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之四/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2:22:15   浏览:96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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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之四

企业家如何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

唐青林 项先权


《富豪榜》或是“杀猪榜”
  有人说“中国富豪榜”就是“中国囚犯榜”、“杀猪榜”,这种说法显然过于偏颇,但是随着不少“富豪”的落马,人们发现的确有些企业家在荣登福布斯中国内地富豪榜后迅速出事、锒铛入狱。荣登《福布斯》富豪榜后东窗事发的并非个案,2006年跻身《福布斯》内地富豪榜的企业家,有五位因触犯法律而“落马”。被媒体关注后出事的有牟其中、杨斌、周正毅、万平、周伟彬等。这些落马富豪的财富高达几十亿元,最少的也有几亿元,都是富甲一方的人物。
  其实不少富豪对自己荣登福布斯中国富豪榜,非但不高兴,而且有点担忧。国人的普遍观念中露富不是好事,“人怕出名猪怕壮”,何况这些富甲一方的企业家们。因为他们担心自己的财富具有“原罪”,他们都知道司法部门也在紧盯这些富豪榜和媒体信息。其实不是富豪榜在“杀猪”,而是这些上榜的富豪之中,有些人在上榜之前就已经因为违法违规的“运作”而为上榜后的“出事”埋下了伏笔。我们分析认为,很多企业家之所以落马,其登上富豪榜是直接的原因。上榜之后企业家的财富被“排名”曝光,进而受到司法机关的关注而被查处。
  企业家的知名度不等于企业的财富,并不是企业家的知名度越大财富就越多。从公众认知率和财富排行榜可以看出,公众认知度最高的企业家不一定是财富拥有最多的企业家,企业家的财富和他的知名度之间基本上看不出有直接的逻辑关系。既然企业家的知名度不等于企业的财富,而媒体的炒作很可能使得企业陷入困境。我们的企业家莫不如老老实实地经营好自己的企业,闷声发大财,不必用心去扬名。
  胡润从1999年开始在中国进行富豪榜排名,并且将该排名提供给《福布斯》杂志。胡润通过各个省市公开报纸杂志报道的数据推出中国富豪排行榜。因为资料不准确,导致胡润中国富豪排名的准确性遭到质疑。但是胡润还是继续把这个排行榜坚持下来了。国外是否也有因出名招致牢狱之灾的案例,我们不知道。但是一些富豪担心一旦上榜后容易受到政府部门和公众的高度关注、担心对其资产来源合法性的调查,此外还担心触及敏感的税收问题、中国特色的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从而成为打击的目标。
  作者认为,平安驶得万里船。企业家最好保持低调的作风。企业家为了企业的发展,需要进行适当的公开宣传。但是应当掌握好宣传的尺度。否则,枪打出头鸟,风头出尽,风险随之而来。
媒体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如今是信息时代,各种媒体(如电视、广播、报纸和杂志以及网络等)都传播着海量的信息。这些媒体神通广大。媒体对于企业而言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媒体能够为企业树立正面形象,能够为企业消除负面信息,也能封杀甚至搞垮一个企业。
  首先,媒体能够为企业树立正面形象。企业通过投放广告提高企业的知名度,还能够通过一些软性的报道,主要包括企业活动的软性新闻和软性宣传文章等,提升消费者对企业及产品的美誉度和忠诚度。如果企业和媒体交好,企业可以通过媒体的报道,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忠实度。与直接的投放广告相比,这些报道甚至是不需要很大的成本的。
  其次,媒体能够为企业消除负面信息。例如遇到市场的谣言对企业不利,由于产品质量出问题或者竞争对手施放暗箭影响企业的信誉,此时媒体如果跟风炒作很可能带来很大的负面效果。如果此时企业和媒体关系良好,企业可以通过媒体报道的形式,进行有针对性的报道宣传,以正视听,尽快消除这些负面信息,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再次,媒体还是企业防御竞争对手攻击的有力武器。必要时,企业可以通过媒体的力量来揭露竞争对手或其他利害关系机构的险恶用心,把真相公布于众,以赢得社会公众的支持。
  媒体的跟风炒作,有时候能封杀甚至搞垮一个企业。因为媒体的炒作而陷入困境的企业有很多,恒升电脑、秦池、三株集团、沈阳飞龙曾经一度非常著名的企业。他们败北的基本模式都是:卷入一场被媒体广泛关注的官司,尽管最终赢得了诉讼,但是却由于在诉讼过程中媒体的各种不利报道而逐渐失去人心。因为大量媒体的报道,早已在案件终审之前对企业的公众形象造成损害。
