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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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政发〔2008〕58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省驻文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文山州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文山州党政机关办公楼
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州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党政机关,包括:州、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乡镇党的机关、行政机关。
第三条 我州所有党政机关办公楼新建、改建、扩建、置换、购置项目的审批,均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成立文山州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审批领导小组,负责审查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值班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核定标准。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县处级及其直属机关,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值班用房的面积及特殊业务用房面积。
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特殊业务用房面积按行业规定标准执行。
第七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州级直属机关
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县级及直属机关
县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建设标准,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附属设施和特殊业务用房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
第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下列数值控制: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5%;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25%。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条 州人民政府审批的范围包括:州、县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州、县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州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州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建盖办公楼的,项目单位报送申请材料至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批转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项目初审。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知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会同州建设局、国土局、财政局、环保局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报州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州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土、规划部门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办理相关手续。
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及乡镇党政机关建盖办公楼的,项目单位报送申请材料至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转报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批转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项目初审。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知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会同州建设局、国土局、财政局、环保局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报州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州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土、规划部门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包括建盖办公楼的事由、建设规模及内容、资金来源等情况。
(二)编委下发的项目单位人员定编文件。
(三)拟建办公楼的建筑面积明细表,独立的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值班用房及特殊业务用房面积另算。

第四章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查职责
第十四条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核项目建设规模,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州财政局负责审查项目的资金来源,监督检查预算执行以及办公楼对外出租经营等情况。
第十六条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的土地审批和监督检查土地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州建设局(州规划局)负责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审批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州环保局负责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州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州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项目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乡镇站、所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管理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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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公告

陕西省水利厅


关于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公告

陕西省水利厅


  为认真贯彻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今后凡需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除本公告第二项规定的以外),必须按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手续,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立项。
  二、下列少量取水可不单独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一)农业取水:取用地表水设计引水或提水流量陕南在0.15立方米/秒(不含0.15立方米/秒,下同)以下,陕北和关中在0.1立方米/秒以下的;新建蓄水工程设计库容陕南在100万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50万立方米以下的;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陕南在2500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2000立方米以下的。
  (二)工业、城镇生活及其它取水:地表水日取水量陕南在1500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新建蓄水工程设计库容陕南在50万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地下水日取水量陕南在1000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500立方米以下的。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工作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列入国家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按照立项审批权限规定,由同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二)其它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工作,按照《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分级审批限额执行。
  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以及水文地质勘察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请具有上述资质的相关单位于2002年9月30日前携带资质证书、业绩证明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到省水利厅水资源与科技处登记备案。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春 风 化 雨 润 蓓 蕾

           --会东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纪实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事关社会稳定、祖国前途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和监所部门的干警立足检察职能,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打击与维权并重,预防与矫治交融”为基本工作模式,不断创新机制,扎实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自2010年至今近三年以年来,会东县人民检察院共审查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53人,审查起诉46人,无一错案发生,准确率100%。

■ 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广泛开展法制教育宣传,增强民众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意识

为了提高检察干警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维权意识,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部门、公诉部门干警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和相关的法律解释作为业务学习的重要内容,为切实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奠定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在工作中自觉运用法律法规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时,检察官们首先重视抓好宣传工作,检察官们走上街头,向群众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同时散发宣传资料,接受法律咨询。学校校园是未成年人学习成长的一块重地,为增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意识,预防青少年犯罪,会东县人民检察院多次委派分管检察长、法制副校长到县城中学、乡镇学校向在校师生上法制课,结合法律法规,以生动的现实案例进行宣讲,使广大师生受到了深刻的法制教育,增强了法制意识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意识。

■ 充分履行职能作用,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 专案专办,慎重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

