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严格招待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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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严格招待费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严格招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第17号)


2003-8-26 当涂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马鞍山市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严格招待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严格招待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率先垂范。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用公款大吃大喝是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行为,是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两个务必”的要求完全背道而驰的;充分认识规范招待费管理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密切党和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的重要措施。各级领导机关要把狠刹用公款大吃大喝歪风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各项规定;各级执纪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各项纪律。
二、要把规范公务招待作为严肃财经纪律的重要任务,健全制度,严格管理。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三员(审批、经办、承办人员)分离、三单(审批单、菜单、发票或收据)合一、严格标准、定期公布、实名登记、强化监督、违者必究”的要求,尽快制定招待费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调整和完善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接待标准,加强招待费管理和审核,从收、支两个渠道严把公款大吃大喝费用支出的关口,并做到管理有规范,监督有章法,查纠有依据,真正把公务招待的规范化工作落到实处。
三、要加强招待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要求,狠抓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务部门要协同有关单位认真组织规范公务招待的督查工作,并充分发挥各级国库支付中心(会计核算中心)的特殊功效。督查工作要坚持“四查四看”的原则,即:查定点饭店,看是否由公开招标确定;查原始票据,看审批程序是否规范;查明细帐目,看招待费标准执行和单列情况;查政务公开内容,看招待费是否定期公布。各单位应每半年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一次此项工作的实施和落实情况。对公款吃喝之风屡禁不止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当事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接受超标接待者,一经查实,要向其个人追缴超出的费用,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反审批程序或定点制度,擅自安排招待并报销费用的,违反规定在下属单位和企业报销招待费用开支的,以其他名义和方式转嫁或变相开支招待费的,除向报销人追缴所报费用外,经办财务人员和分管领导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又拒不纠正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实行责任追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规范公务招待工作的舆论监督作用。全市公务招待工作监督电话为:2366201 2366211。
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市财政局将在今年四季度对全市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县(区)、各部门、各单位的贯彻情况,请在8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市纪委、市监察局(送党风廉政建设室)。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政府办公室
2003年8月8日



马鞍山市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严格招待费管理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大源头治理用公款大吃大喝的工作力度,规范招待费开支行为,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开支范围
本办法所称招待费,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务活动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即接待上级机关、外省、市有关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来我市执行公务活动,以及本市有关业务单位执行公务活动等必需支付的合理的用餐费用。
第四条 开支标准
1、上级机关及外省市来人,提倡吃工作餐,严禁大吃大喝,铺张浪费。如确需宴请可在迎来、送往时各安排一次,宴请标准为省部以上机关来人,每人每餐不超过60-80元(含陪餐人员),外地来人每人每餐不超过40-60元(含陪餐人员),酒水费用不超过餐费的三分之一。其余时间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工作餐一律不安排酒水。
2、市直部门之间工作交往和区、县来人,原则上不安排招待。如确因工作需要,一律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工作餐一律不安排酒水。
3、陪餐人员根据来人单位对口陪同,一般控制在2人以下,确因工作需要原则上不超过4人。
第五条 招待费开支审批程序
1、公务接待必须实名登记,严格审批。由承办部门如实填写《公务接待呈批单》和《公务接待通知单》,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主管公务接待的负责人审批。
2、承办部门凭《公务接待通知单》(加盖单位公章)到接待饭店安排接待。
3、承办部门凭《公务接待呈批单》、原始菜单、接待饭店餐饮发票(简称“三单”)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条 列支及监督管理
1、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将招待经费开支情况在本单位政务公开栏公布。公布内容应包括公务接待费支出总额、用餐费支出总额、接待来客的批次和人数、同比上升或下降的数额及原因,每季度公布1次,并同时报送市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自觉接受单位民主理财小组及内部干部职工的评议、监督。
