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人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0:41:12   浏览:82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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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人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人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近日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并要求各地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认真组织落实。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内贸易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国家粮食储备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的意见》指出,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保证了粮棉油收购资金的供应,对调动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发展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
是,在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和管理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关于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制止挤占挪用收购资金,防止收购资金流失,以保证收购不打“白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实行分级、分部门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棉油收购工作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负责制。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收购部门、财政部门和银行要各负其责,保证本部门应筹措的收购资金及时足
额到位,并切实防止被挤占挪用。银行要根据收购部门的粮棉油库存和收购数量负责安排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负责拨补中央储备粮补贴;地方财政负责拨补地方储备粮补贴、粮食政策性补贴及定购粮价外补贴;收购部门负责调销回笼款及保证企业其他收购资金的到位。地方补贴款不到位或
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要由该地区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和银行的收购资金不到位或被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由该部门或银行的领导负责。由此而造成收购打“白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认真清理收回被挤占挪用的收购资金。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1994年粮棉油收购资金进行清理,对超出粮棉油库存数量的收购贷款,要核对帐目、查清去向、明确责任、落实收回措施。从今年起,各地人民政府和粮食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财务挂帐。定购粮价外补贴
,应全部由地方财政拨补,不得由企业和银行承担。对1994年银行为地方财政垫付的定购粮价外补贴款和地方财政欠拨粮食政策性补贴款,要求地方限期归还;如地方财政不按期归还,由财政部从中央对该地区财政返还款中扣回,用于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收购企业挤占挪用
的收购资金,由地方政府和有关收购企业制订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在8月底以前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中国农业银行挤占挪用的收购资金,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时间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三、财政拨补资金实行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保证总量、专户管理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负责落实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级财政应拨补的粮棉油收购资金,保证总量,不得欠拨。各级财政安排的粮食拨补款,一律通过中国农业发
展银行的财政拨补款专户下拨。各地定购粮价外补贴,由地方财政负责拨补,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可以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在收购前必须预拨到位。地方财政欠拨的政策性补贴,一律不得用银行贷款、调销回笼款和中央财政政策性补贴款垫付,谁垫付追究谁的责任。
四、粮棉油收购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系统收购资金的管理。粮棉油收购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收购企业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内部管理责任制。要加快粮棉油收购部门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的分离。今年收购部门粮棉油收购以外的经营性业务,包括加工(不含棉花初加工)、
零售和附营业务要与收购业务分开,所需信贷资金向中国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收购资金;对已占用的收购资金要逐步清理收回。收购企业不得以系统内往来等任何形式将收购资金用于经营性业务,对将收购资金用于经营性业务的,一律按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处理,
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并对经营性业务占用的收购资金加息、罚息,限期收回。
五、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相互配合,加强协作,共同承担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的责任,做好粮棉油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及时测算收购资金需求,安排收购贷款规模,积极筹措和调度收购资金,及时收回收购企业的回笼资金,对代理行收购资
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稽核。中国农业银行要充分认识到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的重要性,严格执行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的各项规定,把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和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工作当作主要任务来抓,并将其作为考核银行工作的主要内容。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收购资金的监督和检查。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收购资金监管工作,组织有关银行清理收购企业多头开户,加强收购资金专户管理,监督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搞好资金清算。清理收购企业多头开户工作。今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
每年都要对收购企业开户情况进行检查,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专户资金收支及与中国农业银行资金清算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七、改进粮棉油收购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代理行要按照粮棉油库存增减的数量、国家规定的价格和合理的费用,每月调整贷款数量,对超库存占用的贷款必须立即收回。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粮棉油库存的数量、价格和合理费用,安排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购贷款限额。
八、要加强对粮棉油收购资金的专户管理。承担收购、调拨、储备等政策性业务的粮棉油企业,只能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一家开立帐户,在其它银行的帐户必须予以撤销。专户资金只能用于收购及相关费用支出,不得逃避检查监督。粮棉油收购企业的贷款结算,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包括收购部门的经营性业务)用粮用棉,必须钱货两清、现款结算。违反规定的,按挪用收购资金予以处罚。
九、尽快建立健全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台帐及统计报告制度。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层层建立与粮棉油购、销、调、存及收购贷款等有关资料统计台帐。收购部门要按照银行的需要,定期提供有关数字和资料。
十、建立收购资金的定期稽核检查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审计署和监察部要定期联合对财政部门、收购企业和有关银行的收购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稽核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99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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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丽水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06〕28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六日



丽水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48号)精神,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进一步形成全社会敬老助老的良好风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均属优待对象,发给《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享受本办法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非市区常住户口的外地老年人,持有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及其他合法身份证明,来丽水市区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享受市区老年人同等优惠待遇。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免收70周岁以上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医院对行动不便的老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
  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完善相关政策,办好惠民医院,创造条件对特困老人予以优惠或医疗费用减免。乡村医疗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逐步开展为老年人建立医疗档案,上门进行健康咨询、健康检查及诊治等敬老助老活动。
  三、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经营的影剧院、工人文化宫、体育场(馆)等文体娱乐场所观看电影、体育比赛、文艺演出,享受半价优惠(大型商业性演出、比赛除外)。
  支持和鼓励老年人参加各类老年院校开办的老年教育课程的学习。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参加由政府部门举办的面向公众的棋牌类、球类、健美、剑、拳及保健等项目的培训班。
  四、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向公共图书馆借书凭《优待证》免费办理借书证(少儿图书馆、学校图书馆除外)。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文化宫(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和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一律免购门票;其他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体育健身场(馆)开展健身活动,享受半价优惠。实行优待的场所由当地政府予以公告,并在场所设置明显标志。
  五、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候车室及城市公交车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老年人乘坐上述公共交通工具时,凭《优待证》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区内城市公共汽车(含在市区内运行的民营公交车辆);其他老年人从2006年11月1日起,凭《优待证》在市区购买公共汽车IC卡,享受减免30%价款的优惠。
  六、商业、水电、燃气、电信、通讯、邮政等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的服务和照顾,提倡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七、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向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优先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老年人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公证机构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根据老年人的经济状况,酌情减免公证费用;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提出诉讼,但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八、百岁以上老年人,由当地民政部门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金,并随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当地卫生部门应组织定期巡诊,每年为他们免费体检一次。
  九、特困孤寡老人凭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减收有线电视50%收视费。农村老年人除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款外,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社会性集资收费。
  十、《优待证》分红、绿两种卡,其中红卡发放对象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绿卡发放对象为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优待证》由省老龄办统一监制,由市、区老龄办负责制作,免费向老年人发放,制作经费由财政承担。《优待证》发放以后,不再发放其他优待证,已发放的需及时到区老龄办更换新证。市、区老龄办要加强对《优待证》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发放对象应上网公布。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比例,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提倡村级集体组织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本村的老年人发放养老补贴,以及为本村村民办理养老保险。
  十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把老年人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十三、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浙政发〔2005〕48号文件精神,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四、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25日印发的《丽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问题的批复

1996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如何审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能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对其抗诉亦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这种监督是案件终结后的“事后监督”。因此,对于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因案件尚未审结,不涉及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于法无据。如其坚持抗诉,人民法院应以书面通知形式将抗诉书退回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