为了凸显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文关怀。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专门配备了政治业务素质高、办案经验丰富、工作作风认真细致的三名女检察官,专门负责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以女性特有的亲和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办案中,她们坚持每案必提审,从而详细了解侦查过程有无刑讯逼供、诱供、有无隐情等特殊情况,杜绝“冤、假、错、差”案件的发生,同时加强对有无超期羁押等违反程序法情况的审查,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区别对待,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07年4月,会东县中学高三学生黄某(案发时16岁),因在社会无良人员的带领下,两次参与盗窃摩托车,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犯罪提起公诉,承办该案审查的检察官接手案件后,以女性特有的爱心来审查此案,承办人认为,高考临近,如果黄某被起诉到法院判了刑,那对他将会产生终身的负面影响。为此,该女检察官不怕多事与辛苦,主动多次与黄某所在学校的班主任、同学联系,数次提审黄某,与其进行交心沟通。通过了解,黄某在校的学习成绩和表现均属良好,黄某也对自己的一时糊涂行为感到悔恨不已。针对黄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主要是在一旁望风,属从犯,且情节轻微的情形,承办人提出了酌定不起诉的意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对黄某某亦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当年黄某考取外地一所大学,踏上了一条充满了希望的正确的人生道路。

● 宽严相济,认真贯彻轻缓刑事司法政策。

在审查批捕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干警十分注重逮捕必要性审查,慎用逮捕措施,对能修复社会关系的,双方达成和解的,经审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的案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及时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010年9月,梁某(案发时14岁)在与他人在水库旁游泳玩耍时,与一放牛少女(13岁)相遇,二人便在一起玩耍、打闹,后来二人追逐到树林中,梁某将少女压倒在地,这时,少女的哥哥赶到,正好看见。事后,女方亲属控告梁某对该少女实施强奸。案发后,县公安局向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梁某。侦查监督科检察官经过仔细审查案件后,认为在本案中,虽然受害人指认梁某实施了强奸,但没有精斑等痕迹物证鉴定结论,且梁某的辩解也与其不一致,事实较为不清,证据之间有一定矛盾。重要的是梁某系刚满14岁的未成年学生,如作逮捕,将毁其一生。经了解,在公安机关提捕前,当地派出所曾组织双方调解,但嫌疑人方只愿意赔偿对方8000元,受害人方不同意,未能达成和解。对此,案件承办人向双方亲属讲明利害,耐心做双方思想工作,提供双方的沟通平台,最后,嫌疑人的父亲同意赔偿受害方16800元,得到了受害人一方的认可与谅解,双方达成了和解。鉴于本案嫌疑人有悔罪表现,其监护人能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且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我们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即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 关爱未成年人前途命运,充分运用量刑建议权。

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会东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警认结合未成年人犯罪涉嫌的犯罪性质、情节、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等实际情况,认真审查有无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充分运用量刑建议权,关爱未成年人前途命运。

2012年5月的一个夜晚,会东县某中学学生刘某某伙同王某某、唐某、缪某某等人将一刚认识的一个女学生带到旅社住宿时,几人在打闹的过程中,刘某某在其余三人的帮助下将该女学生强奸。此案在会东县公安局提起公诉后,因几名犯罪嫌疑人都是刚满14岁的未成年人,检察院公诉科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女检察官认真审查了案件,针对犯罪嫌疑人方亲属对受害人方作出了4万多元的赔偿,取得受害人一方的谅解的情况下,本着对未成年人前途命运的关怀,办案检察官反复多次与法院法官沟通,充分运用量刑建议权,建议法院对四人作缓刑判决,最后法院采纳了承办人意见,对四人均作出了缓刑判决。同时,办案检察官为了避免这些失足少年出来后被同学议论、歧视,不利于身心的成长,还多次与教育部门联系,提出了改变四未成年人的学习和教育环境的想法,得到了教育部门的认同。检察官又与孩子的父母沟通,嘱咐他们适当改变教育方式和加强监管教育,孩子的父母在表示感激的同时,也表示了要改变过去的一些不合理的教育方式和加强对孩子的管束,目前,该四名少年已回到户籍所在地,重返了校园,开始新的学习和生活。