2、公务招待一律定点进行。单位自有的宾馆、招待所、食堂也可作为本单位公务接待的定点。公务招待定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具体招标办法由政府采购中心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定点饭店原则上每年招标一次,定点招待饭店确定后,每个单位可自行选择3-4家。公务招待必须在定点饭店进行,凡定点之外的同城餐饮发票,一律不准报销。
3、公务招待的餐饮费用在报销入帐时,其会计凭证必须做到公务接待呈批单、原始菜单和正式餐饮发票三张单据齐全。对违反“三单合一”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超过标准的,财务部门只能按照标准予以报销。各单位的招待费必须当日结算,当月结清。
4、招待费应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在“招待费”科目中单独列支。不得将招待经费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也不得将其他费用支出项目列入“招待费”科目。严禁将招待经费列入单位自有宾馆、招待所、食堂的成本。
5、各单位应加强招待经费管理。各类会议的餐饮费应列入会议费用,为准确掌握招待费及餐饮费用开支情况,必须将住宿补贴费用和餐饮费用分别入帐,分别统计。
6、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将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公务招待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一经查实,将按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严格招待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纪发[2003]15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附则
1、县(区)、市直各单位可在本办法制定的标准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实施办法,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实施办法在本单位公布,同时报市纪检监察机关及财政部门备案。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据此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2、本办法如与国家今后出台的有关规定标准不一致,以国家规定标准为准。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公务接待呈批单》(式样)
2、《公务接待通知单》(式样)




附件1:

单位公务接待呈批单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要来宾单位、姓名、职务
随行人员人数
主陪姓名、职务及陪客人数
公务内容
就餐时间 早( 次)中( 次)晚( 次)
就餐标准
就餐总金额
就餐地点
经办人
接待部门负责人意见
财务部门审核意见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备注

附件2:

单位公务接待通知单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就餐时间 早( 次)中( 次)晚( 次)
就餐标准
就餐总金额
就餐地点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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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近一段时期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随着夏季的来临,人们的社会、生产活动增加,进一步加大了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以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疟疾、乙型脑炎等为重点的鼠传疾病和虫媒传染病以及肝炎、结核、血吸虫病、麻疹等重点传染病疫情发生和传播的机会。在部分艾滋病流行的重点地区,面临着降低艾滋病病人病死率的艰巨任务。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扩散与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的稳定,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地在集中精力抓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控制工作的同时,应统筹安排,做好控制其它传染病的工作: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落实各项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措施。要充分认识防治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和反复性,克服麻痹思想和畏难情绪,紧紧抓住防治机遇,牢牢把握防治工作的主动权,尤其要抓好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防止疫情向农村地区的扩散。
二、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和饮水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卫生监督覆盖面,严格防止群体性聚餐引起的食源性霍乱暴发。要充分总结以往对传染病及此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控制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加强对各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导工作,及时发现薄弱环节,解决存在的问题,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传染病疫情监测工作。做好重点传染病的疫情分析和预测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特别要加强对建设工地、学校、农贸市场及流动人口聚集地的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加以控制,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蔓延,疫情发生相邻地区要建立省际、县际间疫情监测联防,及时通报疫情,协调防病工作。
四、要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确保疫情报告渠道的畅通。对重大疫情、不明原因疾病和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报告卫生部。对不按规定报告疫情并造成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五、针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特点和临床表现,加强对各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防治水平,特别应注意提高与其它有发热症状的传染病的鉴别诊断水平,避免因漏诊或误诊所造成的疫病传播,同时,要加强发热门诊的规范化管理。
