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资金县级报帐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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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资金县级报帐制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资金县级报帐制管理暂行办法

合财建[2005]345号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合肥市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资金县级报帐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合肥市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资金县级报帐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市级土地复垦整理资金是用于实施市级立项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帐制管理。县级财政要设立资金专户、建立专帐、配备专人核算和管理项目资金。
第四条 县财政局为报帐提款的核算单位,负责报帐工作具体事宜,进行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项目乡镇财政所负责监督、审核项目资金的使用,协助县财政做好报帐工作。
第五条 年度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下达投资批复后,所有的项目工程都要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招投标公告应在县级以上媒体上公布。项目招投标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实施,邀请监察部门参加,招投标结果需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六条 项目招投标完成后,市国土资源局下达项目开工批复,市财政局预拨30%的启动资金到县财政资金专户,根据工程进度情况,竣工前拨付不超过工程预算80%的资金,剩余资金在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七条 项目工程开工时,县财政局可预拨不超过合同金额30%的资金给项目施工单位,作为项目实施的启动资金。项目实施后,不得再预付项目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采用报帐制拨付。
第八条 一般项目工程报帐,必须由施工单位填制拨款申请书(附表1)和工程量清单(附表2),并附项目支出的合法凭证,由乡镇初核后,向县财政局报帐。
第九条 项目工程按计划完工后,项目施工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及有关资料(工程验收单、质检资料、设计变更批准文件、现场签证等),并报送县财政局及市、县国土资源局。其中,造价2万元以上(含2万元)单项工程决算由县财政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在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后结清工程资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在县级,预留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资金报帐提款的依据:
1、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书;
2、经审核批准的项目施工设计和项目预算;
3、按招投标签定的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中标通知书;
4、报帐提款申请书,并附相关有效凭证;
5、项目工程进度及建设质量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土建工程类报帐须提供:
1、预付工程款:申请书、工程量清单、开工报告,招标工程还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
2、按进度报账:申请书、发票、工程量清单。
3、竣工报账:申请书、工程量清单、工程竣工决算、验收单、发票、需要审计的要附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物货类报账须提供依据:
1、招标类:申请书、中标通知书、购销合同、发票、验收单。
2、非招标类:申请书、发票、验收单;
第十三条 服务类报账须提供:
申请书、签订的合同、发票。
第十四条 补贴类报账须提供:
申请书、签定的合同、公示单、被补贴人签字的领款花名册。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报账必须严格审查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账:
1、未执行批准的项目资金预算的支出;
2、应公开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支出;
3、未按项目合同和施工设计或未经批准改变项目施工设计进行建设的支出;
4、虚报冒领、与事实不符的支出;
5、工程质量发生问题,经工程监理或工程监督检查要求改进而未改进的支出;
6、违反土地复垦整理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财经制度的支出。
