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商标侵权赔偿/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5:00:32   浏览:80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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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商标侵权赔偿

云南上市公司红河光明啤酒有限公司接到广东佛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判令赔偿原告1000万元。1000万元的赔偿额被业界称为创造了中国商标侵权赔偿的最高纪录。这个最高记录很快被打破,曾经被炒得沸沸扬扬的长城商标亿元侵权案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侵权,赔偿“长城”葡萄酒商标所有人中粮集团1552.7479万元人民币。我们看到商标侵权赔偿数额是越来越高了,那么大家就非常关心一个问题,商标侵权赔偿是如何计算的呢?商标侵权赔偿的计算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本文将为大家讲解:

一、赔偿的计算方式有三种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3、法定赔偿。

法律规定了三种赔偿计算方式,在实务中如何适用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这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自行选择是适用第一种计算方式还是第二种计算方式,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那么由法院直接适用第三种方式。

二、第一种计算方式(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的适用

对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如果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计算那是非常复杂的,一是在实务中几乎不可能取得侵权人的完整、真实的财务记录,二是侵权人很可能并没有实际的获利,比如侵权刚开始就被发现,所有的货物还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量非常的小,还不够前期的包装等费用。高院的解释将这个问题进一步简单处理了。解释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在中粮集团诉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等公司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1552.7479万元人民币。该案件因为标的额为一个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赔偿的计算据本人了解适用的就是第一种计算方式,而且比较明确就适用了解释第十四条。中粮集团起诉的准备工作做得非常的好,迅速查封了被告的货物,并取得了部分财务资料。法院根据财务资料计算出被告侵权产品的销售量,并大致计算出每瓶酒的利润为9元,最后得出了1552.7479万元人民币的数字,以此为赔偿数额。

这种方式在实务中适用比较多,从调查取证的角度来看也相对容易一些,所以为首选方式。

三、第二种计算方式(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的适用

这种方式很是没谱,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如何计算?解释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这种方式在实务中实际是难以适用的。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销量下降了就是因为侵权造成的。销量下降有无数种原因,每种产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产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如果产品处于生命旺盛期,销量很可能并没有下降,那么这又如何去计算呢?单位利润的下降同样有千万种原因,有时厂家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自行下调价格,那么单位利润必然要下降,这与侵权人是没有关系的。

在实务中目前很少看到按这种方式计算赔偿的。

四、第三种计算方式(法定赔偿)的适用

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法定赔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只有在前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时才适用。法定赔偿由法官在0到50万元自由裁量,在50万元以下法官说了算,0到50万元这个幅度太大,但是请放心,法官也不是可以随意说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法官要根据规定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其中商标使用许可是比较好适用的,在实务中也有的法院按照许可费直接计算侵权赔偿,按许可费来计算赔偿,赔偿数额很可能会大于50万元。

五、关于合理的开支
仔细理解《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合理的开支,应当只有在按照第二种方式计算时才能计算进去。这个问题在理论界也有不同的看法,在实务操作中,各个法院的判决也不一致,作为律师而言,凡是商标侵权的案件,无论采取那种方式计算侵权赔偿都喜欢将合理的开支计算进去,这种做法往往可以得到法官的支持。

大家一定会问什么合理的开支?那些是合理的开支呢?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在实务中一般包括调查的差旅费用,取证的费用和律师费。

六、连续侵权的赔偿计算问题
现实中这种情况比较多,侵权人很可能是延续多年一直在侵权,但是被侵权人很晚知道或者出于某些原因很晚才起诉,那么又如何计算侵权赔偿问题?大家比较关系的是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一般人都知道是两年,但是这个两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这个问题解释中也有规定: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根据解释的规定两年的起算时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计算,这也是说不清楚的事情,什么叫应当知道?不用管了,这么说就好理解了:直接从起诉之日往前推两年,再往前的就不能计算赔偿了。

最后,我们总结一下,给大家一个简单的公式套用,作为普通的被侵权人可以以此粗略计算赔偿数额:
侵权赔偿=侵权产品数量(起诉日往前两年以上的除外)×单个利润+调查取证的花费+律师费
※:这个公式是不科学的,具体计算还是请律师帮助。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网站:www.rjl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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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卫检总法字〔1990〕第200号 

