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对出口商品包装厂考核和发放质量许可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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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对出口商品包装厂考核和发放质量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出口商品包装厂考核和发放质量许可证的通知

     (国检鉴〔1990〕155号 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六日)

 

各地商检局:

  为了加强对出口商品包装生产厂的管理,提高出口商品包装的质量,决定对出口商品包装生产厂进行考核和发放质量许可证。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商检机构按《出口商品包装质量许可证考核评分标准(试行)》对包装生产单位进行考核和颁发质量许可证。获得质量许可证的单位要报国家商检局备案。

  二、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暂定为三年。如包装生产部门继续生产该出口包装时,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换发新的质量许可证。否则,原质量许可证自然失效。

  三、对质量许可证考核不合格的包装生产单位,停止其包装用于出口。经改进质量稳定至少三个月后可重新申请考核。

  四、对已取得质量许可证的包装生产单位,在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半年内检验累计批次合格率低于80%或一年内因包装质量发生两次索赔或退货者,商检机构日常检验监督和复查发现不符合条件,在限期内仍不改进者,由发证商检机构吊销其质量许可证。质量许可证吊销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考核。

  五、出口商品包装生产,加工单位申请质量许可证应向当地商检局登记,领取并填报《出口商品包装质量许可证申请书》,向当地商检机构办理申请。

  六、质量许可证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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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5号

(1990年11月20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食用油脂经氢化、精炼而成的氢化油及其加工制品:起酥油、代可可脂和人造奶油等。

  第三条 生产车间应远离污染源,车间内有相应的更衣、防蝇、防尘和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应不断改进加工工艺,采取管道化生产。生产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工具、容器及各种设备应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在使用前进行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四条 生产中所用食用油脂应符合卫生标准,代可可脂中的溶剂残留量必须符合GB 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规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原料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条 原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均应有相应的存放仓库或场所。成品应根据生产日期妥善存放,防止污染或变质,仓库须有通风或空调设备。

  第六条 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并有明显的标志。

  第七条 产品做到检验合格后出厂。生产食用氢化油的新产品时,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投产。

  第八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新余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


2000.10.01

新余市人民政府

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投资和分配机制,通过实行住房分配货币
化,提高职工自购住房的能力,满足职工对住房的有效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补贴范围和对象
范围:渝水区行政区域内。
对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和离退休的无房和未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干部
职工。
企业单位住房补贴可参照执行。
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行时间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住房分配货币化从2000年1月1
日起执行。
三、住房基本补贴测算原则
住房基本补贴根据本市上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年工资收入、职工
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按房价收入比测算。并根据职工工资收入与经济适用住房房
价的变化,由市政府不定期公布补贴标准。
四、住房面积定额标准
职工住房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各职级具体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76平方米
;科级和25年以上工龄以及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98平方米;县级和具有副教授
技术职称的112平方米;厅级和具有正教授技术职称的140平方米;1982
年以前的厅级干部为169平方米。
五、住房补贴发放方式
1999年12月31日(含)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
面积标准的职工,属于老职工。无房老职工购房时,住房基本补贴和工龄补贴一次
性计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老职工,住房面积差额补贴,一次性核定
,存入职工个人专户,由市、区住房公积金中心,按住房公积金方式进行管理,再
购房时或退休时一次性兑现。双职工家庭住房补贴,职工所在的双方单位按各自的
计算标准分别核发。无房老职工购房时,住房补贴由职工申请,售房单位出具证明
,职工所在单位统一汇总,报市房改办审批后,划入售房单位。住房面积差额补贴
,由职工所在单位核定,市房改办审批后,由职工单位一次性划入职工个人专户。
2000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属于新职工。住房基本补贴
按月计发,存入职工个人专户,由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住房公积金方式进
行管理。
工龄满25年的老职工,购房时,两项补贴一次性全额发放,未满25年的老
职工可以预支25年内的补贴,预支款作为暂借款,在今后的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
。购房职工工作年限不满25年调离、辞职的,其暂借款由新单位或本人在离开时
一次性归还。新职工也可以按照老职工的办法预支补贴。在职去世的职工计补年限
只能计算到职工去世的当年,离退休后去世的职工计补年限,计算到离退休当年。
六、住房补贴发放标准
(一)无房老职工住房基本补贴和工龄补贴总额为:
15.60元×职工住房面积标准+3.4元×1996年前的实际工龄×职工
住房面积标准。
(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老职工,住房基本补贴和工龄补贴总额为:
15.60元×(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实际住房面积)+3.4元×1996年
前的实际工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实际住房面积)
(三)新职工每月住房基本补贴为:
15.60元×职工住房面积标准÷300
(四)在职去世的职工住房基本补贴为:
15.60元×职工住房面积标准÷25年×职工实际工龄
(五)在职去世的职工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住房欠差面积应为:
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实际住房面积。
其余补贴计算方法不变。
七、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用于单位住房建设和维修的转化资金、城市住房资金
按全年平均余额每年提取10%、单位公有住房售后回收的资金、行政事业单位清
房中的补交款、单位预算外收入中的部分资金及其它资金。各单位要作好现有住房
资金的核对、划转工作,建立单位住房基金,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综合考
虑职工工龄、职务等因素,确定职工住房补贴发放顺序。
八、继续推行租金改革
2000年住房租金仍按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对确有困难的离退休干部职工
,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每月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为
0.58元。
离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配偶住房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售的,可另行提供可售的住
房。没有条件提供的,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0.58元。
九、违纪处罚
职工在申请住房补贴时,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办理报批手续,如有不实,经
核查后,除追回已领取的住房补贴外,并处予罚款,情节严重的以贪污公款论处。
房改审批机构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各级监
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违反
本办法非法侵占国家集体利益的要严肃查处。
十、其它
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必须报市房改
办审批后,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