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中小学校危房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中小学校危房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全市中小学危房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中小学师生人身 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陕西省中小学校危房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全市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和幼儿园)的既有房屋和设 施,包括教室、师生宿舍、食堂、厕所、浴池、实验楼、图书楼和体育设施及校园围墙和师 生经常活动的房屋、场所等制定的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中小学危房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中小学危房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危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切 实有效措施,做好中小学校危房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教育教学工 作秩序。
第五条 中小学危房安全管理的重点是对现有中小学 校危房进行改造,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禁止师生在危房中住宿、就餐或从事其他活动。
第二章 中小学校危房的鉴定
第六条 各县区应当成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城建、房管等部门参加的中 小学危房鉴定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中小学危房的鉴定工作。鉴定中小学危房原则上不得收取费用。
第七条 鉴定中小学危房应当统一执行建设部制定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125—99)。
第八条 危房鉴定的程序和办法是:由危房所在学校书面报告县教育行政部 门,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报县中小学校危房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经过实际调查, 鉴定评级,提出处理意见,出具鉴定报告。鉴定工作应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学校危房档案, 危房档案应包括危房状况、鉴定结论和实施危房改造的资料。
第三章 消除危房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消除中小学校危房,应当严格按照危房鉴定所确定的危房等级,分 别处置。属于D级危房的必须立即封停使用,予以拆除,属于B、C级危房的应区别情况,采 取相应措施予以改造。
第十一条 建立中小学危房排查制度。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 应当在每年春、秋两季开学前组织力量,对中小学校校舍进行安全大排查,做到县不漏乡、 乡不漏校,校不漏房,不留死角。县 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排查面应当不少于学校总数的30%, 乡镇人民政府的排查面应当达到100%。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中小学校危房改造的经费投入,在 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学校危房改造专项资金。
市财政、计划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专款,督促 落实各级财政配套资金。
村民自治组织可以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组织群众开展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捐、集资活动,鼓励 群众参加义务劳动支持中小学校危房改造。
鼓励社会各界干部职工为中小学危房改造活动捐款。
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三条 改造中小学危房应当坚持“坚固、实用、够用”的原则,不宜超 标准建房。严格按建设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改造中小学危房,应当妥善安排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不能因改造 中小学危房使学生流失、学校停课影响学生正常学习。
第四章 消除危房的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人是本地区中小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对本地区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全面负责,主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中小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直接 责任人。
第十七条 消除中小学校危房,要坚持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要充分 发挥乡镇、村在危房改造中的作用,层层建立责任制,逐级落实排危责任。
第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县区中小学危房改造负有主要责任,要根据国 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县区危房改造的政策措施,安排部署本县区危房改造工作,审定危房改造 的规划和方案,落实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指导检查、督促落实本县区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中小学危房的排查,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筹措危房改造经费,制 定危房改造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县区中小学校危房改造工作,综合协调危房排查、鉴定工作, 制定本县区危房改造规划,检查指导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妥善安排排危学校的教育教学工 作。
