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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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及时处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简签订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各类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 县(市、区)、乡(镇)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以下简称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对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审理合同纠纷,应遵循先调解、后裁决的原则,并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审理合同纠纷,应以事实为依据,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管辖与参与人
第七条 合同纠纷案件由发包方所在地乡(镇)仲裁委员会管辖;乡(镇)仲裁委员会对标的较大、案情复杂的合同纠纷,认为需要由县级仲裁委员会办理的,可以报请县级仲裁委员会办理。
合同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到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 发生合同纠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和承包者是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完善的地方,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主要负责人和承包者是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第九条 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代为参与案件的处理。委托他人代理,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他人代理后,当事人参与纠纷处理的资格不变。
第十条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答辨、反请求和变更请求;
(二)委托律师和他人代为参与处理;
(三)申请回避;
(四)申请保全措施;
(五)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
(六)陈述案情,提供证据;
(七)履行调解书或仲裁裁决。

第三章 仲裁组织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经过考核后,并持有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仲裁员证书,方可取得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职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在执行职务时,原单位应给予支持。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办理合同纠纷案件,由仲裁员2名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1名组成仲裁庭进行。
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指定1名仲裁员主持调解和仲裁。
第十四条 仲裁庭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并将决定告诉当事人。
仲裁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公正裁决。
第十五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一)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的;
(二)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三)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四章 证 据
第十六条 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记录。
第十七条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能作为定案根据。
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需要技术鉴定的事项,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受委托单位应依照委托事项,鉴定标准出具鉴定报告。
现场勘察或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应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
第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有权向有关单位或公民调查取证。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九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侵权人愿意承担侵权责任的不受时效限制。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承包合同中有仲裁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
(二)申请人必须是与合同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五)未超过申请时效;
(六)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写明: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或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申请人签名、盖章、申请日期。
第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5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应以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和仲裁通知书发到被申请方;被申请方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在7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申请人数提交副本)和有关证据,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和当事人身份证明,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答辩书
后及时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申请人。
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六章 调解和仲裁
第二十四条 调处合同纠纷案件前,仲裁员必须认真审阅申请书、答辩书,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第二十五条 为避免造成财产损失,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对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作出保全措施的裁定,先行恢复生产,然后解决合同纠纷。
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纠纷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应在自愿和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可以由仲裁员1人主持,也可以由仲裁庭主持。
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二十七条 调解成立,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当事人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愿通过调解解决或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仲裁庭应
当及时进行裁决。
第二十八条 仲裁庭应在开庭前5日内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作缺席裁决。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开庭时,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仲裁庭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论,出示有关证据。辩论结束后,仲裁庭应当依申请人、被申请人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然后由仲裁庭评议后裁决。
第三十条 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应将案件处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代理人、证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二条 仲裁结果应制作仲裁决定书。仲裁决定书应写明: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人代表或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争议事实;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或政策;
(四)裁决结果和仲裁费用的负担办法;
(五)裁决日期。
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三条 仲裁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
仲裁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农业厅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河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9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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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安[2010]227号


为促进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行业科学发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步伐,实现安全发展、清洁发展、节约发展,现就民爆行业技术发展方向、技术发展目标及限制和淘汰技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安全生产为核心,通过提升技术标准及准入条件,限制落后技术,淘汰落后产能,加快信息化技术与民爆生产技术的融合,推动民爆行业技术进步。

二、技术发展方向

(一)鼓励开发应用安全环保、节能低耗、性能优良的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

发展安全环保型工业炸药及其制品,无雷管感度、散装或大直径包装工业炸药产品,胶状乳化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及重铵油炸药。

采用液体硝酸铵代替固体硝酸铵制备工业炸药,利用再生材料等制作工业炸药包装物,小直径包装炸药采用复合塑料膜或再生塑料筒包装。

工业雷管向安全可靠、高精度、智能型、环保型方向发展,电雷管向导爆管雷管方向发展。研制电子雷管及智能起爆系统。

工业导爆索向安全可靠、环保型、系列化方向发展。研制柔性、防滑导爆索。

(二)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改造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加快现有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

工业炸药生产方式由固定生产线向现场混装作业方式发展,研制应用井下现场混装作业方式,炸药制品采用连续化、自动化生产方式。

工业雷管产品组件生产向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清洁化、本质安全化方向发展。

危险作业工序无人操作,最大限度减少在线存药量和固定作业人员。

(三)加强原材料、半成品质量控制,提高工艺、装备可靠性,完善生产在线检测手段,采用先进的成品检验方式,提高产品技术指标的精确性和可靠性。

三、政策措施

(一)各级民爆主管部门对符合技术发展方向、达到技术发展目标的单位给予支持;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方面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采用国外先进技术及安全标准,提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水平及技术准入门槛。

