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算报告审计签署上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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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报告审计签署上报实施办法

铁道部


决算报告审计签署上报实施办法
铁道部


第1条 实行年度决算报告审计签署上报制度,是严肃财经纪律、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铁路经济承包改革顺利进行的一项具体措施,是审计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审计部门要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第2条 设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员的单位上报年度财务决算,应严格执行部(85)铁审字1278号通知和部铁审〔1986〕499号通知关于先经本单位审计部门审计并签署意见后再行上报的规定。凡未经审计签署自行上报的,上级财务部门不予受理。
第3条 决算报告送审时间,应在保证上级财务部门规定上报日期的前提下,由各决算单位的财务部门与审计部门商定,既要保证按期上报,又要保证有足够的审计签署时间。决算审签应在单位领导签署决算之前。决算单位应根据决算审计的需要,按《铁路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七条
(一)、(二)两项有关规定(注:该规定已被铁审〔1990〕84号文件代替),主动向审计部门提供必要的会计核算的基础资料和决算编报的有关资料。
第4条 审计签署时主要审查以下各点:
(一)各项收入的完整和真实性及定价、收费标准的合理性。
(二)年度财产清查是否按规定进行;清查中的问题是否已按规定处理;固定资产进帐及清理收入的解缴,财产物资盘盈、盘亏、报损的处理是否及时、合理、合法。
(三)成本(包括预提及待摊)及营业外支出的列支是否正常,有无超范围超标准挤列情况。
(四)各项基金提取、分配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五)债权、债务清理是否及时,有无隐匿、截留和挪用情况。
(六)上交税利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是否及时、定足。
(七)各项款源工程(包括购置)的验工计价、竣工结算是否真实,有无假验工、以拨代验等问题。
(八)财税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机构查出的问题是否按规定和审计决定进行处理。
(九)基建投资的完成是否推行部下达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有无扩大基建规模和计划外项目。
(十)决算编制及运输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它问题。
以上各项,应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有重点地进行审计,并签署意见。
第5条 审计部门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签署工作应尽量与财务部门同时布置,同时编审,但必须同时上报。
(一)审计部门应与财务部门密切联系,参加决算布置会议,掌握编制要求及其帐务处理要求,并同时布置年度决算审签工作。
(二)分析决算汇编单位的各类基金结余及其处理过程,审计汇编工作程序
(三)审计部门应事先做好准备,明确重点,分工到人,按时完成。
第6条 审计终了要提出报告和处理意见。发现问题应尽量在编审中解决。如有争议,应同时报单位领导裁决;单位领导一时裁决不了的争议问题,应由审计和财务部门随同决算分别报上级审计、财务部门;上级审计、财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于十日内做出决定,通知汇编单位进行帐

务处理。
第7条 审计报告书一份留被审单位;一份随决算上报主管部门;一份报上级审计部门;一份审计单位留存。
第8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决算单位。



198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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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禁传销及变相传销活动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禁传销及变相传销活动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区传销及变相传销活动又有抬头,有的假称“消费联盟”、“共销”、“框架营销”、“滚动促销”等营销方式;有的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等名义,进行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尽管形式不同,但其特征大多是以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
诱饵,引诱群众参与营销活动,从而形成违法销售网络,最终骗取加入者的钱财。有的甚至利用变相传销从事金融诈骗或非法集资。这些违法经营活动,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隐患。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现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查禁传销及各种形式的变相传销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重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把它作为当前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迅速组织力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查禁传
销及各种变相传销活动,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切实把整治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具体通知如下:
一、这次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查处和取缔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等各种形式的传销及变相传销活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同时,通过查处传销及变相传销活动,教育群众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自觉抵制传销及变相传销等各种非法经营活动。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迅速制定切实有效的行动方案,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传销及变相传销活动,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在查禁工作中,要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对本
地区涉嫌从事传销及变相传销活动的违法当事人及主要责任人员采取果断措施,及时监控,防止其卷款潜逃,避免造成重大社会危害。与人民银行加强配合,对当事人的账户、存款和往来款项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并与外经贸、国内贸易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共同开展对传销及变相传销活动
的整治工作。
三、查禁传销及变相传销活动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很大的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既要对非法经营活动予以坚决打击,对违法活动的主要责任人予以严厉惩处,又要注意对一般参与的群众加强教育宣传,避免矛盾激化。对从事传销及变相传销活
动的企业和人员涉嫌诈骗,聚众闹事,抗拒检查,破坏公共秩序,或引发社会治安问题的,要会同公安部门进行坚决制止和打击。对利用传销及变相传销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要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国务院颁发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第247号令
)予以取缔。对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文件)精神,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进行查处。
在整治工作中如遇有重大问题和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当地政府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认真组织好这项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将情况书面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10月18日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行办理的出口卖方信贷项下的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
三、该业务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原则,并按币种和合同规定设置分户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章 科目设置
根据出口卖方信贷业务会计核算的需要,特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一、“121 人民币短期贷款”一级科目,核算对借款人发放和收回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贷款。
二、“122 人民币中长期贷款”一级科目,核算对借款人发放和收回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贷款。
三、“123 外汇短期贷款”一级科目,核算对借款人发放和收回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外汇出口卖方信贷贷款。
四、“124 外汇中长期贷款”一级科目,核算对借款人发放和收回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汇出口卖方信贷贷款。
五、“141 应收利息”一级科目,核算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结息日计算的当期应收贷款利息和收回的贷款利息,余额在借方,为贷款企业的托欠利息。该科目下设两个二级科目:141—01应收境内利息;141—02应收境外利息。
六、“501 利息收入”一级科目,下设:
“501 利息收入—01 人民币短期贷款利息收入”二级科目;
“501 利息收入—02 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息收入”二级科目;
“501 利息收入—03 外汇短期贷款利息收入”二级科目;
“501 利息收入—04 外汇中长期贷款利息收入”二级科目。