             1990年10月6日)

 

各卫生检疫所:

  为贯彻卫生部(89)卫检字第6号文,使各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填写做到标准化、规范化,有利于统一对外,总所制定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法律文书的填写式样。在填写《行政处罚书送达回证》备注中应注明: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现发给你们,在今后行政处罚中,严格按此式样做好填写、上报工作。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Letter of Disciplinary Penalty

         ((埔)卫检(罚)字(90)第4号)

 

违法单位(人员)名称

Name of unit(individual)赤云轮(天津远洋公司)

            -----------------------

国  籍(地区)                           第

Nationality(Region) 中 国                      一

          -------------------------联

违法时间   1990年6月26日  违法地点

         14:30              桂山锚地   发

Time of offence ________ Place of offence ________ 被

违法事实                               处

Juristic fact 该船从曼谷开来黄埔,在入境检疫之前,未经检疫机关许可擅 罚

       --------------------------- 单

自上下人员(2人)和允许其他船舶靠泊,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七条《 位

---------------------------------- 或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个

---------------------------------- 人

处罚依据                               

Foundation of penalty 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09条(2) 

           ----------------------- 

、110条的规定。

-----------------------------------

处罚决定

Decision 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卫生检疫所

                (公章)

      The Huang Pu Frontier Health and Quarantine Service

            of P.R.C. (official stamp)

 

日期

Date1990年6月30日

  ------------

注:  对译文如有异议以中文为准

Note:Take the Chinese original as the standard in case of any ambiguity

in the English translation.

编号:39(20×30cm)  (注:第二、三、四联省略)

 

               行政处罚审批表

 

┌─────────┬──────────┬──────┬──────┐

│   违法单位   │  天津远洋公司  │ 国  籍 │  中国  │

│  (人员)名称  │    赤云轮           │ (地区) │          │

├─────────┼──────────┼──────┼──────┤

│  违法时间    │  1990年6月26日  │ 违法地点 │ 桂山锚地 │

│         │    14:30    │             │           │

├─────────┴──────────┴──────┴──────┤

│主要违法事实:                                                      │

│  该船于6月22日离开曼谷港口,于6月26日到达广州港桂山锚地。当14:30 │

│分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该船擅自允许广州港务局计算机中心2名人员上船 │

│,并擅自允许南运3028驳船靠驳,违反了《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七条《国境卫│

│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条规定。     │

├──────────────────────────────────┤

│处理意见:                                                          │

│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条规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

│                                  │

│            承办人:刘跃明    1990年6月29日     │

├─┬────────────────────────────────┤

│ │                               │

│审│                                │

│批│同意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佰元的处罚                 │

│意│                                │

│见│                                │

│ │         单位负责人:李文江 1990年6月30日   │

├─┼────────────────────────────────┤

│附│  1、违法事实的具体经过(略)                 │

│件│  2、取得证据的情况(略)                   │

└─┴────────────────────────────────┘

编号39 (20×30cm)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Acknowledgement of Letter of Disciplinary Penalty

 

受送达人           国  籍(地  区)

Recipient    赤云轮    Nationality(Region)     中国

     ---------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Letter of Disciplinary penalty No.

              (埔)卫检(罚)字(90)第4号

送达人            送达时间       1990年6月30日

Deliverer   刘跃明    Time of delivery       15:30

     ---------         -------------

送达地点

Place of delivery      港内4号锚地

         ---------------------------

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签字查收

Signature   of   recipient  (天津远洋公司赤云轮盖章)

               ---------------------

备  注

Remarks    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给予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

    --------------------------------

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

 

送达机关

Agency of delivery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卫生检疫所

The Huang Pu Frontier Health ane Quarantine Service of P.R.C.

 

编号39 (20×30cm)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埔)卫检(强)字(90)第1号)

 

 广州市黄埔区 人民法院:

--------

赤云轮(天津远洋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实施细则》经109

-----------  -----------------------

、110条已给予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1990年6月30日送

-----

达该单位(人员)。现已超过交罚款的期限,当事人未予履行,又未起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特申请 广州市黄埔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埔)卫检(罚)字(90)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黄埔 卫生检疫所

               (公  章)

 

编号39×(20×30cm)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2001年6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2001年6月30日)

(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任命邱学强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