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定期定量补助工作切实解决在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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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定期定量补助工作切实解决在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定期定量补助工作切实解决在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沈阳、大连、哈尔滨、武汉、广州、重庆、西安市民政局、财政局:
一九七九年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后,各地对解决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困难问题很重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由于在乡复员军人中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越来越多,大多数地区的补助面偏窄,补助标准也偏低,因此,
当前还有相当一部分人的生活困难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在乡复员军人的关怀,促进安定团结,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把解决在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问题,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解决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困难,要从实际出发,有步骤有重点的解决问题。当前应首先解决因年老或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复员军人的温饱问题。然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
根据上述原则,下列对象应优先予以照顾:(1)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生活困难的;(2) 因病不能从事生产劳动而生活困难的;(3)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困难的;(4)在部队立功受奖、贡献较大,生活困难的。
二、当前解决在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问题的办法,应适当扩大定期定量补助面,提高补助标准。各地区补助面需要扩大多少,补助标准如何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确定,不要求全国统一标准,允许地区之间存在差别。补助的标准,一般是城镇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二十元,农
村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十五元。
调整补助标准和扩大补助面需要增加的经费,根据民政部、财政部(85)计16号通知规定,应由地方财政解决。鉴于所需经费数额较大,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数额,另行下达。各地要把补助经费集中用在经济贫困、在乡复员军人集中的地区和最困难的复员军人身上。
三、各地在进一步做好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工作同时,要继续搞好群众优待。对一部分生活困难,但本人和家属有劳动能力的在乡复员军人,要在“双扶”中优先扶持他们发展生产。对家庭经济情况较好,没有得到补助和不提高补助标准的在乡复员军人,要注意加强思想政治工
作,教育他们顾全大局,发扬互助友爱精神,避免争补助、闹待遇的现象发生。对已经享受补助的对象,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把清理出的补助费用于需要补助的对象身上。
各地接此通知后,应即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贯彻方案,组织实施。在贯彻过程中,要加强领导,督促检查,交流经验,争取今年对解决在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问题有较大的进展。各地要在年底以前写出专题总结,连同补助人数、补助标准、增加补助经费的情况,一并报告民政部、财
政部。



198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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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2002-03-12
国税发[2002]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促进各类集贸市场的健康发展,不断规范和强化各类集贸市场的税收征管,保护合法经营,打击偷税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3月开始至8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集贸市场的税收专项整治,并结合这次整治工作,着眼于集贸市场税收管理秩序的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集贸市场发展迅速,各类集贸市场在规模、数量、经营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于活跃城乡流通、改善人民生活、解决社会就业、增加财政收入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必须看到,市场税收征管工作明显滞后于市场发展速度,各类集贸市场税收漏洞依然不小,有的甚至成了“逃税特区”。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势必影响市场秩序,造成税收流失,进而在一定程序上,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是全国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规范和整顿税收秩序的重点之一,能否取得阶段性突破,对于规范经营行为,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尽管集贸市场的经营主体已呈多元化,但个体工商户无颖占了绝大多数,惟其如此,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实际上也就是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加强市场税收征管,维护市场税收秩序,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长期任务。众所周知,社会主义大市场应当是统一的、开放的市场,而不是分割的、封闭的市场。若是在集贸市场中采取低税负政策,相对于全国“无形市场”而言,就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破坏了“游戏规则”。为此,各级税务机关务必要把加强市场税收管理提高到关系市场经济命运和遵守WTO规则的高度加以认识,彻底摒弃地方保护主义,不折不扣地落实金人庆局长提出的“统一规范,全面整顿,积极引导,分类管理”的要求,把阶段性整治与规范日常征管有机结合,紧密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加强部门配合,精心组织部署,注意总结经验,有的放矢整改,实现专项整治的预期目标,进而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奠定坚实基础,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着统一性、开放性和法制化的方向迈进。
  二、抓住重点,扎实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这次检查的重点是: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以批发为主要经营形式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其他集贸市场中的经营大户。检查内容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不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的;二是建账业户发生设置虚假账户,账实不符,隐瞒收入,虚假申报等方面问题的;三是业户达到建账标准,不按规定建账的;四是发票的使用存在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五是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没有纳入税务管理的;六是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重点检查内容。具体要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2号)。
  三、大力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的工作。在集贸市场中,有一些业户不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游离税务管理之外,不履行纳税义务,不利于税务机关进行监控税源和户籍管理。对此,总局决定,结合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开展一次漏征漏管户尤其是个体工商户的清理工作。在清理过程中,各地税务机关要紧紧依靠工商、公安等有关方面的配合,国地税统一行动,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做好清理工作。并以此为基础,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防止漏征漏管的措施,特别是要引入信息化手段,加快部门信息交换,完善纳税户籍管理,强化税源有效监控。
