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工作方案及自治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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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工作方案及自治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6〕168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工作方案及自治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工作方案》和《自治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自治区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
行动计划纲要》工作方案

为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全民科学素质工作“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指导方针,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以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高,积极推进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工作,形成比较完善的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组织实施、基础设施、条件保障、监测评估体系,逐步建立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长效机制,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打下雄厚的人力资源基础。
二、“十一五”期间目标
到2010年,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有较大发展,全区公民科学素质明显提高,达到世界主要发达国家20世纪80年代末的水平。围绕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最关键、最具基础性的问题,实现以下目标:
——促进科学发展观在全社会的树立和落实。重点宣传普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改善环境、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健康生活、合理消费、循环经济等观念和知识,倡导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
——以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高。未成年人对科学的兴趣明显提高,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有较大增强;农牧民和城镇劳动人口的科学素质有显著提高,城乡居民科学素质水平差距逐步缩小;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在各类职业人群中位居前列。
——科学教育与培训、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大众传媒科技传播能力、科普基础设施等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基础得到加强,公民提高自身科学素质的机会与途径明显增多。
三、组织实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6〕18号)要求,自治区成立了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全区《科学素质纲要》的贯彻实施工作。自治区主席助理靳诺任领导小组组长,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景海燕、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华、自治区科协党组书记、副主席李冀东、兵团副秘书长卢向东任副组长。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经贸委、人事厅、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电局、科协、文明办,中科院新疆分院,自治区社科院、农科院、畜科院、社科联、总工会、团委、妇联,新疆军区政治部,兵团科协等25个相关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贯彻实施《科学素质纲要》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制定实施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对各地、各部门的实施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协,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科协党组副书记李君义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区科协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出贯彻实施《科学素质纲要》政策和措施的建议;督查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负责本地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工作。
四、任务及责任
全区贯彻实施《科学素质纲要》的主要任务及职责分解如下:
(一)未成年人科学素质行动
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团委
责任单位:自治区科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妇联、科技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电局、文明办、社科联、社科院,中科院新疆分院,兵团科协。
(二)农民科学素质行动
牵头部门:自治区农业厅、科协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畜牧厅、林业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电局、农科院、畜科院、总工会、团委、妇联、社科联,兵团科协。
(三)城镇劳动人口科学素质行动
牵头部门: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总工会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人事厅、文明办、广电局、社科院、团委、妇联、科协、社科联,军区政治部,中科院新疆分院,兵团科协。
(四)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
牵头部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科技厅、文明办、广电局、社科院、团委、妇联、科协、社科联,军区政治部,中科院新疆分院,兵团科协。
(五)科学教育与培训基础工程
牵头部门: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自治区发改委、科技厅、农业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科院、总工会、团委、妇联、科协、社科联,中科院新疆分院,兵团科协。
(六)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工程
牵头部门:自治区科协、科技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农业厅、畜牧厅、林业厅、广电局、农科院、畜科院、社科院、社科联,中科院新疆分院,兵团科协。
(七)大众传媒科技传播能力建设工程
牵头部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自治区广电局、文明办、教育厅、科技厅、农业厅、社科院、总工会、团委、妇联、科协,中科院新疆分院,兵团科协。
(八)科普基础设施工程
牵头部门:自治区科协
责任部门: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农业厅、畜牧厅、林业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总工会、团委、妇联,中科院新疆分院,兵团科协。
(九)政策法规、队伍建设与监测评估
牵头部门:自治区科技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自治区发改委、经贸委、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农业厅、畜牧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明办、林业厅、广电局、农科院、畜科院、社科院、总工会、团委、妇联、科协、社科联,军区政治部,中科院新疆分院,兵团科协。
五、工作方式与机制
《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难度高,关键在政府推动,核心在全民参与。
(一)加强领导,密切协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科学素质纲要》的贯彻实施工作,进行统一动员部署和检查监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范围积极开展工作,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牵头部门按照本方案提出的主要任务和职责分工,会同责任单位研究制定可操作的具体工作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外的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要结合本部门实际,积极参与实施工作。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负责领导和统筹安排本地的实施工作,将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将组织实施《科学素质纲要》纳入政府议事日程,纳入业绩考核。
(二)突出重点,抓住关键
坚持以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高;抓住科学教育这个关键环节,加强校内外资源整合力度;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体的作用;加强科普资源建设与共享,努力形成社会化大科普格局。针对提高公民科学素质的共性问题,每年确定一个工作主题,围绕主题开展工作。
(三)加大投入,健全队伍
结合《科普法》实施细则,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工作队伍。
(四)广泛动员,全民参与
以全体公民为科学素质建设主体,发动全民参与《科学素质纲要》的实施。广泛开展宣传和社会动员,每年围绕主题系统设计全民参与的科普活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工作方案,多种方式动员全民参与。
(五)沟通协调,形成合力
加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建立部门联络员制度、情况通报制度等工作制度,及时反馈和沟通贯彻实施工作的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间既分工明确,又协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搭建社会化工作平台,加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社会各方面的协调,充分整合、利用现有各类资源。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及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实施工作,要与自治区整体实施工作保持一致,要加强所属各部门、单位和团体之间的横向联合,形成上下联通、左右协同的工作格局。
(六)检查监督,推动落实
加强督促检查和监测评估,建立动态协调机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实施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实施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监督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各地各部门的实际,研究并提出年度工作要点。
六、工作进度
“十一五”期间,实施《科学素质纲要》工作大体上分为启动实施、全面推动和评估总结三个阶段。三个阶段的工作不能截然分开,可以交叉进行。基本安排如下:
(一)启动实施阶段(2006年)
——建立领导机构,明确工作制度;
——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方案;
——牵头单位会同责任单位研究制定“十一五”期间贯彻实施的总体工作方案,确定年度工作主题,系统设计全民参与的科普活动并组织实施;
——进行社会动员,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指导和推动各地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开展政策、投入、队伍等相关保障措施的研究。
(二)全面推进阶段(2007—2009年)
——推进主要行动和基础工程,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出并落实相关措施;
——落实政策、投入、队伍等相关保障条件;
——探索、研究加强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工作模式和有效机制,总结经验教训,指导各地及各部门推进实施工作;
——根据国务院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开展中期评估工作。
(三)评估总结阶段(2010年)
——继续推进实施工作;
——对“十一五”期间的贯彻实施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和表彰;
——研究制定“十二五”贯彻实施工作的阶段目标、任务和措施。
自治区全民科学素质
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为做好贯彻《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的组织实施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自治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如下:
一、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贯彻实施《科学素质纲要》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制定实施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对各地、各部门的实施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会议制度
领导小组实行全体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制度。
(一)全体会议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研究部署《科学素质纲要》贯彻实施中的重要工作;
2.听取贯彻实施工作进展汇报;
3.审议贯彻实施工作中的重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
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组长、副组长可视工作需要临时提议召开。根据讨论的议题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列席会议。
(二)专题工作会议
领导小组专题工作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和主持。
专题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出席人员和会议内容由组长或副组长确定。
三、文件制度
为充分行使领导小组的职责,保证领导小组重要决策和重要会议精神得到及时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印发以下文件:
(一)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二)组长在领导小组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三)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中重要事项的通知或意见。
以领导小组名义印发的文件需经领导小组负责人签批。
四、督查制度
为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认真实施《科学素质纲要》,保证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建立督促检查制度。以简报形式发布工作信息、动态,推广先进经验;以通报形式对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表彰和批评;以督促检查方式对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工作进行监督和推动。
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编发的简报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发。以领导小组名义印发的通报须经领导小组负责人签批。督促检查须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和组织。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协。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提出贯彻实施《科学素质纲要》政策和措施的建议;督查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调整意见,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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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3〕84号



