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闲置蒸汽机车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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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闲置蒸汽机车管理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加强闲置蒸汽机车管理的通知
铁道部


随着铁路牵引动力由蒸汽机车向内燃、电力机车发展,客货列车逐步由内电机车牵引,大量蒸汽机车闲置或暂闲置下来。由于运输工作的连续性,在机车换型过程中有关段都把主要力量放在新型机车的人员培训、检修准备和运用工作上。短时间内被替下的蒸汽机车数量较多、较集中,
完全按部局备机车要求进行储备确存在一定的困难,而有些局主观上对闲置机车管理重视不够,场地、人员、经费都未得到很好的落实,使部分铁路局的闲置机车锈腐严重,零部件大量丢失,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很大损失。根据铁道部技术政策及发展规划,为确保在一定时期内一部分蒸汽机
车牵引区段运量增长、新线运营等需要,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蒸汽机车。因此,储备机车必须妥善保管起来,对根本没有启用价值的机车必须加速处理。为尽快扭转当前储备机车管理不善的被动局面,对闲置机车管理具体工作规定如下:
一、切实加强储备机车管理,确保机车质量良好,随时都能解备投入运用。
1、各铁路局应根据局内蒸汽机车的运用情况和铁道部要求,按照备者必用的原则,确定本局储备机车的数量。该数量应能满足在一定期限内蒸汽机车牵引区段的运量增长及机车报废等补充的需要,原则上控制在现蒸汽运用机车的百分之十五左右。
2、储备机车是指各局在运用机车基础上补足检备率后余下的闲置蒸汽机车中转入局部备的机车。储备机车必须从闲置机车中选择质量良好的机车,严格按部、局备机车的要求入备。
3、超出储备数量的闲置机车应采取出售及加速报废的方法处理。对于质量状态良好暂时又无出售可能的机车不必先入厂、架修,可在做好防腐、防冻处理后转入段备封存,并报部核备。
4、储备机车及段备封存机车的存放地点原则上应设在配属蒸汽机车的段,各局应因地制宜,根据蒸汽机车储备的数量及各自的情况采用集中存放为主分散存放为辅的储备形式。
5、储备机车应严格按《铁路机车运用规程》中局、部备机车的要求进行严格管理。储备机车、段备封存机车如发生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机车锈腐、部件破损及丢失等情况要追究领导的管理责任。
6、储备机车必须做到有专人看管,进行防腐、防冻和保养工作。存放储备机车的储备场或机务段均应设立机车储备组,其人员配置应根据储备及段备封存机车的数量而定。
7、储备及段备封存机车的数量在10台以下的应配备管理人员8人,20台以下的可配备16人进行管理,20台以上每台可按0.82人配备,所需人员由铁路局内部调剂解决。
8、零小易丢的部件,应拆下集中保管,存放前应进行认真的检修和防腐处理后存放在专用的工位器上。
9、各铁路局要尽快落实机车的储备场地、人员和经费,总结前一段时间储备机车管理中存在不足,吸取教训,迅速扭转储备机车管理的被动局面。
二、加速机车报废及残值处理工作,搞好再生资源的回收,为国家节约更多的资金,做到物尽其用。
1、各铁路局超过储备数量的机车中质量状态较差、部件锈腐丢失严重,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均可按铁机蒸(63)字第671号文件中规定的申请、审批手续报铁道部批准后报废。
2、为促进报废机车残值处理的积极性,报废机车的拆解实行全额包干的办法,每拆解一台机车,拆解单位上缴给物资部门废钢铁不少于100吨,在收回废钢铁变价收入中,支付给拆解单位拆解机车工、料等费用1.4万元,其余留铁路局作为更改基金可优先用于机车检修机具的更
新和机车更改项目。废钢铁的残值由铁路局与物资部门按有关规定清算。
3、报废机车的拆解工作原则上由机车报废前的配属单位负责。机车解体确有困难时,可由铁路局机务处调剂到其它单位进行报废机车的拆解工作。
4、报废机车在解体时要贯彻“以废养旧”的原则,对修复后确有使用价值和使用渠道的配件,可在组织修复,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定折价回收使用时按修旧利废计奖。


5、解体报废机车清理出的废钢铁和有色金属严格按国家和部文有关规定办理。在完成100吨废钢铁回收指标,又完成了分离可用配件及有色金属,其余部分统一由铁路局处理,可支援拆解单位的多种经营发展。
6、根据机车车辆工厂的请求,也可以将一部分铁路局处置困难的机车调拨给工厂。这种调拨必须经铁道部批准后,按规定实行有偿调拨。
三、扩大机车销售渠道,尽可能地满足地方铁路及厂矿企业的要求,支援地方铁路及合资铁路建设。
1、为适应地方厂矿企业对蒸汽机车的不断增长的要求,闲置机车中的质量状态良好的QJ及JS型机车可向路外出售,避免存放时间过长,给国家财产造成浪费。
2、为加速处理闲置机车,出售机车的重置完全价格按铁计(88)256号文件办理,其折算价格按机车新造后的使用年限,每年折减4%,但调拨机车的最低售价不得低于机车可供利用的残值数额。
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铁机函〔1989〕4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蒸汽机车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时作废。



