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表现代理构成及与相关罪名的关系/田永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10:26   浏览:83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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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表现代理构成及与相关罪名的关系

田永伟


表现代理,在《合同法》出台前,这一行为便广泛存在于日常生活中,尤其是随着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集团公司的不断建立,这种行为便更深入地存在于民商事交往过程中。《合同法》生效后,这一行为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规范,标的数额较小,相对人较少,关系较为简单的表现代理行为,司法机关以法为据易于决断,而标的额较大、人员较多、关系相对复杂的表现代理,则为司法机关如何运用法律,运用何类法律带来相当大的困难,下面,以一案例述之。
东方集团公司是以经营饮料为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拓展市场业务,在全国各地多个省会城市设立销售网点,设立过程中,集团公司对于城市业务经理履行了全面的授权委托手续,并为每个销售点刻印了“东方集团公司驻XX市业务专用章”,该章用于本集团公司在所在城市的业务往来。1998年,东方集团公司在某省会城市设立销售网点,委托A为城市经理,B为公司业务员。2002年10月份,B模仿真印仿造了“东方集团公司驻某市业务专用章”,并于2002年10月至12月,未出示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利用此章对新老客户签订空调购销协议20份,其中新客户10份,老客户10份,并即时交货,B以低价直接倒卖到本市其它空调销售商铺,从中非法获利120万元。后新老客户向该市城市经理A主张债权时,A并未直接给付200万元货款,而是举报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对案件审查过程中,对案件性质产生了争议,一方认为,B的行为不涉嫌犯罪,只为民法上的表现代理。另一方认为,B的行为涉嫌仿造公司印章罪,还有的认为,涉嫌合同诈骗罪。
本案如何解决,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分析。
一、表现代理的构成
表现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形式,但因行为人与相对人有业务往来或者其它关系,而该行为被第三人认同为相对人的行为,第三人以对相对人的信赖为基础与行为人进行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对人承担责任。《合同法》对无权代理进行了明确: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此案件中,B对20名客户签订合同的行为,笔者认为应该区别对待。对于曾经多次与B接触过的老客户而言,应构成合同法中的表现代理。B因前几年曾经多次与这部分客户接触,对于B私刻印章的行为,客户们并未引起注意,只是见到了合同书上的印章,认为是销售网点继续签订合同的行为,以普通人的心理衡量,并不存在过失,符合表现代理的相关要件。
对于其它新客户行为,是否构成表现代理则值得商榷。新客户在与B签订合同时,应当尽到注意义务,应全面认真地审查B所能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书等原件或加盖印章的复印件,同时一并审查业务章的真伪。二者签订合同是成立的,但是否有效,则要看新客户的主观为善意还是恶意。恶意串通的而签订合同的,是无效的合同,给集团造成的损失由B与新客户承担连带责任。若为善意签订合同,则由东方集团承担赔偿责任后,向B行使追偿权。善意时,因B与客户的合同已经签订生效并履行完毕,故不存在效力未定的问题,效力待定合同,只能存在于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对于标的物已经全部交付履行完毕的合同,催告追认已经失去意义。
二、仿造公司印章罪及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仿造公司印章罪,明确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罪一节。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客体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客观方面为伪造印章的行为。B是否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前三个构成要件符合,而客观方面伪造印章行为如何界定则十分复杂。笔者认为,有刻印这一行为还不能构成此罪,参照刑事法律规范的三个特征即刑事违法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B由此行为导致东方集团公司损失200多万元,扰乱了当地社会秩序,故B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合同诈骗罪,则是规定于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中,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客体为扰乱市场秩序,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骗取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构成的五类情况,最后一项为兜底条款。结合法典及相关理论,B伪造印章后以集团公司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属于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令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从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B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
而在B伪造公司印章与合同诈骗的行为中,二者系牵连犯,伪造公司印章的目的是进行合同诈骗,应成立单一的罪名合同诈骗罪。
三、表现代理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
就伪造印章进行合同诈骗的类似案件,有人提出,构成表现代理即不成立合同诈骗,成立合同诈骗就不成立表现代理的说法,对此理论,笔者持不同观点。
笔者认为,二者并不矛盾,可适时适事应用于具体案件。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财产权方面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私权,保障正常的民商事交易关系,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法则是运用刑罚权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的强制性规范。刑法惩罚的对象是具有严重社会违法性的人,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合同诈骗罪中,因大部分犯罪分子在骗取财产后,挥霍一空,给被害人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善意第三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表现代理之名义向相对人提出赔偿请求,以最大限度弥补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此过程中,合同相对人在赔偿能力的前提条件下,合同诈骗罪的直接受害人为相对人。
表现代理中,则会出现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之行为,确认为表现代理后,向相对人主张权利弥补损失。若行为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给相对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亦应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
对于B的行为,一方面司法机关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善意第三人的部分客户,可以依《合同法》向东方集团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此类案件,只有将表现代理与合同诈骗罪有机结合,才能做到既维护正常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又打击震慑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真正做到民法与刑法的有机衔接,发挥各自规范的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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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测国发〔201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提出的“强基础、提能力”为主线,以“提质量、增效益”为中心的指示精神,围绕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构建智慧中国、监测地理国情、壮大地信产业、建设测绘强国”的战略目标,进一步提升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为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现就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质量工作的认识