第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管理项目的工程进度及质量,编制项目用款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及县财政项目报帐情况审核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根据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及预算,审核单项工程预决算和单位工程成本,编制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单项工程预决算汇总表,监督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八条 报账资金拨付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与非农户结算的资金均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对与农户结算的零星支出超过2000元以上也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大额提现结算。
第十九条 报账的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工程实施单位(或供应商)。
第二十条 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项目乡镇和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实施和资金报账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市级土地复垦整理项目,按批复的初步设计及要求实施,在确保工程实施质量的前提下,经验收合格的,比批复预算结余的资金,按一定比例奖励项目乡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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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D6C“专利权行使”质疑

林 晓 律师

自2003年9月1日起,DVD6C开始向全球提供DVD音频及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1。 在此之前2003年8月23日,多家媒体曾相继转载刊登了广州日报记者报道的文章,该文指出,联想、七喜、方正等国内50家大型的电脑整机品牌商接到一封来自DVD6C许可联合体的信,此信要求这50家企业在购买DVD光驱这一配件时,应选择已获DVD6C专利许可的产品。 “6C通过律师说,‘如果其尚未获得许可,请贵公司要求该等DVD产品的卖方成为获得许可的制造商,这是对每一方都有益的。否则,如果使用侵权的DVD产品,贵公司自己生产的产品也将是侵权产品。’” (
由上述报道可知,DVD6C通过其代理律师在8月底向国内50家PC生产厂商发出了提示性"警告函"。由于本人并没有接到上述DVD6C的律师函,因此,本文立论依据是上述媒体记者的报道,质疑对象是DVD6C通过律师向国内50家PC生产企业发出警告函行为的法律依据,即DVD6C专利许可联盟(patent pool)此次开始的DVD音频及记录型DVD共同专利许可的权源??必须的基本专利构成(essential patents),以及DVD6C"警告"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1997年10月20日,株式会社日立制作所、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时代华纳公司、株式会社东芝、日本胜利株式会社合意建立了对各自持有的有关DVD专利进行专利共同许可的体系(patent pool),6家公司的共同专利许可契约将由东芝统一负责缔结,松下电器、日立制作所按地域分担交涉业务;同时,必须专利许可使用费DVD Player、DVD-ROM、DVD Decoder4为销售价格的4%,但每台不低于4美元。这就是所谓的DVD6C。以后,在2002年6月,又有IBM公司加入其中。
1999年6月11日,DVD6C宣告自本日起开始向全世界提供有关DVD播放机、DVD-ROM、DVD解码器及DVD光盘的必要的专利共同许可,期待通过共同许可方式促进DVD产品在世界的普及。
DVD6C始料不及的是,在6C与3C进行DVD技术标准竞争的缝隙间,中国企业异军突起,造就出可称为"20世纪最后的大型家电"的DVD播放机市场,并延续至今。由于DVD6C对中国市场估计不足,专利战略出现偏差,迄今纳入DVD6C专利目录中的中国专利只有6项,其中在[List of DVD Player/DVD Decoder Patents] (DVD Video Player, DVD-ROM Drive, DVD Audio Player, DVD Decoder)项下的中国专利共有5项5。
根据2003年4月22日日本特许厅发表的《有关标准关联专利申请的特许厅的汇总》,对6C patent pool关于播放机、驱动器、解码器、光盘等技术的总计239个专利族系(以相同内容汇集而能够把握的单位)各国延伸专利750件进行了汇集。在全部239个专利系谱中202个为日本企业所有;按照国别划分,日本专利131件,其中日本企业128件;美国专利84件,其中日本企业的专利62件。这一统计与DVD6C公布的DVD必须专利目录是一致的,即在DVD必须基本专利中不存在独立的中国专利,中国专利完全是与外国专利同一内容的并行专利。这是多国籍企业的专利战略,本无可非议。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原来作为[List of DVD Player/DVD Decoder Patents]必须专利构成的Ref.No.47专利号为US5768298、JP2882302、CN ZL96105518.9的由日立制作所在美、日、中三国分别获得授权的同一内容名称为“信息记录方法:复制方法及复制设备”的专利,又被再次组合入此次2003年9月1日开始的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目录中([List of DVD Recorder/DVD Encoder Patents](DVD-RAM Drive, DVD-RW Drive, DVD-R Drive, DVD Video Recorder, DVD Encoder))6;同时,稍加留意还可发现,在再次组合中删去了日本专利(专利号:JP2882302),而仅加入了美国专利(专利:US5768298)和中国专利(专利号:ZL96105518.9)。那么,如何看待这一“删除行为”呢,DVD6C做如此“编辑”其目的究竟为何?
