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02:45   浏览:94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修正)

 (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 批准修改 1988年2月29日)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制度,维护城市建设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管理范围的各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交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含技术审核、服务费,以下简称执照费)。


  第三条 执照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总金额(无设计概算的按工程投资额,下同)计收,标准如下:
  (一)设计概算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按概算额的3‰计收;按以上比例计算不足50元的,收50元。
  (二)设计概算额2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按概算额的2‰计收。
  (三)设计概算额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概算额的1.5‰计收。
  (四)设计概算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概算额的1‰计收。
  外商投资的建设工程,设计概算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概算额的1.5‰计收;设计概算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概算额的1‰计收。


  第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减收或免收执照费:
  (一)军事设施、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非营利性的残疾人福利设施,免收执照费。
  (二)市政设施、铁路线路,减半收执照费。


  第五条 执照费按建设工程的审批权限,分别由市、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时计收。在临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时预收50%,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收清。
  收取的执照费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其工程因故停建的,执照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8月3日起施行。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0年8月3日起施行。


法释〔20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国务院1994年1月23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发布后,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我院1985年9月11日发布的法(民)发〔1985〕22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的规定与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此复

  附: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不得自行处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

  第十九条 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销售出口货物开具税收缴款书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销售出口货物开具税收缴款书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期货市场销售给外贸企业的货物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请示》收悉。关于你局要求允许对期货市场销售给外贸企业的货物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完善期货市场税收管理,扩大外贸出口,同意对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销售给外贸企业的出口货物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有关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
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请你局根据总局有关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二、对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销售给外贸企业的农业产品,凡需要开具专用缴款书的,一律按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
三、本通知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从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购进并出口的货物,请你局在严格审核、确保货物出口并完税的基础上,特准免于提供专用缴款书办理退税。
请遵照执行。



199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