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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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0〕252号)同时废止。

附件:收文流程图

发文流程图




二O一二年三月二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办公厅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加强公文处理的规范性、科学性,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市政府领导要求和办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是履行市政府职能,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一口进一口出”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机构:

机要文书科是负责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承办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市委及市委办公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省驻忻单位等来文的收发运转工作,负责承办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审核制发工作,负责对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已办结公文的整理(立卷)、归档、管理工作。

秘书一科、秘书二科、秘书三科、秘书四科、秘书五科、秘书六科、信息科(秘书七科)负责相关业务的公文办理。

办公室负责承办省直各厅、局和全省各市来文及办公厅内部事务来文的办理;

会务科负责承办市政府及市政府领导召开、出席的会议、活动的公文办理;

督查室负责市人大、市政协转来有关建议和提案的办理以及市政府督查事项的公文办理;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突发事件的公文办理;

其他科室负责承办各自工作职责范围的公文办理。

第七条 各科室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认真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常用公文种类及发文字号


第八条 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三)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四)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五)议案。适用于市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九)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九条 发文字号及签发:

(一)忻政发。市政府发布全市重大战略决策、政策措施,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长期贯彻执行的文件。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二)忻政。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

(三)忻政函。市政府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送材料,请求批准事项;向省政府各厅、局报送材料、请求批准(询问)事项的函;与兄弟市政府或其他不相隶属单位商洽工作;对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批准、答复和批复;对某一方面工作做出安排、通报、奖惩等文件。市长签发。

(四)忻政发(密)电。市政府向省政府及省政府各厅报送较紧急的请示事项或情况报告。向全省各市政府或其他不相隶属单位商讨较紧急的事项;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委、局、办尽快贯彻落实的重大事项文件。由市长签发。

(五)忻政任。市政府对市委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等会议议定的人事任免文件。由市长签发。

(六)忻政办发。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发布某一阶段对某项工作的安排,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贯彻执行的文件。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告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

(七)忻政办函。市政府办公厅与兄弟市政府办公厅或其他不相隶属单位商洽工作;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批复;对某一具体工作进行安排,包括情况通报、奖惩通报;设立和调整市政府领导参加的临时议事协调机构等。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市长、分管副市长阅示。

(八)忻政办发(密)电。市政府办公厅与省政府办公厅及省政府有关厅局、兄弟市政府办公厅或其他不相隶属单位商讨较紧急的事项;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明(密)传电报内容;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尽快贯彻落实的事项;由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通知等。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市长、分管副市长阅示。

(九)忻政办。市政府办公厅内部重要工作、重要制度、工作规范发布,要求内部各科室及工作人员遵照执行的事项。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十)会议纪要。

1、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对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决定事项,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案、报告,审议政府规章草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性问题,全市经济形势及安全生产形势,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需要市政府审定的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确定,政府系统人事任免事项,需由市政府审定的财政重大支出、市属国有企业对外重大投资等的传达、研究、讨论、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2、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对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涉及某一方面、行业、系统重要问题处理协调,涉及多个部门有关问题协调,上级重要会议的贯彻意见,市政府拟发布的重要文件,市长、副市长确定的其他事项研究、讨论、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审定签发。

3、市政府办公厅会议纪要。需由市政府办公厅协调、涉及某一具体问题的研究、讨论、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

(十一)上述发文类别中,属于规范性文件范围的,按照《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对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二条 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内容应当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市政府要求报告办理情况的事项,须经市政府审批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下级机关应当向直接上级机关请示和报告,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和报告的,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并注明理由。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受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市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等下级单位的公文。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通过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下属单位应当通过市政府工作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第十五条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一般不要请示市政府;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一般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

第十六条 除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直接交办事项、紧急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否则视为未报市政府,按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七条 正确使用“请示”与“报告”文种。“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八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市政府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市政府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级上级机关。

第十九条 请求市政府及其办公厅批转或者发文的事项,应当在“请示”中附发文依据、理由、代拟稿、电子文档及符合要求的移动存储介质。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可以与市委、市军分区联合行文;市政府办公厅可以与市委办公厅、市军分区司令部等联合行文,也可以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联合行文机关不宜过多。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机关,主办机关先签署意见,其他机关依次会签;不得使用复印件会签。联合行文应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