  少数媒体为了运作所谓的“有偿新闻”,利用话语霸权逼迫企业就范。如果企业不就范、不“放血”,他们就会给企业颜色看。抓住企业的一些问题进行大规模报道弄得满城风雨。企业不规范行为曝光后,常常遭受政府部门的查处甚至直接导致市场份额的降低。近年来,一些企业由于与媒体交恶,最后甚至因为媒体的报道而导致企业遭受毁灭性打击。
企业应与媒体实现双赢
  媒体对企业如此至关重要,如何处理与媒体的关系呢?
  当企业遭遇媒体暗访或记者非分的要求,企业应该怎么办?
  在企业和媒体的较量中,企业对媒体的不当行为,是以法律武器强硬抗击,还是其他迂回方式,抑或强忍委屈?
  企业可以通过和媒体的良好合作,掌握一定的话语权,利用这种话语权为企业的经营服务。平时与媒体结好,当企业遇到困难需要支持的关键时刻,媒体的力量就能够及时出场成为帮助企业发展的良性力量。
  如何建立和维系良好的企媒关系呢?作者相信“商战中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但是有永远的利益”。企业和媒体天生就是一对互相依赖、互相需要的主体:没有企业大量的投放广告,媒体无法生存;而没有媒体的宣传报道,企业难以创品牌、创利润。当企业家意识到媒体与企业之间这种相互依存的关系时,应该能够把握好与媒体相处的尺度。
  企业家要学会与媒体打交道,学会借助媒体的力量,借力发展企业。不要怀着对媒体不满、排斥、敌视的情绪与媒体交往。要知道建立和维护与媒体的良好关系有利于企业发展;而与媒体交恶的企业,迟早会付出成倍的代价,失去或缩小市场和生存的空间。
  媒体是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节省大量的广告费用,快速建立品牌优势,用不好,则可能自伤手足。作者认为,涉及媒体的事宜或纠纷,切忌鲁莽行事。给企业掌舵的企业家应尽量争取媒体的支持,积极化解与消费者、与各界的各种纠纷,而不是努力去做一名斗志昂扬的斗士、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讨个说法”。永远记住市场和赢利是企业的第一要务。如果为了“讨说法”可能引起媒体报道、引起消费者产生对企业信心和产品质量的怀疑,进而可能缩小市场或丧失市场空间的,那不如不去“讨说法”,吃个哑巴亏算了。要知道一场受公众关注的诉讼后,很可能“赢了官司,输了世界”。
  那么,具体如何和媒体打交道、与媒体实现双赢?首先,要与媒体结好,而非与媒体进行“博弈”。平时为媒体工作提供方便,提供媒体想要的报道内容和资料,建立与媒体打交道的公共关系部。在提供新闻线索和展开活动时,要兼顾平时联系较多的所有媒体,不能厚此薄彼。因为完成新闻报道工作既是记者的工作,也是报纸生存的需要。如果你平时不配合媒体的需要,关键时刻能取得人家的帮助和支持吗?因为再强大的品牌,在发生危机时,也会被一篇新闻报道击倒;推广能力再强的品牌,在向公众阐述自己的理念时,也需要借助媒体的声音。
  其次,不要尝试收买媒体。有良知的媒体会坚持自己的新闻准则,坦诚沟通和交流方能达成共识。即使我们要感谢记者对我们的帮助,也要避免用赤裸裸的现金来表达,比如可以请吃饭、喝茶、小礼品、举办各种联谊活动或参观游览活动等。
企业遭遇危机时如何进行危机公关
  首先,要注意媒体的“新闻利益第一”原则,防止危机的发生。
  企业老总和企业的公关人员不要误以为长期建立的媒体关系能够消除一切危机。而是要在预防危机方面做工作。如何预防?就是不要随意把重要机密的、不愿意示众的关键信息透露给任何记者(哪怕关系最铁的记者朋友)。因为记者的天职就是进行新闻报道。遇到涉及企业的爆炸性新闻,记者会选择将新闻信息锁在抽屉里面不予报道、保护企业,还是第一时间报道出来?因为“新闻价值”是记者的生命,媒体有“新闻利益第一”的生存需要。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一旦有爆炸性的危机新闻,媒体可能不顾昔日的交好,迅速将该新闻第一时间报道出来。
  其次,遇到危机事件应立刻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统一对外宣传和提供信息的口径。企业发生危机后,应尽快建立危机公关领导小组,分析和处理危机事件。内部要统一口径,通过严谨的分析、提出方案、对方案进行审核,通过新闻发言人的形式对外提供资料。对外提供的资料文本要规范、措辞要严谨,不要乱说话、不要乱发表声明。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和危机处理领导小组后,方能临危不乱。否则,如果没有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和信息获取渠道,记者无法得到确切可靠的信息源,而又为了发表报道和文章,只能道听途说甚至凭空想像。而后众多媒体盲目跟风炒作,很可能使企业疲于奔命。
  再次,紧急团结媒体。如果平时疏于与媒体的联系,关键时刻临时抱佛脚四处找人,是企业公关大忌。当企业发生危机时,所有公关人员要紧急出动,安抚核心媒体不要跟进报道。如果核心媒体不报道,其他媒体很快就会偃旗息鼓。
  最后,处理危机应与各界友好对话,不要激化矛盾。在发生危机时,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行业、对政府、对媒体等,都要进行友好对话,不能激化矛盾,更不能引起公愤。