农业部:
你部《关于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农请〔2013〕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农业部牵头的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13年7月24日




附件

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促进我国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研究提出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建议和完善农民合作社立法建议;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协调落实国家对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制定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监测管理办法;研究解决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林业局、银监会、供销合作总社等9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农业部为牵头部门。农业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承担,负责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在全体会议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也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由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向国务院报告。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部门提出会议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和工作任务;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

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 陈晓华 农业部副部长
成 员: 杜 鹰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胡静林 财政部部长助理
李国英 水利部副部长
解学智 税务总局副局长
孙鸿志 工商总局副局长
张建龙 林业局副局长
周慕冰 银监会副主席
骆 琳 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副主任











上海市利用外资进出口商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利用外资进出口商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利用外资(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进出口商品,包括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和成品等,必须经过检验。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安装投产、销售和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出口。
第二条 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上海商检局)是统一监督和管理本市利用外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外资企业进口或直接出口的包括《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内商品,由企业自行检验。
外资企业产品需要在中国境内(除港、澳地区)销售的,应在销售前向上海商检局办理质量登记手续,提供质量检验标准;质量登记手续应按商品类别,一次性办理。涉及安全或卫生方面的内销商品,销售前必须向上海商检局报验,经检验发给合格证或允许销售证明件后才可销售。
第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口列入《种类表》内的商品,到货后必须向上海商检局报验;进口其他商品,向上海商检局申报后,由企业自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告上海商检局销案。经检验不合格的商品,应及时申请上海商检局复验出证,对外索赔。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口涉及安全或卫生方面的商品,出口前必须向上海商检局报验,经检验发给合格证后,方可出口;其他出口商品由企业自行检验。
第五条 补偿贸易进口商品,到货后必须向上海商检局申报,由企业自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告上海商检局销案。经检验不合格的商品,应及时申请上海商检局复验出证,对外索赔。
补偿贸易出口商品,应在补偿贸易合同中订明检验标准和方法,由企业按合同规定实施检验。
第六条 来料加工进出口商品,由商品所有方或委托加工单位自行检验。
租赁贸易进出口商品,应在租赁合同中订明检验标准和方法,由企业按合同规定实施检验。
第七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来料加工内销产品,应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外资企业内销产品的检验要求,实施检验。
第八条 利用外资建造旅馆、公寓、机场、港口、铁路和贸易中心等进口的列入《种类表》内的物资或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物资,到货后必须向上海商检局报验。其它进口物资,向上海商检局申报后,由企业自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告上海商检局销案;经检验不合格
的,应及时申请上海商检局复验出证,对外索赔。
第九条 对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口商品,凡符合原产地规则的,上海商检局应给予申请普惠制产地证的待遇。
第十条 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是本市指定办理进出口贸易公证鉴定业务的机构。利用外资进出口商品因办理交结、结算、计价、理算、报关、纳税和对外索赔等需要委托公证鉴定出证时,可委托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实施公证鉴定。
第十一条 本市不准设立外国(包括港、澳地区)检验机构。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可以与外国公证检验机构开展相互委托、代理等检验业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上海商检局。上海商检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