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0:56:58   浏览:99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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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73年11月23日 生效日期1976年7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同意在贸易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上述条款不适用于:
  1.缔约国的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而给予或将要给予毗邻国家的优惠。
  2.缔约国的一方由于已经参加或将要参加某一关税联盟或某一自由贸易区而取得的优惠。

  第二条 为便于两国间贸易的进行,缔约双方在各自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和规章的范围内发给进、出口许可证。商品应当产自并来自两国。

  第三条 两国间的商品交换,应按照两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和规章,由中国各国营进出口公司和塞内加尔有权经营对外贸易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签订合同进行。

  第四条 缔约双方对下列商品的暂时进口给另一方以便利:
  1.用于参加展览和博览会的不得出售的模型和样品。
  2.用于试验和实验的物品。
  3.用于科学和技术合作规定范围内的进口物品。
  4.用于贸易的广告影片。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各自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和规章的范围内给缔约另一方的商品在换船、存仓和过境方面以可能的便利。

  第六条 有关缔约双方之间的贸易支付以可兑换的外汇办理。

  第七条 为了本协定的顺利执行,经缔约双方中的一方提出要求,缔约双方可指定代表进行商谈,以解决本协定执行中发生的问题。

  第八条 在本协定期满后,凡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签订而期满时尚未完全履行的所有合同,本协定的规定仍然适用。

  第九条 本协定根据缔约双方各自的法律程序,在相互通知同意后生效。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为一年。除非在期满前三个月缔约任何一方书面提出修改或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即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经双方通知各自己履行法律手续后,本协定自一九七六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代表
   对外经济联络部部长           计划和合作部长
     方   毅             奥斯曼·塞克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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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此记录19448....

山东省青岛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


无此记录19448....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发展民兵以劳养武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发展民兵以劳养武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年11月11日 宁政发〔1993〕260号)


市政府、南京军分区同意市计委、经委、财政局、工商局、税务局、乡镇企业局、工行、农行和军分区政治部联合拟定的《关于发展民兵以劳养武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民兵以劳养武是人民武装工作适应经济发展形势,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一种好形式,也是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要把以劳养武列入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从多方面给予积极扶持,推动我市民兵以劳养武工作健康发展。

         关于发展民兵以劳养武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发展民兵以劳养武,增强以劳养武企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对当前民兵以劳养武工作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民兵以劳养武,是指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支持下,在人武部门发动、组织、指导下,以民兵预备役人员为主体,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弥补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不足为目的,坚持劳武并举而进行的一种生产经营活动。以劳养武的主管部门为市和各区县以劳养武领导小组办公室。凡由区县人武部和乡、街道、企业等基层单位武装部或民兵营(连)直接创办并参与管理的以劳养武企业(项目),经市以劳养武办公室批准,确定为以劳养武企业(项目)的,均应积极扶持发展。以劳养武企业(项目)的合法收益和财产受法律保护,未经区县以劳养武主管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平调,不得无偿占用其资金财产。


  二、以劳养武实行城乡并举、县乡村并举、办实体与办项目并举,重点是区县和乡镇两级以及设人武部的城镇街道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积极发展劳武经济实体,逐步做到每个乡(镇)至少有一个劳武经济实体,设武装部的厂矿企业和街道要有以劳养武经济实体(项目),不设武装部的厂矿企业以及其他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和村民兵营也要积极开展以劳养武活动。由军分区政治部和区县人武部牵头,会同地方其他有关部门,尽快抓好落实。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三产业并举,以第三产业为重点。


  三、兴办以劳养武企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办理手续,核发营业执照。具体申请报批手续:区县人武部自办的直接申请;基层人武部和民兵组织开办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厂矿、企事业单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报市或区县以劳养武办公室备案。新办的以劳养武企业注册资金数额一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可允许其他企业法人担保,限期补足。


  四、以劳养武企业申请的贷款,银行和信用社,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以劳养武企业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各种集资,其利息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城镇集体工业以劳养武企业向银行借贷的各种技措贷款,凡符合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批准,用贷款项目新增利润在税前还贷(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还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劳武企业借贷按规定办理手续。


  五、以劳养武企业的税收,按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允许范围内尽量给予照顾。


  六、所有以劳养武企业(项目)均应按年销售额(营业额)缴纳管理费。收取的管理费,由市以劳养武办公室按基层单位、区县和市三级确定分配比例。管理费只能用于民兵、预备役和发展以劳养武工作。


  七、税后利润分配按企业所适用的财务制度执行。坚持劳武并举,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军事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贯彻养武的原则。以劳养武税后利润的3-5%可作为企业负责人奖励基金。剩余部分的50%留给劳武企业,主要用于增加生产发展基金,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20%用作劳武企业奖励和福利基金;30%交给劳武企业(项目)所有者(所在人武部),主要用于民兵预备役建设和补助征兵、招飞工作经费不足部分以及“双拥”等社会公益事业。对新办和现有规模小、效益低的以劳养武企业,从中提取民兵活动经费,要考虑其承受能力,掌握适度。


  八、以劳养武企业(项目),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守统计法规。以劳养武生产经营情况和统计,在按人武系统逐级上报的同时,乡镇办的要报乡镇工业公司。要努力做到勤俭创业,文明生产,守法经营,科学管理,保证质量,遵守信誉,注重效益。市和区县以劳养武办公室要协助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对以劳养武企业(项目)的财务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九、要认真总结以劳养武工作。对在以劳养武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予以表彰。


  十、加强对以劳养武活动的管理与领导,各区县可成立以劳养武领导小组,下设以劳养武办公室(以劳养武服务公司)。办公室人员的工资可以列入管理费中开支。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以劳养武经济实体(项目)的管理、指导、服务和检查监督,积极协调好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形成整体合力。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和推动以劳养武更快更好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