第三章 开立账户
企业凭签订的借款合同到财会部门办理贷款开户手续。财会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签样卡,经审查后开立贷款账户。对于北京地区贷款企业应在本行开立一般性存款账户,由企业填写“开立存款账户申请书”,提交签样卡,审核后开立相应存款账户,财会部门根据借款合同监督用款。

第四章 贷款发放和收回的会计核算
财会部门收到经过规定程序批准后的出口信贷用款审批单、贷款借据和信贷资金领用表,进行认真审核,无误后办理贷款开户手续。
一、借款人在本行开有一般性存款账户的,贷款发放时先将款项存入该借款人在本行的存款账户,财会部门根据贷款审批单、借据、头寸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贷款科目——某借款人
贷:221 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某借款人
或222 进出口企业定期存款——某借款人
用款时,财会部门收到借款人填制的经信贷部门审核无误的转账汇款申请书,并根据借款合同审查同意后,将款项通过本行代理行转汇到该借款人的约定账户。财会部门根据汇款申请书第一联及银行汇款回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221 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某借款人
或222 进出口企业定期存款——某借款人
贷:112 存放国内同业款项
或114 存放国外同业款项
二、借款人在本行无一般性存款账户的,财会部门直接将款项按照上述程序汇予借款人在当地银行开立等结算账户,会计分录:
借:贷款科目——某借款人
贷:112 存放国内同业活期款项
或114 存放国外同业活期款项
三、贷款到期前一个月,信贷部门向企业及财会部门递交“贷款到期通知单”。贷款到期,企业通过其开户银行(在非本行代理行开立账户的借款企业同时通知有关代理行),将贷款本金汇入我行指定账户,财会部门凭银行回单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112 存放国内同业活期款项
或114 存放国外同业活期款项
贷:有关贷款科目——某借款人
电脑部门根据用款期限、还款日期计算清户利息,由信贷部门通知企业,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141 应收利息——有关子目
贷:501 利息收入——有关子目
收到企业汇划的利息后,会计分录:
借:112 存放国内同业活期款项
或114 存放国外同业活期款项
贷:501 利息收入——有关子目

第五章 计收利息的会计核算
一、原则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以及我行《关于印发〈关于出口卖方信贷利息计息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进出银计发〔1996〕第303号),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人民币、外汇贷款实行按季度结息:按季根据借款本金、用款期限及利率计算应收利息,计入当期
收入,收到企业的利息时,冲减应收利息。对于不能按时偿还贷款利息的企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237号《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和我行《关于计收复利有关规定的通知》(进出银计发〔1997〕第47号)的规定,计收复利。
二、操作程序
每季末月份20日为本行规定的贷款结息日。信贷部门应在结息日前十天将需调整利率的借款合同书面通知财会部门。财会部门于结息日的次日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141 应收利息——有关子目
贷:501 利息收入——有关子目
财会部门收妥企业汇划的利息,审核无误后,凭银行回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112 存放国内同业活期款项
或114 存放国外同业活期款项
贷:141 应收利息——有关子目
同时,将加盖“转讫章”的利息回单交企业凭以入账。
应收利息按照贷款企业、设卡片账进行明细管理。

第六章 档案管理
与贷款有关的会计资料作为重要会计档案,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财会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一、每季度贷款利息清单在结息工作结束后,专卷保管。
二、出口信贷用款审批单、贷款借据和信贷资金领用表作为附件,随传票装订入库。
三、开户签样卡、开户申请书存入专卷备查。合同执行完毕,单独保管,定期按照企业编号装订入库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财会部负责修改、解释。



1997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