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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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08〕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已经2008年5月26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七日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
(2008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的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的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跨国公司可以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设立地区总部。
  投资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管理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为整合管理、研发、资金管理、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而设立的公司。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外资委负责地区总部的认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地区总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工商、财税、外事、公安、劳动保障、人事、出入境管理、外汇管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地区总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认定条件)
  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
  管理性公司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二)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
  (三)管理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第六条(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向市外资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三)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四)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五)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文件的正本。
  第七条(审查)
  市外资委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颁发认定证书。
  第八条(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地区总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从事下列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一)投资经营决策;
  (二)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
  (三)研究开发和技术支持;
  (四)国内分销及进出口;
  (五)货物分拨等物流运作;
  (六)承接本公司集团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
  (七)员工培训与管理。
  地区总部因经营需要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审批和登记便利。
  第九条(资助和奖励)
  新注册的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经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开办和租房的资助。
  地区总部具有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综合性的营运职能,且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取得良好效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奖励。
  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地方政府的奖励。
  资助和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资金管理)
  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应当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
  投资性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可以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简化出入境手续)
  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地区总部的中国籍人员,提供出境便利。
  地区总部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访问签证;有关临时来本市的外籍人员,应当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时间紧迫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
  对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地区总部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3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被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十二条(简化就业许可手续)
  地区总部需要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可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
  第十三条(人才引进)
  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引进国内优秀人才的,可以优先办理本市户籍。
  第十四条(提供通关便利)
  对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地区总部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和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参照适用)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7月2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沪府发〔200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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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的通知

1990年8月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加强储蓄业务管理,根据总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三年发展规划和1989年7月全国建设银行储蓄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用一年左右的时间,规范全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的要求,总行修订规范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总行1987年以建总会字(87)第194号文件,印发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核算试行办法》,对全行储蓄业务起步阶段的会计核算工作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近几年全行储蓄业务发展很快,这个试行办法已逐渐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要求。为应急需,有的引用其他专业银行的制度,有的自定了办法,存在着“一行多制”的问题,不统一也不规范,不利于提高管理水平,制约了储蓄业务稳定健康地发展。为此,从1989年10月份开始总行组成修订小组,抓紧进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的修订工作。这个制度根据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制度,在总结原有试行办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吸收各行在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和好的作法,兼顾了目前各行的实际情况,在各行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几上几下”反复修改,基本上达到了统一和规范的要求。
储蓄会计核算制度是全行管理工作的一项基本建设,是储蓄业务基础管理的重要依据。对加强和提高储蓄业务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求各行认真执行,要把贯彻储蓄会计核算制度的工作列入重要日程,花大力气,下苦功夫,加强领导,层层落实,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自1990年10月1日起执行,各行以前执行的核算制度或办法一律于同期废止。本核算制度由总行筹资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以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各行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总行筹资储蓄部。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