第四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收文办理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市属企业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部门、其他不相隶属机构各类来文及密(明)电由办公室承办)来文及密码电报,市长的批示等公文(机要文书科承办)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分发、审核、批(拟)办、承办、催办、转办、回复等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下级单位报送市政府或办公厅的公文,机要文书科应当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公文,提出改正意见,改正后受理。

第二十三条 机要文书科承办人员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公文核实收文时间、来文单位、文件标题、份数和联系方式,并签收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机要文书科承办人员及时填写批办卡,提出公文承办意见,由相关业务科室办理,报分管公文的副秘书长阅批后,属情况性报告,送领导阅知;属请示件需要答复或发文的,报请有关领导阅示后按领导批示办理;对公文内容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确定主办科室;对有时限要求的,提出办理时限。

第二十五条 各科室应指派专人及时到机要文书科取文,对不属于本科室职责或不适宜承办的公文,应及时退回并说明理由;公文内容涉及两个以上科室职责的,主办科室应主动与有关科室会签。经会签同意并没有分歧意见的,按程序上报。紧急公文应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需要反馈的公文,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和结果反馈机要文书科。

第二十六条 凡呈送市政府的请示事项的文件,业务科室要了解掌握公文的政策背景,与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核实情况,综合分析研究后提出简明扼要、完整清晰的拟办意见,对比较复杂、涉及部门多的事项,要书面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认真分析后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经科长审阅后按程序呈报市政府有关领导。

第二十七条 报领导批示的公文,领导应当及时批示。领导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对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二十八条 领导批示后,业务科室承办人对领导批示要及时按程序转下一办理环节。领导批示意见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传播。

第二十九条 凡批转由业务科室办理的公文,不需要协调的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限时办理的请示、报告和其他文件,必须在时限内办完。

第三十条 对下列公文应附有紧急标志: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随叫、随到、随办的公文;按特提件(只限电报)处理的公文;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的或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但审批环节较多的公文;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的或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但需要转请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公文。

第三十一条 报领导同志批示或转请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有关部门应在要求时间内反馈意见,逾期未复视为同意。特提、特急件和急件的办理,承办人员应直接跟踪、催办,及时提醒、反馈。业务科室承办人员要负责催办,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防止积压、延误。

第三十二条 机要文书科承办人员根据领导批示,将公文转业务科室有关部门办理。转办时要复印领导批示,提出办理要求,明确办理时限,随文转出。属发文事项,进入发文办理程序。属答复请示事项的,酌情采取复印领导批示、编发领导批示抄清、办公厅便签函复和正式批复等形式答复来文单位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在文件运行过程中,业务科室承办人员要及时跟踪,了解文件审批情况。如属缓办的,业务科室应注明“缓办”退机要文书科留存并告知报文单位及相关人员;属不予审批的,由机要文书科退回报文单位。

第三十四条 在公文呈批过程中,根据领导批示需修改或协调的文件及事项,按领导批示意见办,视为该公文暂已办结。待重新修改或协调意见统一后,再次按程序重新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结后,应注明办理结果。纸质文件应及时归档保存。机要文书科要不定时对公文办理情况进行通报,提出问题,改进工作。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三十六条 发文办理指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起草、受理、审核、审签、复核、登记、编号、缮印、用印、分发等程序。

第三十七条 业务科室对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事项,负责草拟文稿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报分管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草拟公文应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实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三十八条 机要文书科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负责对业务科室起草的公文进行审核制发。审核内容包括:

(一)文稿中的政策观点和需解决的问题,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要求做什么和不做什么以及怎样做的界限要明确、清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应附有说明。

(二)文稿所反映的问题要准确,理由要充分,措施、意见要具有可操作性,涉及有关方面的问题应协调一致,前后内容无矛盾、无疏漏,与以前的有关文件保持衔接,如有冲突,应注明理由和根据。

(三)行文是否确有必要,注重效用;是否照抄照搬上级文件;是否已经会议统一部署或报刊已全文刊登;是否可由部门自行行文。

(四)文稿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如涉及到机构、编制、经费、土地、资源、行政许可、以政府名义表彰等事项,是否已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五)公文审批程序是否完备。

(六)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的会议通知、经批准成立的市政府临时议事协调机构领导组一般成员调整的事项,不受理发文。

