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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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文备[2007]35号


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开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开县府发〔2007〕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开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治疗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开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管理,确保并发症患者得到及时治疗,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开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县农村和城镇居民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及患者的费用支付,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因节育手术导致并发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县财政局、县监察局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医疗费用支付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县乡财政共同分担。

第二章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

第五条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认为因手术引起并发症,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鉴定申请。

第六条 乡镇(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收到鉴定申请后,应当为申请人出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证明。

第七条 申请人持乡镇(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到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中心申请鉴定。申请鉴定人对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中心作出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鉴定书15日内向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院司法与医学鉴定所申请重新鉴定。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院司法与医学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申请人也可直接向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院司法与医学鉴定所申请鉴定。

第八条 经鉴定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申请人可持鉴定结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治疗申请。

第三章 费用的支付

第九条 乡镇(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收到治疗申请后,应当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指定治疗机构,并根据生效鉴定结论载明的并发症等级,逐月向指定的医疗机构支付计划生育并发症患者的治疗费用。

第十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经鉴定等级为一等,即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死亡的,一次性支付补偿费用,其标准参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级为二等的,每月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不超过200元;等级为三等的,每月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不超过150元;等级为四等的,每月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不超过100元。

治疗后症状消失,经鉴定认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已经治愈的,不再支付门诊治疗费用。

第十二条 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确需住院治疗的,经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住院治疗费用由并发症患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统一结算。

第十三条 经住院治疗,病情好转,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转为门诊治疗。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办法和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费用的分担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经鉴定不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核定门诊费用由患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由县乡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第十七条 门诊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参照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执行,由患者所在地乡镇(街道)与指定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结算。

第十八条 住院治疗费用由患者所在地乡镇(街道)垫付后,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发票、处方于每年7月20日和11月20日前报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结算(自费药品除外)。县财政局按照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的意见即时调度资金并拨付给乡镇(街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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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经委《关于工交企业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10号文件改进奖励发放办法的补充规定》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经委《关于工交企业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10号文件改进奖励发放办法的补充规定》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委《关于工交企业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10号文件改进奖励发放办法的补充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以往规定与此件有抵触的,以此件为准。
在执行这个补充规定时,工作的重点要放在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克服平均主义方面,使有限的奖金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奖励超额劳动的作用;同时要联系产量、质量(包括品种)、消耗、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实行奖金浮动的办法,确实做到多超多奖,少超少奖,完不成定额受罚。在执
行中,要及时总结经验,为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奖励办法积累经验。
非工业系统的工厂企业,也可参照这个补充规定执行。

关于工交企业贯彻国务院国发〔1981〕10号文件改进奖励发放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九八一年,我市工交系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10号文件和市人民政府〔1981〕82号文件,对各局普遍实行了联系利润上下浮动的计奖办法,对促进增产增收起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实行时间短,经验不足,办法还不够完善,有待改进。
一九八二年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改进企业留成办法对奖励发放办法做必要的修改,使之更趋完善、合理,以促进增产节约和财政上缴任务的完成。改进办法如下:
一、必须大力加强政治思想工作。针对当前奖励工作中的问题,要教育部分领导干部和职工克服那种不讲贡献,不考虑国家困难,片面追奖金、争奖金和搞平均主义的错误倾向。要向广大职工讲清楚一条根本道理,就是只有生产发展,国家富强,个人生活才能逐步改善。使广大职工懂
得奖金的增长,应该低于生产的增长,只有这样,国家才能有积累、建设社会主义,才符合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生产、利润下降,国家少收了,奖金也应随之少得一些。还要讲清楚,在当前国民经济调整任务还很重、国家财政还很困难的情况下,个人所得部分不可能也不应该过多。要教
育广大职工摆正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摆正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树立全局观念,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为四化建设多做贡献。
二、严格控制奖金的发放水平。工交企业一九八二年的奖金发放总水平,原则上控制在一九八一年核定的两个半月平均标准工资水平上。市根据下达各局的生产和利润计划,核定各局人均奖金控制额作为基数;各局向公司、直属厂核定人均控制额。各局在市核定的控制额内,可留出一
部分机动数,用以奖励在质量、品种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
三、市对各局实行联系利润上下浮动的计奖办法。奖金的增减,以实现利润多少为依据。一九八二年实现利润比一九八一年每增长1%,人均奖金在一九八二年新核定的基数上按一九八一年人均奖金控制水平的0.8%的绝对额增加。实现利润比一九八一年下降,按每下降1%的幅度
,人均奖金控制额按降低0.8%的比例递减,最低可降至一个半月平均标准工资总额。
四、对公司和企业实行联系产量、质量(包括品种)、消耗、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实行奖金上下浮动办法。全面完成上述指标的,按控制水平发奖;每完不成一项指标则扣除一定比例的奖金。具体办法由各局自定,报市经委备案。
生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直属企业的奖金水平进行必要的调整。
五、企业按月发放奖金应从严掌握,年终有结余时,可作一次性发放。
六、从利润留成资金中提取奖励基金,原则上应和奖金发放控制额取得一致。如果提取额大于控制额时,多余部分可转为集体福利基金。
七、企业在公司核定的奖金限额内,对职工实行按劳分配。坚决改变那种完成生产任务拿基本奖的平均主义作法。必须坚持奖励超额劳动,超过生产定额的,多超多奖,不超的不奖,完不成定额的受罚。具体奖励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以利于把奖金用活。各厂要认真总结奖金分配的经验
,改进分配办法,使有限的奖金确实起到鼓励职工积极性的作用。
八、企业奖金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的平均标准工资总额,达到三个月平均标准工资总额时,要经主管局批准。少数需超过三个月的企业,要具备下列条件:第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内先进水平;第二,企业管理水平在全市是先进的;第三,对国家的贡献显著。此项
奖励必须经主管局严格审查后报市经委批准。
九、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控制额发放奖金,不得突破。严禁滥发奖金或变相发放奖金。这要作为一条纪律共同遵守。
十、集体所有制企业奖金控制额的核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982年2月2日
试论一起汽车销售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赵亮波


