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符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9号
现公布《曲靖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实施细则》,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曲靖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本收益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收益在我市经济结构调整、社会稳定和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云政发〔2004〕127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各级政府管理的企业进行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处置变现国有资产所得净收益,适用本实施细则。具体包括: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现的税后净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的税后净利润中,由国有股份分享的股息、红利和股利;
(三)转让国有企业产权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所得收入;
(四)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施清算所得净收益;
(五)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清算,由国有股东分享的清算净收益;
(六)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变现的净收入;
(七)其他按规定属于国有的资产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
前款所称税后净利润收入,是指税后利润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后,国家以出资人身份从企业分回的利润;国有股份分享的红利,是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授权部门在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按出资比例应分得的红利;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了清算;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消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者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转让国有企业(公司)产权(股权)是指国有资本的出资人有偿转让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及投资所形成的权益的行为;转让国有资产变现的净收入是指依法处置变现国有资产(股权)扣除投资账面价值和交易成本后所产生的净收入。
第三条 国有资本收益按照分级行使出资人职权的产权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管理。
第二章 国有资本产生的利润收益的征收
第五条 国有资本收益采取合并交纳方式征收。具体征收方式如下: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应缴税后利润,采取“按季定额预缴,年终依率清算”的方式缴入同级财政。
(二)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已宣告或决定分配的国有股利,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采取“据实上缴”方式,直接解缴同级财政。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基数按20%的比例向市级财政上缴利润。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措施,在15%—30%以内核定。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应缴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区别以下情况计算确定: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应缴税后利润,用以下公式计算:
应上缴税后利润收益=(企业当期实现净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其他转入-按规定允许以利润补充的流动资本-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益金)×收缴比例。
上述公式中的补充流动资本是指国有工业企业按财政部财工字〔1996〕63号规定计算自补流动资本的数额(在规定比例下按实际提取数扣除)。
(二)国有股权由国有控股和参股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持股企业对分得的国有股利,作为投资收益,与其他业务利润一并按20%计算缴纳国有资本收益。
第八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上缴收益。由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单位管理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直接上缴收益企业)年初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结合行业、企业和利润水平及政府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政策,按照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上缴收益报告。
(二)收益上缴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收益上缴单位性质、隶属关系、所在地址;
2.上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重点对收入、利润进行分析);
3.企业本年度实现利润预测情况,预测的依据、利润分配方案和企业其他重大经济行为。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收益上缴报告,结合行业利润水平、政府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政策和国家所有者权益大小,分别下达上缴收益企业的收益解缴比例的通知,并将通知抄送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国有单位。
(四)上缴收益企业接到通知后,按照核定的比例填写《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缴款书各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填写,其中“财政机关”栏填写收款的同级财政机关名称。
国有资本收益以外币反映的,按照缴款日银行汇价折合人民币。
第九条 上缴收益企业的年度会计报告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提出保留意见、拒绝发表意见、否定意见影响企业财务成果的,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国有单位对上缴收益企业的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形成进行核查,并结合核查情况于次年三月以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三章 国有资本转让及清算收益的征收
第十条 国有资本转让收益采取“据实上缴”方式征收。具体征收方式如下: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有关规定转让国有产权,所得转让净收益由国有产权受让方全额解缴同级财政,并由转让、受让双方在转让协议中载明;
(二)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有关规定转让国有股权,所得转让净利益由国有股权受让方全额解缴同级财政,并由转、受让双方在转让协议中载明。
第十一条 国有资本清算收益采取“据实上缴”方式征收。具体征收方式如下: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施清算,所得清算净收益由清算机构全额解缴同级财政。
(二)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有关规定实施清算,所得清算净收益属国有股东分享的部分,由清算机构全额解缴同级财政。
第十二条 应缴国有资本转让及清算收益,区别以下情况计算确定:
(一)国有企业(公司)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按以下公式计算:转让收益=转让收入-投资账面价值-应缴各种税费。
上式中转让收益若出现负数,将不再收取转让收益。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按以下公式计算:
转让收益=转让收入-应缴各种税费。
(三)直接上缴收益企业的清算收益=清算收入-清算费用。
直接上缴收益企业转让其投资企业国有产权以及其投资企业实施清算后所得净收益,作为投资收益,与其他业务利润一并计算缴纳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转让及清算收益的上缴,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转让(清算)收益。直接上缴收益企业根据同级国有资本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国有产(股)权转让批复,出具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报告;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国有产(股)权转让批复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转让收益报告。直接上缴收益企业依法成立的清算机构根据清算结果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清算收益报告。
转让收益报告的内容包括:
1.转让主要事项;
2.受让方名称、所有制性质、地址;
3.转让收入额、投资账面价值、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额;
4.附《转让协议》。
清算收益报告的内容包括:清算主要事项;清算机构名称、地址;清算收入和清算费用等。
