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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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

国函〔2012〕18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洋局: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审批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区划》)。
  二、海南是我国唯一的热带海洋省份和最大的经济特区,战略地位重要。全省管辖海域辽阔,海洋资源丰富,海洋环境优越,海洋生态系统多样。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原则,合理配置海域资源,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实现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通过实施《区划》,到2020年,全省建设用围填海规模控制在11150公顷以内,海水养殖功能区面积不少于40万公顷,海洋保护区面积达到管辖海域面积的5%以上,近岸海域海洋保护区面积占到11%以上,近岸海域保留区面积比例不低于10%,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55%,整治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200公里,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率在95%以上;围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得到合理控制,渔民生产生活和现代化渔业发展得到保障,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得到控制,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四、《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区划》范围、海岸线和海洋功能区类型的,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编制各类产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区划》的要求。要尽快完成沿海市、县(市)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批报工作。
  五、要认真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不断完善海域管理的体制机制,严格执行项目用海预审、审批制度和围填海计划,健全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坚持陆海统筹方针,切实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要支持海域海岸带开展综合整治修复。加大海洋执法监察力度,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
  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区划》修改工作的管理,对《区划》的实施工作予以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
                              201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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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

周立峰


  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设置与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历了曲折起伏的发展进程。建国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革命据地相继建立了人民审判机关。如土地革命时期的中央工农民主政府临时最高法庭,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和抗日战争期间边区法院等等。这一时期没有明确规定人民审判机关设专职司法警察,但规定人民审判机关调用赤卫队、警卫员、民警等人员执行司法警察职务。建国后,1950年中央决定将执行不同任务的警察统一命名为中国人民警察。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统一了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其中规定:“县级人民法院设法警,省级人民法院设法警若干人”。这是首次从法律上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设置做出明确规定。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又取消了人民法院设置司法警察的规定。虽然法律上予以取消,但仍然有一些法警在法院开展工作。1956年5月,公安部、财政部、司法部、国家人事局联合下达通知,决定自1956年7月1日起将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列为中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1957年6月25日国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其中对司法警察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中,公检法的工作遭到严重破坏,司法警察队伍也难逃扼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置司法警察若干人”,正是这一明确规定推动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壮大。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保留了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设置的条款。1992年7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与其他警种的人民警察一样实行了警衔制度,标志着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步入了正规化、现代化的发展轨道。

