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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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



林造发〔200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切实保护林业建设成果,保障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1.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的关心和重视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力度加大、开展有序、成绩突出。主要表现在目标管理责任制全面推行,防治工作环境日益优化,基础设施明显改善,控灾减灾能力不断加强。通过实施重点病虫害治理工程,局部减灾效果明显,通过加强监测预报和强化检疫执法,灾害预警能力有较大提高,遏制了有害生物传播蔓延。
2.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速度的加快和国际间贸易往来的增多,林业有害生物入侵、扩散、成灾的压力不断增加。新的外来有害生物入侵频繁,威胁加剧;已入侵的松材线虫病等危险性有害生物正由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由非林区和一般林区向重点林区和重要风景名胜区蔓延;森林鼠(兔)害在西北和东北地区危害猖獗,对新造林地构成严重威胁;有害植物在西部地区扩展迅速,严重影响林木生长、更新和生物多样性;经济林、天然次生林、灌木林和荒漠植被有害生物问题日渐突出,逐步由次要矛盾转为主要矛盾。与此不相适应的是:防治技术手段落后、信息滞后、依法防治意识淡薄、防治机构队伍建设亟待加强、防治机制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求等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仍十分严峻。
3.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是有效遏制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严重趋势的迫切需要,是保护生态建设成果,推进林业持续协调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减轻灾害损失,保护农民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贸易,提高国际地位的战略措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是林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林业重点工程的深入实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在林业工作中的地位更加重要,作用更加突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此必须充分认识并予以高度重视。
二、 进一步明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 基本方针和奋斗目标
4.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紧紧围绕新时期林业发展大局,推行森林健康。全面加强有害生物预防和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继续加强重要有害生物重点治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大力推进无公害防治,积极实施专群结合,联防联治,标本兼治,坚决遏制林业有害生物高发势头,促进林业建设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5. 基本方针。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
6. 奋斗目标。大力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防治减灾体系、应急反应体系和防治法规体系建设,实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信息化,使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范围和危害程度大幅度下降,危险性有害生物扩散蔓延趋势得到较大缓解,扭转林业有害生物严重发生的局面,促进森林健康成长。在全国森林面积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到2010年,成灾率控制在4.5‰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80%以上,灾害测报准确率达到85%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100%。
三、 全面加强预防,促进防治工作由治标向治本的根本转变
7. 培育健康森林,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纳入林业建设的全过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必须坚持推行森林健康理念,以培育和恢复健康森林为目标,促进形成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造林设计方案中必须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同时逐步将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指标纳入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要重视推广应用乡土树种,加强对现有纯林、低产林的改造,提高林分质量。要大力开展封山育林,保护森林生物多样性,及时清理受有害生物严重侵染的林木、火烧迹地过火林木,增强森林生态系统自身的抗逆能力。
8. 以防范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为重点,加强检验检疫。要建立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风险评估体系,开展风险分析。严格引种审批,强化引进林木种苗检疫隔离试种和检疫监管,严防外来有害生物的传入。各地要根据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时划定疫区,加强检疫管理,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要进一步加强产地检疫工作,从种苗产地检疫向木(竹)材及其制品产地检疫拓展。要坚持实行检疫要求制度,规范调运检疫程序,全面推行《植物检疫证书》的计算机签发和网络传送。要加强复检工作,重点是木质包装材料的复检,并经常开展检疫执法检查。要建立和完善远程诊断系统,不断提高检疫检验能力和水平。
9. 全力抓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要按照监测全面、预测准确、预报及时的要求,在完善常规调查技术的基础上,努力探索利用化学信息、遥感和生物技术等手段开展监测和调查,形成有害生物立体监测预警体系,不断提高监测预报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要扩大监测覆盖面,逐步把天然次生林、灌木林、荒漠植被及有害植物纳入监测范围。要充分发挥国家级中心测报点的骨干带头作用,进一步健全国家、省、地、县四级测报网络。地方各级监测预报机构,特别是县级机构要针对生产实际,做好有害生物的预报、通报、警报,积极发挥基层护林队伍在有害生物监测工作中的作用,引导公众参与有害生物监测和举报,建立和完善有奖举报等激励机制。
10. 建立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机制。各地要根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要及时、准确、科学地对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做出预警,做好单项应急预案。要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在组织上、技术上、资金上、物质上做好应急准备。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程序启动预案,按照属地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原则,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分级联动、各负其责、协同作战。要加强应急防控人员队伍建设、技术培训和实战演练,保障应急反应机制的正常、高效运转。
四、 实行科学防控,提高重要林业有害生物治理成效
11. 坚持开展重要林业有害生物重点治理。要以林业重点工程为主战场,继续对跨区域发生、危害严重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实施联防联治和重点治理。其中特别是要根据有害生物的发生发展趋势进一步加强和重视灌木林、荒漠植被有害生物的防治以及鼠(兔)害和有害植物的防治。各地要加强对治理区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实施全过程管理,建立防治工作绩效考核制,提高治理成效。在实施治理过程中,要逐步推行专业队承包除治,探索实行招投标制和施工监理制。