(七)能以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发;能以函的形式发文的,不以文件形式发文。

(八)公文文种要与行文目的、发文机关职责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一致;人名、地名、数字、引文、日期等要准确一致;结构层次序数、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规范化简称要使用正确;主送机关要准确,抄送机关无错漏;秘密程度、紧急程度要适当;主题词标注要准确;正文、附件、协商会签意见、依据材料要齐全。

第三十九条 文稿送印以前进行发文登记,项目包括日期、拟稿单位、签发人、发文字号、标题、秘密程度、紧急程度、发送范围、印刷份数等。

第四十条 公文一经签发原则上不得改动,如经复核确需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四十一条 公文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公文格式是否统一规范,内容表达是否准确。

第四十二条 承办人员对文稿校对无误后,按照发文范围确定印发份数,签字后付印。

第四十三条 明传电报应及时送市委机要局并做好记录;密电要专人送市委机要局并签字。带有密级的文件及函件要严格编码登记,控制发文范围和印发份数。

第四十四条 文件印出后由机要文书科按发文范围分发。

第四十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需向社会公开的文件,由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在市政府网站和其他公众媒体上公布。


第六章 密码电报办理


第四十六条 密码电报的阅办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机要文书科负责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密码电报的递送和管理,并由专人负责办理。

第四十七条 密码电报办理程序:

(一)承办人员接到密码电报后,当面登记电报秘密等级、紧急程度、来电单位、来电日期、电报文号、电报标题。

(二)承办人员立即填写密电阅办卡片,送分管副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按照送阅对象逐一送达领导阅批。

(三)送阅密电时,承办人员应提醒领导秘书及时送阅、妥善存放、避免泄密或散失;如属特急件或主送件,应提请领导抓紧处理。

(四)阅办密电必须在办公室进行(因特殊情况需送阅的,在阅后即交承办人员带回),个人不得抄存、翻印密电。

(五)领导批示有关科室或部门办理的,承办人员转有关业务科室签收,或复印通知有关部门凭工作证签字取件。

(六)领导批示需要发文的,应即转有关科室草拟文稿,按发文程序审批后发文。

(七)对于送阅过程中的密码电报,要随时记载下落,以备查考。领导批示的处理情况要在登记本上及时记载。

第四十八条 密码电报办理规则:

(一)经手人员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中谈论密码电报内容。

(二)经手人员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设备和网络上传输、存储、处理密码电报。

(三)不得携带密码电报前往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四)不得携带密电作为外出、开会、办事的凭证。

(五)密码电报办理每一环节都要严格履行签字、登记手续。

(六)密码电报须“密来密复”,严禁“密来明复”。

(七)绝密级电报不得复制;机密级、秘密级上级来电确需复制的,从严控制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其他密码电报确需复制的,应经领导批准。复制的密码电报按原件要求严格管理。

(八)密码电报传输递送须采取安全保密措施,由专人专车递送。

(九)送阅后收回和已传送的密码电报稿均须妥善保管。

(十)要定期检查,及时催办、清退,如遇有丢失、泄密情况,要如实向主管领导汇报,不得隐瞒。

第四十九条 密码电报要专人专柜管理,统一立卷归档。

第七章 特殊情况下公文的办理


第五十条 领导临时在外,遇紧急公文,如在忻州市范围,由业务科室负责送达审签;如领导在外地,应电话请示,并在公文批办卡上注明领导意见后办理,事后送领导补签。涉密文件须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请示后办理。

第五十一条 领导一段时间外出时,可按领导意见办理或按外出协作分工及授权,报有关协作领导审批。

第五十二条 遇领导安排的紧急事项,应按领导意见及时办理,涉及其他科室时,承办人员须书面转达。

第五十三条 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文稿,由拟稿单位根据常务会议议定修改后重新报送,直接进入发文程序。

第五十四条 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涉及应急方面的紧急公文可简化程序,由市政府应急办直接办理。


第八章 公文归档


第五十五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五十六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五十七条 以市政府办公厅为主办单位的联合发文,原件由机要文书科整理(立卷)、归档,非主办单位的联合发文,保存成文。

第五十八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九章 公文管理


第六十条 公文管理应坚持统一管理、保守秘密、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六十一条 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机要文书科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六十二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机要文书科公文处理专用章。

