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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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商秩字[2010]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务)厅(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解决肉类蔬菜流通来源追溯难、去向查证难等问题,提高肉类蔬菜流通的组织化、信息化水平,增强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中央财政支持有条件的城市进行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为指导地方做好实施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肉类、蔬菜是城乡居民重要的基本生活必需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我国肉类蔬菜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但目前肉类蔬菜生产和流通的组织化程度均较低,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欠缺,管理难度大,质量安全隐患仍然较多。近年来,肉类蔬菜等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引起广大消费者的普遍担忧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运用信息技术实现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的电子化,建立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做到流通节点信息互联互通,形成完整的流通信息链条和责任追溯链条,有利于提高流通主体的安全责任意识,强化防范措施,形成溯源追责机制,创造放心肉菜渠道品牌;有利于消费者查询和维权,改善消费预期,促进消费;有利于增强政府部门对问题食品的发现和处理能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现代流通体系的不断完善,提高市场运行调控水平;有利于促使生产者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加工,从源头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以法规标准为依据,以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为基础,实现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的电子化,突出肉类蔬菜流通追踪溯源的基本功能,提高经营者、市场开办者的责任意识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为食品安全监管服务。

(二)工作目标。

以肉类、蔬菜“一荤一素”为重点,在全国有条件的城市建设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2010年,选择10个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城市,每个城市在全部大型批发市场、大中型连锁超市和机械化定点屠宰厂,以及不少于50%的标准化菜市场和部分团体采购单位进行试点。

(三)工作原则。

“反弹琵琶”,建立“倒逼”机制。加强宣传引导,使消费者优先选择可追溯食品,调动企业建设追溯体系的积极性。强化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促使其自觉落实追溯管理制度。通过建立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引导农业规范生产。

总体设计,分步实施。顺应物联网发展趋势,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设计制定总体方案,确定总体目标和任务;针对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明确不同阶段的目标和任务,分步实施。

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结合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技术模式和适用技术,注重追溯体系运行的效能和可持续性。

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参加追溯体系建设。

三、扎实落实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任务

(一)建立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平台。

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建设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平台,汇集各流通节点信息,形成互联互通、协调运作的追溯管理工作体系,主要承担信息存储、过程监控、问题发现、在线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

(二)探索适用的追溯技术手段。

充分利用国家促进自主创新的相关政策,加强肉类蔬菜追溯的物联网应用技术研究,提升对溯源信息的采集、智能化处理和综合管理能力。主要推行集成电路卡(IC)技术,采集、记录、传输每个流通节点的信息,将各经营节点的信息相关联,形成完整的肉类蔬菜流通信息链条。同时,鼓励试点城市根据当地肉类蔬菜的不同包装程度、流通模式及经营者信息化管理水平,采用无线射频识别(RFID)、条码、CPU卡等不同的信息传递载体和技术模式,提高追溯精度。

(三)制定统一的追溯标准和规范。

商务部组织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做到追溯体系建设有制度、有措施、有标准、有步骤。各地按照统一采集指标、统一编码规则、统一传输格式、统一接口规范、统一追溯规程“五统一”的要求,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确保不同追溯技术模式信息互联互通;加强配套法规和制度建设,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和经营主体责任控制,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提供保障。

(四)大力发展现代流通方式。

在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同时,试点城市要自行开展现代流通方式统筹试点,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积极推广冷链技术,扩大品牌化、包装化经营,提高肉类蔬菜流通的现代化、标准化水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使大型批发市场实行电子化结算,努力提升各流通节点信息化管理及检验检测能力,为追溯体系建设提供支撑。鼓励经营主体建立现代供应链,发展“农超对接”、“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先进购销方式,形成质量安全保障机制。

四、资金支持方向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一)追溯管理平台建设。

主要包括数据库环境建设和相关软件的开发、安装与测试,必要的服务器等硬件设备的购置,机房建设和网络租用,相关法规标准的制定,以及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等。