12. 大力推行生物防治和无公害防治。要鼓励和引导各地采取生物防治和无公害防治措施。以食叶类害虫防治为突破口,在重点治理区,食叶类害虫生物防治率要达到80%以上,无公害防治率达到100%。对其他类有害生物,也要大幅度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使生物防治率达到60%以上,无公害防治率达到80%以上。要严格防治措施的监管,确保生态安全和森林食品安全。同时,各地要加快生物防治制剂标准的制定工作,研究无公害防治措施的标准和建立效果评价体系,将无公害防治指标纳入森林认证体系,促进生物防治和无公害防治工作的发展。
13. 实行分类指导,落实防治责任制。根据森林分类经营和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要逐步建立生态公益林有害生物预防和治理主要由政府负责,商品林的有害生物预防和治理主要由经营者负责的责任制度,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已纳入重点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范畴的林分,要按照重点公益林和天保林森林经营的标准,切实落实防治责任制和防治经费,不断提高林分质量,确保森林功能的有效发挥。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个体造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技术服务和指导,有条件的应当专门举办防治技术培训班,提高个体造林有害生物防治的能力。
五、 深化体制改革,促进机制创新
14. 深化防治机构的改革。各地要高度重视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要加快职能转变,把工作重点放在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发展规划上,依法加强行业管理和提供服务。
15. 完善联防联治机制。毗邻行政地区要针对同种或同类的有害生物,建立联防联治组织,开展协同防治。要坚持毗邻地区情况通报、边界插花地带属地防治和联合检查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16. 积极推进除治机制创新。各地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和建立新的除治机制,引导、鼓励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组织或个人成立除治公司、专业队、树木医院,或以专业户的形式开展除治和咨询服务,并对相关非公有制组织予以技术支持和防治补助。要不断总结经验,加强政策研究和引导,规范管理,逐步建立起多种所有制组织共同参与,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灵活高效的新型除治机制。
17. 建立奖励和重大责任事故追究通报制
度。对预防工作搞得好,连续多年没有发生严重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情的单位和在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实行奖励;对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除治工作中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并予以通报。同时,还要建立起重大责任事故举报制度,接受全社会监督。
六、 强化保障措施,确保防治工作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8. 进一步加强防治工作的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把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进一步明确防治责任,继续实行防治目标管理责任制。从2005年起,要全面实行“双线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成灾率”纳入各级地方政府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无公害防治率”、“测报准确率”和“种苗产地检疫率”纳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并建立新的目标管理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
19. 加大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力度。要加大科技攻关力度,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宏观战略及防控技术研究,着力解决监测预报、快速检疫检验、天敌繁育、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综合防治等技术难题。要加强无公害防治制剂的研究工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力度,加强现有技术的组装配套,提高防治工作的科技含量。要积极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林业发达国家在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方面的先进理念和经验,有重点有选择地引进先进技术。
20. 大力推进依法防治。要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规和与法规相配套的部门规章、技术规程、技术标准为框架,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三个层面,加快防治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建立完备的防治、检疫法规体系。各地要抓紧本辖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的地方法规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要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照防治法规的有关规定,全面履行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能,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要建立防治执法责任制度,树立执法责任意识,强化执法监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挂钩的现象。
21. 加强防治能力建设。要多渠道争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金,努力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经费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要配合财政部门制定、完善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要继续加强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及其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与当前林业发展、科技发展和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防治减灾体系、应急反应体系和防治法规体系。要切实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强化行业培训,加快从业资格证书确认工作的步伐。要坚持中长期培养与短期培训相结合、岗位培训与技能培训相结合、专业培训与专题研讨相结合,全面提高整体素质,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廉洁、文明的防治队伍。

国家林业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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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承包商实行预扣纳税保证金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承包商实行预扣纳税保证金的规定

1989年6月5日,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来华承包海洋石油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及个人(以下简称承包商)的税务管理,保证国家税法的实施,现对承包商有关纳税事项规定如下:
一、承包商在中国境内及其海域承包海洋石油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工商统一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外国企业雇员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负责扣缴。
二、承包商应按照财政部(85)财税字第045号《关于承包海洋石油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外国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及申报纳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三、与承包商签订工程作业或劳务合同的公司(以下简称出包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将承包商单位名称、承包项目、金额、合同期限、作业地点及负责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督促承包商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四、出包方每次支付给承包商作业款项时,应按支付金额预扣20%的价款,作为纳税保证金。承包商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后,可持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从出包方收回预扣的纳税保证金。