第六十三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六十四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过办公厅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销毁公文应当定期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六十五条 机构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构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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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哈行署发〔2006〕46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哈密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地委、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哈密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地区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市化进程,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哈密投资兴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所称投资者是指所有在地区投资的国内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和地区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或搬迁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
第四条 招商引资坚持实力优先、精深加工优先、效益优先、低耗水项目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黑色、有色金属及石材采矿业原则上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投资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可采取以下投资方式:
(一)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二)购买、参股、控股、兼并、租赁经营哈密地区各类企业;
(三)共同投资,建立专项建设基金或投资公司;
(四)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可以以下形式出资:
(一)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或人民币;
(二)机器设备、原材料和其它材料;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专利、专有技术、研究成果。
第八条 合资经营企业投资者,投资额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金的25%。
第九条 新建企业应在当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20%。

第三章 投资导向

第十条 鼓励投资者投资兴办符合国家、自治区、地区产业政策的各类项目。
(一)工业投资导向:能源工业;高载能工业;黑色金属及有色金属加工业;化工产业;建材工业;轻纺工业;食品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
(二)农牧业投资导向:规模化饲草料基地开发与建设;高效节水种植业;工厂化养殖业;特色林果业;优良品种育种;特色农产品及有机产品生产与加工;绿色食品生产及加工;农畜产品深加工;生态建设。
(三)基础设施建设:水利;供热、供排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交通;城市配套工程;工业加工区基础设施建设。
(四)矿产资源风险勘探与开发。
(五)社会发展类:医药卫生,经营性文化、体育、教育产业。
(六)旅游资源开发及景点建设与经营。
(七)服务业:规模化市场建设及经营。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在地区范围内的各类投资者均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和自治区招商引资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政策。
凡投资哈密地区鼓励类生产性产业,而且所建项目加工产出产品与利用本地资源产品的比价关系达到2倍以上,并实现上缴税金的企业给予财政支持的政策优惠。
(一)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全年实现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六年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由同级财政等额安排财政支出,支持其发展,期限为三年。
(二)投资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全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六年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由同级财政等额安排财政支出,支持其发展,期限为三年。
(三)投资5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全年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六年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由同级财政等额安排财政支出,支持其发展,期限为三年。
(四)投资1亿元以上,全年实现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六年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由同级财政等额安排财政支出,支持企业发展,期限为三年。
(五)原有企业将其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该企业进行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或增加注册资本金,并且改造前利润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改造后利润增幅达30%以上的企业;或改造前利润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改造后利润增幅达25%以上的企业;或改造前利润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改造后利润增幅达20%以上的企业;或改造前利润500万元以上,改造后利润增幅达15%以上的企业,再投资部分新增利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安排财政支出,支持其发展,期限为一年。
(六)投资开发哈密工业园区内道路、供电、供排水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建成后,投资者对入驻企业可按每平方米一次性收取8元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园区经营者引进入驻园区的企业,企业实现缴税当年起三年内按实际缴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由同级财政安排支出,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再投资。
第十三条 财政资金扶持政策。
投资国家、自治区及哈密地区鼓励类产业,而且所建项目加工产出产品与利用本地资源产品比价关系达到2倍以上,地区在争取国家、自治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政策,优先享受地区用于产业发展的财政贴息及项目前期费。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投资国家、自治区及地区鼓励类产业,而且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地方留成部分最低标准的30%收取。
(二)哈密工业园区内的投资者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费用的政策。
第十五条 资源配置政策。
(一)在哈密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企业按照项目实际所需用地,土地出让金交清后,由同级财政按实际形成的本级收入按一定比例安排财政支出,支持其发展。
(二)原有正常生产的企业由原址迁入哈密工业园区,除执行哈密工业园区的地价政策外,原企业用地是以出让性质取得使用权进行出让的,企业有权自行处置。原企业用地属于行政划拨取得使用权进行出让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同级财政按60%安排财政支出,支持其发展。
(三)在哈密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载能工业生产企业,实行优惠电价。
(四)投资者收购、兼并地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并对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转产改造,地区将根据投资者的投资额及改造提升的产业特性,对国有资产出让给予优惠政策。

