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客运售票代理试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客运售票代理试行办法
1998年5月8日,铁道部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铁路客运市场营销,推进铁路客运售票改革,搞好铁路客运售票代理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试行客运售票代理的铁路运输企业,委托人为铁路局(集团公司,下同)或铁路分局(总公司,下同),代理人为路内外独立法人。
第三条 试行客运售票代理试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试行客运售票代理在整个铁路局或铁路分局范围内县级以上车站进行;
2.改革售票管理体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采用客票发售和预订系统发售的车票占总发送量和集中于地区中心的票额为总票额的80%以上,并联网发售异地票;
4.除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票价和杂项收费外的收费一律停止;
第四条 铁路局(集团公司)可在运输支出中按客票收入的3%以内安排营销代理费用。
第五条 申请试行客运售票代理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铁道部。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1.试点范围和单位;
2.客票发售和预订系统地区中心集中票额占总票额比例;
3.联网车站数量和日均发售客票数量(包括异地客票);
4.客票发售和预订系统日均发售车票占总旅客发送量的比例;
5.试行售票代理范围内的日均客票进款收入;
6.售票窗口总数和售票员人数,其中包括实现计算机售票的窗口数;
7.收费现状和改进措施;
8.预计实施客运售票代理日期。
第六条 在获得批准进行客运售票代理后,铁路局要与试行售票代理单位明确经营责任和义务,对客票的销售、收入和服务实行承包。
第七条 实行客运售票代理后,业务管理权限仍归属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原主管部门。
第八条 客运售票代理的试点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2.严格执行铁道部制定的各项规定、规章和标准;
3.履行应承担的经营责任和义务;
4.在营业场所内公布各项收费标准;
5.不得在允许售票代理范围之外进行售票业务。
第九条 试点客运售票代理的单位要合理规划售票网点,采取有效的营销措施,充分利用运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旅客的需要。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客运售票代理试点单位,要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试点直至取消其售票代理试点资格的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应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科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
二00一年第十四号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石广生
科学技术部部长 徐冠华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技术出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条例》,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另行发布)中的禁止出口技术,不得出口。
第三条 国家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限制出口技术及相关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凡出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及相关产品的,应当按本办法履行出口许可手续。
第四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制出口技术的出口许可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会同科学技术部管理。
第五条 技术出口经营者出口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限制出口技术及相关产品时,应填写《中国限制出口技术出口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表一),报送外经贸部履行出口许可手续。
第六条 外经贸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科学技术部分别对技术出口项目进行贸易审查和技术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因申请内容不清、申请材料不完备或其它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退回申请人修改或补充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或补充最后材料之日为申请日。
第七条 限制出口技术的贸易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政策,并有利于促进外贸出口;
(二)是否符合我国产业出口政策,并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三)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承诺的义务。
第八条 限制出口技术的技术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否危及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我国科技发展政策,并有利于科技进步;
(三)出口成熟的产业化技术是否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并能带动大型和成套设备、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济技术合作;
实验室技术,鼓励首先在国内开发,转变为产业化技术后再出口。国内暂不具备条件转化应用的,则应在国家利益不受损害并取得知识产权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方可出口;
(四)出口的技术是否成熟可靠并经过验收或鉴定。未经验收或鉴定但已经生产实践证明的,应由采用单位出具证明。
第九条 出口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外经贸部颁发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以下简称《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见附表二)。《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有效期为 l至3年。
在申请出口信贷、保险意向承诺时,必须出具《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金融、保险机构凭《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办理有关业务。
第十条 对没有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限制出口技术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不得做出有关技术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
第十一条 技术出口经营者在《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有效期内,未签定技术出口合同,需延长有效期的,应于到期前至少30个工作日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向外经贸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二条 技术出口经营者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持《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合同副本、技术资料出口清单(文件、资料、图纸、其他)、设备出口清单和相关产品出口清单(见附表四、五、六)、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到外经贸部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
第十三条 外经贸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许可出口的技术颁发由外经贸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技术出口许可证》,见附表三)。
第十四条 限制出口技术的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技术出口经营者到外经贸部领取技术出口许可证时,应登录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网址为http://info.ec.com.cn)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合同管理系统",按程序录入合同内容。
第十六条 技术出口经营者获得《技术出口许可证》后,如需更改技术出口内容,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技术出口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凡经外经贸部批准允许出口的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出口项目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项目在办理海关事宜时,必须出具《技术出口许可证》和有关清单,海关验核后办理有关放行手续。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十九条 国防军工专用技术的出口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样)
中国限制出口技术出口申请书
No.______
出口商(盖章) 出口商
法定代表人
申请日期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出口国别地区 进口商 (中)
(英)
申请出口技术分类 行业类别 编号
技术名称
控制要点
技术秘密等级
出口技术说明
备注
科技部计划司司(副司)长
签字:
日期:
盖章:
外经贸部科技司司(副司)长
签字:
日期:
盖章:
附表二:(样一式四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PROPOSAL FOR TECHNOLOGY EXPORT LICE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______
(第一联 正本 出口商留存)
1、出口商
Exporter
2、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号
No. of proposal for technology export licence
3、申请书号
Application No. 4、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有效截止日期
Expiry date of proposal for technology export licence.
5、进口商
Purchaser
6、技术出口方式
Mode of technology export
7、技术名称
Technology item
控制要点
Control point
编号
Code
8、技术秘密等级
Technology secret grade
9、备注
Supplementary details 10、批准机关签章
Issuing authority stamp & signature
11、批准日期
Issuing date
附表三:(样一式六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证
TECHNOLOGY EXPORT LICE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_____
第一联 正本 出口商办理海关手续(附清单)
1、出口商
Exporter
2、技术出口许可证号
Technology export licence No.
3、进口商
Purchaser
4、技术名称
Technology item
控制要点
Control point
编号
Code
5、技术秘密等级
Technology secret grade
6、技术出口方式
Mode of technology export
7、技术出口许可证附件: 清单名称 页数
Licence Attachments Attachment Title Pages
8、备注
Supplementary details
9、发证机关签章
Issuing authority stamp & signature
10、发证日期
Issuing date
附表四(样)
技术资料出口清单
技术名称:
序号 技术资料种类
(文件/资料/图纸/其他)
数量 总页数 备注
以下由许可证签发机关填写
技术出口许可证号
许可证签发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表五(样)
相关产品出口清单
技术名称:
序号 HS编码 设备名称 技术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以下由许可证签发机关填写
技术出口许可证号
许可证签发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表六(样)
设备出口清单
技术名称:
序号 HS编码 设备名称 技术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以下由许可证签发机关填写
技术出口许可证号
许可证签发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注:1、主机和关键设备必须在备注栏中加*号
2、主机和关键设备必须填写技术规模和HS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