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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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2002年8月17日)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银川市人民政府对截止2001年底银川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对已清理完毕的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已经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所代替以及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30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废止的17件政府规章,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二)。

附件一: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30件)

附件二: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7件)



附件一: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30)件



┌──┬─────────┬──────────┬───────────┐

│序号│ 规 章 名 称 │ 发布日期及文号 │ 说 明 │

├──┼─────────┼──────────┼───────────┤

│ │ │ │已被1997年8月21日自治 │

│ │银川市建筑工程质量│ 银政发[1985]84号 │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 1 │奖惩规定 │ 1985年5月1日 │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 │ │ │批准的《银川市建筑管理│

│ │ │ │条例》代替 │

├──┼─────────┼──────────┼───────────┤

│ 2 │银川市建筑安装竣工│ 银政发[1986]201号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工程质量评定办法 │ 1986年12月27日 │不适用 │

├──┼─────────┼──────────┼───────────┤

│ │ │ │已被1997年8月21日自治 │

│ │银川市建筑工程质量│ 银政发[1986]201号 │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 3 │奖惩规定的补充规定│ 1986年12月27日 │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 │ │ │批准的《银川市建筑管理│

│ │ │ │条例》代替 │

├──┼─────────┼──────────┼───────────┤

│ 4 │银川市中小学勤工俭│ 银政发[1987]52号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学管理办法 │ 1987年5月11日 │不适用 │

├──┼─────────┼──────────┼───────────┤

│ │ │ │主要内容与1999年5月23 │

│ │ │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

│ │银川市国营企业职工│ 银政发[1987]7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

│ 5 │退休基金社会统筹实│ 1987年7月4日 │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

│ │施细则 │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

│ │ │ │施意见》(宁政发[1999]│

│ │ │ │62号)不相符合 │

├──┼─────────┼──────────┼───────────┤

│ │ │ │主要内容与1999年1月22 │

│ │ │ │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

│ │银川市国营企业职工│ 银政发[1987]141号 │险条例》不相符合,其所│

│ 6 │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办│ 1987年11月7日 │依据的《宁夏回族自治区│

│ │法 │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

│ │ │ │施细则》(宁政发[1986]│

│ │ │ │130号)已被废止 │

├──┼─────────┼──────────┼───────────┤

│ │ │ │主要内容与1999年5月23 │

│ │ │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

│ │银川市集体企业职工│ 银政发[1988]7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

│ 7 │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 1988年7月7日 │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

│ │行办法 │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

│ │ │ │施意见》(宁政发[1999]│

│ │ │ │62号)不相符合 │

├──┼─────────┼──────────┼───────────┤

│ 8 │银川市就业培训办法│ 银政发[1988]88号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 │ 1988年7月25日 │不适用 │

├──┼─────────┼──────────┼───────────┤

│ │ │ │已被2001年10月19日市政│

│ 9 │银川市劳动模范管理│ 银政发[1988]143号 │府发布的《银川市劳动模│

│ │办法 │ 1988年12月10日 │范评选奖励管理办法》(│

│ │ │ │政府令第122号)代替 │

├──┼─────────┼──────────┼───────────┤

│ │ │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银川市全民所有制承│ │不适用,其所依据的《宁│

│ 10 │包经营企业定期审计│ 1989年6月22日 │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

│ │办法 │ │承包经营企业定期审计暂│

│ │ │ │行办法》(宁政发[1989]│

│ │ │ │76号)已被废止 │

├──┼─────────┼──────────┼───────────┤

│ 11 │银川市城市节约用水│ 1989年7月10日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管理暂行办法 │ │不适用 │

├──┼─────────┼──────────┼───────────┤

│ │ │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银川市集体所有制承│ │不适用,其所依据的《宁│