第五章 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为调动全社会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建立招商引资奖励机制。凡引进生产经营性资金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奖励的标准
(一)引进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并建成投产的,每引进100万元,奖励5000元,依次累加。
(二)引进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并建成投产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引进资金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并建成投产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引进资金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并建成投产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五)引进资金1亿元以上(含1亿元),并建成投产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六)引进资金2亿元以上(含2亿元),并建成投产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
(七)引进资金5亿元以上(含5亿元),并建成投产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
(八)引进资金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并建成投产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九)引进高新技术项目,产生经济效益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可,属于国家级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属于自治区级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八条 招商引资的统计口径
(一)引进地区外资金。即引进除地区以外的其他各省(市)及疆内各地州市各类经济实体、社会组织及个人的投资和捐赠。不包括国债资金、各级财政性资金及广东援助资金。
(二)引进境外资金。即引进境外的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和企业的资金。包括港、澳、台地区各类资金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国外捐款(由各级财政担保、财政贴息或偿还的贷款除外)。
第十九条 引资人的奖励界定
(一)地区范围内的公职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人员)引入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享受奖励。其中:奖励资金的30%奖励引资人所在单位,50%奖励引资人,20%奖励其他参与人员。
(二)非公职人员引入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奖励给引资人。
第二十条 奖励兑现的审核程序
(一)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由地区招商局初审认定。
1. 引资人在引进项目(资金)的同时,应向地区招商局提出首报,并填报招商引资项目首报表,建立引资工作档案;
2. 及时督促资金到位及项目的实施情况;
3. 根据引资人和引资单位的招商引资实绩,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地区招商局会同地区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审验,以项目实际投资额,提出对引资人的奖励方案,报地委财经领导小组审批。
(二)引进项目(或资金)到位后,引资人可向地区招商局申请奖励,并提供以下材料。
1. 提交受益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对第一中介人的确定证明;
2. 提交验资报告和有关资信证明、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原件;
3. 引进合资、合作项目应当提交正式合同原件;
4. 以货币投入的,应提交银行进账单原件;
5. 以设备投入的,应提交设备发货票及企业收到设备入库凭证复印件,属进口设备的,应提交海关报关单及商品检验报告原件;
6. 以技术成果投资的,应提交法定权威部门对该项技术成果的无形资产评估证明或价值认定证明以及投资人的成果权属证明原件;
7. 提交中介人同受益企业签订的有关奖励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本奖励均以人民币计算,如引进资金为美金(或其它货币),按资金到位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

第六章 投资服务保障

第二十二条 为进一步简化投资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降低项目前期投资成本,地、县(市)行政服务中心对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办理完各种手续,注册资金到位并按规定将全部文件提交齐全后,由地区招商局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投资者取得《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后,据此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享受优惠政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行政事业单位向企业收取费用必须出具《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对未出示的,企业有权拒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干扰企业的合法经营。
第二十五条 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规定年度内向当地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提出享受优惠政策的申请报告,并提交完税证明复印件,经招商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税、地税审核后,报本级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哈密地区民营经济投诉中心(设在地区监察局)负责投资者的投诉,对职权范围内的投诉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回复投诉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非标准引进资金额度的奖励计算办法参照下列公式计算奖励额:X=(2500-1000)×5/(3000-1000)+(10-5)
1000万元、3000万元为规定标准引进资金额;2500万元为实际引进资金额;
10万元、5万元为标准引进资金所对应的奖励数。
第二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由地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地区原制定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城镇规划委员会议事规程》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政发〔2008〕80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城镇规划委员会议事规程》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现将修定后的《文山州城镇规划委员会议事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文山州城镇规划委员会议事规程