六、各地要根据重点传染病的流行特点,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各项防治措施的组织和落实工作。加强鼠疫疫情监测工作,发现鼠间疫情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疫情扩散和发生人间疫情;建立健全腹泻病门诊,早期发现霍乱病人和带菌者;不断提高结核病的发现率,推广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覆盖面;对急性血吸虫病的控制,要提前做好药品贮备,加强对人畜传染源的管理,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和家畜血吸虫病实施积极有效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和干预工作,在艾滋病病人高度集中的重点地区,要开展有效的救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病死率;制定有效防治预案,预防和控制疟疾的暴发。
七、要狠抓计划免疫工作不放松,防止出现计划免疫空白人群,有效控制计划免疫针对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在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地区,应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合理调整安排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工作。凡因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而暂停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分配给附近医疗单位或社区卫生服务部门承担。各预防接种单位应适当增加接种门诊的开设频次,安排好应种儿童的预防接种时间,不得进行群体接种,避免儿童及家长聚集。要严格按照《计划免疫管理技术规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开展预防接种工作,严防医院内交叉感染。
中西部省份以及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应重点抓好脊髓灰质炎、麻疹等疫苗的接种工作。对甲肝、乙脑等疫苗针对传染病也要加强监测,密切注意流行态势,对可能发生局部暴发流行的地区,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由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相关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
八、大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充分利用此次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健康宣传的强大声势,使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传染病防治的知识,改变不良的卫生习惯,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抓好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积极开展健康宣传工作的同时,联合环境保护、市容管理等部门,依据环境保护、市容卫生等法律法规,加大对不良卫生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力度。
九、认真做好救灾防病应急处理的各项准备工作。夏秋季节是各种自然灾害的频发季节,各地要及早做好救灾防病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全国救灾防病预案》,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完善救灾防病预案,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紧急疫情的能力,切实保证大灾后无大疫。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粮办展[2012]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国家粮食储备局成都粮食储藏科学研究所、国家粮食储备局郑州科学研究设计院、无锡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粮食储备局西安油脂科学研究设计院、国家粮食储备局武汉科学研究设计院、河南工业大学、武汉工业学院、南京财经大学,各省粮食科研院所、有关大学及科研单位,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有关企业和企业研发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按照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科技项目管理的要求,结合粮食科技项目管理的实际,国家粮食局编制了《粮食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粮食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细则》相关规定,按期报送项目实施进度,我局将按照《细则》规定开展项目检查和督导。

  二、《细则》试行期间,我局将密切跟踪使用效果。各单位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与我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联系。

  三、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国家粮食局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评审管理细则》(国粮办展[2009]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粮食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粮食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粮食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和《粮食科技“十二五”发展规划》,加强粮食科技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据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科技法规以及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科技经费及项目承担法人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是由国家粮食局管理实施的国家科技计划及粮食行业有关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包括:国家粮食局直属科研机构及事业单位、与国家粮食局共建的大专院校、粮食流通与加工领域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粮食局批复的工程技术中心、国家粮食局重点实验室、省级粮食科研院所、粮食企业及其他承担粮食领域科研创新和粮食科技项目的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责任
   第三条 国家粮食局为粮食科技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征集需求、编写规划、推荐或立项,并承担项目实施过程监督管理、成果管理及奖励管理等。
   第四条 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均可按照指南要求申报并承担粮食科技项目。国家粮食局直属科研机构及事业单位、与地方共建的大专院校、国家粮食局批复的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及承担管理的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可直接向国家粮食局申报;其他粮食行业科研单位需通过所在地的省级粮食局申报,行业外的企事业单位通过所在地的省级粮食局或上级部门申报。