│ 12 │包经营企业厂长(经│ 1989年7月17日 │夏回族自治区承包经营企│

│ │理)任职终结审计试│ │业厂长任期终结审计暂行│

│ │行办法 │ │办法》(宁政发[1987] │

│ │ │ │120号)已被废止 │

├──┼─────────┼──────────┼───────────┤

│ │ │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 │ │不适用,其所依据的《宁│

│ 13 │银川市犬类管理办法│ 1989年8月26日 │夏回族自治区犬类管理办│

│ │ │ │法》(宁政发[1988]46号│

│ │ │ │)已被废止 │

├──┼─────────┼──────────┼───────────┤

│ │ │ │主要内容与1994年6月8日│

│ │银川市人才流动争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

│ 14 │仲裁暂行办法 │ 1989年8月2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流动│

│ │ │ │争议仲裁办法》(宁政发│

│ │ │ │[1994]63号)不相符合 │

├──┼─────────┼──────────┼───────────┤

│ │银川市城市地下水资│ │已被2001年10月17日市人│

│ 15 │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 1989年8月31日 │民政府发布的《银川市水│

│ │办法 │ │资源管理办法》(银政发│

│ │ │ │[2001]165号)代替 │

├──┼─────────┼──────────┼───────────┤

│ │ │ │已被1999年12月3日自治 │

│ │银川市清真食品生产│ │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 16 │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 1989年12月11日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 │ │ │的《银川市清真食品管理│

│ │ │ │办法》代替 │

├──┼─────────┼──────────┼───────────┤

│ │ │ │主要内容与2000年11月17│

│ │ │ │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

│ 17 │银川市计划生育管理│ 1990年9月4日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 │办法 │ 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

│ │ │ │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不相│

│ │ │ │符合 │

├──┼─────────┼──────────┼───────────┤

│ │ │ │主要内容与《宁夏回族自│

│ │ │ │治区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 │银川市外来人口计划│ 1990年9月4日 │不相符合,其所依据的《│

│ 18 │生育管理办法 │ 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

│ │ │ │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宁│

│ │ │ │政发[1990]58号)已被废│

│ │ │ │止 │

├──┼─────────┼──────────┼───────────┤

│ │ │ │已被2001年3月29日自治 │

│ │银川市市政工程设施│ 1990年8月20日 │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 19 │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

│ │ │ │准的《银川市市政设施管│

│ │ │ │理条例》代替 │

├──┼─────────┼──────────┼───────────┤

│ │ │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 │ │不适用,其所依据的《宁│

│ 20 │关于公司及各类企业│ 1990年9月29日 │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

│ │审批权限的规定 │ 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清理和整顿公司、中心的│

│ │ │ │规定》(宁政发[1985] │

│ │ │ │145号)已被废止 │

├──┼─────────┼──────────┼───────────┤

│ 21 │银川市理发行业管理│ 1991年1月2日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暂行办法 │ 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不适用 │

├──┼─────────┼──────────┼───────────┤

│ │银川市个体工商业户│ 银政发[1990]59号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22 │统一使用限额发票管│ 1990年5月23日 │不适用 │

│ │理规定 │ │ │

├──┼─────────┼──────────┼───────────┤

│ 23 │《银川市计划生育管│ 1991年7月30日 │《银川市计划生育办法》│

│ │理办法》修改决定 │ 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已建议废止 │

├──┼─────────┼──────────┼───────────┤

│ │ │ │主要内容与2001年4月28 │

│ │银川市工商企业减免│ 1991年11月23日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

│ 24 │税目标管理办法 │ 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税收征收管理法》不相符│

│ │ │ │合 │

├──┼─────────┼──────────┼───────────┤

│ │ │ │主要内容与2002年3月18 │

│ │ │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

│ │银川市农村宅基地有│ 1992年8月17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

│ 25 │偿使用试行办法 │ 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示清理整顿全区涉农价格│

│ │ │ │与收费项目的通知》(宁│

│ │ │ │政发[2002]22号)不相符│

│ │ │ │合 │

├──┼─────────┼──────────┼───────────┤

│ │银川市对引荐外资技│ 1992年9月23日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26 │术成功的个人奖励办│ 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不适用 │

