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及法规性决议、决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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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及法规性决议、决定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及法规性决议、决定的决定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及法规性决议、决定:



1.《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1991年5月3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甘肃省禁止赌博条例》(1991年8月24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3.《甘肃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条例》(1993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4.《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5年7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5.《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种草种树、发展畜牧的方针的决议》 (1983年9月24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6.《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决议》(1983年9月24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7.《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坚持“严打”斗争,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1987年6月27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8.《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认真执行〈森林法〉,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的决议》(1988年9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9.《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婚姻法〉、〈继承法〉,切实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决议》(1989年5月4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0.《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惩治腐败,促进廉政建设的决议》(1989年9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1.《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1996年7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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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 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更好地保障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
经国务院同意,现对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
照执行。

  一、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人员,已一次领取过五年退休金的,由本人按规定提供
生存证明,经原办理退休手续单位核实,在五年期满后可按月继续发放退休金。

  二、获准出境探亲的退休、退职人员(后者系指按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发〔1
978〕104号文的规定享受长期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出境后在国外或港、
澳取得正式定居手续在当地定居,尔后被原支付退休、退职金的单位停发了退休、退
职金的,由本人按规定出具生存证明,经原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单位核实批准,从批
准之月起,继续按月发给退休、退职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5〕25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10-18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十月十三日

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一、审批依据和目的

  为优化城市规划功能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益,规范建筑功能、土地用途变更审批工作,根据《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受理对象

  在厦门市辖区内已建工业、仓储建筑(依法审批且已竣工的建筑)权属人申请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土地用途。

  三、受理条件

  (一)可受理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功能调整,保留建筑物且为自用经营;

  2、符合政府鼓励发展第三产业、营运中心、旅游业、会展业、现代物流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政策导向;

  3、满足城市规划、土地、环保、消防、民防、卫生和结构安全等相关规定。

  (二)不受理范围

  1、擅自改变建筑功能、土地用途,涉及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已建项目;

  2、已批未建、在建项目以及需要新增建设用地进行改建、扩建的项目;

  3、列入近期旧城改造、成片开发范围的项目;

  4、小区配套公建设施、社区管理用房等公共设施用房;

  5、土地房屋权证记载为分摊用地的(同一宗地,分割办证,多个业主共同拥有或按份拥有土地使用权),未征得全体产权人(或买受人)同意;

  6、成片开发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未征得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同意;

  7、要求变更为住宅的项目。

  四、申报要件

  (一)权属单位(或买受人)书面申请;

  (二)权属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各1份;

  (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

  (四)市政府建设用地批文、《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书》及付款清单证明文件或《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验算并出具变更后满足建筑、结构、消防、抗震等各种规范要求及规定的书面文件;

  (六)申请变更为餐饮、娱乐等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对周边居民生活有影响的项目,应征得所在地居委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意见及市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七)属于分摊用地的,需提供全体产权人(或买受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八)区政府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九)成片开发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十)原批准有效的设计文件、图纸(各1份),和新设计文件、图纸(各2份)。

  五、审批程序和时限

  (一)思明区、湖里区范围内的申请,由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岛外各区,由各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二)各相关部门并联审查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并提出初审意见函,供申报单位(或买受人)进行深化设计;

  (三)初审不同意变更建筑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不予变更规划许可决定书》;

  (四)初审同意的,申报单位(或买受人)依据初审意见函进行深化设计并按基建程序进行报批,核准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规划许可变更决定书》;

  (五)权属单位(或个人)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报审资料,各部门同时就地价调整、消防安全、环保、结构安全、市政设施等进行并联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六)工作时限要求: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不予变更规划许可决定书》或《规划许可变更决定书》;其他相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七)有效期要求:《取得规划许可变更决定书》两个月内未向土地管理部门申办相关用地变更手续的,批文自动失效,土地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土地用途变更、地价调整事项。

  六、有关用地手续与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

  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经批复同意变更的,给予补办剩余年限限制性(自用自营)出让手续,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剩余年限土地出让金按市政府颁发实施的基准地价系数修正值计收;今后如发生转让,则按照市场价补足土地出让金差价。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