为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州城镇规划管理工作,对全州重大建设项目、城镇重要地段、城市节点、大型标志性建筑等规划进行前置性审查审议,特制订本规程。
一、机构组成
主 任:黄文武 州委副书记、州人民政府州长
常务副主任:徐爱民 州委常委、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
副 主 任:李顺福 州政府副秘书长
杨秀德 州建设局局长
李庆明 州规划局局长
李 洁 文山县人民政府县长
成 员:何知平 州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
王占明 州交通局局长
王 林 州纪委副书记、州监察局局长
王兴明 州环保局局长
胡正坤 州安监局局长
陈亚非 州文化局局长
程世达 州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吴昆文 州财政局副局长
吴盛华 州水务局副局长
钱 军 州交警支队副支队长、交通管理工程师
黄恩奎 州水务局水政监察支队支队长、高级
工程师
戴光辉 州交通局副局长、高级工程师
朱永平 州消防支队工程师
钱荣光 州规划院院长、规划师
李剑飞 州规划院副院长、规划师
简文华 州花圃站站长、园林工程师
文山州城镇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全州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如需增补成员单位,须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须报规委会主任获准。
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州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州建设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州规划局局长兼任。
规委会根据审议的规划项目类型设立发展策略委员会和项目审查委员会两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受规委会委托,就各自的议事范围为规委会提供审议或审批意见。
二、工作职责
(一)规委会职责
1.贯彻国家、省及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决定。
2.综合协调全州城镇规划中的全局性、综合性问题,负责加强对全州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3.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涉及全州城镇规划发展的长远性、全局性及跨区域性问题开展调研,协调处理本区域城镇规划中跨县和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
4.审议需报请省人民政府及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的规划项目。
5.审议全州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的战略方针、阶段性工作成果及其重大调整、变更;审议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及土地、能源、水资源、交通、风景名胜、历史文化名城、旅游资源的发展利用战略规划。
6.审议全州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类园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开发区)、大中专院校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规划以及需审议的州级重大项目规划。
7.审议全州各类专业规划、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乡(镇)总体规划;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村庄规划。
8.审议全州省、州级审批的规划项目。
9.对文山县重大项目的选址定点进行前置性审查。审议州规划局审批文山县的项目规划。
10.审议除文山县外其它七县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小区详细规划;50米及以上主干道的改扩建、绿化、景观规划方案;层高十五层及以上或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
11.研究规委会工作,讨论近期工作中的问题及部署办公室的有关工作。
12.通报年度的重大建设活动等。
13.审议本年度规划建设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14.审议规委会组成人员调整。
15.对全州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督促查处全州严重违反规划的重大事件。
16.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
1.负责审查规划设计方案中涉及本系统本部门专业方面的内容。
2.主动向规委会提交系统内与城乡规划相关的行业发展战略及规划、重大规划项目、重点建设工程等情况。
3.主动协调系统内与城乡规划建设相矛盾、具有争论、焦点的问题。
(三)规委会办公室职责
1.负责规委会及其发展策略委员会、项目审查委员会各项审查审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记录和决议草案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保存工作。
2.负责规委会成员和专家库人员调整充实以及专家抽取等前期准备工作。
3.负责组织有关规划的公开展示和处理公众意见。
4.负责协调与各县各部门涉及规划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5.规委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四)发展策略委员会职责
1.对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2.对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和分区规划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3.对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旅游资源等发展利用战略规划提出审议意见。
4.对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提出审议意见。
5.对城乡规划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内容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6.规委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五)项目审查委员会职责
1.对需提交规委会审议的规划项目提出审查及审批意见。
2.规委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三、议事程序
规委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增加会议次数。会议由规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成员单位和专家组人员及项目相关部门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参加。如遇特殊情况当月不能召开,对急需审议的项目,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征求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意见后向规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或指定的副主任汇报审定。规委会召开前必须召开发展策略委员会会议或项目审查委员会会议。
(一)发展策略委员会会议及议题内容
发展策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州建设局局长兼任,设副主任委员1名,由州规划局局长兼任。其他委员由规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成员和建设、规划等专业主管部门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组成。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任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主要议题内容是:
1.审议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草案。
2.审议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和分区规划草案。
3.审议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旅游资源等发展利用战略规划草案。
4.审议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
5.审议城乡规划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内容草案。
6.审议其它影响城市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项目审查委员会会议及议题内容
项目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州规划局局长兼任,设副主任委员1名,由专家组组长兼任。其他委员由州建设局、州规划局有关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任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主要议题内容是:
1.审查提交规委会会议的议题和听取会议准备工作情况汇报。
2.审查需规委会会议研究审定的项目。
3.审查文山县上报的规划项目。
4.审查除文山县外其它七县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小区详细规划;30米及以上50米以下主干道的改扩建、绿化、景观规划方案;层高九层以上十五层以下或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和县城干道交叉口规划设计方案。
5.审查规委会职责范围内的前置性工作。
6.检查规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及督察落实。
四、议事要求
各成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及制度。为确保规委会的延续性,出席规委会会议的成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需提前向规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请假,可委托适宜人员参加。
各参会专家应严格按照文山州规划项目专家审查制度及专家抽取办法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不得授权他人代理参加会议。对于违反规定或在1年内累计3次以上无故缺席的专家,将视为自动放弃专家资格,且3年内不获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