  四、全面调整定额,提高业户的税负水平。在业户尚未实现全面建账之前,适时、适当地调整定额仍然是税收征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它对完成税收任务和实现公平税负起着积极作用。总局要求,对各类集贸市场以及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全面进行一次定额调整工作,进一步缩小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和业户实际经营额的差距,有效改变目前存在的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管理偏松的状况。在此基础上,要逐步加强定额管理,大力推行电脑核定定额的方法,通过计算机程序控制,把各项核定要素和参数程式化,改变长期以来人工核定定额的随意性,以适应集贸市场和个体税收管理的发展需要。
  五、加强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发票是业户进销货物情况的凭证,有效控制发票使用,对掌握业户经营情况起着重要作用。在集贸市场和所有个体工商户中,要积极开展发票有奖和发票查询活动,鼓励消费者向经营者索取发票和学习辨别真伪发票的方法,促使经营者开发票、开真票、真实开,进而使税务机关有效掌握业户的经营额。每个省都要先确定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同时,要贯彻“以票控税”的原则,在具备条件的市场和业户中可试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并制定与其配套的管理办法,建立监督机制,为全面推广税控收款机积累经验。
  六、坚持查账征收的方向不动摇,积极而又稳妥地继续开展建账工作。自1997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建账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有些地区,对建账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没有达到建账工作的进度要求。为此,总局进一步强调,各地要总结经验,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继续推进建账工作。要求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业户,要有计划、分步骤的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营事项,正确核算盈亏,进而实现纳税人如实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对应建账不建账或建假账的业户,要按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高核定征收。
  七、纠正地方擅自减免税政策。对一些地方政府擅自出台的市场减免税政策和口头指示税务机关降低业户定额的做法,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坚持原则,一是向地方政府宣传税收法律、法规;二是要坚决抵制;三是如实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对目前仍在执行的地方政府擅自出台的减免税政策,税务机关必须予以纠正,并将有关情况向省级税务机关报告,省级税务机关要分别上报省政府和税务总局。
  八、分类指导,综合治理。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市场的规模、经营特点和税收收入,划分不同的类型,对不同类型的集贸市场采取相应的管理形式,对于规模大、专业性强的市场,设置专门机构,合理配置人力,实行专管;对小型集贸市场在加强定额管理及巡回检查的基础上,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与此同时,加强部门配合,广泛借助社会力量,建立健全有效的防范机制,特别是要与工商、公安、街道办事处、市场管理组织等单位建立规范的合作关系,及时沟通信息,协同行动,综合治理。此外,要完善协税护税形式,发展协税积极分子,协助税务机关掌握业户经营变化情况,建立有效的协税护税网络。
  九、广泛进行纳税意识教育。必须看到,存在于市场的偷税现象与业户纳税意识低直接相关,进一步提高业户的纳税意识是税务机关的重要任务。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市场业户比较集中的特点,寓教于治,大张旗彭地开展税收与税法普及教育工作,使业户了解税法知识和税收征管程序,提高业户对税收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纳税自觉性。在宣传方法上,要力求通俗易懂、喜闻乐见,注重典型引导,对积极纳税的优秀人物和事迹要给予表扬,对典型偷税案例要给予曝光。并要以此为契机,把税收宣传融入日常税收征管之中,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使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更多更好地了解税收,理解税收,支持税收,从而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十、注重调查研究,加强信息沟通。今年是中央确定的“调查研究年”。各地要以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解剖市场税收,分行业、分经营规模、分商品大类摸清底数,分别测算出毛利率、纯利率,为促进建账、核准定额和规范管理打下基础。与此同时,在整治工作期间,要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每一阶段工作结束,都要以简报形式上报总局,遇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9月15日前要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同时还要就清理漏征漏管户、调整纳税定额、业户建账等工作提交专题报告。

  附件:1、集贸市场清理漏征漏管户情况统计表
  2、集贸市场调整业户定额统计表
  3、集贸市场业户建账情况统计表

  二OO二年三月十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体改办 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体改办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卫生部
           (二00一年五月八日)

  农村卫生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要内容,是保障广大农民健康,保护农业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点。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具有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功能的农村卫生服和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现就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落实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发展农村初级保健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随着农村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初级卫生保健水平。要制定分阶段实施方案,统筹安排人力、物力和财力,重点控制传染病、地方病,预防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做好基本医疗服务、妇幼保健、老年保健、改水改厕等工作;积极推进“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普及医药科学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改革卫生管理体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对农村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合理安排农村卫生机构的布局,加强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人管理,制定服务规范,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取缔非法行医。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县卫生行政部门,积极做好本乡镇的卫生工作。
  农村卫生机构要以公有制为主导,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卫生机构的发展。根据各地区实际,乡镇卫生院可以由政府和集体投资举办,也可以合作经营。允许社会、个人投资举办医院和医疗诊所。村卫生室可以集体举办、村医联办,也可以个体承办。
  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指导与监管作用,提高乡村卫生组织的综合服务能力。’
  三、健全卫生服务网络
  要优化县(市)、乡、村卫生资源配置,调整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功能,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按照职能,突出服务重点,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预防保健为主;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计划生育为主。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农民实际需求,调整乡镇卫生院布局。鼓励县(市)、乡、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技术合作。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中,要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作用。
  县级卫生机构要贯彻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落实对农村卫生技术指导的责任,发挥培训农村卫生人才的作用。县级预防保健机构要把预防保健工作深入到农村基层;县级医疗机构要承担乡村卫生机构的转诊,解决农民危重、疑难病症的诊治;县级卫生行政执法机构要根据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原则,充实力量,加大巡回监督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加强对农村公共卫生的监督和对卫生机构的监管。