│ │法 │ │ │

├──┼─────────┼──────────┼───────────┤

│ │银川市对宾馆、招待│ │ │

│ 27 │所、旅馆住宿人员征│ 1992年9月30日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收公用设施补偿附加│ 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不适用 │

│ │费的实施办法 │ │ │

├──┼─────────┼──────────┼───────────┤

│ 28 │银川市办理城镇蓝印│ 1992年11月26日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户口的暂行规定 │ 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不适用 │

├──┼─────────┼──────────┼───────────┤

│ │银川市迁入人口征收│ 1995年12月25日 │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

│ 29 │城市建设增容费暂行│ 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不适用 │

│ │规定 │ │ │

├──┼─────────┼──────────┼───────────┤

│ │ │ │已被2002年3月28日市政 │

│ 30 │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 1998年1月27日 │府发布的《银川市城市绿│

│ │条例实施细则 │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 │政府令第126号)代替 │

└──┴─────────┴──────────┴───────────┘





附件二: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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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 章 名 称 │ 发布日期及文号 │ 说 明 │

├──┼────────┼──────────┼────────────┤

│ │ │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1 │银川市建设工程招│ 银政发[1985]42号 │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1985年3月31日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

│ │ │ │1998年11月12日市政府发布│

│ 2 │银川市建筑工程质│ 银政发[1985]84号 │的《银川市建筑工程质量监│

│ │量监督规定 │ 1985年5月1日 │督管理办法》(政府令第 │

│ │ │ │108号)明令废止 │

├──┼────────┼──────────┼────────────┤

│ │银川市殡葬管理规│ 银政发[1986]36号 │1998年7月7日市政府发布的│

│ 3 │定 │ 1986年3月14日 │《银川市殡葬管理办法》(│

│ │ │ │政府令第100号)明令废止 │

├──┼────────┼──────────┼────────────┤

│ │ │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4 │银川市服务行业公│ 银政发[1986]152号 │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共卫生管理规定 │ 1986年11月10日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

│ │银川市颁发服务行│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5 │业卫生许可证实施│ 银政发[1986]152号 │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办法 │ 1986年11月10日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

│ │ │ │1996年6月13日自治区第七 │

│ │银川市矿产资源管│ 银政发[1987]141号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6 │理办法 │ 1987年12月31日 │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银川│

│ │ │ │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明令│

│ │ │ │废止 │

├──┼────────┼──────────┼────────────┤

│ │ │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7 │加快银川地区绿化│ 银政发[1988]117号 │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建设的若干规定 │ 1988年9月10日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

│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8 │于大力开展个人收│ 1989年6月8日发布 │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入调节税征收工作│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的通知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

│ │ │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9 │银川市用户交换机│ 1990年1月22日发布 │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管理暂行规定 │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

│ │银川市城市客运出│ │1994年9月27日市政府发布 │

│ 10 │租汽车管理暂行办│ 1989年8月22日发布 │的《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

│ │法 │ │车管理办法》(政府令第72│

│ │ │ │号)明令废止 │

├──┼────────┼──────────┼────────────┤

│ │银川市关于违反发│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 11 │票管理办法的处罚│1990年9月4日银川市人│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

│ │规定 │民政府令第1号 │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

│ │ │ │发[1998]44号)明令废止 │

├──┼────────┼──────────┼────────────┤

│ │ │ │2002年1月18日自治区第八 │

│ │银川市城镇房屋产│1991年12月17日银川市│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2 │权管理办法 │人民政府令第28号 │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银│