199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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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饮食娱乐修理加工业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饮食娱乐修理加工业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2002〕173号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区饮食娱乐修理加工业环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月九日    

金华市区饮食娱乐修理加工业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区饮食、娱乐、修理、加工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指建成区,下同)从事饮食、娱乐、修理(指机动车修配以及冲洗,下同)、加工(指防盗门窗以及型材加工,下同)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公安、建设、文体、卫生、质监、交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办理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经营单位设立、变更登记时,须征得环保部门同意,但应提高办事效率,并列入并联审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进行年检等活动中,可以要求当事人就污染防治情况作出说明,并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情况,环保部门对发现有可能存在污染未作预防或已存在污染未作处理的,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停止年审。
第五条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经营单位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及时征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不予办理。
第六条 禁止在居民区内兴办产生恶臭、异味及超标准排放噪声的修理、加工经营单位。
第七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审批下列事项:
(一)在居民住宅楼(含以居住为主的商住楼)内或与住宅楼相距小于10米的环境敏感集中区域内,兴办产生噪声、油烟、烟尘、异味等污染的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经营单位;
(二)在无排污管网处兴办产生排放污水的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经营单位。
在前款规定范围内已经开办的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经营单位,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条 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经营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限期使用油、气、电等清洁能源,设置收集处理油烟、异味的专门装置。产生油烟气的企业必须安装经国家认可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处理装置。净化率和排放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严禁不安装油烟处理装置的无组织排放行为。
(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噪声、振动和热污染,其排放的边界噪声、振动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国家规定标准。其安装使用的空调设备必须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其设置高度不得低于2.50米,不得直接向人行道排放热污染气体。
(三)污水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必须经隔油、隔渣预处理达到规定的标准后,再纳入城市排污管网。不得将残渣废物排入城市排污管网。
第九条 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易地迁建)必须按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书)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办理营业执照,但依照有关规定应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建设单位,应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或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项目,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建设项目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书)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排放污染物的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三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经营单位,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将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投诉饮食、娱乐、修理和加工业污染环境行为的权利。环保、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受理市民对环境污染投诉后应及时沟通、协同调查处理。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由环保部门牵头,会同工商、卫生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正确处理监督管理与服务发展的关系,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违规经营和帐外经营资金实行并帐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违规经营和帐外经营资金实行并帐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精神,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防避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依据对国有商业银行资金来源与运用的专项稽核结果,对清理出的全部违
规经营和帐外经营资金实施并帐,对违规经营中的主要责任人和违纪金融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部署,协调一致,集中力量做好并帐工作
(一)并帐的内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传〔1995〕105号文和银发〔1995〕241号文精神,并帐的内容为:各行国际业务部、信用卡部、房地产信贷部门业务中应并帐而未并帐部分;各行乱用会计科目、篡改帐表的业务以及非法进行帐外核算、帐外经营等全部违规业务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本次并帐的数额,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下半年对国有商业银行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的专项稽核结果确定,遗漏部分必须报经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稽核部门重新审核认定后方可并帐。
(二)并帐的原则
并帐的总原则是:逐笔登记,严格审批;统一时点,一次并帐。
1.逐笔登记,严格审批。各级商业银行在清理违规经营业务结束后,要将清查出的全部违规经营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等逐笔登记造册。具体操作步骤是:
(1)人民银行稽核部门按照银传〔1995〕104号文和银传〔1995〕105号文的要求,认真核查、确认由各商业银行填写的《清理纠正违规经营登记表》、《清理纠正违规经营审批表》和《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门自营房地产贷款业务清查统计表》。
(2)各商业银行将其全部违规业务(指违规经营和帐外经营业务,下同)按资产、负债业务的笔数,逐笔填写《清理全部违规经营并帐登记表》(见附一),在登记表中要标明违规经营的性质、发生的原因和主要责任人。
(3)各商业银行依据《清理全部违规经营并帐登记表》和《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将该表中“应转入会计科目”全部余额进行汇总,生成一张《全部违规经营业务汇总表》(见附二)。
上述工作完成后,各商业银行要将《清理全部违规经营并帐登记表》、《全部违规经营业务汇总表》和对违规经营的书面检查(均为一式三份)报人民银行同级分、支行并帐工作办公室核实审批,并存档备案,在得到人民银行同级分、支行正式行文批准后,逐级汇总上报。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依据对商业银行资金来源与运用专项稽核的结果严把审查关,防止虚报、瞒报、漏报现象的发生。各级商业银行对人民银行同级分、支行在掌握违规业务政策界限、会计科目和统计项目属性审查中存有异议的,可向人民银行上一级行提出申诉,经人民银行上一级
行核准后即应执行。如有不严格按照并帐原则、步骤执行以至影响整个并帐工作进程的,人民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人民银行各级主管机关,要加强对管辖行并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谨防并帐中可能出现的不正之风,维护并帐工作的严肃性。
2.统一时点,一次并帐。人民银行清理违规经营业务的截止日期为1995年12月31日,结束审批《清理全部违规经营并帐登记表》和《全部违规经营业务汇总表》的时点为1996年6月15日。1996年12月31日实施并帐。
(1)各行会计部门依据人民银行核批的《清理全部违规经营并帐登记表》、《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和1996年《金融系统执行统计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编制1995年12月及1996年6月、9月和12月《并帐科目余额表》(见附三),并送本行统计部门,送表时间
在统计部门汇总报表的前一日内。
(2)各行统计部门依据会计部门提供的《并帐科目余额表》和1996年《金融系统执行统计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根据资产、负债及损益的不同性质进行统计项目归并,分别编制1995年12月、1996年6月、9月和12月的全部违规经营业务分地区、分项目的统计
报表(报表格式与向人民银行报送的人民币信贷项目电报表一致),用于监测全部违规经营业务在1996年里的清理压缩情况。各商业银行总行于1996年6月30日前,向人民银行总行调查统计司报送1995年12月全部违规经营业务统计表;1996年6月、9月和12月的全
部违规经营业务统计表的上报时间,执行人民银行总行对人民币信贷收支统计月报表上报时间的规定;商业银行各级分、支行在向其上级行报送报表的同时,抄报人民银行同级分、支行。
(3)1996年各行年终决算时,将全部违规经营业务并入本行统一大帐内,会计部门根据《并帐科目余额表》编制科目对转表,采用科目对转表方式办理帐务结转。
各商业银行统计部门上报人民银行的1996年12月末人民币信贷收支月报表,分为两套,一套含全部违规经营业务,一套不含违规经营业务,以便考核1996年银行信贷计划执行情况。
(4)并帐工作涉及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多个业务部门,各级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各行内部有关部门之间要密切合作搞好并帐工作;会计部门应按照统计月报表上报时间的要求和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向统计部门及时提供并帐所需的会计报表和软盘,以确保并帐工作的顺利完成。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将审查批准的本地区违规经营《全部违规经营业务汇总表》于6月30日前逐级汇总以传真方式上报总行,便于总行加强对并帐工作的监管。
(三)加强并帐工作的组织领导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成立并帐工作领导小组,由朱小华副行长任组长,成员为稽核局、银行司、计划资金司、会计司和调查统计司的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并帐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调查统计司,负责协调处理并帐工作的日常事务。联系电话:
调查统计司:66012733(传真),66071413;
计划资金司:66012749,66015522转2565;
稽核局:66016401; 银行司:66012735;
会计司:66012778。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和各级商业银行接本文后,要立即组成由一名主管行长负责的并帐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办公室,并及时将并帐工作办公室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并帐工作的落实情况报上级行和人民银行同级分、支行。
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要立即抽调有关人员对所辖商业银行的并帐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总行也将派出检查组抽查商业银行纠正违规经营业务的情况,抽查人民银行在审查批准过程中的执行情况。
其他商业银行也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传〔1995〕105号文精神,对本行资金来源与运用进行一次清查,人民银行稽核部门将对部分其他商业银行进行抽查。其他商业银行查清底数后,并帐方案参照本文执行。
并帐工作不仅仅是对会计科目和统计项目的处理,而是要通过清查、审核、登记,分清责任,使各级银行机构对纠正违规经营、防避风险、杜绝利用会计、统计弄虚作假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二、区分性质,分清责任,依法查处金融违法乱纪行为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和商业银行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4号文和人民银行银传〔1995〕105号文的要求,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规经营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分别不同情况、不同责任依法进行查处。对
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可给予做出书面检查、行政处分、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党员干部的党内要做出相应处分;对违纪金融机构要限其整改,督促其收回违规资金,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违
规经营中发现的一些大案、要案,一时不能结案的,要立案继续审查,但不能因此影响并帐工作的进程。
三、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开展业务经营
各行在清理纠正违规经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分析原因,采取切实措施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今后,商业银行的一切业务经营活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依法经营,依法建帐,禁止违规经营。1996年1
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规经营,人民银行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各级行财会、统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据《会计法》、《统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做帐和统计,确保会计和金融统计数据的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加大
对金融机构的稽核监管力度,维护金融秩序。
附略。



199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