   第五条 申报主体的法人单位应具有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原则上承担过粮食领域国家级主体科技计划项目,近三年内没有科研诚信的不良记录,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具有一定的经费配套能力(公益性科研院所大学原则不要求配套经费)。首次申报承担粮食科技项目的单位应该具有一定数量的粮食相关专业研究人员(副研究员以上不少于5名)和技术基础(粮食领域专利3项以上)。
   第六条 申报的法人单位要协调组织本单位以及相关合作单位的优势科研力量共同参与。鼓励组织开放式的研究团队,吸收高水平的非粮食行业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参加科技研发。原则上一个项目中,非粮食行业的单位数不低于参加单位总数的40%。每个备选项目的联合申请单位不得超过4家(不接受以个人名义的申请)。
   第七条 参与课题研究的各法人单位应在课题牵头单位的组织下,签订标准格式的任务合同,明确参加的研究任务内容和资金数额。课题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研究内容和参与单位。
   第八条 参与课题研究的各法人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落实各项研究条件,加强过程管理,保证研究任务能够按时完成。实施期内每年及时编制和报送年度财务决算。优先考虑企业承担有明确产品目标需求和产业化前景的示范、转化和产业化类项目,企业配套资金投入不低于总预算的50%。
   第九条 为了促进行业内外优势互补、强强联合攻关,每个法人单位原则上只能在同一项目中牵头1个课题,同一课题中,最多牵头2个独立研究内容(即子课题);在同一项目中,同一单位牵头的独立研究内容(子课题)数原则上不超过4个;每个课题的参与单位原则上不超过6家。
   第十条 项目(课题)各承担单位法人,负责组织本单位的项目申报立项、预算编制,协调支撑项目组织实施和结题验收,审核和监督经费使用,推动成果应用推广和产业化。各参与项目实施单位均应充分尊重科研人员科研自主权,合理安排工作,合理分配资源,保证科研人员的时间投入,有效运用奖惩措施,充分保护、调动和发挥科研人员积极性。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负责人一般需要具备副高级(含)以上职称,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主持过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或作为主要承担人员参与国家科技主体计划课题研究,没有科研诚信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不得在同期其他国家支撑计划等主体项目中再担任课题负责人,以保证研究时间;同一研究人员在国家主体科技计划同期研究中,牵头、参与研究的独立研究内容(即子课题)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已承担国家主体计划课题的负责人,在通过验收前不得再牵头承担新的课题。
第三章 需求征集及备选项目
   第十三条 国家粮食局根据行业发展实际,结合征集的行业需求制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明确粮食科技发展目标、原则和重点任务。根据行业科技规划,面向全社会征集备选项目。所有备选项目(课题)均需按照要求形成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档,报送国家粮食局备案。
   第十四条 国家粮食局组织专家对备选项目进行评审。凡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成为粮食行业备选项目。
   第十五条 国家粮食局对备选项目按国家共性关键技术(国家需求)、粮食产业基础和公益及重大应用技术(行业需求)、行业产业发展实用技术(市场需求)三个大类分类,择机推荐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及产业化项目。行业科技项目原则上来源于备选项目库。国家粮食局在备选项目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根据相关指南要求和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征集。
   第十六条 国家粮食局负责建立和管理粮食科技评审专家库,对评审专家动态更新并实施信用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粮食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创新性、实用性、适用性为出发点,召集行业专家进行项目评审。专家评审采取会审或网上函审的方式,由7~15名(总数为奇数)专家组成专家组,采取专家独立评审独立打分,最终由主审专家汇总提出专家评审意见的形式评审项目。评审专家的选择考虑回避本单位、合作者、师生和亲属等关系,专家组组成结构遵循业内外并举、管理和研究及应用岗位兼顾的原则。
第四章 项目分类管理
第一节 支撑计划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粮食局根据科技主管部门的项目指南或通知要求,组织入库备选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备选项目的内容起草项目建议书,并推荐为国家支撑计划候选项目。
   第十九条 国家粮食局按照科技主管部门的意见开展国家计划项目立项准备工作,并委托科技部建议的实施优势科研单位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概算的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执笔专家所在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牵头单位,并作为项目实施协调单位,受国家粮食局委托执行协调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通过后,国家粮食局组织专家研究提出课题任务分解意见,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对不符合创新方向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明确课题任务分解。
   第二十一条 各课题经费额度按科技主管部门入库预算及批复意见执行。各课题承担单位的研究经费额度由课题概算科目加和形成,经第三方财务专家审查后提交科技主管部门,国家粮食局负责课题预算转报。
   第二十二条 由国家粮食局推荐的备选项目(含项目的部分内容)或有关粮食类备选项目启动后,有关承担单位应将项目、课题的立项情况和签订的任务书及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国家粮食局根据科技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和批准的预算组织签订课题任务书。负责项目(课题)的总体协调、过程监督及验收。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科技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年度实施报告。
   第二十四条 课题牵头的法人单位为课题协调单位,要根据项目(课题)合同书要求,落实各项研究任务和经费分配,同时根据实际需求,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课题工作会,全面负责课题的进度、质量、资金及人员管理。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季度报告、中期检查报告、课题年度报告及验收申请报告,就执行情况和经费到位及使用等情况作出说明。年度报告应于每年11月1日前上报国家粮食局。
   第二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负责课题研究的具体管理,落实课题各参与单位及参加人员的任务分工及经费安排,执行课题实施方案,对研究任务负总责。