五、工程作业或劳务合同终止或最后一笔作业款支付后一个月内,承包商仍未申报纳税的,出包方应于期满后五日内,将预扣的纳税保证金作为承包商应纳税款,代承包商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六、主管税务机关对在华设有管理机构(或代表机构)并能依照税法规定申报纳税的承包商,可出具免予预扣纳税保证金的证明。出包方凭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对该承包商免予预扣纳税保证金。
七、出包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承包商又未依法缴纳税款的,除出包方应负责缴纳承包商应缴未缴的税款(包括滞纳金)外,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包方可酌情处以5,000元以内的罚金。
八、本规定从1989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行文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广州市调处专利纠纷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调处专利纠纷暂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专利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专利管理处是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构,负责调处广州市的专利纠纷和有关专利争议。
第三条 广州市专利管理处依法对发生在广州市的专利纠纷进行调处,实行一次调处制度。
第四条 当事人向广州市专利管理机构请求调处侵权纠纷,应从其得知或应当得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提出。
第五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调处。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调处的,必须向广州市专利管理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章 管辖和受理
第六条 广州市专利管理处有权调处下列纠纷或争议:
(一)侵权行为地为广州市管辖范围内的侵权纠纷。
(二)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公告后,在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
(三)专利申请权争议。包含关于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争议;关于谁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争议;关于协作(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争议。
(四)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争议。
(五)有关专利许可合同的纠纷。
(六)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纠纷。
第七条 当事人一方向广州市专利管理处请求调入,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专利纠纷案件,广州市专利管理处不予受理。
第八条 广州市专利管理处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专利纠纷和争议案:
(一)请求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调处内容、事实依据。
(三)对本办法第六条(一)、(二)项提出的调处请求、须是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四)在请求调处的期限内,案件的范围符合本法规定的。
第九条 凡请求广州市专利管理处调处专利纠纷的,应递交请求书,并按被请求人数提交请求书副本。
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工作单位或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并列出证据,写明证人的姓名和地址、工作单位。
(三)请求人持有或所有专利权的证明。
第十条 广州市专利管理处收到请求书后,经过审查,在七天内发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 广州市专利管理处在案件受理日(以填写案件受理通知书之日为准)起十天内,把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被请求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在一个月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请求人不提交或不按时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调处工作的进行。

第三章 调 处
第十二条 广州市专利管理处受理案件后,要指定承办人。
承办人应是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没有其他关系的人,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人要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广州市专利管理处申请某承办人回避。
广州市专利管理处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在调处时,应当认真审阅请求书、答辩书、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查清纠纷事实,在调查取证时,可向有关单位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承办人应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广州市专利管理处在调处专利纠纷时,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专家协助。
第十五条 广州市专利管理处调处专利纠纷时,应通知当事人按时到达处理地点。请求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达或未经广州市专利管理处同意中途退出的,则视为自动撤回请求。被请求人经两次通知拒不到达或中途退出的,广州市专利管理处可作出缺席处理的决定。
第十六条 广州市专利管理处调处纠纷时,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进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发出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责任。
(三)协议的内容和费用的负担。
调解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由广州市专利管理处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广州市专利管理处的印章。
第十八条 调解书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双方有反悔的,属于第六条(一)、(二)、(三)项所列范围的,广州市专利管理处应进行处理,属于第六条(四)、(五)、(六)项所列范围的,广州市专利管理处可作出调解无效的决定。
第十九条 广州市专利管理处处理侵权纠纷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广州市专利管理处处理专利纠纷,应发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地址、工作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请求的理由和要求。
(三)处理的结果和处理费用的负担。
处理决定书由广州市专利管理处承办人签名,专利管理处盖章。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广州市专利管理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广州市专利管理处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广州市专利管理处在调处专利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请求调处专利争议或纠纷的,广州市专利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收取调处纠纷费。收费的标准由广州市物价局核定。
第二十四条 涉外专利纠纷,当事人请求广州市专利管理处调处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则上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专利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