众所周知,根据巴黎条约确定的专利独立原则和属地主义原则,DVD6C在中国追诉专利侵权行为必须依据中国专利权,而在2003年9月1日开始的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中,如果没有中国专利的加入,对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模仿专利产品的行为,DVD6C将束手无策;也就是说,在目前权利状态下,移植组合过来的ZL96105518.9中国专利,是DVD6C在中国针对记录型DVD行使专利权的唯一依据,假如没有此项中国专利加入共同专利许可组合,就记录型DVD而言,在中国,所谓“DVD6C”的行为将处于“非专利权利行使”状态,DVD6C通过其律师向中国50家PC生产企业发出“警告”将欠缺合法依据。
不过,ZL96105518.9中国专利虽然在法律形式上挽救了DVD6C“警告函”的命运,但是,我们仍可以对其采取的移植组合方式提出如下质疑:
1.ZL96105518.9中国专利(同一内容美国专利US5768298、日本专利JP2882302)是否为DVD必须的基础专利,在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目录中删去了JP2882302日本专利是否合理、合法?
对于ZL96105518.9中国专利是否为DVD基础专利,这一技术性判断必须留待专家做出最后评价。不过,在此之前,我们可以从探讨专利许可联盟(patent pool)的意义开始,对移植组合方式提出质疑。
所谓patent pool(专利许可联盟),是指多数专利等权利人,将各自分别所有的专利等或者专利等许可权限集中于一定的企业和组织,通过该企业和组织,patent pool的成员接受必要的许可,即参加企业可以自由实施集中起来的专利。patent pool自体具有集合相为互补的专利技术,回避因对抗专利存在而阻止实施以及专利侵权诉讼,并减少交易成本等优点。结成patent pool的主要目的,一般是为了参加企业间相互融通自由使用集中了的专利技术,在追求此种目的下,patent pool具有效率性且促进竞争的效果。同时,patent pool也应许可第三者使用,获得专利使用费,分配与patent pool参加企业成员。封闭的patent pool,构成“专利许可拒绝”的,将成为反垄断法的追诉对象。
如果说ZL96105518.9中国专利是DVD基础专利,那么,在专利共同许可中删去JP2882302日本专利,理论上将直接影响DVD6C成员及在日本的6C以外的企业接受共同专利许可,patent pool将失去意义。但是,事实上在日本的DVD6C成员们接受了日立制作所的“保留”,从这种“接受”可以做出如下两种推论,一是DVD6C成员以及在日本的DVD6C以外的licensee已经同日立制作所就该项日本专利实施许可进行了单独交涉并获得了许可,如果是这样的话,单独许可的条件如何,与共同专利许可的条件相比有何不同,是否构成“差别性专利许可条件”,应受到竞争当局的注意;二是JP2882302日本专利并非DVD基础专利,6C其他成员可以使用其它替代技术绕过该专利;如果是这样,可以进一步的推论,即将ZL96105518.9中国专利(同一内容US5768298美国专利)组合加入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中,对于可能的获得专利共同许可的人(licensee)而言,没有必要。显然,后者的推论需要权威性的技术鉴定。那么,我们就假设第一种推论成立,来考察一下“删除行为”的直接后果吧。
在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中,删去JP2882302日本专利将缩小专利实施许可地域,它意味着接受记录型DVD共同专利许可者,要想使采用同一内容中国、美国专利制造的产品进入日本市场,还需另行同掌握该日本专利的日立制作所进行单独交涉,并付出额外的专利使用费。显然,这个结果与DVD Video Player, DVD-ROM Drive, DVD Audio Player, DVD Decoder的共同专利许可相比,条件有失公平。
另一方面,对在日本的未来可能接受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的licensee来说,他们在选择接受必须的共同专利许可时即受到了限制。
因此,从上述两方面来看,“删除行为”的直接后果是导致了共同专利许可条件的不公平,这应当引起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和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注意。

2.作为平行进口防止对策,在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中,删去JP2882302日本专利,是否有违公平竞争原则?