注:本文为“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系列文章之一,系列文章的部分内容摘自作者于2008年11月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MBA、EMBA教材)。本文首次刊登于《法制日报•周末》。

注:
1、本文首次刊登于《法制日报•周末》,作者为唐青林(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项先权(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2、本文为“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系列文章之一。主要内容摘自作者于2008年11月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MBA、EMBA教材)。

■唐青林 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项先权 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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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县城电网改造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县城电网改造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恩施州政发[2003]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恩施州县城电网改造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恩施州县城电网改造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 恩施州县城电网改造实施范围:县(市)政府所在城镇地域110KV及以下城市公共配电网。居民进户线及电表改造、公共配变以外非居民用电的专线工程、专变、城市路灯不属其投资范围。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专变及配变以下低压配电设施的改造由所在单位自行负责,也可委托电力部门进行改造,但其改造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改造完成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后,可自愿移交电力部门管理、抄表及收费到户。住宅小区及工业园区、特色园区应由业主自行负责配电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工程项目应以改善电网结构,提高电压合格率和供电可靠性,提高电网自动化水平和节能降损为主,不得盲目提高标准。县城区10KV电网应按10至15年发展规划建设并形成环网结构。建(构)筑物密集和人群活动频繁地区10KV线路可采用架空绝缘线架设,低压线路一般按绝缘线、集束导线实施。