(二)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建设。

主要包括对批发、屠宰、零售、团体采购等流通节点进行相应的信息化改造,为各节点统一开发相关软件,配备必要的电子结算、电子秤、信息采集及传输等硬件设备。

五、项目承办企业资质条件

试点城市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追溯管理平台和流通节点子系统建设有关工作。具体条件如下: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元以上,无不良信誉记录。

(2)具有省部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以上资质。

(4)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5)具有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网络系统信息化建设五年以上的实施和维护经验。

(6)熟悉商贸流通业情况,并在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建设方面有较深入研究。有追溯系统和流通信息化项目建设经验的优先。

六、确保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精心指导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制定追溯体系建设方案,推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试点城市要成立专门的试点工作机构,安排专人,负责追溯体系管理与运行工作;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加强部门间协作,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试点城市要将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落实配套资金,确保追溯体系顺利建成并正常运转。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农业、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协作,统筹研究支持农商对接、落实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等政策措施,减轻流通企业追溯体系运行成本。

(三)加强追溯管理队伍建设。

要培育一批相对固定、专业化程度较高的软件开发、运行维护技术队伍;建立分级培训机制,针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流通企业管理人员、追溯体系运行维护人员,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和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应用和管理能力。

(四)加大新闻宣传力度。

要通过中央和地方媒体,采取多种方式深度报道,充分宣传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意义、目的、措施和效果;通过典型案例剖析,让广大经营者充分认识到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宣传引导,鼓励消费者主动索要购物凭证,积极维权,实现明白放心消费;通过发布实施追溯企业名单、褒扬实施追溯的企业典型等,提升消费者对可追溯肉类蔬菜的认知度,扩大品牌效应。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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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库〔2007〕15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象屿保税区管委会计财局、火炬开发区管委会计财局:

根据《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现将《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根据《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是财政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各负其责。

财政部门负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的财务管理,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的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务卡的管理,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二章 公务卡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公务卡,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卡。实行公务卡结算,就是行政事业单位和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报销还款,公务支出信息纳入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实行监控的结算方式。

第五条 公务卡分为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和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

单位卡用于单位水电费、邮电费等委托代付项目支出,以及与个人卡的结算,不直接用于消费,不提取现金。单位卡的办卡单位为持卡人,对该卡负相应法律责任。单位卡的授信额度,由各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在发卡银行的透支上限之内与发卡银行商定后,报各级财政部门备案。各单位在确定授信额度时应注意防范信用风险,不得过度提高信用额度。

个人卡主要用于职工办理原使用现金结算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以及办理原使用转账结算的5万元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职工个人为个人卡的持卡人,对该卡负相应法律责任。个人卡的授信额度,在发卡银行的授信额度限额内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发卡银行按银行卡管理要求核实。

第六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独立核算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开设一张单位卡。其他单位可暂不办理单位卡。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按单位要求办理公务卡。

第三章 公务卡的办理

第七条 在满足单位财务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行政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可以在市财政局认定的公务卡发卡银行中,自主选择公务卡发卡银行,办理新的公务卡或指定该行发行的贷记卡作为个人卡。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在不违背关于公务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与发卡银行协商签订代理服务协议,明确公务卡结算的个性化服务需求。

第九条 单位卡的开立和变更按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存款账户进行管理,按“单位申请,财政审批,人行核定,签订协议,银行办理”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新办理的个人卡应选用银联标准的人民币贷记卡。个人卡实行实名制,按照“职工申请,单位确认,银行办理,财政备案”的流程办理。为保证个人银行卡市场的稳定,避免社会资源浪费,职工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指定现有的贷记卡作为个人卡使用,也可以申请新开立银联标准的贷记卡作为个人卡。