首先,需要关注的是各国判例原则对平行进口和专利许可的影响。
1997年7月1日,日本最高裁判所对于涉及专利产品平行进口、专利权国际消耗的BBS事件做出了终审判决7。该判决是世界上最初的最高法院水平的涉及专利权国际消耗的判决,对日本专利权人在外国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对日本专利权产生影响的后果进行了详细阐述。该判决指出,日本专利权人或者可视为专利权人的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在外国转让专利产品时,如果就专利产品的销售地、使用地域将不包括日本在内的意图与受让人进行了协商,并将“地域除外规定”在产品上进行了明确表示,那么,该产品经过流通进口至日本时,专利权人可以行使专利权阻止该产品的进口;反之,如果没能达成协议或在该产品上没有“权利保留”明确表示的,则不能行使日本专利权8。
此外,由Societe Anonyme des Manufactures de Glaces 对Tilghman 事件9判决确定的英联邦判例法原则对国际专利许可理论影响很大。根据该判例原则,在多国专利并存的情况下,应当区别专利权人的权利行使、专利实施被许可人(licensee)的权利行使以及产品购入者,即licensee的权利依存于其授权,在专利许可中,由于固有的地域制约是内在的,销售专利产品时,即使没有明示的特殊约定,也不影响专利权人的权利行使。这一原则在肯尼亚高等法院Beecham Group 对International Products事件判决中得到适用10。其次,与上述区别专利权人与专利实施权人的论理接近的是美国Snofi事件判决11。
根据上述判例原则以及专利的属地主义原则、专利独立原则,在A、B、C国拥有并行专利的A国专利权人甲,可以将B、C国的专利许可与乙使用,而自己继续保有A国的专利权,从而达到既控制A国市场,又通过B、C国的专利许可收取专利使用费(对DVD6C而言,还有推动事实标准成为国际标准的好处),达到控制市场、分割市场的目的。这种通过专利分割世界市场的方法,是多国籍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手段。
显然,在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中删去JP2882302日本专利,在理论上,日本专利权人可以利用日本专利阻止使用同一内容中国专利的产品进入日本市场。这对中国获得记录型DVD专利共同许可者而言,是不公平的,具有削弱产品市场竞争的效果。
进一步而言,专利许可虽然是专利权人契约性自由行为,但是,已经在DVD Video Player, DVD-ROM Drive, DVD Audio Player, DVD Decoder专利共同许可中提供的专利,在其后的DVD-RAM Drive, DVD-RW Drive, DVD-R Drive, DVD Video Recorder, DVD Encoder专利共同许可中又被删去,如果仅是作为平行进口防止对策为了控制低价专利产品进入日本市场的话,依照日本独占禁止法学说,这种行为虽然形式上是专利权行使行为,但却脱离了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的目的,不能认为是依据知识产权法的权利行使行为,应当适用独占禁止法12。

3. DVD6C在中国行使权利的合法性依据是否存在?
企业间结成专利联盟(patent pool),进行专利共同许可,属于专利权人的契约性自由行为,同时,国际间的专利许可、实施,也属于契约自由的范畴。不过,尽管patent pool 自身具有促进竞争的效果,但是,为了标准化而形成patent pool往往限制竞合技术、规格的使用,并且,在专利实施许可中通常会伴有专利许可拒绝、不争义务、搭售、差别性专利使用费等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因此,在美国,patent pool历来是反托拉斯法的监督对象,企业结成patent pool应当向主管当局报告。
1999年6月11日,DVD6C在宣告DVD专利共同许可开始的文告中,特别注明“本专利共同许可由美国司法部的审查已经终了,进而开始向欧洲委员会提出申请,因此,依据本专利共同许可,可以接受由6家公司聚积的必须专利的总括许可。”13
在日本,根据1999年公正交易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专利、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独占禁止法的指针》的规定,继续有关专利或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的事前咨询制度。专利许可联盟的结成、运作应遵循该指针进行。所以,DVD6C应当已获得日本竞争当局的认可。同时,在日本政府制定公布的《关于知识财产创造、保护以及活用推进计划》中,在强调支援有利于技术标准的专利聚积(patent pool)的同时,提出在2003年度检讨专利许可费高额化对策、技术标准必须专利的鉴定和价值评价认定方法、制度等。
由此可见,专利许可联盟(patent pool) 历来是各国竞争法的监督对象,其结成应事前经过竞争当局的认可,其运作将始终受到竞争当局的监督。
在我国,虽然没有颁布反垄断法,但不等于说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不存在、主管竞争的当局不存在。笔者孤陋寡闻,迄今未闻DVD6C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就专利许可联盟(patent pool)提出了审查申请。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在中国,DVD6C在法律形式上存在吗14?以DVD6C名义向50家PC生产企业同时发出“警告函”是否妥当15?