   第二十六条 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课题牵头单位及时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行文报告。课题实施过程中研究任务原则上不予调整,对课题的研究内容、经费预算和主要研究人员变动等事项,由承担单位在认真论证的基础上向国家粮食局行函提出调整建议,国家粮食局报科技主管部门核准后,按核准意见调整。
    第二节 政策引导类项目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策引导类项目为科技主管部门规定并由国家粮食局推荐的火炬、软科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及科研院所技术开发项目。
   第二十八条 火炬项目、软科学项目根据科技主管部门的要求,由项目备选库形成,也可面向粮食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征集。科研院所开发专项、农转资金项目面向粮食行业转制中央科研院所征集。经专家评审后,发文推荐项目申请。
   第二十九条 火炬面上计划项目所依据成果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申请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企业资信和较好成果转化能力和生产规模,有关申请材料规范。经国家粮食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推荐。
   第三十条 火炬面上计划执行期间,须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软科学重点项目必须符合行业发展战略,围绕行业发展热点,由行业主管领导主持。软科学面上项目的选题需围绕行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经国家粮食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推荐。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复下达后,国家粮食局组织软科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签订的任务书报科技主管部门的同时,国家粮食局进行备案。火炬计划项目批复后由国家粮食局将证书发放立项单位。院所技术开发项目批复后,承担单位将立项文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国家粮食局负责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实行中期监理。科研院所技术开发专项项目于每年12月1日前报送年度总结。
第三节 国家863、973专项计划项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粮食局根据科技主管部门要求,根据规划和征集的需求,结合备选项目库,提出粮食行业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项目和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863)项目的需求。
   第三十五条 根据科技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相关指南组织优势单位提出基础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协助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863)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节 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粮食局按照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南,依托备选项目库,选择产业前景明显、技术引导作用突出的项目,有针对性地推荐高技术产业化专项项目。项目突出以企业为创新主体。
   第三十七条 在备选项目库不能满足要求时,进行专门的专项征集。
   第三十八条 按照科技主管部门批复,国家粮食局组织立项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可研报告,经专家审核后备案。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按要求报送项目建设情况。每年10月1日前上报建设进度报告。国家粮食局定期对高技术产业化专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根据建设单位建设进度情况,向科技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报告。
   第四十条 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如需调整应按照要求上报变更申请报告,报送国家粮食局和科技主管部门。待科技主管部门批复后予以调整。如未批复,则按照原计划建设。项目完成后,国家粮食局组织专家验收。
   第五节 行业公益性项目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粮食局根据行业发展方向和目标,在备选项目库选择适合的项目提出启动项目建议方案。经管理咨询委员会审议通过和科技部审核查重,并报局党组批准后作为行业科技项目启动。
   第四十二条 国家粮食局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细化各研究课题预算,并组织相关单位提出细化预算,完善实施方案。
   第四十三条 国家粮食局按照科技主管部门的批复,与项目实施牵头单位签订课题研究任务书,并按照有关管理要求执行年度监督检查工作,对项目研究进度和成果进行评估。
第六节 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家粮食局根据行业需求或主管部门的指南,向行业有关单位征集国家或国家粮食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建议。
   第四十五条 国家粮食局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对候选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未通过的项目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十六条 国家粮食局组织对申请项目的专家评审。有关专家在现场考察,会审评议后,提出考评结果。国家粮食局根据专家评审结论,开展项目推荐或项目批复。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计划落实建设条件,每年12月1日前报送建设进度报告。国家粮食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现场考核。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八条 研究任务承担单位是研究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国家粮食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国粮财[2005]184号)要求,认真行使经费管理、审核和监督权,对本单位使用、外拨课题经费情况实行有效监管。将课题管理与经费管理紧密结合,加强财务核算和内部审核。
   第四十九条 各类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课题)预算核定的金额,与合作单位共同安排好间接费用支出,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不得以任何方式在直接费用中重复提取、分摊、列支属于间接费用范围的支出。