  据统计截止1998年底,全国法院共有司法警察24559人,占全国法院干警总数的8%,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壮大,对于确保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维护法律尊严,保证生效判决文书得到及时公正实施,对于妥善处理发生在审判环节的突发事件,保障诉讼参与人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实现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特别是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空前发展,机构建设初具规模,职能日益广泛,管理开始规范,素质有所提高。但是,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院各项改革的深入,法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更显突出,旧的问题没有解决,新的问题不断出现,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法警队伍现状与法院工作的四个不适应。
  一是与法院改革发展的总体形势不相适应。近几年来,人民法院以公正、公开、公平、高效廉洁为目标,展开了涉及面广、力度大的重大改革。在全面实行公开审判,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理顺合议庭、审委会职责,建立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管理体制以及加快人事制度改革和法院内部机构改革方面都有具体措施,让人耳目一新。与此相比,法警工作整体改进不大,工作仍沿着旧思路、旧体制运行。尽管也有一些探索和试验,但都是在原有基础上的修补和完善,改革步伐明显滞后。法警体制改革尚没有引起有关方面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切实可行、改革创新的有力举措,法警工作落后于法院整体工作。
  二是法警录用机制不适应。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竞争、择优、公开公正、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而现行法警录用缺乏公平竞争、择优录用,随意性很大。而且法警的国家干部身份和较低的门槛,使该岗位成为某些权力部门及干部安置子女的热门岗位。造成录用人员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法警队伍出口不畅,又使一些不适宜做法警工作的人调不出去,影响法警整体素质,法院仅凭自身能力化解这一矛盾,显然力不从心。
  三是法警素质不适应。一是体能、技能不适应。由于沿用机关干部管理模式进行管理,法警体能弱,技能低,年龄老化,军事素质不高,战斗力不强的现象相当普遍。以我院为例,现有法警36人,其中年龄在40岁以上的16人,占总人数的50%,25岁以下的仅有2人。在他们中间部队复员的占64%,但最短的也离开部队10年。年龄偏大,训练困难,越来越难以承担繁重的执法任务。二是知识水平不适应。现有法警中文化程度偏低的占有相当比例,由于工作性质和自身条件限制,提高文化水平,学习法律知识,扩展知识面,钻研业务难度较大。三是工作能力不适应。法警兼职过多,有的兼司机,有的兼行政管理,有的甚至常被派出去参加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催粮派款等额外工作,法警不能专司本职业务,造成忙于事务的多,研究业务的少,没有机会锻炼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无法做到人尽其才。
  四是管理体制不适应。按现行体制,法警进了法院门便是国家正式干部,端上了铁饭碗。年龄超出规定后必须转岗从事其他工作,法院岗位不多。定员编制有限,安置大龄法警压力很大。由于转岗安置又在工资、警衔、福利、待遇方面引伸出不少问题,影响法警工作积极性和法院队伍稳定。
  二、改革的方向与思路
  困扰法警队伍建设诸多问题的关键症结在于用人机制与管理体制的错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体制必须改革。改革的方向是:改革长期沿用的招收录用法警为聘用法警或者取消法院的法警编制,在武警部队内设立法警总队,承担法警职责。改革长期存在的行政管理方式为军事管理方式,建立起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和特点的法警管理体制。思路是:在现有《人民法院组织法》不做修改的前提下,突破法警是国家正式干部的旧观念,对司法警察实行类似兵役制的用人机制。面向社会招聘符合法警条件的人员担任,法警职务,实行二至四年的聘用期限,服务期满或者不具备法警任职条件的人员可以依合同予以解聘。法院的司法警察机构仅保留少量骨干担任管理工作,对招聘法警进行教育训练,组织管理,指挥他们完成法律赋予的任务。
  改革是解决法警队伍建设存在问题的唯一出路。一条思路是将现行的录用制法警改为聘用制法警。另一条思路是在法院取消法警编制,在武装警察部队内设法警总队。这两条思路都可以解决法警职能从终身任期为有限任期,从行政管理为军事管理的问题,是法警管理体制改革比较可行的办法。首先,按照现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法警是法院干部队伍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参加诉讼活动的法定成员。必须由年龄25周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担任该职务,同时又规定法警在年满35周岁时应予转业,不再担任法警工作(管理人员除外),这就明确了法警任职的阶段性。实行聘用制,不再给予国家正式干部身份正是为了适应任职阶段性。其次,按惯例大龄法警或被转为书记员、执行员、行政管理人员,有的还转入审判庭工作。但是随着法院各项改革措施的逐步到位,司法警察、书记员单列体系已成定局,越来越多的法律本专科学历的人员将从事这项工作。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又对初任法官确定了必须通过专业考试的规定。担任法官职务的条件更加严格,法警直接转为书记员、法官已不可能。而由于法警工作性质和自身条件影响,能够通过初任法官资格考试的人并不多。不改革法警用人机制,法警队伍建设必将走入死胡同。第三,如果实行武装警察担任法警工作,就从根本上解决了法院法警队伍的老化,体能和军事技能不高的问题。对于法警所需的法律知识问题,通过学习不难解决。无论是实行武警履行法警职能还是实行对法警实行聘任制,只有实行军事管理才能保持这支准军事化队伍始终具有较强的战斗力。也才能实现最高法院提出的上下左右形成一体,有利于统一指挥,统一管理,集中调度,提高整体战斗力的奋斗目标。而实行类似兵役制的录用制度为实行军事化管理创造了条件。
  三、改革效果分析
  1.改革法警录用机制实现了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符合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实现了用人上的规范化和选择性。法院可以根据各自对法警的要求,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制定严格的标准,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法警职务,从而较好地解决了法警来源的问题。
  2.改革法警录用机制可以保证法警个体的高质量、高素质。聘用法警年龄结构合理,军事技能基础好,知识水平较高,队伍充满生机。由于实行聘期界定的方式,实现了能者上、劣者下的竞争态势,法警感受到工作有压力,学习有动力,充满了危机感和紧迫感,奋发向上将成为主旋律。竞争意识增强,综合素质提高。保持法警队伍始终具有较强战斗力就有了可靠的保证。
  3.改革法警录用机制可以促进法警队伍管理更加现代化。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管理工作的要求是:队伍建设革命化,管理制度正规化,教育训练经常化,警务装备现代化。法警整体素质的提高,为实现上述目标创造了条件。用人机制的改革使法警管理增加了强度和力度,管理手段也更加灵活有效。完全可以严格要求,严格训练,严格管理,实现法警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正规化。
  四、聘用法警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这是对于法警法律地位的确认。只要被人民法院依法任命担任司法警察职务的人员,就有权依法履行法警职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至于法警的任职方式、身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法律也没有规定司法警察必须具备国家正式干部的身份。法警任用条件只在文化程度、年龄、政治思想、身体状况等方面有明确要求。任何社会青年只要符合法警任职条件均有权竞争这一职位,一旦与法院聘用合同关系成立,在合同有效期内就是司法警察,有权依法履行法警职权,恪守法警义务,享有法律赋予法警的合法权益。所以说聘用法警与任用法警、武警与法警在依法履行职责上的法律地位完全一致,是不容置疑的。
  对于武警部队担任法警工作的人员,和聘用法警一样都可以依法授予警衔。当然,由于武警和聘用法警年龄较轻,工龄及其他条件影响不可能授予较高警衔。他们的经济待遇,应该依据工作强度、难度及危险程度给予考虑,还应该按有关规定为他们办理养老、医疗、意外伤害保险,以使他们免除后顾之忧,全身心地投入法警工作之中去。
  司法警察管理制度的改革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打破旧观念,冲出旧框框,用改革创新的精神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同时积极借鉴国外作法为我所用。只有这样才能走出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路子,为依法治国做出更多的贡献。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孙兆林 周立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4〕2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规范行政裁判文书的样式,提高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实践中加以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2004年12月8日