1 September 1, 2003 --- The DVD6C Licensing Agency (DVD6C), the industry body representing the seven leading developers of DVD technology and formats-AOL Time Warner Inc., Hitachi, Ltd., IBM Corporation, Matsushita Electric Industrial Co., Ltd, Mitsubishi Electric Corporation, Toshiba Corporation and Victor Company of Japan, Ltd. (JVC)-announced that today it starts the global licensing of essential patents for DVD-Audio and recordable DVD products. Licenses cover both drives and media, including DVD-Audio, DVD-RAM, DVD-RW, DVD-R and DVD-Video Recording. See http://www.dvd6cla.com /DVD6C PATENT LICENSING / News
( 《向50家PC企业追讨专利费 DVD6C目标瞄向PC产业》,http://www.sohu.com 8月23日。《日本DVD6C许可联盟向国内50家企业讨专利费》,http://www.chinabyte.com 2003年8月23日 陈海玲/广州日报。《DVD专利费告捷 6C专利费“讨”向国内PC巨头》http://www.sohu.com 2003年8月29日 植万禄 来源《北京青年报》。
( 本文纯属学术性探讨,不应成为媒体炒作的素材,转载必须征得本人的同意,并注意文章论点、论据的关联性。
4 1999年6月11日开始实施共同专利许可时,DVD解码器的专利使用费确定为销售价格的4%(每台最低1美元)。
5详见 http://www.dvd6cla.com
6 同上参照。
7 日本《判例时报》1612号3页。
8 关于日本BBS事件最高裁判决的有力学说是“附条件的平行进口允许说”,参见池内??幸「特??品の?K行?入???に?する最高裁判?Qについての考察」AIPPI(1997)Vol.42 No.9,53?。
9 Societe Anonyme des Manufactures de Glaces v. Tilghman's Patent Sand Blast Company(1883) LR 25 Ch. D1.
10 Beecham Group Ltd. v. Bristol Laboratories Ltd. and Bristol Myers Co., GRUR Int.1968,208.
11 Snofi, S. A. v. Med-Tech Veterinarian Prod., Inc., 565F. Supp. 931(D. N. J.1983)

关于发布《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发布《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2月9日,煤炭部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直管企事业单位、北京矿务局、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
现发布《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炭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煤炭行业内部审计机构是企、事业单位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经济监督部门。
第三条 煤炭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通过对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维护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为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章 审计机构
第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
(一)煤管局、省(自治区)煤炭厅;
(二)矿务局(独立矿);
(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单位;
(四)独立的煤矿机械设备制造厂、洗煤厂、化工厂、矿灯厂等;
(五)独立的基建施工企业;
(六)独立的基本建设单位;
(七)独立的有下属单位的国有(或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以及虽没有下属单位但财务收支较大的独立国有(或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
(八)煤田地质总局及各煤田地质局、公司;
(九)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及所属各分院、所;
(十)煤炭设计研究院;
(十一)大中专院校;
(十二)其他有下属单位的国家事业单位,以及虽没有下属单位,但财政、财务收支较大的国家事业单位。
上述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企、事业内部单位或下属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审计机构或设专职审计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煤炭主管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事务所,其性质为内部中介组织,不能代替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事务所应与内部审计机构分开,按各自的职能开展工作。

第三章 审计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助师(助理审计师或助理会计师、助理经济师、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财会、经济、工程技术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特长和实践经验。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任免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事前征求上一级审计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审计范围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监督的范围如下:
(一)本单位及下属单位;
(二)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兴办的多种经营和第三产业;
(三)有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资产的集体企、事业单位;
(四)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与境内、外组织兴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
(五)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及工会兴办的企、事业单位;
(六)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各种学会、协会;
(七)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社会保险基金、资金;
(八)应该接受内部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或部门。

第五章 审计任务
第十三条 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一)检查财务计划和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企、事业单位上报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附决算审计意见书。
第十四条 监督企业财产保值、增值:
(一)检查企业财产在经营者任期内是否得到保值、增值;
(二)固定资产出资、出租、抵押或有偿转让,应经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内部评估;
(三)处理财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时,审计部门应进行核实并签注意见;
(四)承包合同签订前,应由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承包单位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清查情况进行核实,未经审计,承包合同不得签订;
(五)企业变更或终止时,应由上级审计部门对其国有资产的变动情况进行审计,或有审计人员参与对其国有资产的清查。