(二)下达收益缴库通知。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直接上缴收益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出具的国有产(股)权收益报告,会同同级国有资本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国有单位在产权交割日后10日内向国有产权受让方下达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缴库通知;在清算企业清算期结束10日内向清算机构下达清算收益缴库通知。
(三)产权受让方和清算机构接到通知后,填写《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缴款书各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填写,其中“财政机关”栏填写收款的同级财政机关名称。
国有资本收益以外币反映的,按照缴款日银行汇价折合人民币。
(四)产权受让方和清算机构根据产权转让收益缴库通知和清算收益缴库通知向同级财政如数上缴国有产(股)权收益。
第十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单位转让持有的境内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所得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征收的监缴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的国有资本收益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管理国有企业的单位负责监督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
第十六条 为加强国有股利收益的收缴管理,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管理国有企业的单位在其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日10日内将有关国有股利的分配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为加强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的收缴管理,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管理国有企业的单位在决定批复所监管企业的国有产(股)权转让事项时,应将批复文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国有资本收益预算科目使用财政部当年制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类的相关科目。
第十九条 国有资本收益解缴入库的时间如下: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税后利润,在规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日后30日内入库;
(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的国有股利,在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日后30日内入库;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在办理国有产权交割日后10日内入库;
(四)其他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在确定后10日内入库。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公司)、国有控(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因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而减少的国有资本,在计算当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关考核指标时,允许调减其相关考核指标基数。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本收益必须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如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巨大损失,导致不能完成国有资本收益预算的,报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可予适当减免。
第五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列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用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结构战略调整所需支出,主要包括以几个方面:
(一)补贴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安置职工所需的经费;
(二)补助国有企业分离社会职能所需的经费;
(三)资助企业自主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支出;
(四)安排高新技术产业化前期资本支出;
(五)补充企业国家资本金和增购有关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
(六)解决国有企业和单位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使用国有资本收益,由企业和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年度预算申请。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规定编制国有资本收益支出预算,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严格审核、批复各预算单位提出的预算申请。
各预算单位在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限额内据实使用国有资本收益资金,年终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本收益预算资金下拨使用后,企业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增加国有资本金;
(二)属于收益支出的,由使用单位列作财政补贴收入。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公司)、国有控(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因使用国有资本收益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在计算当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关考核指标时,不得调整其相关考核指标基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国有资本收益的组织、上缴及支出预算的执行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情况专题报告同级政府。
第二十八条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权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分和处罚:
(一)违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乱列成本、费用,侵蚀国有资本收益的;
(二)非法转移,隐瞒国有资本收益的;
(三)拒缴国有资本收益的;
(四)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超过180日的;
(五)编造事实,骗取国有资本收益预算资金的;
(六)挪用国有资本收益预算资金的。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持有企业国有产权的其他单位,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解缴、使用进行监督,不得截留、挪用、抽调或者授意、强令企业隐瞒、挪用、非法转移国有资本收益。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管理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收缴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提交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从二OO五年八月一日施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2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2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财预[2002]59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编制2002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狠抓增收节支,确保完成全年预算任务
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经济工作方针和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财政经济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发挥各项宏观调控政策作用,继续推进各项改革,国民经济运行总体比较平稳。但是,由于关税、金融保险营业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等税率下调,国有股减持政策暂停实施,出口退税大幅增加等多方面减收因素影响,财政收入增幅明显减缓,与此同时,财政支出增幅居高不下,财政收支形势比较严峻。对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两次增收节支会议精神和《财政部关于狠抓今年增收节支,努力完成全年预算的紧急通知》(财明电〔2002〕6号)精神,及时采取措施,狠抓增收节支,确保今年预算任务的圆满完成。
(一)加强税收征管,大力组织财政收入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工作方针,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进一步加大收入征管力度。要加强对私营、个体企业、民营企业、改组改制企业的税收征管,实行严格的建账制度,强化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缴。要继续深入开展对各类商贸城、集贸市场、加油站的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坚决制止和纠正“包税”等各种不规范做法,严厉打击“偷、逃、漏、骗、抗”税行为。要加大对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跨地区经营的集团性企业及异地设分支机构的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同时,要下大力气清缴欠税,特别要做好电力、石油、石化、烟草、冶金等重点税源行业的清欠工作,对确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清的企业,要依法严厉惩处。要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把出口退税关,严厉打击各种出口骗税的行为,加强对“免、抵、退”税企业生产经营及出口情况的检查与监控。