附: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

样式之一


人民法院

──────

行政判决书

(一审作为类行政案件用)

( ) 行初字第 号

──── ── ──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 不服 (行政主体名称) (具体行政行为) ,于 年 月

─── ───────── ────────── ── ──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 年 月 日受理后,于 年 月

── ── ── ── ─── ──

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年

── ── ──

月 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

──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写明发

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如:被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等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 (行政主体名称) (写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于 年

────────── ── ──

月 日对原告作出 号 决定(或其他名称),……(详细写明被诉具体

── ── ────

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处理的内容)。被告于 年 月 日

── ── ──

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若有经法院批准延期提供证据的

情况,应当予以说明):1.……(证据的名称及内容等),证明……(写明证据的证

明目的。可以按被告举证顺序,归类概括证明目的);2.……(可以根据案情,从法

定职权、执法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分类列举有关证据和依据;或者综

合列举证据,略写无争议部分)。

原告 诉称,……(概括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原告提供的证据)。

───

被告 辩称,……(概括写明被告答辩的主要理由和要求)。

───

第三人 述称,……(概括写明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第三人提供的证据)。

───

本院依法(或依原告、第三人的申请)调取了以下证据:……。

经庭审质证(或交换证据),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

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内容)。

本院认为,……(运用行政实体及程序法律规范,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分

析论证,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理由逐一分析,论证是否成立,表明是否予以支持或采

纳,并说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

款、项、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以下九种情况:

第一、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维持 (行政主体名称) 年 月 日作出的( ) 字第

───────── ─── ── ── ───── ──

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

──

第二、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一、撤销 (行政主体名称) 年 月 日作出的( ) 字

───────── ── ── ── ───── ──

第 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

──

二、责令 (行政主体名称) 在 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重作

────────── ──

的,此项不写;不宜限定期限的,期限不写)。

第三、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一、维持 (行政主体名称) 年 月 日作出的( ) 字第

───────── ── ── ── ──── ──

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的第 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 ──

二、撤销 (行政主体名称) 年 月 日( ) 字第

───────── ── ── ── ───── ── ──

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的第 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

三、责令 (行政主体名称) 在 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重作

────────── ──

的,此项不写;不宜限定期限的,期限不写)。

第四、判决变更行政处罚的,写:

变更 (行政主体名称) 年 月 日作出的( ) 字第

────────── ── ── ── ───── ──

号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复议决定、或属行政处罚等性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改为……(写明变更内容)。

第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写:

驳回原告要求撤销(或变更、确认违法等) (行政主体名称) 年 月

───────── ── ──

日作出的( ) 字第 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的诉讼请求。

── ───── ── ──

第六、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的,写:

确认 (行政主体名称) 年 月 日作出的( ) 字第

────────── ── ── ── ───── ──

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合法(或有效)。

──

第七、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写:

