沿岸
设置垃圾填埋场、堆放场。
九、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防治塑料包装废物污染环境的统一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那些违反环保法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十、各地区、各部门要广泛宣传“白色污染”的危害性,普及防治塑料包装废物的知识,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要在列车、轮船、旅游景区(景点)设立宣传牌、公告牌。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要进行宣传。



1998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