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存款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45:25   浏览:82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存款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存款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监察局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机构: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监察局联合颁布的《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帐户及行政事业单位其他资金帐户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今年5月至8月对全市预算外资金帐户及行政事业单位其他资金帐户进行了清理,该项工作已
基本结束。为了巩固清理成果,避免前清后乱,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存款帐户管理,要加强监督检查,使其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现将《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存款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存款帐户的监督与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政府加强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对此应给予高度重视,要制定出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在执行本办法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存款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帐户管理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市属各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银行资金帐户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帐户,是指市属(含区、县、乡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代行行政职能的总公司、行业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各种存款帐户。
第三条 单位存款帐户核算范围包括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代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总公司和行业性组织〉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它资金、用于乡镇政府
开支的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其它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各单位因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的往来资金。
第四条 经清理检查资金帐户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资金帐户为单位的合法存款帐户。各单位只能自主选择本市一家商业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帐户。未经确认,各单位无论在银行是以基本帐户还是以一般帐户、专用帐户、临时帐户名义开立的存款帐户,均须清理撤消。其余额转入经确认
的合法基本帐户。
第五条 为便于资金的管理,各单位确实需要在银行开立一般帐户、专用帐户、临时帐户的,要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北京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审定,送综合计划处审核批准后,据以向银行申请开户。
第六条 银行在办理此类专用帐户的开户时,除按《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审核外,开户申请人提交的开户申请书上,必须有北京市财政局综合计划的审批签章。否则,银行不得为其开立专用帐户。
第七条 有合法外汇收入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经营外汇业务的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相关的外汇帐户。
第八条 单位在银行的存款帐户因故需要转户或销户时,须将转户或销户的原因、帐户内容等上报北京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开立存款帐户的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将按照京政办发(1998)17号《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中第七条之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有关问题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998年12月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铁路客运售票代理试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客运售票代理试行办法
1998年5月8日,铁道部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铁路客运市场营销,推进铁路客运售票改革,搞好铁路客运售票代理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试行客运售票代理的铁路运输企业,委托人为铁路局(集团公司,下同)或铁路分局(总公司,下同),代理人为路内外独立法人。
第三条 试行客运售票代理试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试行客运售票代理在整个铁路局或铁路分局范围内县级以上车站进行;
2.改革售票管理体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采用客票发售和预订系统发售的车票占总发送量和集中于地区中心的票额为总票额的80%以上,并联网发售异地票;
4.除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票价和杂项收费外的收费一律停止;
第四条 铁路局(集团公司)可在运输支出中按客票收入的3%以内安排营销代理费用。
第五条 申请试行客运售票代理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铁道部。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1.试点范围和单位;
2.客票发售和预订系统地区中心集中票额占总票额比例;
3.联网车站数量和日均发售客票数量(包括异地客票);
4.客票发售和预订系统日均发售车票占总旅客发送量的比例;
5.试行售票代理范围内的日均客票进款收入;
6.售票窗口总数和售票员人数,其中包括实现计算机售票的窗口数;
7.收费现状和改进措施;
8.预计实施客运售票代理日期。
第六条 在获得批准进行客运售票代理后,铁路局要与试行售票代理单位明确经营责任和义务,对客票的销售、收入和服务实行承包。
第七条 实行客运售票代理后,业务管理权限仍归属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原主管部门。
第八条 客运售票代理的试点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2.严格执行铁道部制定的各项规定、规章和标准;
3.履行应承担的经营责任和义务;
4.在营业场所内公布各项收费标准;
5.不得在允许售票代理范围之外进行售票业务。
第九条 试点客运售票代理的单位要合理规划售票网点,采取有效的营销措施,充分利用运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旅客的需要。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客运售票代理试点单位,要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试点直至取消其售票代理试点资格的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应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科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
二00一年第十四号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石广生

科学技术部部长 徐冠华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技术出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条例》,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另行发布)中的禁止出口技术,不得出口。

  第三条 国家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限制出口技术及相关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凡出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及相关产品的,应当按本办法履行出口许可手续。

  第四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制出口技术的出口许可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会同科学技术部管理。

  第五条 技术出口经营者出口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限制出口技术及相关产品时,应填写《中国限制出口技术出口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表一),报送外经贸部履行出口许可手续。

