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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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5〕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嘉兴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行业协会发展,保护行业协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同一行业经济组织等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前款所称行业协会包括同业公会、行业商会等。

  第三条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全体会员整体利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加强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联系,促进行业的发展。

  行业协会依法自主办会,遵循章程进行的管理,行业协会之间是平等、协商和协作的关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范行业协会管理。

  第五条 行业协会设立应当具有行业代表性。

  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行业或者产品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者服务功能设立。

  同一行业经济组织比较集中、具有区域经济特色的行业或者产品生产者,可以在县(市、区)范围内组建区域性的行业协会。

  第六条 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制订行业协会章程。

  行业协会章程应当规定行业协会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以及会员的权利义务等基本内容,确保行业协会有序运作。

  行业协会设立的程序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行业协会实行自愿入会原则。

  行业协会应当设定统一的入会标准,保证不同区域、部门、经济类型、经营规模的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入会权利。

  同一行业的经济组织,承认本行业协会章程并愿意交纳会费的,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行业协会会员;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人以及与行业有关的院校、科研单位也可以依照章程的规定申请加入行业协会。

  第八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

  行业协会设立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行业协会设立办事机构,其工作人员应当实现职业化。

  第九条 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和财务应当与国家机关分开,其办事机构不得与国家机关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职务。

  第十条 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

  行业协会的经费使用,应当遵循本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接受会员及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的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行业协会的正常活动与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

  行业协会应积极以行业名义开展国内外经济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国内有关经济和技术活动,不断提高行业竞争能力。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可以行使下列职能: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二)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三)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申请保障措施,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五)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相关事宜;

  (六)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七)根据会员的要求,参与制订或者修订行业内企业的产品、技术、质量等标准,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八)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价格自律,监督行业内产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九)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工作部门委托,开展行业信息发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出具公信证明以及发布产业损害预警等工作;

  (十)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工作部门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三条 有关国家机关在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者行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 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引导、支持行业协会行使自身职能,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将行业统计调查、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等职能委托或者移交行业协会承担。

  第十五条 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为行业协会提供行业信息和咨询,并向上级机关反映行业的要求。

  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作出涉及行业利益的重大决策,或者对行业协会会员采取重大处理措施、可能在该行业产生重要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行业协会通报。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资助一定资金,用于扶助、支持行业协会的发展。
政府工作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公共事务的,应当向受委托的行业协会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四)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五)开展与本行业经营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行业协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会员对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规则、行业自律措施或者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行业协会进行复核或者依法提请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处理。

  非会员单位、消费者认为行业协会的有关措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行业协会调整或者变更有关措施,也可以依法提请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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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法与政策的联系和区别
政策一般指国家或政党的政策,此处指政党政策。政党政策是政党为实现一定政治目标、完成一定任务而作出的政治决策。执政党的政策在政治生活中尤其占有重要地位。
法与执政党政策在内容和实质方面存在联系,包括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社会目标等根本方面具有共同性。但二者的区别也很明显,主要表现在形式上:
1.意志属性不同。法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具普遍约束力,向全社会公开;政党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依党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体现全党意志,其强制实施范围仅限于党的组织和成员,允许有不对社会公开的内容存在。但在政党法制化趋势下,政党特别是执政党政策公开与秘密的范围也须以法界定。
2.规范形式不同。法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渊源形式,以规则为主,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权利义务的规定具体、明确。政党政策则不具有法这种明确、具体的规范形式,表现为决议、宣言、决定、声明、通知等,更多具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
3.实施方式不同。法的实施与国家强制相关,且是有组织、专门化和程序化的。政党政策以党的纪律保障实施,其实施不与国家强制相关,除非它已转化为法律。
4.调整范围不尽相同。法倾向于只调整可能且必须以法定权利义务来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诉性的社会关系和行为领域。一般而言,政党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领域比法律为广,对党的组织和党的成员的要求也比法的要求为高。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党政策可涵盖法的调整范围,法也有其相对独立的调整空间。
5.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法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但并不意味着法不能因时而变,只是法的任何变动都须遵循严格、固定且专业性很强的程序,程序性是法的重要特征。政策可应形势变化作出较为迅速的反应和调整,其程序性约束也不及法那样严格和专门化。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政策可朝令夕改或无最基本的程序要求。
作者: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蔡祥林