│ │ │ │川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 │ │ │条例》明令废止 │

├──┼────────┼──────────┼────────────┤

│ │ │ │1995年9月25日市政府发布 │

│ 13 │银川市城市住宅小│1992年3月12日银川市 │的《银川市城市住宅小区管│

│ │区管理试行办法 │人民政府令第34号 │理试行办法》(政府令第85│

│ │ │ │号)明令废止 │

├──┼────────┼──────────┼────────────┤

│ │ │ │1998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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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0年5月16日,被告人徐某在某火车站广场出站口外一花台处,找被害人张某搭话,骗取张某信任后提出借打张某手机,并以帮朋友拿东西为由,将随身携带的手提包留下请张某代为照看,称一会儿就回来。徐某边打手机边走向地下广场,以此逃离。张某发觉不对,拨打自己手机号码不成想手机已关机,遂四处追找徐某,未果,又打开徐某的手提包,发现只有旧衣服在内,于是报警。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2800元。

  【分歧】

  本案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其一是构成盗窃罪,其二是构成诈骗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在行为人已经取得财产的情况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可能成立诈骗罪。这一点已成共识。持第二种意见者认为本案中徐某实现对手机的占有是张某基于认识错误处分的结果,从整体上把握和分析徐某的行为,将之定性为诈骗更符合立法精神及该种行为的主客观特征。对此,反驳如下:

  一、刑法意义上的处分财产不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处分财产,即不限于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处分,而意味着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或者说使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被害人的财产。被害人的处分行为,只要是使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就够了,不要求有转移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本权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的借打手机场合,张某表面上是直接“交付”手机给徐某,但并无处分占有之意识,徐某不因此实现对手机之完全独立占有,最高限度,也只是协助张某占有。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手机仍然由张某占有,张某的“交付”不构成处分行为。

  二、处分行为必须是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害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说,必须是处分行为本身导致财产的直接转移。本案中徐某取得财产的关键步骤是逃离现场,从而实现对手机的完全独立之占有。张某手机之损害不是由张某的“交付”行为所致,而是由徐某虚构理由离开张某视线进而逃离现场的行为所致。从这一点来说,张某的“交付”行为也不构成处分行为。

  三、如果认定徐某的行为成立诈骗,就意味着张某将手机交给徐某时,徐某的诈骗行为已然既遂。但这明显是有疑问的,即张某既不是以转移“所有”甚至也不是以转移“占有”的意思将手机交给徐某,当然不能说他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手机,那如何能认定徐某接过手机时已构成诈骗既遂呢?照此推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之目的佯装购买轿车,在接过车钥匙那一刻,便说店主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轿车,而行为人则取得了轿车,构成诈骗罪既遂,之后虚构理由撇开店主或店员进而开车逃离只不过是强化对轿车的占有,这是说不通的。

  综上,本案中被害人张某并未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被告人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之目的,采用欺骗方法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构成盗窃罪。

  (作者单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新闻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规定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规定
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新闻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建立健全新闻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结合新闻出版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闻出版企业系指新闻出版署和地方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所属的各级各类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出版、印刷、发行等企业(含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出版社、公司、书店等。以下简称“出版企业”)。
第三条 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系指单位的经理、社长、厂长等。
第四条 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因任期届满或任期中间离开现任工作岗位前,均应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调离手续,不得解除离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 审计机构对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离任审计,作为企业领导离任、接任的重要交接制度,其审计结论,作为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机关考察和使用干部的客观依据。
第六条 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承担责任的时间,从企业主管机关批准任职的时间起,到任期终了或届满止;任期中间离任的,依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任免机关决定离任的时间为准。
第七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法定代表人离任进行审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和工作条件,协助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工作。