说明: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经行长签发后,现正送印刷厂铅印,在八月末左右可印制出来,以单行本下发各行执行。为了便于各行做好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做如下说明:
一、根据无锡培训班讨论情况,在报审过程中,个别地方做了一些修改。如:
(一)第十二条中,事后监督综合核算帐簿设置取消总分户帐,增设了“汇总储蓄存款科目分户日记帐”。
该帐按会计科目设置,根据各储蓄所的凭证整理单按科目编制汇总凭证整理单。根据汇总凭证整理单登记汇总储蓄存款科目分户日记帐。
(二)第四十条 储蓄所领取现金的帐务处理:
1、管理行处事后监督部门应向会计部门送存领取现金的印鉴片一份,会计部门凭以核对印鉴。
2、储蓄所向管理行处现金业务库领取现金时,应填制“库存现金请领书”一式三联,由所长签章后,送事后监督部门审查,审查无误并加盖印鉴章后,一份留存备查,二份退储蓄所,持交管理行处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审查后,据以填制“内部往来划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二联内部往来凭证做付方记帐凭证(附一联库存现金请领书),第一联内部往来凭证及一联库存现金请领书转交出纳部门。出纳部门收到后,据以填制“现金出库票”一式二联,加盖出纳人员名章和现金付讫章,一联留存(附一联库存现金请领书),另一联附内部往来凭证交领款人。
3、储蓄所领回现金后,清点入库,以内部往来付款凭证第一联做收入记帐凭证,现金出库票作附件。
二、本制度以铅印单行本下发,从今年十月一日起执行,请各行按总行通知要规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保证帐务不错不乱的前提下,逐步落实制度的各项规定。如部分分行由于时间来不及做好准备工作,可根据情况推迟到九一年一月一日执行。
三、各分行制订的实施细则,请于年底前上报总行筹资储蓄部。
筹资储蓄部
1990年8月1日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目标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


妇厅字〔2004〕18号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目标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

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目标任务分工》和《全国妇联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意见》精神,我们拟定了《对中央文明委交给全国妇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25项目标任务的责任分工》和《全国妇联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目标任务责任分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4年6月28日

对中央文明委交给全国妇联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
25项目标任务的责任分工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目标任务分工》(文明委[2004]4号)中,交给全国妇联25项目标任务。为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提出责任分工如下:
一、全国妇联作为牵头单位的5项目标任务
1、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办好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探索建立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紧密结合的工作机制。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中国家庭教育学会、宣传部、妇女发展部、权益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人才开发培训中心
2、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大众传媒,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的成功经验。
牵头部门:宣传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儿童工作部、组织(联络)部、国际联络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妇女活动中心、中国家庭教育学会、中国妇女报社、中国妇女杂志社、中国妇女出版社、中国妇女外文期刊社、婚姻与家庭杂志社、中华家教杂志社
3、发挥各类家庭教育学术团体的作用,积极开展家庭教育的科学研究。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妇女研究所、中国儿童中心、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家庭教育学会、中国家庭文化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中国妇女研究会
4、教育引导职工、居民重视对子女特别是学龄前儿童的思想启蒙和道德品质培养,引导家长以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为子女做表率,支持子女参与道德实践活动。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宣传部、妇女发展部、权益部、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5、关心单亲家庭、困难家庭、流动人口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教育,为他们提供指导和帮助。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权益部、宣传部、妇女发展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法律帮助中心
二、全国妇联作为责任单位的20项目标任务
1、积极探索实践教学和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的有效机制,建立科学的学生思想道德行为综合考评制度。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中国儿童中心、妇女发展部、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2、拓宽素质教育的思路,积极开展各种富有趣味性的课外文化体育活动、怡情益智的课余兴趣小组活动和力所能及的公益性劳动,培养劳动观念和创新意识,丰富课外生活。
牵头部门:中国儿童中心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活动中心
3、加强工读学校建设,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和帮助。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权益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家庭教育学会、法律帮助中心
4、把家庭教育的情况作为评选文明职工、文明家庭的重要内容。
牵头部门:宣传部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组织(联络)部、机关党委
5、按照实践育人的要求,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道德实践活动。注意寓教于乐,循循善诱,使未成年人在自觉参与中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
牵头部门:中国儿童中心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活动中心
6、采取多种手段,支持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开展未成年人道德实践活动。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妇女发展部、国际联络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7、利用各种法定节日、传统节日、重要人物和重大事件纪念日,以及未成年人的入学、入队、入团、成人宣誓等重要时机,通过组织主题班会、队会、团会,举行各种庆祝、纪念活动和必要的仪式,集中开展思想道德主题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弘扬民族精神,增进爱国情感,提高道德素养。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宣传部、国际联络部、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8、利用“公民道德宣传日”组织好面向未成年人的宣传教育活动。
牵头部门:宣传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机关党委、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9、丰富未成年人节假日参观、旅游活动的思想道德内涵,精心组织夏令营、冬令营、革命圣地游、红色旅游、绿色旅游以及各种参观、瞻仰和考察等活动。
牵头部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妇女旅行社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机关党委、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活动中心、人才开发培训中心
10、加强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未成年人专门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指导上述场所积极开展面向未成年人的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
责任部门:办公厅、国际联络部、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11、推动未成年人专门活动场所逐步深化内部改革,增强自身发展活力,落实以社会效益为主,不断提高社会服务水平。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
责任部门:办公厅