■ 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

在办理各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中,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侦监、公诉干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准确把握“两个基本”原则,坚持“从重、从快、从严”的工作方针,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务求做到“快捕、快诉、快审、快结”,有力遏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2012年06月的一天中午,犯罪嫌疑人晏某某在他人家中,趁无人之际,对正在照顾幼儿的杨某某(13岁)的阴部和胸部等部位进行猥亵并实施奸淫。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提请逮捕晏某某。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干警审查案件后,发现本案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本案无精斑痕迹物证鉴定结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称凉山州公安局正在进行鉴定的过程当中。而嫌疑人辩解没有实施强奸行为,而且在抚摸杨某某的阴部和胸部等部位时,杨某某是自愿的,没有反抗;二是被害人杨某某是在1岁多时被现在的养父母捡拾收养的,户籍显示其年龄又在14岁左右,其出生时间可能有误差超过14岁。这样的话就可能会导致不能认定晏某某的猥亵儿童罪。如先草率批捕犯罪嫌疑人晏某某,今后的痕迹物证鉴定结论如果不能确定与其有关,强奸罪也不能认定,最终导致错捕。鉴于此,案件承办检察官立即与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联系,引导其侦查取证,要求他们尽快找到被害人的亲生父母,查明被害人的真实年龄,方能证明犯罪,打击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两天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找到了被害人的亲生父母,证实了被害人的真实年龄不满14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立即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批捕了犯罪嫌疑人晏某某。后来,凉山州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得出后,果然不能证明现场痕迹与犯罪嫌疑人晏某某有关。2012年9月,本案已由会东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向会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已于近日开庭审理,等待该实施猥亵儿童犯罪嫌疑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 立足本职,全程介入,积极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

不论是批捕还是公诉部门,从受理案件开始,办案人员首先牢固树立“帮教”意识,讯问过程中注重与未成年犯的思想交流和情感交流,根据他们的生理、心理特点,尽量使用亲情式、拉家常式的语言,努力营造一种和缓的氛围,体现办案人员的司法温情关怀,有针对性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开启其心智,唤醒其良知,再通过深入浅出的法律知识讲解,促使其真正知法、懂法,最终真心认罪服法。公诉部门充分利用出庭支持公诉的时机,全面剖析导致该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及社会原因,促使未成年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危害性进行深刻地反思;指出家长及社会有关部门的教育职责和义务,让他们今后在教育、管理未成年人的过程中吸取经验教训;敦促未成年人的家长、监护人配合政法机关及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的矫治、挽救工作,使法庭成为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又一阵地。

目前,会东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正在积极筹建未成年人法律阅览室,并打算定期或不定期向被羁押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学习简明读本和法律法规单行本,提高其法律知识和水平。

● 少年挥刀对至亲,监检教育总关情。

2012年6月15日凌晨,会东县发生一起令人震惊的惨案,某中学15岁高一在校学生孟某某在家中将自己的亲生母亲和年仅11岁的妹妹砍死,将其奶奶砍伤,全县上下议论纷纷、众说纷纭。

案发后,孟某某于16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这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起了会东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驻所检察室的高度重视,监所科的女检察官们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本着“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的宗旨,把其作为重点帮教对象,除对孟某某进行入所告知外,还将其提出监室进行专门教育疏导,特别针对他的具体行为进行了相关的法律知识讲述。在批评孟某某所犯错误的同时,鼓励他认真反省、积极配合相关机关办案,好好接受教育和改造并积极面对以后的生活,争做有用的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弥补所犯下的错误,以慰其母和妹妹“在天之灵”。在监所科人员的悉心教育和帮助下,孟某某当即表示,愿意好好交代自己所犯罪行,接受教育和改造,争做有用的人。

● 2012年5月4日,为帮教在押未成年人,五四青年节当天,在会东县人民检察院的邀请下,共青团会东县委员会、县公安局的领导与会东县人民检察院青少年维权岗、公诉科、监所科的青年检察干警来到会东县看守所,与在押的失足青少年一同度过节日,并召开了座谈会。在座谈会上,会东县人民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为失足青少年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要求大家回归社会后戒除不良习惯,积极面对生活。共青团会东县委员会团干部为失足青少年们详细介绍了共青团的帮教举措,为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提供帮助。座谈会后,检察官们向失足青少年们赠送了法律书籍和生活用品,勉励大家要知法、守法、珍惜生活,还与在押青少年们进行了一对一的帮教,详细了解他们的成长经历和在监所里的生活、学习情况,勉励他们真心悔过,在错误中成长,努力为他们缓解心理压力,帮助他们树立回归社会的信心。六名在押未成年犯会后纷纷表示,绝不辜负检察干警厚望,要自觉遵守监规,服从管教,重新做人,争取早日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