第二章 分级负责审计
第九条 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实行分级负责审计的制度。
第十条 审计署驻新闻出版署审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新闻出版系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汇总和整理新闻出版系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的有关材料、信息,供领导和有关部门参考;
(四)负责办理对新闻出版署直属企业和其他经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新闻出版系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办理对直属企业和其他经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署直属各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办理对下属企业、分公司和其他经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直属各企业的审计机构,负责办理对下属企业、分公司和其他经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根据分级负责制的原则,新闻出版系统的各级审计机关在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中,审计力量不足时,可以指定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三章 离任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其保值增值情况;
(三)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其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弄虚作假问题,有无财产物资不实,帐实不符等潜亏问题;
(四)企业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性,税利解缴、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长期拖欠形成呆帐、坏帐和其他重大的经济遗留问题;
(五)企业经营决策是否合理、正确、合法,有无明显的只图眼前利益,损害企业长远利益和社会公益的短期行为;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六条 在审计离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同时,对其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进行审计调查,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调查的内容是各项经营目标或者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任期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
(一)经济效益目标。以新的企业十项评价指标来衡量,十项指标是:销售利润率、总产值报酬率、资本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社会贡献率、社会积累率。
(二)社会效益目标。按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的意见》(新出计〔1994〕320号)中规定的七个方面进行考核。同时,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新闻出版法规的情况,包括有无买卖书号、刊号;有无出版、印刷、发行淫秽、色情出版物;有无出版、印刷、发行有严重政治错误、泄漏国家机密、违反民族、宗教政策等书刊;有无盗版、盗印和其他非法出版、印刷、发行活动。
(三)管理目标。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廉政建设等。

第四章 审计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七条 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审计机构,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要会同人事管理部门,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纳入当年审计计划。
第十八条 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应由人事管理部门于法定代表人离任前两个月发出《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务书》。
第十九条 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实施审计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新闻出版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负责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前3日发出《审计通知书》。自审计实施之日起,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工作。特殊情况,审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或离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收到《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务书》后,应当做好接受离任审计的准备工作;在审计组进驻后,应当提供离任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有关资料:
(一)离任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任期内的主要业绩,工作中存在应承担经济责任的问题,进一步改善企业管理的意见与建议和认为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企业的财务、会计、统计、业务等有关资料;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末财产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
(四)任职期内的企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重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等;
(五)企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
(六)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对企业检查后提出的工作报告或处理意见;
(七)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通过审查离任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实物资产,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证。
第二十三条 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是一项连续性的审计工作。在法定代表人任期内,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结合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按年度整理积累有关资料。到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内审机构应按照主管单位的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积极配合上级审计部门,搞好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第五章 审计意见书和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实施终结,审计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离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内的主要业绩;离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内发生的应由其承担责任的主要经济问题;对离任法定代表人的审计评价;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构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离任法定代表人的意见,并由离任法定代表人和被审计单位在10日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若意见不一致,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和离任法定代表人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所在审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审计机构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审计意见书,必要时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审计意见书和审计报告应报所在单位领导及上级审计部门;送被审计单位和离任法定代表人;抄送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
由指定的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的,事务所应按法定程序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并同时上报被审计单位的主管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其报告进行抽查或复审。
企业、企业主管机关,应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宣读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或离任法定代表人对国家审计机关审计意见书和处理意见不服,要求复审的,可按照审计署《关于实施审计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六章 审计处理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下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一)企业提供的审计资料不齐全时,应暂停审计,并责令其限期补齐;
(二)对隐匿、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阻挠审计的,应通知监察、干部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三)对应由离任法定代表人承担一般经济责任的,审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干部管理部门处理;
(四)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或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偷税漏税以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劳动部关于《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惩办法》(国经贸企〔1994〕501号)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三个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纪发〔1988〕7号)附件一:《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等规定,由审计机关或审计机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五)企业严重违反财政法规的,由审计机关(或审计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中纪发〔1990〕1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有关当事人和领导人员,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和纪律处分的,应建议并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
(六)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移送检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的离任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内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审计部门应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嘉奖的建议,经批准后由有关部门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闻出版署和地方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所属企业与国内其他单位联营(合营)并由新闻出版方控股的企业。联营(合营)合同(协议)中已有规定的,按联营(合营)合同(协议)执行。
新闻出版企业控股的依法成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其新闻出版企业推荐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聘用的总经理离任前,由该企业的新闻出版企业委派的董事,及时通知新闻出版企业,新闻出版企业应按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及合资(合作)合同的规定组织实施离任审计。
各级新闻出版系统的其他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离任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新闻出版署和地方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直属企业所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经理(厂长)离任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由主管企业的审计机构商干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