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鼓励企业招商引资实行产业嫁接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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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鼓励企业招商引资实行产业嫁接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75号)


  《济南市鼓励企业招商引资实行产业嫁接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二日

济南市鼓励企业招商引资实行产业嫁接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企业招商引资、嫁接改造,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实现我市腾笼换业的战略目标,推进我市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招商引资,实行产业嫁接,是指通过招商引资将市内处于“黄金地带”的工业企业进行搬迁改造,原场地用于发展第三产业,以实现我市腾笼换业的目标。
   第三条 实行产业嫁接,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稳步实施的原则,先把那些位置好、污染重、效益差的工厂搬出市区,争取在五年内把市区“黄金地带”的所有工厂搬迁、改造完毕。
   第四条 对实行产业嫁接的企业给予易地生财,以财招商,“投一得二”的优惠。即凡投资迁建一个企业的,可依法取得新、老两个场地的开发使用权,其中属外商投资的老厂、新厂同时享有三资企业的待遇。
  已丧失搬迁价值但有开发价值的工业企业,可直接招商引资,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兴办其他第三产业。
   第五条 鼓励外商或委托代理人直接管理嫁接改造企业,对需要常驻的人员提供方便条件,发给外国人居留证或华侨、港澳合同胞暂住证,帮助解决子女上学或入托问题。
   第六条 市区工业企业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的,从搬迁之日到重新开业、生产期间,对搬迁范围内的在册职工,计发基本工资。企业搬迁费允许摊销。
   第七条 吸引外资实行产业嫁接的中方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中方企业以企业全部财产作为投资的,仍保留其原法人地位,并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中方各项债权债务及有关事宜。企业原欠银行贷款的债务同时转入新组成的合资企业,并由合资企业与银行建立新的贷款关系。
  (二)中方企业用厂房作价入股,该部分股份从合营企业开始分得利润年度起,三年内全部留给中方作为自有资金使用。
  (三)中方企业利用外资进行嫁接改造的各类项目,所需新增中方投资,纳入市企业技术改造年度投资规划和市信贷规模,银行优先安排贷款。
  (四)中方企业与外商合营后,原中方企业在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计划中专项列出,所需建设资金由专业银行或地方投资公司优先给予支持。
  (五)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中方企业可适当核减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基数;工资总额同上交利税挂钩的,贷款投资后从合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不足当年还贷额时,其差额中影响工资总额的部分,经市劳动部门批准,可实行单项核定。
  (六)中方投资专用中外合资企业拨给的职工奖励福利基金为中方职工购置宿舍,列为中方固定资产。中外合资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用于建设、购买中方职工住房。
  (七)中方企业实行嫁接后的富余人员,原则上由原企业负责安置。对富余人员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本人同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确实无法安置的富余人员的费用,从合资企业分得的利润中列支。
  (八)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调入中外合资企业工作,工龄连续计算。
   第八条 老市区的工业企业到开发区进行嫁接改造建新厂的,允许按城市规划要求在原厂区开发第三产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用增加的收益补充利用外资的配套资金和新厂区建设资金。
   第九条 市企业招商引资嫁接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企业招商引资嫁接改造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市经委、计委、外经委、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搞好企业招商引资嫁接改造工作。
  各工业局都应当制定招商引资规划和市区企业搬迁计划,并列入任期工作目标。
   第十条 对在企业招商引资嫁接改造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对投资大、兴办实业有突出贡献的外商,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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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延长规范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期限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延长规范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期限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11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第一百五十五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在上述两个条例施行以前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分别依照上述两个条例完善公司的条件和公司章程,并在一九九四年年度检验期内
按上述两个条例的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考虑到全市规范的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决定将完善和规范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期限延长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尚未完成规范工作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上述两个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在新的规定期限内完成这一工作。否则,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在其名称中继续标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得继续将其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应依法将其变更登记为其他类型的企业。



1995年11月3日

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卫  生  部
文件
财  政  部

卫农卫发〔2008〕17号


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2008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增加补助、全面覆盖、巩固提高的总体要求,切实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工作力度,实现全面覆盖。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区的指导和支持力度,特别对老、少、边、穷县(市、区)要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重点扶持,确保这些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顺利启动,实现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全面覆盖。已经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也要加大工作力度,巩固成果、完善制度,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平稳运行。
  二、提高筹资标准,完善财政补助政策。从2008年开始,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合农民按40元给予补助,并对东部省份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计划单列市和农业人口低于50%的市辖区也全部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地方财政也要相应提高补助标准,确有困难的地区可分两年到位。地方增加的资金,应以省级财政承担为主,尽量减少困难县(市、区)的负担。农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10元增加到20元,困难地区也可以分两年到位。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7〕5号)要求,在3月底前上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以保证资金及时审核拨付。要切实规范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完善统筹补偿方案,合理使用基金。各地要按照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的精神,调整和完善统筹补偿方案,提高住院补偿水平,适当增加门诊补偿,扩大受益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确保新增基金切实用于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金监管。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08〕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8〕1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做好贯彻和执行工作,严格基金财会管理,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机制,加强基金使用的审核和监管,对挤占、挪用和欺骗套取基金的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保障基金安全。
  五、做好相关试点,完善制度建设。各省(区、市)卫生、财政等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以下试点工作:一是开展大病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试点,探索门诊补偿的有效方式,扩大受益面;二是在一些农业人口较少的地区或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地市级统筹试点,提高统筹和管理层次;三是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试点,使进城务工农民和失地农民等特殊群体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四是在老、少、边、穷地区开展巡回医疗和远程医疗等试点,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各省(区、市)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实际,针对问题,在具备条件的地方组织开展相关的试点工作。要通过试点探索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机制。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