12、切实做好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大城市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配套的市、区、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中小城市重点建好市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城市辟建少年儿童主题公园。3—5年内,每个县都要有一所综合性、多功能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13、对已建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名不副实的要限期改正;被挤占、挪用、租借的要限期退还。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中国儿童中心
14、制定优惠政策,吸纳社会资金,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国际联络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15、精心策划,整合资源,创作、编辑、出版并积极推荐一批知识性、趣味性、科学性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各类未成年人读物和视听产品。
牵头部门:宣传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妇女报社、中国妇女杂志社、中国妇女出版社、中国妇女外文期刊社、婚姻与家庭杂志社、中华家教杂志社、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16、继续做好面向未成年人的优秀影片、歌曲和图书的展演、展播、推介工作。
牵头部门:宣传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杂志社、中国妇女出版社、中国妇女外文期刊社、婚姻与家庭杂志社、中华家教杂志社、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17、加强未成年人成长规律的科学研究,为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妇女研究所、中国儿童中心、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家庭教育学会、中国家庭文化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中国妇女研究会
18、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牵头部门:权益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法律帮助中心
19、加强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中国儿童中心、中华女子学院、人才开发培训中心
20、加强青少年宫、博物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各类文化教育设施辅导员队伍建设。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中国儿童中心、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家庭教育学会、人才开发培训中心


全国妇联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
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目标任务责任分工

为把《全国妇联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现就有关目标任务分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把中央交给妇联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根据中央文明委确定的《意见》目标责任分工,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落实措施,分解任务,明确分工,加强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宣传部、组织(联络)部、权益部、妇女发展部、国际联络部、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妇女研究所
2、加强资源整合,进一步完善机构,充实力量,创造条件,使家庭教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落实。
牵头部门:组织(联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儿童工作部
3、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的检查评估工作,重点检查贯彻《意见》精神、加强家庭道德教育工作的情况。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中国儿童中心、妇女研究所、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二、加强调查研究和政策理论研究,为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提供科学依据
1、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当前家庭教育的现状以及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积极探索家庭教育新趋势、新规律,使家庭教育工作更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宣传部、权益部、中国儿童中心、妇女研究所、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家庭教育学会、中国家庭文化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中国妇女研究会
2、认真总结多年来妇联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的丰富实践,重视对基本经验的梳理和典型的推广,因地制宜加强宏观分类指导。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家庭教育学
3、研究和推动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争取相关部门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政策支持,为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提供政策服务。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权益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妇女研究所、中华女子学院
4、组织家庭教育理论与实践的课题研究,重点对家庭道德教育、家庭教育规律、家庭教育法制建设、流动人口子女和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等课题进行研究。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权益部、中国儿童中心、妇女研究所、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5、建设全国家庭教育实验研究基地,开展应用型研究。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中国儿童中心、妇女研究所、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6、召开全国妇联家庭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家庭道德建设理论研讨会。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中国儿童中心、妇女研究所、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三、以“三优”工程为龙头,促进家庭教育知识的传播与实践
1、以“为国教子、以德育人”为主题,开展“争做合格父母,培养合格人才”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上下联动,在全国推出一批家庭道德教育丛书,培训一批家庭教育工作骨干,组建一批家庭教育讲师团,树立一批“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的好家长,表彰一批家庭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命名一批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区县。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宣传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妇女出版社
2、运用各种有效形式和活动载体,宣传先进的家庭教育理念,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推广家庭教育的成功实践和经验。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宣传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妇女活动中心、中国家庭教育学会、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杂志社、中国妇女出版社、婚姻与家庭杂志社、中华家教杂志社
3、继续组织“更新家庭教育观念报告团”和家庭教育讲师团的巡回演讲。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宣传部、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4、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春蕾计划、安康计划、青少年爱国主义读书教育、“心中有祖国、心中有他人”等传统活动项目。
牵头部门:宣传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出版社
5、以“六一”儿童节、“公民道德宣传日”等重要节庆日、纪念日为契机,集中开展思想道德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扩大儿童思想道德建设的社会影响力。
牵头部门:宣传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活动中心
6、全国妇联将每年9月定为“家庭道德教育宣传实践月”,开展宣传实践活动。
牵头部门:宣传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儿童工作部、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活动中心
