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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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8]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国内装备制造业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精神,现就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二、本通知所称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是指±500千伏及以上直流输变电设备和500千伏及以上交流输变电设备。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从事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设计试制能力;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4.已签订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的合同定单。

三、享受退税政策的进口关键零部件目录见附件1。今后退税商品清单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如需进口上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可按照财关税[2007]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五、自2008年9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进口《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专用设备第三十六类中部分设备和串联补偿装置(见附件2),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2008年9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进口前款所述设备,在2009年3月1日前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2009年3月1日以后(含3月1日)对上述项目进口本条前款所述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本条第一款所述自用设备,比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执行。

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和加工贸易企业以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方式进口本条第一款所述自用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附件:1.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进口关键零部件退税清单
      2.输变电设备整机进口不予免税清单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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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8〕24号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副省级城市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中国人民解放军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企业应当公开环境信息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要求,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函〔2008〕6号)等规定,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争做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表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
  国家环保总局自2001年以来,开展了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对于促进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降低因环境污染带来的投资风险等发挥了作用。
  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以及《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对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明确了环保核查程序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了环保核查工作。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也陆续开展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收到了很好效果。
  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将继续完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相关规定,严把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关口,健全环保核查专家审议机制,加强对上市公司以及相关技术单位的培训,拓宽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加大宣传力度。
  省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做好辖区内由其负责核查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并对国家环保总局负责核查的上市公司提供相关意见,同时建立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档案。对于核查时段内严重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在核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上市公司,不得出具环保核查意见。对于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企业按期整改。
  省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相关情况通报给相关证券监管机构。
  二、积极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
  为促进上市公司特别是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环境信息,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国家环保总局将与中国证监会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环境监管的协调与信息通报机制。
  国家环保总局将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推进和监督上市公司公开环境信息。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将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单,逐级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同时依法严格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国家环保总局将按照上市公司环境信息通报机制,对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单,及时、准确地通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分为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两种形式。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主要包括:
  ——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的;
  ——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
  ——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的重大事件。
  广大股民、媒体和社会各界有权举报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
  国家鼓励上市公司定期自愿披露其他环境信息,推动企业主动承担社会环境责任。
  国家环保总局将与证监会探索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机制。
  三、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研究与试点
  国家环保总局将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制度,组织研究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选择比较成熟的板块或高耗能、重污染行业适时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试点,建立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信息系统,编制并公开发布上市公司年度环境绩效指数及综合排名,为广大股民、投资机构提供上市公司环境绩效的“大盘”信息,营造广大股民和媒体对上市公司开展“绿色监督”的社会氛围。
  四、加大对上市公司遵守环保法规的监督检查力度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特别是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要保证对上市公司巡查和监督性监测频次,督促其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要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上市公司的环境行政处罚情况;公开拒不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上市公司名单等信息。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用“江泽名酒”、“茅泽冬酒”作酒类名称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用“江泽名酒”、“茅泽冬酒”作酒类名称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用“江泽名酒”、“茅泽冬酒”作酒类名称违反何种法律的请示》(赣工商标字〔1998〕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查,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3类酒商品上,“江泽名”、“茅泽冬”文字未作为商标注册。但“江泽名”、“茅泽冬”文字与党和国家领导人姓名谐音,以此作为酒商品的商标使用,具有不良政治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八条(9)项的规定。
请你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指导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严肃查处上述行为,并将查处情况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