第二条 县城电网改造工程实行各级政府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州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州长陈亚平为组长,副州长彭军为副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城电网改造领导小组,各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县城电网改造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州发展计划委员会为全州县城电网改造工程的行政责任人,各县、市发展计划局承担本地区县城电网改造行政领导责任。
第三条 县城电网改造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州电力总公司受项目法人省电力公司委托,为全州县城电网改造的项目管理单位,对全州县城电网改造的规划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和资金管理等负全面管理责任,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各县、市电力公司、恩施供电公司是本地区县城电网改造的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追究项目管理单位、建设单位法人代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县城电网改造实行参建单位法人责任制。其参建单位,包括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供应单位等,都要按其承担的工作、项目负相应责任。因其工作失误、管理不善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将追究参建单位法人代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县城电网改造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其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参建单位法人代表,都要按各自职责对其实施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六条 县城电网改造工程遵循先规划、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设计必须在省计委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进行,并经批复初步设计后方能施工。严禁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七条 县城电网改造既要遵循“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实事求是、讲求效益”的原则,又要兼顾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合理掌握技术标准,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县城电网改造技术导则》,大力推行标准设计和限额设计,严格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投资效益。
第八条 全州县城电网改造总投资初定为16745万元,其中资本金占20%,农业银行贷款80%。我州八县市均为国家级贫困县,资本金原则上通过国债转贷资金取得,若有不足由电网企业自筹解决。
第九条 比照农网改造资金管理办法,所有县城电网改造资金均应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挤占、截留、混用、挪用。实行专户、专人管理,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农业银行设立县城电网改造资金专户,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确定专人对资金进行管理,并接受审计、稽查等方面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 县城电网改造资金的偿还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各县、市在考虑县城电网改造需要的同时,要充分考虑自身还贷能力,合理确定工程规模,精心测算还贷方案,确保按期如数偿还。若无力还贷或不按州政办发[2003]37号文要求执行,则调整该县(市)工程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工程所需的主要设备和材料、35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实行招投标制。
第十二条 县城电网改造工程的施工实行监理制,其监理单位采取招标方式确定,严禁同体监理。
第十三条 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沿用州长办公会议纪要[ 2000]17号规定。10KV及以下工程不支付土地占用费和青苗补偿有关费用;35KV及以上工程占地和青苗补偿按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按恩施州政办发[2000]94号文执行。其中涉及企事业、机关等单位的不予补偿,涉及城市公共部分的只作修复。
第十四条 税费收取沿用州长办公会议纪要[2000]17号文规定。凡国家已经明令取消或禁止收取的项目及上级审批的工程投资概算中没有列入的项目,均不得征收;对其中按政策确需收取的,要顾全大局,从低征收。不得强行要求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建安营业税,不准超越税法规定的纳税基数及征收对象征收税款。
第十五条 办理工程征地、林木砍伐、青苗补偿等有关手续时,可以实行“先登记征用,后办理有关手续”的办法,以满足工程施工进度的需要。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中要统一考虑电力设施建设需要,提供电力设施占地和通道,规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电力规划范围内需拆迁清理的其他设施由城建、规划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电缆入地工程应严格控制。确需电缆入地的,除电力电缆及电缆附件外,土建工程费用及其他费用(含设备费及设备安装调试费、设计费、监理费等)由提出申请入地的单位承担。县城公用部分规划的地下电缆由城建部门负责电缆通道建筑设施的建设。
第十八条 居民进户线和户表工程改造资金由居民承担。户表工程改造推广使用分时电表,在省物价部门没有核定出台新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以前,按省物价局鄂价能交字[2001]115号文和州物价局恩施州价[2001]144号文执行。资金由当地居民委员会或单位负责收取并集中转交改造工程实施部门。在农网改造期间已实施户表工程的,其收费不随新标准追溯调整。用户要求超出“一户一表”标准配置的,其费用另行收取。
第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审计制度。35KV及以上工程原则上应作为单项工程进行审计,10KV及以下部分以县、市为单位作单项工程进行审计。项目管理及建设单位要建立内审制度,开展工程开工审计、过程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条 建立工程月报制度。以县市为单位,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工程进度、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向州县城电网改造办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立稽查、检查制度。接受国家和省的稽查、检查,接受纪检监察、新闻媒体和公众监督。州县城电网改造办公室不定期对工程实施进行检查,并设立举报电话受理有关举报。
第二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将县城电网改造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年度经济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并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省外施工企业入晋登记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省外施工企业入晋登记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山西省省外施工企业入晋登记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外施工企业入晋管理,维护本省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外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线路和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外施工企业,是指未在本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国务院各部门的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的企业。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省外施工企业入晋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外施工企业入晋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劳动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省外施工企业入晋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外施工企业入晋承包(含分包)工程,实行统一审批、分级管理和单项注册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的施工企业入晋承包工程,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晋注册登记手续,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入晋承包工程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四)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五)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六)企业近三年内的施工业绩及有关工程质量证明;
(七)入晋施工负责人的法人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八)入晋施工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和居民身份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的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凭合法文件和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晋注册登记手续。
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外施工企业入晋承包工程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入晋承包工程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入晋承包工程的,颁发入晋注册登记证。
入晋注册登记证作为省外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工程投标或承包工程活动的合法依据。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或分包给未取得入晋注册登记证的省外施工企业。
第九条 省外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后,应持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承包合同书,按工程分级管理的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入晋施工证,作为其施工的合法依据。未取得入晋施工证的,不得进入现场进行施工。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省外施工企业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承包合同书之日起15日内核发入晋施工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省外施工企业入晋施工证后30日内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外施工企业领取入晋施工证时,应按规定交纳资审注册登记费。
第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省外施工企业入晋施工证的核发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承担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的企业;
(二)承担国家、省及省属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工业、交通建设项目或3000万元以上民用建设项目的企业;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的企业。
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省外施工企业的注册登记初审、核发入晋施工证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承担国家、省及省属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或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民用建设项目的企业;
(二)承担市(地)投资建设项目的企业。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省外施工企业入晋注册登记初审、核发入晋施工证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省外施工企业入晋承包工程须每项工程进行一次注册登记。该项工程发包结束后,注册登记证自行失效;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后,入晋施工证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取得入晋施工证的省外施工企业,应当自领证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省外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建筑业管理办事机构,须经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协助本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入晋施工企业。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省外驻晋建筑业管理办事机构,应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入晋注册登记证从事工程投标或承包活动的,依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建设工程发包或分包给未取得入晋注册登记证的省外施工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入晋施工证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省外施工企业在申请入晋注册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晋承包工程资格。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其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省外施工企业,批准或核发入晋注册登记证的;
(二)对未取得入晋注册登记的省外施工企业,批准参加工程招标投标或承包工程活动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省外施工企业,批准或核发入晋施工证的;
(四)违反本办法分级管理规定越级管理的。
第十七条 省外施工企业入晋注册登记证、入晋施工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涂改和转让。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