  第六条 外经贸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科学技术部分别对技术出口项目进行贸易审查和技术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因申请内容不清、申请材料不完备或其它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退回申请人修改或补充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或补充最后材料之日为申请日。

  第七条 限制出口技术的贸易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政策,并有利于促进外贸出口;
  (二)是否符合我国产业出口政策,并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三)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承诺的义务。

  第八条 限制出口技术的技术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否危及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我国科技发展政策,并有利于科技进步;
  (三)出口成熟的产业化技术是否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并能带动大型和成套设备、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济技术合作;
  实验室技术,鼓励首先在国内开发,转变为产业化技术后再出口。国内暂不具备条件转化应用的,则应在国家利益不受损害并取得知识产权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方可出口;
  (四)出口的技术是否成熟可靠并经过验收或鉴定。未经验收或鉴定但已经生产实践证明的,应由采用单位出具证明。

  第九条 出口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外经贸部颁发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以下简称《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见附表二)。《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有效期为 l至3年。
  在申请出口信贷、保险意向承诺时,必须出具《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金融、保险机构凭《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办理有关业务。

  第十条 对没有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限制出口技术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不得做出有关技术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

  第十一条 技术出口经营者在《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有效期内,未签定技术出口合同,需延长有效期的,应于到期前至少30个工作日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向外经贸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二条 技术出口经营者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持《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合同副本、技术资料出口清单(文件、资料、图纸、其他)、设备出口清单和相关产品出口清单(见附表四、五、六)、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到外经贸部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

  第十三条 外经贸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许可出口的技术颁发由外经贸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技术出口许可证》,见附表三)。

  第十四条 限制出口技术的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技术出口经营者到外经贸部领取技术出口许可证时,应登录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网址为http://info.ec.com.cn)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合同管理系统",按程序录入合同内容。

  第十六条 技术出口经营者获得《技术出口许可证》后,如需更改技术出口内容,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技术出口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凡经外经贸部批准允许出口的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出口项目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项目在办理海关事宜时,必须出具《技术出口许可证》和有关清单,海关验核后办理有关放行手续。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十九条 国防军工专用技术的出口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样)

中国限制出口技术出口申请书

                            No.______

出口商(盖章) 出口商
法定代表人

申请日期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出口国别地区 进口商 (中)
(英)
申请出口技术分类 行业类别 编号
技术名称
控制要点
技术秘密等级
出口技术说明
备注

科技部计划司司(副司)长

签字:

日期:

盖章:
外经贸部科技司司(副司)长

签字:

日期:

盖章:


附表二:(样一式四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PROPOSAL FOR TECHNOLOGY EXPORT LICE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______

(第一联 正本 出口商留存)

1、出口商
Exporter
2、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号
No. of proposal for technology export licence

3、申请书号
Application No. 4、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有效截止日期
Expiry date of proposal for technology export licence.



5、进口商
Purchaser
6、技术出口方式
Mode of technology export

7、技术名称
Technology item
控制要点
Control point

编号
Code


8、技术秘密等级
Technology secret grade

9、备注
Supplementary details 10、批准机关签章
Issuing authority stamp & signature
11、批准日期
Issuing date


附表三:(样一式六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证
TECHNOLOGY EXPORT LICE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_____

第一联 正本 出口商办理海关手续(附清单)

1、出口商
Exporter
2、技术出口许可证号
Technology export licence No.

3、进口商
Purchaser

4、技术名称
Technology item
控制要点
Control point

编号
Code


5、技术秘密等级
Technology secret grade
6、技术出口方式
Mode of technology export

7、技术出口许可证附件: 清单名称 页数
Licence Attachments Attachment Title Pages


8、备注
Supplementary details
9、发证机关签章
Issuing authority stamp & signature



10、发证日期
Issuing date


附表四(样)

技术资料出口清单

技术名称:

序号 技术资料种类
(文件/资料/图纸/其他)
数量 总页数 备注







以下由许可证签发机关填写
技术出口许可证号






许可证签发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表五(样)

相关产品出口清单

技术名称:

序号 HS编码 设备名称 技术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以下由许可证签发机关填写
技术出口许可证号




许可证签发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表六(样)

设备出口清单

技术名称:

序号 HS编码 设备名称 技术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以下由许可证签发机关填写
技术出口许可证号




许可证签发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注:1、主机和关键设备必须在备注栏中加*号
    2、主机和关键设备必须填写技术规模和HS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