关于联合国人口基金项目分工管理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联合国人口基金项目分工管理办法

1987年2月16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前言
为了明确职责,密切协作,以进一步做好联合国人口基金援助项目工作,国家医药管理局分工外事局归口管理项目的对外工作,设总协调员一名,负责局内全部项目的综合协调;各有关公司全面归口负责项目国内行业管理方面工作;设一名负责人;局内有关司局负责业务范围内的综合归口管理工作;项目主任单位具体承担项目有关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专业公司职责
1.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及需求状况,协商有关司局提出并呈报受援项目方案(包括产品方案、生产规模、工艺路线、设备选型、效益、受援内容、理由目的等)的意见及受援项目承担单位名单等。
2.项目内部确定后,承担或协助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文件,按规定的程序上报组织审查。
3.与外事局协商确定项目的主任单位及人选。
4.协助项目承担单位编制人口基金已批准项目的国内立项文件、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投资及帮助搞好施工建设等工作。
5.参加三方审评及工作会谈、审核项目执行计划、工作报告等,承担或协助项目主任解决项目执行中有关生产、技术、设备等问题。
6.参与派出考察团组的组成,出国前后的汇报及督促检查回国后的落实工作。
7.随时了解本行业项目的工作进程及工作中存在问题,与计生委及外事局等单位协调督促解决。
8.归口管理受援项目的有关生产事宜,审查工艺技术保密范围。
9.组织项目经验交流及成果推广等工作。

二、局内有关司局职责
1.负责各项目的有关国内行业规划管理的综合归口工作,审定专业公司提出受援项目的方案。参与项目的设备选型、设计联络及综合考察的组团等工作。
2.负责受援项目的国内立项、国内资金、设计施工及协调帮助解决生产计划、物资供应、质量标准、新产口报批、原辅包装材料配套等生产中的国内各项管理工作。

三、外事局职责
1.经与有关司局及专业公司协商,代表国家医药管理局向经贸部提出受援项目方案,并与经贸部、人口基金组织、执行机构磋商,确立每一周期的受援项目。
2.与专业公司协商确定项目主任单位及人选。
3.组织各项目编写项目文件的中英文本,经与执行机构磋商,协调后提交经贸部及人口基金组织。
4.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代表国家医药管理局就项目的总体性和原则性问题与人口基金组织、执行机构进行磋商、协调。
5.根据项目文件的工作计划及当时的具体情况组织各项目主任编制年度的工作计划、工作进度报告、年度的总结报告。
6.组织各项目主任参加每年一度的三方审评会议及其有关工作,安排并组织各项目与执行机构来华工作会谈。
7.根据项目文件及经贸部的批文,负责组织各项目的出国考察培训的组团、出国前准备、护照、签证、考察后总结等工作。
8.负责组织接待经我管理局同意的与项目有关的联合国组织、执行机构、有关公司对项目的访问、参观、座谈。
9.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对外联络工作(包括来往函电、文件、及协助各项目主任就具体问题直接与执行机构联络)。
10.随时了解各项目的工作进程及工作中存在问题,及时与各有关部委及局内有关单位、项目主任协调,以保证项目的顺利执行。
11.协助各项目办理设备到货后的有关手续。

四、项目主任职责
1.在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领导下,根据有关规定及指示,组织落实完成受援单位承担的各项工作。
2.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及时向外事局总协调员和各专业公司负责人汇报和联系。
3.负责同执行机构商谈项目执行计划。
4.出席项目三方审评会议,作项目的工作报告,商谈工作计划、年度预算等。
5.负责处理项目日常外事往来文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