(二)强化财政监督,严格控制财政支出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各项开支,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坚决刹住铺张浪费之风。各级政府都要严格执行财政支出预算,节省一切不必要的开支。地方超收收入主要用于保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农村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需要和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运行情况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措施意见〉的通知》(中发〔2002〕10号),进一步控制、压缩会议费、招待费和出国考察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严禁公款旅游,狠刹“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严禁新开工建设城市广场、行政办公楼、培训中心和内部高档娱乐设施等项目。各级财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财政资金的行为。
(三)深化财政改革,积极促进增收节支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继续认真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与增收节支工作密切相关的各项改革。结合“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加强对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预算外收入的管理。加快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所有预算内外资金收缴都要直接进国库或财政专户,清理取消各类“收入过渡户”。同时,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深入贯彻《政府采购法》,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要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堵塞支出管理漏洞。
二、认真编制,仔细审核,进一步提高决算编报质量
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要认真做好年终清理结算工作。要配合预算管理部门核对年度预算,要把本级财政总预算与上、下级财政总预算和本级各单位预算之间的全年预算数核对清楚;要清理本年预算收支,做好对一般预算收支、基金预算收支的清理工作;要认真组织征收机关与国库的年度对账;要核对当年拨款支出,本级各单位的拨款支出应与单位的拨款收入核对清楚;要在年终清理的基础上,认真结清上下级财政总预算之间的预算调拨收支和往来款项。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整顿财政信用收尾工作的通知》(财预〔2002〕310号)和《财政部关于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收尾工作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预〔2002〕309号)要求,认真做好财政周转金、部门有偿使用资金以及国债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收尾工作,切实做到政策落实、账务清晰,不留后患。
各地区、各部门编制决算,要认真贯彻“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的基本原则,严格把好决算的各个环节和关口。要严格审查决算收支是否真实,收入是否做到应收应收,支出是否做到据实列支,要坚决剔除虚假支出或不合理开支。报表的编制必须做到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决算审核工作,仔细做好对报表数据的技术性审查,同时要针对年度预算执行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对各类财政收支进行严格的政策性审核,要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对公用经费、社会保障资金、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对于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三、其他有关具体事宜
(一)关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
2002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结算中,属于正常上解、补助和预算执行中一般上划、下划、追加、追减的事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国家采取统一的财政经济政策,需要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单独结算的事项,我部将另发具体结算办法。各地区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并事先核对清楚,以便及时办理结算。2002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事项中,凡中央财政可依据金库报表、主管部门报表核实结算数据而不需地方提供有关资料的,年度执行终了中央财政及时将结算数据发文通知各地,不再办理对账。请各地提前与金库和主管部门核对数据。2002年新增或政策有变化的具体结算事项主要包括:
1.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的结算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国务院关于暂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的通知》(国发〔2002〕18号)、《财政部关于核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基数返还额的通知》(财预〔2002〕521号),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中央对地方的所得税基数返还以2001年为基期计算确定。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的地方企业所得税以本地区2000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按2001年1~9月份本地区地方企业所得税实际增长率或1999~2000年本地区地方企业所得税年均递增率计算确定;中央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以2001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计算确定。地方上划的所得税收入大于中央下划的所得税收入的差额部分,由中央作为基数返还给地方。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以后,中央将对各地的地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别考核。如果某省2002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完成数达不到核定数,中央财政将扣减所得税基数返还额。具体返还和扣减数额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结算。
2.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影响地方财政减收的结算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2〕17号)、《财政部关于下达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结算补助的通知》(财预〔2002〕499号),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含1993年12月31日后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山企业)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于由此造成地方财政减少的收入,中央财政将予以适当补助。具体按财政部核定的补助数额结算。
3.关于中央对地方缉私罚没收入转移支付结算问题。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取消辑私辑毒办案经费同缉私罚没收入挂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2〕413号)和《财政部关于补助地方缉私办案费的通知》(财预〔2002〕474号),取消《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预〔1998〕413号,以下简称原《规定》)中明确的缉私缉毒办案经费同辑私罚没收入挂钩等办法,按照原《规定》办法转移支付给省级财政的50%部分,从2002年起,以2001年返还数为基数,每年在办理中央与地方财政结算事项时补助,具体按财政部发文核定补助数结算。
(二)关于决算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于2003年2月底以前,将填制的一般预算收支、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总表及一般预算收入明细表上报我部。2003年4月15日以前,将本地区全套《2002年地方财政总决算报表》和《2002年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支统计报表》,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一式三份(连同计算机软盘)上报我部。各中央部门(单位)和各地方分别于2003年3月20日前和4月5日前将《2002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上报我部。上述报表的具体编报事宜,我部将另行发文明确,请有关单位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与地方财政总决算报表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