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定金合同成立以及定金的效力/韩召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19:55   浏览:97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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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定金合同成立以及定金的效力

韩召峰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3项中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或者收回。给坟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否定金。”《担保法》第89条中了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各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应当由当事人双定,双方约定定金的协议为定金合同。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在形式。定金合同除应当具备合同有效成立的一,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应将会定金的一方各对方将会定金。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通说认为,定金自将会时起成立。我国《担保法》第90条中也明确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虽当事人有关于定金的约定,但未实际交付的,定金担保尚不能成立。从交付定金来说,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谗佞,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将会或者交付,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交付或者交付的数额不足约定数额的,而另一方当事人又接受的,可以视为当事人双方对定金合同的变更,定金仍从实际交付之日起于交付的实际数额上成立。但若当事人一方于合履行后才依定金的约定数额向对方将会款基的,则不能认定定金。
  2.须主合同有效。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定金所担保的合同为主合同。从合同的效力决定于主合同。因此,在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也就是不能发生效力,即使一方已将会定金,定金担保也不成立。
  3.定金数额须在法定的数额以内,关于定金的数额,应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当事人对于定金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我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的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当事人将会的定金超过法律规定最高限额的,超过的部分应为无效,即不能作为定金,但不能认定为定金全部无效。
  定金的效力
  定金的效力,依定金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关于我国定金的效力,一般认为定金具有三方面的效力。
  1.定金具有的效力,因为定金是为担保主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定金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又是实践合同。
  2.预先给付和抵销的效力。定金于合同履行后,应当返还或者抵作价款。因为定金并不是合同的给付内容,因此在合履行后应当返还,但定金也可以抵作价款。从抵作价款的效力上说,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效力和抵销的效力。
  3.担保的效力。这是定金的主要效力和基本效力。定金的担保效力表现在定金罚则上,即将会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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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遵义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遵义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0〕59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遵义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遵义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2号)和《中共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遵党发〔2010〕3号),设立市水利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水利工程移民职责交由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承担。

(三)将县级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县级人民政府,并由其自行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市水利局进行业务上的指导。

(四)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主要江河的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县、区(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主要江河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水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主要江河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及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工作,审核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江河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七)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烟水配套工程管理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八)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工作。协调跨县(区、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监督。

(九)开展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负责市际河流有关事务和对外合作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访、公产、政务公开、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编制水利部门预算;承担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承担全市水利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负责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市水利系统人事教育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水政水资源管理科(农电科)。

起草水利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承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县、区(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指导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城市防洪、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小水电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

(四)建设计划科(安全监督科)。

拟订全市水利发展总体规划和水利科学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审核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参与拟订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承办水利综合统计工作;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江河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区(市)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五)农水科。

拟订农村水利建设发展规划;指导乡镇供水、农村饮水安全、农村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拟订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灌溉排水和节水灌溉等工作;实施灌区、水泵站工程节水改造发展规划;指导和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雨水集蓄利用“三小”工程工作;组织实施以工代赈农田水利项目建设;拟订烟叶生产配套工程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协调烟水配套工程建设与管理;负责小水电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

(六)水土保持科。

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工作;审核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水利管理科。

组织管理江河湖库和水利工程;负责河道、水库、堤防等水域以及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对水利工程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农村水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工作。

(八)防汛科(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组织协调编制全市防汛抗早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水旱灾情发布;指导、监督重要江河防汛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山洪等灾害防御工作,负责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科长(主任)14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4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岸安全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市水利局牵头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项目州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项目州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凉府办发〔2007〕9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项目州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凉山州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项目
州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参照国家、省有关财政制度和《四川省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项目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凉山州重要工业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监督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由州政府研究决定的将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50%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和鼓励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技术创新,使用银行贷款从事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给予贴息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年度财政贴息资金的总规模,根据每年州政府确定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比例确定和实际需要贴息的项目来确定。贴息资金由州、县(市)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财政贴息的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享受州财政贴息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必须是按照公司+农户+基地模式运作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类名优特农产品生产、加工项目。对农业投入品的生产和经营项目不予贴息。

  第五条 银行贷款是指农业产业化项目在各商业银行(社)申请获得的贷款。

  第六条 龙头企业享受州财政贴息的银行贷款限于生产性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含基建和更新改造),收购加工所需农产品的流动资金贷款,对其他贷款不予贴息。

  第七条 财政贴息的重点是农产品加工项目。优先扶持州委、州政府确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优先扶持对农户带动能力强并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项目,优先扶持国家、省、州级评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对重点龙头企业、新建和技改项目的确认,由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州经济委员会负责。

  第八条 享受贴息贷款的企业应具备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规范,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具有还款能力,非亏损企业等条件。

  第九条 财政贴息金额由实际到位的贷款金额、相应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和贴息期限计算确定。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的最高期限为12个月。贷款期限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月数计算。

  第十条 贴息标准

  (一)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当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二)一个建设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财政贴息资金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需要申请财政贴息的项目,企业在获得银行贷款后,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使用财政贴息资金标准申报文书(格式附后)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提出贴息申请,由各县(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财政局联合上报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州财政局。项目实施地与企业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向项目实施地的县(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请贴息资金时,必须提交如下资料:

  (一)承贷银行的贷款合同;

  (二)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和利息结算清单;

  (三)银行贷款到帐凭证;

  (四)企业收购加工所需农副产品的相关凭证和依据。

  第十三条 各县(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财政局要对项目单位上报的申请贴息资金材料严格审核,重点对银行贷款是否真实、资金投向是否属实、利息支付凭单是否真实、是否用于农业产业化项目等关键环节进行核实。各县(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财政局对上报州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县(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报贴息资金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准确完整填报《农业产业化项目银行贷款申请州财政贴息资金汇总表》(格式附后),连同项目单位需提交的资料一并上报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州财政局,经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州财政局汇审并报州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再由州财政局下达财政贴息资金。

  第十五条 企业申报贴息资金报告限于每年7月受理,对逾期不报的项目,当年不再受理。对贴息资金汇总表填报不准确、手续不齐备、必备资料不完整的申报项目,视为无效申报。对付息期满一年后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四、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贴息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州、县(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主管部门要对财政贴息的项目工程进展、资金使用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州审计局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财政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凉山州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项目州级财政贴息资金标准文本

     2.农业产业化项目银行贷款申请州财政贴息资金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