  甲向A公司购买了一辆进口汽车,提车后第二天分别在两家汽车装修公司对所购车辆进行了全车贴膜和包真皮的装修项目。车辆使用一段时间后,甲发现装在车辆前车窗玻璃上的雨量感应器发生脱落,遂到就近的4S店进行维修,4S店检查后发现该车前车窗玻璃并非原厂原配,雨量感应器因无法与其贴合,以致发生脱落。甲随即以A公司销售的车辆的前车窗玻璃非原厂原配,因而构成欺诈为由,起诉并主张整车“退一赔一”,A公司则以其交付的车辆的前车窗玻璃系原厂原配,该前车窗玻璃存在交付后被更换的可能为由进行抗辩。

  在汽车销售中,由于车辆交付时,双方不可能对于车辆的每一个配件进行检验,消费者也没有能力通过现场检验确定配件的真伪。所以,对于甲和A公司所主张的关于车辆交付时前车窗玻璃状况的截然相反的事实,双方均无法提供确切的证据,客观上也不可能提供,但该节事实恰恰又是本案的关键。

  法院的判决是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判断。但是,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却常常因为某些客观因素而无法作出确切认定。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了“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只要犯罪事实存在疑点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这体现了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价值取向。而在民事案件中,例如本案当中也存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但案件不能久拖不决,必须尽快“定纷止争”,这就需要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来解决。因而,本案的结果取决于对于该节事实的举证责任的分配,谁承担举证责任,谁就将承担举证不能而败诉的法律后果。

  联系本案,笔者认为上述事实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甲来承担,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普遍原则。本案属于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并不是产品责任的侵权纠纷,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情形。因此,根据《证据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甲主张A公司构成违约,且存在欺诈行为,就应当举证证明A公司出售的车辆的前车窗玻璃非原厂原配,而不能仅仅证明车辆的现状,因为甲不能排除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前车窗玻璃被更换的可能。

(二)本案不能形成A公司构成违约的高度盖然性推断。在民事案件中,法律并不苛求当事人达到100%的证明标准,只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法官就可以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认定。简单来讲,如果法官认为本案中A公司出售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产品交付后被更换的可能性,则法官就可以形成A公司构成违约的推断,并藉此走出判决。但是,本案中甲在车辆交付后还对车辆进行了装修,车辆曾经处于甲的控制之外,而且装修项目还是可能造成车窗玻璃破碎的全车贴膜,所以即便甲事后自行更换车窗玻璃并恶意索赔的可能性较小,但第三方更换车窗玻璃的可能性仍然存在,而且比A公司构成违约的可能性更大。由此,法官无法就甲已提供的证据作出A公司构成违约的盖然性推定。

(三)从民事法律的价值取向及本案的社会影响角度考虑,也应当由甲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包含两个层次,一是“提供证据责任”,即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所负担的提供证据以证明的责任,二是“证明责任”,即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后果。该制度的设立的目的就是在个案的实体公正无法或者难以达到的情况下,转而追求程序公正,而程序公正所体现的就是法律的价值取向。民事法律所追求的是维护商品流转的秩序和交易的安全,并争取商品经济价值的最大化。如果本案的举证责任分配给A公司,对于商家而言,在此类纠纷中就必然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那么社会交易风险和成本立即加大,交易秩序动荡紊乱,无形中会增加交易者的心理负担,经济流转关系可能会因此遭破坏。同时,还可能造成诚信体系破坏的不良社会影响,可能因为法律的“漏洞”而增加消费者恶意索赔的情况。反之,如果让甲承担举证责任,却不会增加商家恶意违约的可能,因为商家的行为永远是以利益为主要驱动的,商家不会以商业信誉的大价值来换取更换配件所获差价的小利益。

  综上理由,无论是从现有的法律规定还是从法律的价值取向角度,本案都应当由甲承担举证责任,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无论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甲提出的关于整车“退一赔一”的诉讼主张也不会获得法院支持。因为A公司所销车辆的前车窗玻璃即便系非原装产品,也不影响车辆的正常使用功能,A公司不构成根本违约,不可能整车退赔。而且,车辆属于《消法》中所确定的大宗商品,消费者仅可就大宗商品中的欺诈部分主张“退一赔一”。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
诉讼部 赵亮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