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校校舍设施的安全监控,发现事故隐患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 政部门,组织师生及时撤离危险场所。
第五章 危房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发生重、特大危房事故,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 任追究的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 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职 责,发生中小学危房事故造成伤亡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发生危房事故造成师生人员伤亡负有责任的学校主要领导 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已鉴定为危房仍继续 使用,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不及时或鉴定失误,导致出现危房 事故的,对主要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截留、挪用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影 响中小学危房改造,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杂谈——关于假唱
王晓楠
现在复杂的商业社会,越来越多的事、物进入了流通领域,以前没有想过能够出卖的东西都可以进来了,似乎是极大的对于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说关于生产决定消费的极大挑战,现在的情况时只要有需求就会配套相应的供给,物质的时代也是欲望的时代——这个时代好不好见仁见智——你可以说在某些层面触及了人类关于道德的划分底线但是你也不能够否认物质的扩大带来了生活的飞跃,也许《双城记》中男主人公的话是最好的注脚“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复杂的商品社会也给我们一些消费的副产品“假货”,以前在商品不充足的情况之下假货最多的集中于生活消费品之上而在这里又以必需品充斥为冠,但是随着商品经济有了进步,我们的消费层级和消费观念有了巨大的提高,假货的范畴也在相应的扩大,出现了许多新的奇思怪想的“假”,假唱就是其中之一。
在以前没有先进的声光电设备的时候,是不会给假唱存在空间的,你想就一盘伴奏带你要假唱说不定放到什么地方就搅了带一下子就露了馅,而现在这个科技发达的时代就通过现代的设备帮助假唱解决了这一问题,数字的音效设备是不存在搅了带的尴尬的。明星们就可以肆无忌惮的假唱了,要是开个唱的话能把口型对得差不多的已经算得上是敬业了。我个人算不上音乐的发烧友,所以我觉得假唱没什么巨大的破坏力,唯一让消费者觉得不爽的是因为:要是听伴奏我直接买磁带就行了或者干脆上网上下载来听你的现场干什么?诚然,被欺骗实在是不爽,尤其在花了不菲的票价之后;但是我转念一想我们一般人不就听个热闹么,很有可能你的偶像真唱会招来狼呢,这也是为你的心脏考虑。其实在这里假唱对于其他真唱的演艺人员的意义要大于我们一般的消费者,因为这里面有着利益的博弈。在现在好一点的量贩KTV也已经嗨歌的人开设了录音棚,让你可以自己出下专集小小的虚荣一把,里面的设备算不上顶级的但是也可以让五音不全的人变成歌星。借助更专业的录音设备很多五音不全的人都走上了演艺圈的道路,只要有人愿意为你砸钱,长得不好看可以整容,名气不大可以帮你造绯闻,至于声音不好听那就更简单了——假唱呗,这样就使得很多不具备进入歌唱事业的人如潮水般的涌入。造假对于其他不造假或者说不善于造假的人来说都是一种机会的不公平,甚至是一种不正义,因为使用了不当的手段剔除了其他在唱歌上比你有天赋但是运气没有你好的人的入场机会,这属于不正当竞争,因此有实力的歌星们当然要极力抵制了,没实力的也要做做样子抵制一下要不不就承认自己没水准玩假唱了么?
既然属于不正当竞争那么国家就应该出台相应的规定来补足漏洞完善正当的竞争秩序,实际上我们国家也是这么做的。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28号),根据决定,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演出处起草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规定了“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利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等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并且规定了罚则“吊销、注销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吊销、注销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文化部备案。”真要照此实行的话力度不能说不大,虽然是征求意见稿但是毕竟是国家机关的正式发文能够发现国家对待此事上的认真态度。笔者真正感兴趣的是要是真的出台的话能不能够切实执行下去而不是只停留在表面。无独有偶,2008年11月14日北京奥组委2008,11,14表示,为了达到最好的声音效果和表演效果,组织者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在北京奥运会开幕式上使用了事先录制好的歌曲《歌唱祖国》。这样就产生一个疑问,如果是国家的规定会存在例外么,里外的外延又涵盖到怎样的范围呢?
国家自然是理直气壮因为我这是为了奥运么,百年的盛事,当然要万全万当不能够存在一点瑕疵,由于现在为止也没有规范“假唱”的正式法文而法律又是不溯及既往的,奥运会的行为不会被法律所调整,但是一旦规制假唱的条文出台了那么国家又要怎么办呢。中华民族现在正在经历着伟大的复兴,民族的盛事会有很多,喜庆的场面没有歌舞总是让人乏味的,为了保障盛事的顺利进行我们还能不能适用假唱的手段呢。从法律角度来看是不能够的因为在法治国家一切事物的进行都应该在法律之下,那么谁又来监管国家呢,看到网上相关网页好像连我们的春节晚会也存在着假唱问题,如果真要按照法律的条文处理恐怕CCTV要关门大吉了,如果不按照法律处理就会出现“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议论了,且这么做的话也会对我国的法治建设造成不利的影响。笔者认为国家在市场经济之下,在规范市场秩序的立法情况之下应该抓大放小步应当任何事物都要通过上升到法律条文的形式来处理“法律不关心细枝末节”。当然笔者也不是绥靖,要对假唱这种现象妥协,毕竟假唱影响到了公平、正义这些最基本的法律的价值,只不过我们可以换一种途径来加以解决,我们没有必要让国家机关出面来应对这种情况,完全可以把规制处理假唱的工作交给行业自治性质的组织由他们来处理商业演出中的假唱行为还商业演出市场一片净土,还能够做出特殊规定给国家的庆典活动留下一些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