(三)生产线新建、改造项目,2012年1月1日起应达到一期技术发展目标,2014年1月1日起应达到二期技术发展目标,2016年1月1日起应达到三期技术发展目标。

(四)限制技术不得销售或转让,不得应用于生产线新建及改造;现有生产线在限期内含有限制技术之一的,列入《技术落后生产线名单》并限量生产。

(五)淘汰技术不得使用,现有生产线到规定时限时含有淘汰技术之一的,停产整改或拆除。
附件:民爆行业技术发展目标及限制和淘汰技术

民爆行业技术发展目标及限制和淘汰技术

一、发展方向

(一)工业炸药

1、研制应用本质安全、低能耗、小型化、环保型的专用设备。重点研制应用大产能、规格可调的全自动装药机,功率低、转速低、效率高、间隙大、容积小的乳化器和敏化机;

2、简化设备工艺布置,采用低压或无压工艺;

3、易燃易爆危险工序采用人机隔离、远程控制。

(二)工业雷管

1、研制应用高安全、无污染物排放、产品爆炸后无重金属污染的主装药、起爆药、点火药、延期药剂,点火同步、稳定、可靠的电引火元件,高精度、高可靠性的延期元件,抗拉强度高、环境适用性好的复合型导爆管;

2、研制应用雷管卡中腰、卡口、检查、编码等工序人机隔离的连续化、自动化设备,延期药自动装药设备,延期体高效、精确切断设备,电引火元件打把、注塞、对焊等工序的高效、自动专用设备,复合型、高强度导爆管拉制、分切、捆把、封口等工序的高效、自动专用设备,排管壳、排延期元件、排加强帽等工序的机械设备;

3、研制应用药剂添加工序在线自动监控技术。

二、发展目标

一期目标

(一)工业炸药

1、制药工序每小时产能不小于3.5吨;

2、制药、装药、包装装箱工序实现连续化、自动化生产;除原料配制外,制药工序无固定操作人员;

3、制药工房与装药包装工房分建时,采用自动输送炸药方式,且有可靠防传爆设施;

4、胶状乳化炸药产品配方中的含水量>9%;

5、现场混装车载乳化基质符合《危险货物运输 爆炸品认可、分项程序及配装要求》(GB 14371)或等同采用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8系列试验危险性分项判定标准;

6、危险作业场所实现远程视频监控;

7、生产平均综合能耗达到行业标准要求;

8、冷却水采用循环工艺,废水回收使用。

(二)工业雷管

1、电雷管全电阻极差<1.0Ω(钢芯脚线长度2m);

2、普通型工业雷管抗水性能达到0.01MPa,4h;

3、点火药、起爆药等火工药剂干燥工序采用真空干燥器、防爆型水浴烘箱等安全性好的烘干设备;

4、电引火元件制造工序采用机械化、连续化焊桥丝技术设备、自动化干燥工艺设备;

5、延期元件制造工序采用自动装药工艺设备;

6、雷管装填药工序采用人机隔离、自动添加药、自动在线检测、自动剔除废品、自动安全报警、自动安全联锁、可靠防止工序间殉爆的连续化工艺技术;

7、雷管装配工序间产品自动传输时,有可靠的防殉爆措施;

8、导爆管制造工序中加药装置有可靠的防爆设施;

9、起爆药制造废水排放达到《兵器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火工药剂》(GB14470.2)。

(三)导爆索

1、涂塑工序有自动安全联锁装置及隔爆措施;

2、制索工序有药量在线检测、自动联锁保护装置;

(四)工业雷管和导爆索装箱产品下线生产数据在线采集、及时传输。

二期目标

在全面达到一期目标的基础上,同时达到:

(一)工业炸药

1、胶状乳化炸药生产线(除原料配制外,以下同),现场操作人员不超过9人;粉状炸药生产线现场操作人员不超过15人;

2、小直径粉状炸药装药机装药效率不低于1000kg/h。

(二)工业雷管

1、产品安全性能达到国际同期先进水平(雷管抗撞击性能、弯折感度等安全指标等同采用瑞典标准《电雷管》(sen990701));

2、电雷管脚线绝缘电压达到5000V;

3、普通型(电感度)电雷管最大不发火电流≥0.25A;

4、起爆药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工序(不含传送)实现人机隔离控制;