   第五十条 各类课题经费在批复后一般不得调整。预算总额不变,研究单位之间的费用调整需由承担单位行文申请,报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预算总额发生变化需在变化前1个月正式行文申请,财政部批准同意后变更。如未获批准,仍执行原批预算。支撑计划、行业专项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等预算的调整,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情况自主调整。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一般不予调增,但可调减用于其他方面。间接费用原则上不得调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审批,由科技主管部门确认。课题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不得变相转拨经费。
   第五十一条 支撑计划、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的课题承担单位要按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课题财务验收通过后,开展课题业务验收。课题承担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完成并符合要求后,开展课题财务验收。承担单位要及时落实和整改项目(课题)经费审计和检查验收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二条 专家评审(咨询)费用可申请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会议评审的专家评审(咨询)费开支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天。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天。专家费不得支付给课题参与人员和课题管理人员。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五十三条 按照课题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期限,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需按照要求认真总结任务实施情况,汇总取得成果,编写项目实施报告,及时开展课题业务验收。课题验收需在研究期满3个月内完成,不能按期验收的,需在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批复后执行。如无批复,须按原研究计划执行。
   第五十四条 课题业务验收由国家粮食局组织(973、863项目及支撑计划项目由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火炬计划由实施单位形成研究报告报送国家粮食局),按照项目验收要求,采用专家现场验收方式开展,验收专家按专业和属地相近选择,专家人数7~13人(总数为奇数)。
   第五十五条 验收专家费标准按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费用由课题预算支出。课题任务完成超过85%的项目允许通过验收,低于85%完成程度的,除有特殊原因外,视为不合格。
   第五十六条 国家粮食局将建立项目承担单位信用制度,对承担项目完成情况进行信用考核。信用考核存在问题的单位,不得承担国家粮食局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
   第五十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完成验收后2个月内须完成验收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装订好的纸质验收材料及电子版验收材料同时上报组织单位。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上报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与验收材料一并归档。
   第五十八条 国家粮食局对粮食科技项目实行验收后评估及责任追究。对于拒不履行项目(课题)任务书中的约定责任造成一定损失,以及违规操作甚至存在科研不端行为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取消或建议上级撤消项目(课题)直至取消其1-3年项目申报资格的处罚措施。并对参与计划管理和实施的人员,追究其相应责任。对于在承担农转资金项目和院所开发专项等年度性项目中连续二次不能完全完成任务指标的单位,给予暂停一年申请资格的处罚。
   第七章 成果及登记管理
   第五十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在验收后3个月内,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的有关要求,完成科技成果登记材料报送工作。
   第六十条 登记的科技成果向社会公示,并向成果完成人颁发成果登记证书。非国家粮食局组织的粮食类科研成果,在经有关省级科研部门或学会验收或鉴定后,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也可进行国家粮食局的成果登记。
   第六十一条 承担单位对课题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科研成果应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八章 科技成果奖励
   第六十二条 鼓励在国家科技计划和粮食行业科技项目成果的基础上,申报行业学会和国家科技奖励。鼓励青年科技人员申报科技奖励。
   第六十三条 鼓励企业创新成果申报国家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
   第六十四条 国家粮食局重点推荐推广效益好,创新能力强,已经熟化3年以上的项目申报国家有关科技奖励。优先推荐对粮食行业产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和创造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成果为国家科技奖励候选项目。获得粮油学会一等奖以上的项目可作为国家粮食局向国家推荐国家科技奖励的候选项目。
   第六十五条 申请奖励项目的授权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应为申报者或团队独有,且未在其他奖励项目中使用。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必须是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回答评审专家质询。
   第六十六条 国家粮食局推荐的国家奖励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完成在申报人单位的公示。国家粮食局推荐前将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完成公示,并推荐公示无异议的项目。
   第九章 统计及后评价
   第六十七条 建立粮食科技统计制度。各科研单位及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均须按要求完成相关统计工作,并报省级粮食行政部门。省级粮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
   第六十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含参与单位)需要按照要求完成科技项目跟踪调查工作,做好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和数据管理,及时提交汇总共享,做好课题实施后评价工作。
   第六十九条 国家粮食局组织开展粮食科技项目后评价,对五年规划期内实施的国家和行业科技项目的实施情况、效果进行评价,对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创新平台建设的发展及行业创新能力水平进行评价,形成发展报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