  乡镇卫生院要协助进行农村卫生执法工作。要坚持预防保健工作与医疗服务相结合,确保公共卫生工作的落实,提高基本医疗服务水平,尤其要增强产科、计划生育、急救等服务功能。在经济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可转向社区卫生服务职能。除乡中心卫生院之外,一般乡镇卫生院不向医院模式发展。
  要加强村卫生室建设,使之能够为农民提供安全、方便的常见伤病诊治服务,并承担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任务。
  四、推进乡镇卫生院改革
  乡镇卫生院要建立权责明确、民主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激励的运行机制。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县或更大范围内招聘作风好、懂技术、善管理的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优秀人才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适当提高其待遇并将其工资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列入财政预算。要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对不称职的乡镇卫生院长予以解聘。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卫生院长负责制。
  乡镇卫生院要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管理和财务管理,引入竞争机制,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收费透明度,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全面实行聘用制,因事设岗,按岗聘人,竞争上岗,严格内部考核制度,采取激励机制,使人员收入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挂钩。
  五、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素质
  要加快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结构的调整。各地区要制定规划,加强对乡镇卫生院院长管理技能的培训和卫生技术人员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的培训。乡镇卫生院医生在3至5年内达不到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要转岗分流。要严格控制乡镇卫生院内非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对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有计划地清退。要加强对现有乡村医生的学历教育,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力争用10年时间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完成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中,要加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凡毕业后自愿到农村服务的医学院校本科以上学生,可优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凡赴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服务的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要改善农村卫生人员的生活、工作环境,实行鼓励卫生人员到农村基层服务的政策和措施,引导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要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职称之前到农村卫生机构履务满规定年限的制度。
  六、完善卫生经济政策 
  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规范政府对农村卫生事业补助的范围和方式,并随着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和增加,调整卫生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农村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安排。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需要,安排—定的农村卫生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的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基础卫生设施条件改善、人才培养等工作。同时,动员社会广泛筹措资金,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乡镇卫生机构上划到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经上划到县级财政。对政府举办的定额和定项补助。定额补助主要包括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和地方病控制、健康教育和贫困地区基本医疗服务。定额制定的依据为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状况、居民收入情况、服务人口、服务面积、服务数量等。定项补助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离退休人员费用。对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的补助,根据开展工作需要、项目论证结果和国家规定程序合理安排,对乡镇卫生院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按国家规定给予专项补助。对村级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补助按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对民办公助卫生机构给予适当补助。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价格的监管。农村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向农村卫生机构和村个体医生乱收费。
  七、加强药品供应与使用的管理
  要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方便农民购药。支持、鼓励大中型批发企业兼并、改造地(市)、县(市)批发企业为地区基层配送中心。支持、鼓励向农村发展药品连锁经营。促进农村卫生机构集中采购药品,也可通过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由乡镇卫生院为乡村医生统一代购药品。
  要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交易和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保障农民用药安全。
  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乡村卫生工作职能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范用药行为。村卫生室和乡村个体诊所除可经销由省级卫生、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外,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八、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引导,支持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建立适合农村经济状况的筹资机制和管理体制,并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民自我健康保障意识,从而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按照自愿量力、因地制宜、民办公助的原则,继续完善与发展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坚持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合作医疗的水平、形式可有所差别。有条件的地区,提倡以县(市)为单位实行大病统筹,帮助农民抵御个人和家庭难以承担的大病风险。
  九、重视做好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工作
  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并根据需要安排扶贫资金用于卫生扶贫。
  要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具体措施。采取换粮、改水或集体迁移等综合性措施,力争在5年内使危害严重的主要地方病得到基本控制。
  要坚持东部支援西部、城市支援农村的做法。卫生行政部门在组织全国卫生系统对口支援活动中,要优先安排对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员培训、技术和管理指导、巡回医疗、设备支援等,并使之制度化。在政府组织的卫生支农中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派出地区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要积极沟通和联系社会各方面力量,多形式、多渠道支援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在做好少数民族地区卫生工作中,要注重发挥民族医药的作用。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指导意见提出的要求,统一思想,锐意改革,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并认真组织和落实各项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实行分类指导,促进农村卫生的改革与发展,开创我国农村卫生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