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82年11月2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253人,按姓氏笔划排列)
丁光训 丁光远 才旦卓玛(女) 万 达
习仲勋 马文瑞 马青年 马恒昌 马浩谦
王 平 王世泰 王必成 王冶秋 王昆仑
王首道 王恩茂 王 铎 王淦昌 王 谦
王瑞昌 王 震 天 宝 韦国清 扎喜旺徐
区棠亮(女) 尤太忠 贝时璋 毛文书(女) 毛致用
乌兰夫 巴一恺 巴 金 巴 桑(女) 邓小平
邓典桃 邓颖超(女) 玉 荣(女) 甘渭汉 石钟琴(女)
平错汪阶 卢盛和 叶 飞 叶圣陶 叶剑英
叶洪海 田富达 史来贺 史 良(女) 白如冰
白寿彝 冯纪新 朴春子(女) 毕 肯(女) 吕叔湘
吕 骥 朱光亚 朱学范 乔晓光 伍 禅
任仲夷 华罗庚 向腊玉(女) 庄希泉 刘田夫
刘志坚 刘芸生(女) 刘 杰 刘明辉 刘念智
刘 斐 关山月 江一真 江渭清 安平生
许 杰 许涤新 许家屯 许德珩 那木拉
廷 懋 阮泊生 阴法唐 严佑民 严 政
严济慈 严家安 芦国俊 克尤木·买提尼牙孜
苏步青 杜心源 李人林 李井泉 李世璋
李亚敏(女) 李 贞(女) 李坚真(女) 李 昌 李 荒
李庭桂 李 强 李瑞山 李福忠 李聚奎
李德生 杨永青(女) 杨成武 杨秀峰 杨尚昆
杨尚奎 杨易辰 杨 勇 杨得志 肖 华
肖劲光 吴先锋 吴克华 吴若安(女) 吴承清
吴桓兴 汪月霞(女) 汪 锋 宋任穷 张天放
张文裕 张平化 张廷发 张启龙 张秉贵
张金榜 张桂珍(女) 张福财 阿沛·阿旺晋美
阿依吐拉(女) 陈玉娘(女) 陈再道 陈伟达
陈孝顺 陈逸松 陈景润 陈登科 陈福汉
武新宇 范忠志 茅以升 林一山 林巧稚(女)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林依平 林 铁 林慧卿(女)
果基木古 罗青长 罗叔章(女) 罗登义
帕巴拉·格列朗杰 季 方 周占鳌 周叔弢
周建人 周海婴 项 南 赵朴初 赵 林
赵忠尧 赵祖康 赵德尊 赵燕侠(女) 郝树才
荣毅仁 胡子昂 胡立教 胡绩伟 胡 绳
胡厥文 胡愈之 胡耀邦 奎 璧 段苏权
段君毅 侯占友 侯宝林 饶守坤 洪丝丝
洪学智 祝星发 费彝民 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
秦基伟 袁任远 聂荣臻 莫文骅 栗又文
贾庭三 夏茸尕布 顾卓新 阎达开 钱三强
钱学森 铁木尔·达瓦买提 铁 瑛 倪志福
徐向前 爱新觉罗·溥杰 高厚良 郭兰英(女)
郭林祥 唐克碧(女) 浦洁修(女) 海玉琛 陶峙岳
措 姆(女) 黄克诚 黄秉维 黄欧东 黄 荣
黄菊香(女) 常香玉(女) 盛 婉(女) 康克清(女) 梁必业
梁吉泉 彭 冲 彭迪先 彭 真 董天祯
董其武 韩宁夫 韩权华(女) 粟 裕 曾 生
曾思玉 谢冰心(女) 谢 明 谢铁骊 瑞 板
楚图南 裔式娟(女) 裴昌会 廖汉生 廖志高
廖承志 赛福鼎 谭友林 谭启龙 谭善和
谭震林 缪云台 潘 多(女) 潘承孝 霍士廉
冀春光 戴念慈
秘书长
杨尚昆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咨询论证和听证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哈行署发〔2008〕 84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咨询论证和听证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咨询论证和听证办法》已经2008年第6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咨询论证和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地区行署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共哈密地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办法》及《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采取公示、公开征集、听证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必要时,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法人等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三条 地区行署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前,应公示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和可行性说明;
(二)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三)地区行署认为需要公示的内容。
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第四条 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 地区行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行署本级决策事项公示、听证的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对于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需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的,由决策事项涉及的牵头部门上报行署同意,联系地区专家顾问团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七条 对提请专家咨询论证的决策事项,一般采用会议或者书面形式组织进行。
根据专家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地区专家顾问团应形成《决策咨询专家意见书》。
第八条 作出决策事项前需要组织听证的,应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方式、参加条件、参加人数等。
听证主持人由地区行署授权决策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听证会结束后,决策议题相关部门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
第十条 公示、听证报告和《决策咨询专家意见书》应当作为地区行署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公示、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应当公示、咨询论证、听证而没有公示、咨询论证、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行署办公会讨论。
第十三条 地区行署重大行政决策形成决定后,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按照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所属各部门应遵守本办法规定,并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本部门决策事项公示、咨询论证和听证的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地区行署办公室会同地区监察局、法制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