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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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正)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正)
山西省人大


(1994年7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都必须遵守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水土保持工作应坚持谁管理的范围谁组织防治,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 ,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水土保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能源、粮食、税收等方面对水土流失防治实行扶持政策,并鼓励水土流失地区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水土流失的防治增加投入。
省人民政府设立水土保持专项基金,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组织实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水土保持区划、规划,编制年度计划;
(三)审批并监督实施水土保持方案;
(四)管理水土保持专项经费和物资;
(五)监测、预报水土流失情况;
(六)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经济技术合作和人才培训,推广水土保持实用技术和先进经验。

第二章 预 防
第七条 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必须申报水土保持方案,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开垦手续,并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垦。
第八条 严禁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在陡坡地、干旱地区铲草皮等破坏水土保持的行为。
第九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资营造的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护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者应具有采伐许可证,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育林基金。
第十条 采伐成片林木应制定采伐迹地的水土保持方案,该方案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在山区、垣区、丘陵区、风沙区、河谷川道区修建工程和从事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按照项目审批权限,经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立项、征地手续。
前款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土、石、废渣和尾矿、尾渣,应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定点合理堆放,并采取修筑拦渣坝、围渣堰,覆土造田或造林种草等水土保持措施。
本办法施行前堆放的土、石、废渣和尾矿、尾渣,不符合水土保持规定的,堆放者必须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整治完毕。
第十三条 从事开发建设和生产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的,应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并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防治。
水土流失补偿费的缴纳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治 理
第十四条 治理水土流失应坚持因地制宜,山、水、田、林、路、垣、峁、坡、沟、川全面规划,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综合治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和发展当地生产相结合,充分发挥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治理水土流失,可以小流域为单元,按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建立综合防治体系。
治理开发小流域或荒山、荒沟、荒坡、荒滩,应与土地所有者签订治理合同,经公证或鉴证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小流域治理开发使用证。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和城镇居民参加水土流失治理。
治理水土流失,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治理开发荒山、荒沟、荒坡、荒滩,也可采取拍卖的形式。
第十六条 重点流域的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实行项目审批制度。治理单位应建立项目责任制和技术档案,进行填图验收并设立标志。
第十七条 已经发挥效益的水库、灌区和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于工程附近及其上游的水土流失防治。
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提取比例和使用管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省和设区的市级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由省人民政府颁发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县、乡两级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的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并定期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每年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情况,并接受其检查验收。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分别情况,予以处罚:
(一)未申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责令停止开垦,限期一个月内申报水土保持方案,可按已垦面积每平方米并处零点五元以上零点八元以下罚款;
(二)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责令停止开垦,限期一个月内采取补救措施,可按已垦面积每平方米并处零点七元以上一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荒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并按开垦的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一元至二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不申报水土保持方案或不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治理,并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个体采矿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按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荒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并按开垦的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一元至二元的罚款。”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的罚款。”
三、 原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合并修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不申报水土保持方案或不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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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采矿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按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原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
原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
原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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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商务部 文化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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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20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薄熙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部长:孙家正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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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在多个地点新建或改建多间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现对《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在多个地点新建或改建多间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电影院的其他规定,仍按照《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及《〈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49号)执行。
四、本补充规定自2006年2月20日起施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例会、秘书长例会及全市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督查三项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例会、秘书长例会及全市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督查三项制度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长例会制度》、《秘书长例会制度》和《全市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督查制度》予以印发。



二OO五年六月六日
市长例会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工作的整体性、协调性及和谐性,使各块之间的信息得到有效沟通,工作得到及时衔接,工作重点进一步明确,进而使工作得以落实,效率得以提高,特制定市长例会制度。
一、会议内容和要求
会议内容重点是六个方面:
1、通报《政府工作报告》中列出的今年主要工作;
2、政府主要领导明确的各块重点工作;
3、当前各块有必要做的工作;
4、需要市政府其他领导配合支持的工作;
5、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
6、“每会一议”,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或中心工作进行讨论。
提倡开短会,通报工作要直奔主题,简明扼要,言简意赅,重点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会后将布置的工作列入《每周要讯》内容,并视情印发会议纪要。
二、会议议程
1、各分管市长、市长助理通报上半月主要工作的进展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对下半月工作作出安排;
2、市长作概要总结,对下步工作提出要求。
三、参会人员
由市长主持召开,副市长、市长助理、党组成员、秘书长参加,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办公室其他县级干部列席,必要时,请科室负责人同时列席。
四、会议时间
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时间原则上定为会议召开周的星期一上午八点三十分。

秘书长例会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例会部署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调度各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沟通各口信息,传达和贯彻落实市政府领导的指示要求,特制定秘书长例会制度。
一、会议内容和要求
依据上期《每周要讯》,会前调度进展情况,对未达到进度要求的说明原因,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通报工作要直奔主题,简明扼要,言简意赅。会后将情况列入《每周要讯》。
二、会议议程
1、各对口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通报对口工作的进展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沟通有关信息;
2、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作概要总结,对工作提出要求。
三、参会人员
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其他县级干部参加,办公室各科室负责人列席。
四、会议时间
每周星期一上午八点三十分(市长召开例会周不开,列席参加市长例会)。
全市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督查制度

为及时掌握全市经济运行情况,发现问题,总结推广经验,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特制定全市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督查制度。
一、总体安排
实行“每月一督查,一季一调度”。市政府在每个月初派出督查组赴各县市区调研督查,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左右,召开全市经济形势调度分析会。
二、主要内容
(一)上个月(季度)主要经济指标(即市政府对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中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重点项目、重要工作完成情况,取得的新进展,遇到的新问题,推出的新举措;
(二)市政府部署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基本要求
坚持实事求是,力求全面、客观地掌握第一手材料,分析问题,发现典型,总结经验,收集意见,经过梳理和归纳,得出科学的符合实际的结论,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四、工作方式
集中座谈与实地调研相结合,侧重于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实地调研,掌握第一手情况。
五、人员组成
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直主要经济部门参加。参与调研的人员相对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