7、妇联所属报刊、出版、网络等各类宣传阵地,要开设和办好家庭教育专栏,凸现家庭道德教育主题,为家长和儿童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
牵头部门:宣传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杂志社、中国妇女出版社、中国妇女外文期刊社、婚姻与家庭杂志社、中华家教杂志社
8、加强与主流媒体的联系与合作,扩大家庭道德教育宣传阵地,特别是运用好广播电台、电视台少儿频道,使先进的家庭教育理念走进千家万户 。
牵头部门:宣传部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
9、以“心系祖国,健康成长”为主题,开展第十二届青少年爱国主义读书教育活动。
牵头部门:中国妇女出版社
责任部门:办公厅、宣传部、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
四、以实施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为载体,广泛开展儿童道德实践活动
1、以进家庭为重点,以亲子活动为特色,以家庭、社区和校外活动场所为主阵地,深化小公民道德建设“四进"行动,创建小公民道德建设活动实践基地。
牵头部门:中国儿童中心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宣传部、妇女发展部、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2、充分利用家长学校、社区家庭教育咨询站等渠道,帮助家长提高自身素质,更新教育观念,重视子女思想道德教育,支持子女参与道德实践活动,为子女作表率。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宣传部、妇女发展部、权益部、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3、运用儿童教育活动阵地,依托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活动网络,设计和组织各类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的儿童道德实践活动,开发亲子互动和家长培训项目。
牵头部门:中国儿童中心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中国家庭教育学会、中华女子学院、人才开发培训中心
五、加强对家长学校的规范管理,促进家庭教育水平的提高
1、进一步做好对家长学校的指导和服务,通过家长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教育讲座和培训,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子观念和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宣传部、妇女发展部、权益部、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2、联合教育部门积极推进家长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对现有家长学校的科学指导和规范管理,将家长的受训面和受益率作为考核家长学校的重要指标。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3、联合有关部门修订《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和《家长教育行为规范(试行)》,组织编写《家长学校教学指导纲要》。推荐一批家长学校工作指导用书,命名一批全国示范家长学校。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妇女出版社、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4、挖掘社会教育资源,进一步拓宽办学渠道,因地制宜扩大家长学校的数量和规模,创建灵活多样的家庭教育组织形式。筹建全国家长学校指导中心和中国家庭教育网校。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国际联络部、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5、重视流动人口家庭的子女教育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创建流动人口家长学校,为他们提供指导和帮助。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妇女发展部、权益部、国际联络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六、推进儿童活动阵地建设,更好地发挥实践育人的功能
1、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妇联所属儿童活动阵地和自办托幼园所的指导、管理和服务,促其增强实力,扩展功能,提高水平,办出效益。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2、儿童活动中心要坚持正确的育人方向和面向儿童、服务儿童的宗旨,突出德育重点,开展寓教于乐、丰富多彩的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发挥好对儿童的教育引导功能。
牵头部门:中国儿童中心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
3、儿童活动中心要深化内部改革,探索企业化管理,增强自身发展活力,不断提高社会服务水平,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牵头部门:中国儿童中心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
4、做好儿童活动中心的规范管理、检查评估和清理整顿工作,对名不副实的要限期改正,被挤压、挪用、租借的要限期退还。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中国儿童中心
5、制定下发《妇联系统儿童活动中心管理办法》和《妇联系统托幼园所管理办法》。命名一批全国示范儿童活动中心和全国示范托幼园所。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中国儿童中心
七、维护儿童合法权益,优化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1、进一步加强源头参与,关注和推动解决儿童健康权、人身权、受教育权以及家庭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女童、流动人口子女、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下岗失业人员子女、单亲特困家庭子女、残疾儿童和孤儿的权益保护问题。
牵头部门:权益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儿童工作部、法律帮助中心
2、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的修改和监督,促进各项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不断优化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制环境。
牵头部门:权益部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法律帮助中心
3、发挥社会协调机制、法律服务机构和妇联五级信访网络作用,整合社会资源,拓展投诉渠道,帮助儿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推动查处侵害儿童权益的事件,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重点督办。
牵头部门:权益部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法律帮助中心
4、加强对保护儿童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推动有关部门重视解决危害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问题,努力营造全社会爱护儿童的良好氛围。
牵头部门:权益部
责任部门:宣传部、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
5、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对网吧的专项整治,为家长监管子女在家庭中的上网行为提供有效服务。
牵头部门:宣传部
责任部门:权益部、儿童工作部
八、整合资源、壮大队伍,形成有利于指导和推动家庭教育的合力
1、发挥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设在妇联的优势,主动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尤其是政府职能部门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和各地儿童发展规划的目标责任制,把家庭教育工作特别是家庭道德教育工作纳入纲要和规划的评估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牵头部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2、发挥妇联系统五级工作网络优势,广泛团结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推动家庭教育的理论研究、工作指导和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壮大从事家庭教育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的专家队伍、讲师团队伍、宣传工作者队伍、专职工作者队伍、校外辅导员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支持他们为家庭教育工作贡献力量。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组织(联络)部、宣传部、妇女发展部、权益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妇女研究所、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3、进一步加大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力度,推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妇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共同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社会化、开放式工作格局。
牵头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部门:办公厅、组织(联络)部、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