职工选择办理公务卡,必须满足单位财务管理的要求。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在公务卡(含单位卡和个人卡)办理或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的公务卡的持卡人、身份证号码、卡号、发卡银行、授信额度、所属单位等基本情况,通过公务卡信息系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单位卡办理银行委托代付业务的,单位财务部门凭单位卡扣款信息在当月内从单位账户(含零余额账户和银行存款户,下同)划入单位卡,在规定期限内透支利息可以按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计付,并从单位公用经费列支。如超过约定还款期,所产生的罚息由单位负责偿还。单位再根据过错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单位日常发生的公务支出,原则上由经办的职工通过个人卡支付。

第十四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各单位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如一些公务活动只能采用现金结算、支付金额超过个人卡授信额度,或因出差到外地等原因报销时间可能会超过约定还款日期等特殊情况,职工可以提出借款申请,经批准后,从单位账户将资金划入职工的个人卡,或相应的储蓄卡。

支付金额超过个人卡授信额度的,只能借用可能超出个人卡授信额度部分的款项。

第十五条 单位卡由本单位出纳保管,不得外借。保管人发生变动,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及时更换密码。如单位卡遗失,应及时按发卡银行要求办理挂失或注销手续。

第五章 公务卡结算的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不改变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财务管理制度与报销审批的基本流程。

第十七条 个人卡结算报销的流程。

1、持卡人凭发票、POS消费凭条等单据,按财务报销程序报批。

2、财务人员在查询核对公务卡信息库中的卡号、金额、刷卡时间等与公务卡支出凭条和发票一致时,予以办理报销手续。

在其他要素一致的情况下,如定额发票与POS消费凭条出现10元以下的尾款不一致时,财务人员可以按POS消费凭条的金额予以办理报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个人卡中属于个人消费的任何信息。

3、出纳人员凭经过审批的报销单据,从单位账户将报销资金划入个人储蓄卡(也可根据报销人员要求将资金划入个人卡)。

对报销业务量较多的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可以与发卡银行协商,通过POS机,从单位卡将报销资金划入个人储蓄卡(或个人卡),并在免息期内,根据单位卡转账透支情况,从单位账户将资金划入单位卡。

4、财务人员根据经审批的报销单据登记入账。

5、因个别商业服务网点无法使用银行卡结算,或因公务卡损坏等原因无法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的,需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按单位财务部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个人退付单位的款项,可以通过现金退付,也可以通过个人银行卡将需退付的款项划入单位财务指定的账户。使用POS机划账的单位,必须通过转账还款。

第二十条 单位卡结算的报销与原委托代付款项的报销流程一致。

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单位卡结算明细账,逐笔记载单位卡收付情况。单位卡与发卡银行每月的对账由单位会计人员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纳入年度财务审计范围,并作为评定预算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卡银行、持卡人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遵照《银行卡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中国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信贷投入,强化信贷管理,促进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信贷投入,强化信贷管理,促进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
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信贷投入,强化信贷管理,促进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40号)转发各行,请各行根据文件精神,积极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商品结构,实行区别对待,对产业化经营效益好的区域重点倾斜,加大信贷投入。各行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划分重点区域、一般区域和重点项目,对重点区域的重点项目,积极试办国内银团贷款。
二、加大对那些在中国银行开户、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且符合我国产业政策的、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三资企业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名优产品,大中型三资企业,优先支持规模化、集团化企业,支持高科技产品。
三、加强对乡镇企业贷款的管理,认真分析乡镇企业贷款质量结构,积极支持经济效益好、有较强生命力、在市场上占有一定份额且企业管理人员素质好的乡镇企业,促其产业、产品和区域结构的合理化,使其逐步向市场效益型、科技联合型、资源开发型和外向型企业发展。
四、加强对扶贫贷款的管理,对贫困地区发放的贷款,特别是“一化两低”的地区,不能再有新的投入。对县办企业,已经投入的,要进行跟踪管理,积极防范风险,坚持信贷资金的有偿使用,提高贷款的回收率。
五、对过去已发放的贷款,到期未还的,如企业申请上新项目,必须落实旧欠的还款计划和来源,防止企业借新还旧。
请各行在贯彻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切实做好贷款的积极发放、本息到期收回,增加中国银行效益。
附:银发[1998]40号(略)



199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