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业网点设施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商业网点设施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搞好商业网点设施改造,扩大流通,搞活市场,增强商业企业后劲,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商业、粮食、旅游、水产、医药、物资、饮食服务、新华书店等企业,供销合作社、城乡集体商业企业,商办工业的前店后场以及工业品展销、贸易中心,城乡固定集贸市场,进行商业服务网点设施的改造,都应
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商业网点设施改造的内容
一、原有商店(场)、市场进行的翻建、扩建、移地重建或增设、扩建停车场、仓库及辅助性营业设施;
二、按照城市规划,对原有商业网点拆除后需购买统建营业用房;
三、为提高服务设施档次,对原有商店(场)、市场的门面装修、改造或增加内部设施,
四、为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经营条件而增设的运输、通风、采暖、冷冻、烘干、蒸煮、制作等设施;
五、与营业性主体工程配套的生活福利设施改造。
第四条 改造商业网点设施的原则和要求:
一、繁荣市场,服务生产,方便群众;
二、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由网点部门统一安排,合理布局,行业配套,做到大、中、小结合,专业店和综合店结合;
三、注重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群众急需、效益好的商业骨干企业和市场的改造项目,可优先安排;
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新建居民区商业网点由城市小区规划部门和网点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建设,城市边缘地区零星商业网点的改建、扩建、应经济、实用、小型、方便;
五、城市商业网点的更新改造,在设计标准、内部设施、门面装潢等方面要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
六、新建商业网点设施,属基本建设项目的,不得挤入技术改造。
第二章 改造规划和管理程序
第五条 各市地财(商)委(办)、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应条块结合,自下而上逐级编制五年网点改造规划,分别报送省经委和有关部门,其中总投资一百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项目逐项编报,由省经委综合平衡。
第六条 改造项目的管理程序,参照《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改造项目的编报程序
改造项目由企业编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报送开户银行、主管局和财(商)委(办)、经委审核后,由资金管理部门写出贷款审查评估报告,按权限审批。
省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市地财(商)委(办)、经委、企业主管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审核上报审批。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年度计划
第八条 单个项目投资规模。济南、淄博、烟台、潍坊、威海五百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其它地市三百万元以下,贷款额度一百万元以下的,由市地财(商)委(办)、经委和资金管理部门审批;投资规模,济南、淄博、烟台、潍坊、威海五百万元以上、其它地市三百万元以上
,贷款额度一百万元以上的,由省经委会同省资金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
各市地应在六月底前根据网点改造规划,编制下一年度网点改造建议计划。
审批权限属省的项目,由省经委和省资金管理部门下达计划;
审批权限属市地的项目,由市地财(商)委(办)、经委和资金管理部门下达计划;
企业全部用自筹资金安排的网点项目,在规划指导下,由企业自行安排。
第十条 商业网点改造的规模和材料,在省切块给市地技术改造规模和物资供应计划以内。配套资金由资金管理部门按系统下达计划。
第四章 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十一条 已批准的商业网点改造项目,由企业(市场)或其主管部门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二条网点改造项目在立项同时,应确定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和工作班子,实行包投资、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责任制。重点项目应积极推行设计招标和施工招标。
第十三条改造项目竣工后,按审批权限,由批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标准依照《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制定。
第十四条 改造项目营业后,企业在还贷期间应向批准单位按年上报经济效益考核报告。
第五章 改造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五条资金来源
企业自有资金,包括企业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亏损包干节余等。
各级财政的拨款、市场管理费、地方收取的商业网点费。
各级财政的小型技措贷款,税务部门的税收扶持生产性借款。
各金融机构用于商业网点改造的贷款。
向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吸收经营者有偿投资和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 国营、集体企业(市场),向银行申请网点设施改造贷款的,一般应有30%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有困难的,报经金融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放宽自有资金的比例。
第十七条 网点改造贷款是否贴息,由企业(市场)提出申请,报经各级网点主管部门或企业(市场)主管部门根据资金状况审批。
第十八条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的,按承包合同规定的还款来源归还贷款;未实行承包的,可在交纳所得税前用贷款项目营业后新增加利润及自有资金归还;集体企业用贷款项目营业后新增加利润税前还60-80%,其余用自有资金归还。
社会需要而企业获利较少的改造项目,经贷款金融部门批准,可延长还款期限;经财税部门批准,可用企业综合效益还款或由企业主管部门统筹还款。贷款到期,企业必须按期归还。逾期不还的,资金供应部门有权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网点改造贷款应专款专用。贷款合同签订后,资金供应部门应与企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项目管理,并对贷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改变计划,挪用资金的企业,应停止发放贷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山东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9月14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10〕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拟制的《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加快城市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融资是指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投标或竞争性谈判协议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称BT投资人),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交)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对价、回购项目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BT融资方式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由市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四条 BT融资内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监理费用、前期工作费用等。
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根据市BT融资建设工作小组的部署要求,负责BT融资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会同相关单位督查项目建设、运作情况,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BT融资项目的概算、竣(交)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制订(审核)资金偿还计划,拨付回购资金等工作;
(三)市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审计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BT融资项目的审批、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项目业主的职责:
(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基建程序开展项目建议书、工可、规划、用地、环评等相关前期工作,负责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三)编制项目概算和竣(交)工财务决算,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并经市财政局批复后,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确定项目实际总投资的依据;
(四)组织BT投资人招标投标和谈判活动,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
(五)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选择确定项目的监理单位;
(六)监督BT投资人资金到位、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
(七)配合BT投资人按规定办理项目施工建设的各项手续;
(八)按照项目合同约定需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BT投资人的职责:
(一)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资金足额、按时到位;
(二)按规定办理项目施工建设的各项手续;
(三)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工程建设任务和项目移交等各项工作;
(四)为项目投资建设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或项目业主认可的其他履约担保形式,保证项目合同的正常履行;