一、确认 (行政主体名称) 年 月 日作出的( ) 字

───────── ── ── ── ───── ──

第 号……(具体行政行为名称)违法(或无效)。

──

二、责令 在……(限定的期限)内,……(写明采取的补救措施。不需要

───

采取补救措施的,此项不写)。

第八、驳回原告赔偿请求的,写:

驳回原告 关于……(赔偿请求事项)的赔偿请求。

───

第九、判决被告予以赔偿的,写:

(行政主体名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日内赔偿原告 ……(写明赔偿

──────── ── ───

的金额)。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 人民法院。

───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 月 日

─── ── ──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附录:(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通过附录形式载明判决书中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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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之一说明

一、首部

首部应依次写明标题、案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和开庭审理过程等。

1.标题中的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但基层法院应冠以省、市、自治区的名称。

2.案号是不同案件的序列编号,应贯彻一案一号的原则。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顺序号组成。例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2年第1号一审行政案件,表述为“(2002)黄行初字第1号”。

3.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原告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和住址,公民的住址应写住所地,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原告是法人的,写明法人的名称和所在地址,并另起一行列项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性别和职务等。原告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所在地址,并另起一行写明诉讼代表人及其姓名、性别和职务。原告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住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原告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除写明原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列项写明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住址,及其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原告的关系。

群体诉讼案件,推选或指定诉讼代表人的,在原告身份事项之后写明“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并写明诉讼代表人的基本情况,格式与原告基本情况相同。如涉及原告人数众多的,可在首部仅列明诉讼代表人基本情况,原告名单及其基本身份情况可列入判决书附录部分。

4.行政判决书中的被告,应写明被诉的行政主体名称、所在地址;另起一行列项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诉讼代表人姓名、性别和职务;再起一行列写委托代理人的基本事项。

5.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列在被告之后,第三人基本情况的写法同上。

6.书写案件由来、审判组织、被告与第三人的应诉、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情况以及开庭审理过程,是为了表明法院的审判活动公开和透明。如有第三人参加诉讼,可选择使用:“因×××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写:因×××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申请,本院依法准许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格式。如当事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应当写明:“×告×××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进行证据交换的应写明:“本院于××××年××月××日组织原、被告及第三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送达了证据清单副本”。如有被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情况,应写明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批复的文号。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写明不予公开的理由。有关程序活动可根据时间节点的先后顺序表明。

二、事实

事实部分应写明当事人行政争议的内容,以及经法院审理确认的事实和证据。这一部分的操作方法是:

1.详细叙述被告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和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处理结果),使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实”得到充分展示。如被诉行政行为系非要式行为,可结合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的内部报告或庭审中双方认可的结论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2.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为了突出体现这一原则,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得到展示之后,随之需将被告主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一一列举在后。列举的证据应写明证据的名称及内容,写明证据的证明目的(可以按被告举证顺序,归类概括证明目的;也可以根据案情,从法定职权、执法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分类列举有关证据和依据;还可以综合列举证据,略写无争议部分)。为体现被告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要求,应当写明被告提供证据的时间。对于经法院批准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予以说明。

3.简明扼要地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避免照抄起诉状或者详细叙述诉讼请求中的具体理由。在原告诉讼请求之后,写明原告提供的证据。如有第三人参加诉讼,概括写明第三人的意见和其提供的证据。