第十五条 对企业经营者任期内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一)在兑现承包合同或企业经营者收入前,应由上级煤炭审计机构对承包者履行承包合同的情况或企业经营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兑现承包合同或经营者收入;
(二)企业经营者任期届满或调离前,经上级批准,由审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对其任期内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调动或重新任命。
第十六条 对建设工程进行审计: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由审计机关对其资金来源和开工条件进行审计,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开工;
(二)对建设工程预算和结算进行审计,不审计不得结算;
(三)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在上报竣工决算时应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对经济效益进行审计。在检查企、事业单位资产、负债、损益和财政、财务收支合规合法性、真实性的基础上,评价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八条 对经济合同进行审计。对各种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未经审计,经济合同不得签订。
第十九条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检查和评价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揭示企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失控点,提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
第二十条 开展审计调查:
(一)及时总结和反映审计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和重大问题;
(二)开展各种专题的审计调查,为本单位领导决策服务,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维护企业法定自主经营权。在审计中发现有关单位部门有下列行为的,应及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并逐级向上级审计机构报告:
(一)侵犯国家规定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
(二)不执行国家给煤炭行业特殊政策的;
(三)对煤炭企、事业单位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的。
第二十二条 完成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六章 审计职权
第二十三条 审核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表、财务决算、各经济业务部门的统计帐簿、统计报表;检查资金、财产;检测财务及其他经济业务部门的计算机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调阅各类经济档案。
第二十四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参加本单位行政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二十六条 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有关部门不得拒绝。
第二十七条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第二十八条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三十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上级审计部门和审计机关反映。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章 审计程序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制定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组进入被审计单位后,应首先听取被审计单位的自查报告或被审计领导的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在审计中,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和调查的情况随时进行记录,并写好审计工作底稿。工作记录和工作底稿需经被审计或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审计终结,根据审计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经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签注意见后,报送本单位领导或下达委托审计的单位审批。依据批准后的审计报告拟定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或审计评议书,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必须执行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和审计评议书。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和审计评议书后15日内,向内审机构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及时处理。在未重新下达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和审计评议书之前,原文件照常执行。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和审计评议书的执行情况报送审计单位。
第三十九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执行审计决定、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情况。

第八章 审计工作管理
第四十条 部审计局负责领导部直属、直管煤炭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指导、监督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的审计机构和各煤炭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级审计机构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实施领导的主要内容有:
(一)根据煤炭工业部发展煤炭工业的部署、指导思想、工作重点以及审计署的要求,对所属单位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提出具体要求;
(二)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内部的审计准则、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三)检查所属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内审机构、配备内审人员,并提出意见;
(四)检查所属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定期听取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汇报,要求所属单位上报审计统计报表、审计工作总结、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及其他审计资料;
(五)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对所属单位审计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六)组织审计理论研计,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加强基础工作建设,逐步实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十三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电子计算机,开发、研制、推广和应用审计软件,普及电子计算机知识,提高审计人员对电子计算机的操作能力,逐步实现审计手段和审计管理手段的电算化。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六条 非国有煤炭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各煤炭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1月20日发布的《加强煤炭行业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