(五)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负责,如有分包,承担总承包的职责;
(六)接受项目业主、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监管、审计部门的财务审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七)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的管理;
(八)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其他的有关工作。
三、BT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由项目业主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报市BT融资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项目,不得采取BT方式建设。
第九条 BT融资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等;
(二)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和投资总额;
(三)建设期(包括工期)和工程质量等要求;
(四)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内容及范围、评标办法与主要标准等;
(五)BT投资人基本资格条件;
(六)BT招标主要边界条件(包括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和利息等回购总价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担保方式、项目移交方式等);
(七)BT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拟给予的政策和条件);
(八)项目资金、进度、质量、安全的监管措施;
(九)回购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对价计划;
(十)招标投标及进度计划。
第十条 BT融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项目业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BT投资人。特殊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后协议方式选择BT投资人。
第十一条 BT投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效存续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法人或联合体(优先鼓励央企、大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独立承担项目融资建设。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亦可接受具有投融资优势和相应资质、工程建设管理优势的不同独立法人组成联合体承担项目融资建设)。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
(二)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和相应的融资能力。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该项目行业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
(三)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BT投资人确定后,应在我市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BT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验收及项目移交等事项。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BT投资人要负责筹集项目资本金并足额到位,保证项目公司取得银行贷款或其他来源的融资资金,划入专用资金账户。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与BT投资人(项目公司)签订项目BT合同。项目BT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相关名词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等;
(四)项目前期工作及费用的约定;
(五)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项目投资额预(决)算的构成与评审办法;
(七)建设期和回购期利息计算办法;
(八)回购期限与方式;
(九)回购担保方式;
(十)项目移交方式与程序;
(十一)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管;
(十二)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十三)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
(十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BT投资人应按照现行的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项目建设,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等要求。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变更,BT投资人必须经项目业主同意,重大设计变更应履行审批程序。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由BT投资人组织,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BT投资人不得将BT项目进行转包。因项目建设需要,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后,可对非主体专项工程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项目合同的原则要求。BT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带资施工。
第十六条 BT投资人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或股权结构。政府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BT投资人对本BT项目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当事各方均不得利用BT项目作为担保物为BT投资人的其他项目投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工程竣(交)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后,作为确定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实际总投资的依据。
第十八条 BT项目自项目竣(交)工验收并具备正式交付使用条件后,项目业主会同相关单位,与BT投资人(项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
(一)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应及时完整的予以接收,给予书面确认,并报市重点办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不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由BT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处置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书面确认接收BT项目后,即进入项目的回购期,BT投资人进入保修期。项目业主按合同有关约定向BT投资方支付回购款。回购期内,BT投资人(项目公司)不得影响项目业主对该项目的正常使用。
四、BT项目的监管
第二十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市重点办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BT融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审计,对BT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应按照项目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以及监理活动进行监管,对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和监理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项目业主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有权终止项目合同:
(一)不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开展项目投融资建设的;
(二)擅自转让项目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
(三)擅自停止、中断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在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合同双方不得终止合同;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终止项目合同,但应给予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相应补偿。
第二十四条 项目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或者市政府的决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需要向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在BT融资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咨询中介单位、监理单位、原材料供应商等,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专业活动。
(二)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该BT投资人今后不得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
(三)项目业主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五、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市各县(市)区的BT融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特殊的在建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亦可实行BT融资建设,相关运作流程和要求原则应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施工单位选择、结算等具体事项可在BT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