5、雷管装配工序间产品自动传输,且有可靠的防殉爆措施;

6、导爆管生产在线药量自动监控、自动剔除;产品自动分切、自动捆把、自动封口。

(三)装箱产品下线生产数据自动采集、及时传输。

三期目标

在全面达到二期目标的基础上,同时达到:

(一)胶状乳化炸药生产线现场操作人员不大于5人;粉状炸药生产线现场操作人员不大于9人。

(二)雷管主要技术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限制技术

(一)自2010年6月1日起,限制:

1、乳化器出药温度大于130℃的乳化工艺;

2、采用传统轮碾方式的工业炸药制药工艺;

3、小直径含水炸药装药效率低于1200kg/h、小直径粉状炸药装药效率低于800kg/h的装药机;

4、爆炸后有毒气体含量大于50L/Kg,有雷管感度的井工型包装炸药及生产技术;

5、制索工序采用观察窗监视的导爆索生产方式;

6、涂塑工序无安全联锁装置及隔爆措施的导爆索生产方式;

7、制索工序无药量在线检测、自动联锁保护装置的导爆索生产方式;

8、有固定操作人员的场所,噪声超过85分贝以上的生产设备。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限制:

1、全电阻极差>1.0Ω的电雷管(钢芯脚线长度2m)生产技术;

2、装箱产品下线未实现生产数据在线采集、及时传输的雷管和导爆索生产线。

(三)自2014年1月1日起,限制:

1、雷管装填工序未实现人机隔离的生产技术;

2、雷管卡口、检查工序间需人工传送产品的生产工艺;

3、现有生产线未达到一期技术发展目标的生产技术;

4、装箱产品生产数据不能实现自动采集、及时传输的生产线。

(四)自2015年1月1 日起,限制:

1、爆炸后有毒气体含量大于50L/Kg,有雷管感度的非井工型包装炸药及生产技术;

2、现场人工控制的水胶炸药甲胺中和工艺。

四、淘汰技术

(一)自2010年6月1日起,淘汰:

1、密闭式包装型乳化炸药基质冷却机;

2、密闭式包装型乳化炸药低温敏化机;

3、小直径手工单头炸药装药机;

4、轴承包覆在药剂中的混药、输送等炸药设备;

5、起爆药干燥工序采用蒸汽烘房干燥的工艺;

6、延期元件(体)制造工序采用手工装药的工艺;

7、雷管装填、装配工序及工序间的传输无可靠防殉爆措施的工艺;

8、导爆管制造工序加药装置无可靠防爆设施的生产线。

(二)自2010年11月1日起,淘汰危险作业场所未实现远程视频监视的工业炸药和工业雷管生产线。

(三)自2011年7月1日起,淘汰危险作业场所未实现远程视频监视的导爆索生产线。

(四)自2012年1月1日起,淘汰:

1、采用传统轮碾方式的炸药制药工艺;

2、起爆药生产废水达不到《兵器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火工药剂》(GB14470.2)要求排放的生产工艺。

(五)自2014年1月1日起,淘汰:

1、乳化器出药温度大于130℃的乳化工艺;

2、小直径含水炸药装药效率低于1200kg/h、小直径粉状炸药装药效率低于800kg/h的装药机;

3、有固定操作人员的场所,噪声超过85分贝以上的炸药设备;

4、全电阻极差>1.5Ω的电雷管(钢芯脚线长度2m)生产技术;

5、装箱产品下线未实现生产数据在线采集、及时传输的生产线;

6、工序间无可靠防传爆措施的导爆索生产线;

7、制索工序无药量在线检测、自动联锁保护装置的导爆索生产线。

(六)自2016年1月1日起,淘汰:

1、最大不发火电流<0.25A的普通型电雷管生产技术;

2、全电阻极差>1.0Ω的电雷管(钢芯脚线长度2m)生产技术;

3、雷管装填工序未实现人机隔离的生产技术;

4、雷管卡口、检查工序间需人工传送产品的生产工艺;

5、现有生产线未达到一期技术发展目标的生产技术。

注:

1、人机隔离是指危险品生产时,通过设置防护装置和采用自动控制措施,使操作人员与危险品隔离的作业方式。

2、小直径装药机装药效率的考核规格:粉状炸药ф32mm或ф35mm,纸筒药卷规格为150g;含水炸药ф32mm或ф35mm,纸筒或塑筒药卷规格为200g,塑膜药卷规格为300g。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2011年3月22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王桂芬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市政府第102号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1年1月21日前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可以继续沿用《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