4.概述被告的答辩理由和要求,注意避免与已有内容的重复。

5.对法院依职权或者原告、第三人的申请而调取证据的,应当予以说明。

6.在事实部分需要注意的是:(1)判决书应反映出当事人的法庭质辩意见和法院认证的动态过程。(2)制作判决书时,案件在实体上已经审理终结,法官应做到心中有数,合理确定写作章法,对庭审过程的表述切忌事无巨细,要做到有所侧重。拟判决撤销的案件,可在事实及理由中重点表述违法部分,其余部分可简略或省略。如审查的结果是被告缺乏职权依据的情况,可考虑只写明对法定职权的审查,并辅以相关的法理论证,而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的问题不必再赘述。(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法院的认证应从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来阐述说明。对争议的问题,应当遵循法官职业道德,根据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4)通过庭审质证或交换证据,如果被告对原告诉讼理由中予以认可的部分与法院审查的事实相一致,则只须说明即可;如果不一致,且影响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成立的,应当在质证后,再对这一部分事实的合法性进行认证。(5)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对原告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开庭审理的,应在判决书中写明审理、质证的情况。如需要时,可以在判决书中对此予以交待:“原告起诉时,提供了……等证据材料,以证明……(主要写明原告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客观存在,其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内容)”。(6)对于被告未提供证据的,应使用“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的格式;被告逾期提交的,需说明法院收受或不收受证据的依据和理由;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则写“被告以×××为由,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经本院准许,被告于××××年××月××日提供了证据”。(7)如有法院依职权(或者依原告、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的情况,则需写明被调取证据的名称、证明目的和双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观点;如果法院不准许调取的或者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亦应予说明。法院根据原告或第三人的申请而调取的证据,应作为原告或第三人方的证据,在庭审质证表述中,可分别归于原告或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作为质证内容。(8)对于根据原告(或者第三人、被告)的申请,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的,需写明鉴定部门、鉴定事项和鉴定结论以及双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意见。(9)事实表述时,应注意保守国家机密,保护当事人的声誉。

三、理由

针对行政诉讼的特点,理由部分要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就行政主体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论证,阐明判决的理由。

论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1.被告是否具有法定职权;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4.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5.被告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

围绕法律规范展开法律分析,对法律条文的援引要做到准确。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应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参照国务院各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

在最终判决依据的适用上,应分别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一)、(二)、(三)、(四)项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引用时要写明最具体规定的条、款、项、目。

四、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处理结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一审作为类行政判决可分为维持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及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等情形。对原告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经法院审查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可以在判决书中将行政赔偿作为原告的一个诉讼请求来处理,在判决结果上分为“驳回原告赔偿请求”和“判决被告予以赔偿”两种情况。

五、尾部

尾部应依次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交代上诉的权利、方法、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合议庭成员署名,判决日期、书记员署名等内容。涉外案件的上诉期限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判决书的正本,应由书记员在判决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的印戳。

六、附录

根据案件的不同需要,可将判决书中的有关内容载入附录部分,如:将判决书中所提到的法律规范条文附上,以供当事人全面了解有关法律规定的内容。又如:群体诉讼案件中原告名单及其身份情况也可以列入此部分。

样式之二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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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书

(一审不作为类行政案件用)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 因要求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其他行政义务),

─── ────────

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 年 月 日受理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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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 ── ──

于 年 月 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

── ── ──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写明发

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如:被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等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于 年 月 日向被告 提出……申请。被告在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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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未作出处理决定。

原告 诉称:……(概括原告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

被告 辩称:……(概括被告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告未提交答辩状的,写明

───

:“被告未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

第三人 述称,……(概括写明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第三人提供的证据)。

───

原告在起诉时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其曾于 年 月 日向被告提出……申

── ── ──

请事项:……(概括写明证据的名称、时间、内容)。经质证,被告认为……(写明

被告提出异议的理由,如无异议,应予说明。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所列情形的,则此项不写)。

被告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及依据(若被告申请延期提供

── ── ──

证据的,写明:“被告以……为由,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

── ── ──

的书面申请,经本院准许,被告于 年 月 日提供了证据”):1.……;2.

── ── ──

……。经质证,原告认为,……(写明对证据提出异议的理由,如无异议,应予说明

),并提供了以下证据:……。经质证,被告认为,……。

本院依法(或依原告、第三人的申请)调取了以下证据:……。

经庭审质证(或交换证据),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认定有效证据所

证明的事实,详细分析当事人各自所举证据能否支持其主张)。

本院认为:……(1.写明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并根据案情对法律、司法解释、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合法有效的规章等作必要诠释。2.可根据案情分析被告是否

具有法定职权,是否存在拖延履行、不予答复等情况。3.分析原告申请的理由是否成

立,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定条件,阐明是否予以支持的理由。4.分析确认

原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与行政机关不作为有无因果关系。)依照……(写明判

决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五种情况:

第一、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写:

驳回原告 要求被告(行政主体名称)…… (申请事项) 的诉讼请求。

─── ──────── ────────

第二、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写:

责令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写明被告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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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难于确定期限的,可不写履行期限)。

第三、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的,写:

确认被告(行政主体名称)……(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

第四、驳回原告赔偿请求的,写:

驳回原告 关于……(赔偿请求事项)的赔偿请求。

───

第五、判决被告予以赔偿的,写:

被告(行政机关名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日内赔偿原告 ……(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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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的金额)。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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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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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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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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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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