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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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府办〔2009〕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奖励办法》(琼府办[2009]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9]21号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禁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政法机关受理、侦查、处理或督办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开通和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并将举报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整理归档。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对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具备以下条件的,予以奖励:
(一)举报发生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违法犯罪案件;
(二)向本省公安机关或其他政法机关举报;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或其他政法机关掌握;
(四)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情况经调查属实;
(五)具备其他合法条件。
第五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人。
第六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政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举报奖励对象。
第七条 举报毒品刑事案件线索的,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破获一起毒品刑事案件,缴获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5 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二)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破获一起毒品刑事案件、缴获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5克以上10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 1名以上的,奖励人民币 1000-2000元。
(三)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破获一起毒品刑事案件、缴获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10 克以上 50 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以上的,奖励人民币 2000-3000元。
(四)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破获一起毒品刑事案件、缴获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50克以上 100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以上的,奖励人民币 3000-5000元。
(五)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破获一起毒品刑事案件,缴获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100克以上,并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
(六)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制造毒品工场或武装贩毒案件并缴获枪支的,奖励人民币 5000-20000元。
(七)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毒品刑事案件并缴获毒资的,除按照本条第(一)至(六)项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外,还将按照当场缴获毒资总额的 5%—10%予以奖励。
第八条 举报吸毒行政违法案件线索的,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查获吸毒人员3名以下的,奖励人民币200 元;
(二)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查获吸毒人员3名以上 5名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三)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查获吸毒人员5 名以上 10名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四)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查获吸毒人员10名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九条 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查获毒品案件,并同时抓获犯罪嫌疑人和吸毒人员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分别奖励举报人。
第十条 一次性奖励金额超过 1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报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十一条 其他政法机关受理、督办或侦查、调查处理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转由公安机关审理终结的,奖励金的审批、发放由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应当将奖励结果告知原受理、督办或侦查、调查处理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的其他政法机关。
第十二条 省和各市、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可单独设立举报奖励金专户。奖励金分级负责,由同级财政负担奖励经费。
第十三条 奖励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度终了,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委托审计部门审计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并向省财政厅通报资金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建立禁毒举报奖励信息系统,开展网上举报奖励审批工作。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查获案件后,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意见报批,并按照举报人的意见,办理有关领取奖励金手续。
第十六条 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信息资料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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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全国爱卫会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关于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的通知

农农发[2003]第1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爱卫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精神,确保在2003年9月1日以前完成杀鼠剂经营资格的核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国办文件明确提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禁疏并举的原则,在取缔非法经营单位和摊点的同时,建立完善的杀鼠剂经营体系,疏通流通渠道。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是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彻底消除“毒鼠强”危害的关键环节。各地要从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提高对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定点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各级农业、工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爱卫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制定本辖区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定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抓好落实。

二、分工协作,完善工作程序

按照国办文件规定,杀鼠剂经营单位应具有农药经营资格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农业部门和爱卫会核准资格后,向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考虑到杀鼠剂在城镇和农村都有大量的消费需求,其经营单位的布局、数量和设施条件等与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很大差别。为确保按时完成核准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定点工作。在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定点工作中,除规定的证照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一)8月10日前,各县级农业部门、爱卫会和工商部门要全力协同完成本辖区内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农业部门会同爱卫会从已经注册登记的农药经营单位中核准部分单位为本辖区杀鼠剂经营单位,并出具杀鼠剂经营单位核准意见。核准工作要根椐当地实际进行合理布局,即要便于管理又要方便群众,严格控制杀鼠剂经营单位数量。

(二)8月20日前,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完成本辖区内杀鼠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各县级农业部门和爱卫会负责统一将核准的杀鼠剂经营单位核准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报送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证机构),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经营范围中注明“杀鼠剂”字样。发放工作要切实简化手续,强化服务。

(三)8月30日前,各县级工商部门要完成杀鼠剂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的换发工作。杀鼠剂经营单位营业执照中注明“定点经营杀鼠剂”字样。

(四)地方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经核准和定点的杀鼠剂经营单位名单。

三、完善制度,强化杀鼠剂经营管理

各级农业、工商、安全生产监管和爱卫会等部门要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合法经营。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要逐步提高经营人员的素质和经营设施、条件等,建立健全经营台账,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未经核准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杀鼠剂产品。

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定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各省级农业、工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爱卫会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按照国办文件规定的时间要求 ,切实组织好本辖区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定点工作。

二00三年八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各地区设立联络处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各地区设立联络处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8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与县(市)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联系,利于人大工作的开展,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一、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玉林、钦州、百色、河池八地区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络处。
二、地区联络处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主要任务是:负责联系和指导本地区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帮助他们总结交流经验,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反映县(市)人大工作情况,联系本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自治区人大代表,反映人大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办理自治区人大
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地区联络处主任、副主任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列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198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