  (一)新的历史时期对测绘地理信息提出新的要求。党的“十八大”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了“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出了“四化”建设同步发展。新的历史使命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提出了更加紧迫的要求,也为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机遇,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围绕目标,积极作为,履行职责,勇于担当,从推动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按照“当质量的坚守者,作消费者的保护者”的要求,不断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努力提升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水平,为总体目标的实现做出新的贡献。


  (二)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发展需要质量作保障。经济建设快速发展,为推进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创造了巨大的机遇,三大平台建设得到有力推进,地理国情普查、927测绘工程、国家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的实施,产业发展进入快速轨道,对成果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不断提高成果准确可靠程度,测绘地理信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作用才能得到有效发挥,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才能更加健康稳定发展。


  (三)质量监管是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质量监督管理是测绘地理信息统一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地理信息市场、全面提升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水平的有力抓手,是《测绘法》赋予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履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测绘地理信息整体质量的提升。


  (四)转变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管的观念和方式。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管涉及全行业、全过程、全方位。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实现从注重部门管理向行业监管转变;从注重结果监管向全过程监管转变,特别是加强生产初期和生产过程的监管;从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转变。以质量监督管理为核心,对测绘地理信息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综合性的监督检查。


  二、加快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五)加快质量管理办法的制定。根据当前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工作的实际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快《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制定,重点明确质量管理职责、质量责任,对测绘地理信息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设、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监督检查、质检能力建设等提出规范要求。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相关制度办法的制定与完善,特别注重建立并完善测绘地理信息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办法,为质量管理提供基础依据。


  (六)健全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建立覆盖本单位全部业务范围的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单位具体情况,成立并加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建立严格的项目成果“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建立与经济效益相挂钩的质量管理责任制以及质量奖惩工作机制等;加强对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考核。


  三、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


  (七)加强对关键环节的质量控制。强化关键环节质量管理,确保整体质量受控。项目实施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及软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和检测。加强对项目设计和设计审批的管理,坚持先设计后生产的原则,严格设计审批程序。做好项目实施前的生产培训及实施过程中的技术交流,必要时应实施首件成果的质量检查,对设计文件进行验证。根据项目实际,可选择监理方式,加强对过程质量的控制。


  (八)落实成果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严格落实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特别重视两级检查对质量的控制作用,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投资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应当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检单位检查验收。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评奖评优要以成果质量为基础依据,参评奖励的项目,必须通过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检单位的检验、测试。


  四、加强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九)加大国家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涉及国家主权和安全、关系人身和财产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质量的监督检查。国家级监督检查每年覆盖全国各省级行政区的资质单位,并不断扩大监督检查的覆盖面,全面、系统地掌握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状况,促进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


  (十)加强省级监督检查工作。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全国监督检查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覆盖周期达到《关于加强测绘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范围逐步扩大。要切实保证监督检查经费的足额投入,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十一)加强对重大项目的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对国家或省级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列入国家重大工程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必须加强管理,有计划地实施过程质量监管、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及总体质量评估等质量控制工作,有效保证重大项目成果质量。


  (十二)提升监督检查公信力。监督检查要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项目的抽取方法和过程要透明,检验标准和规范要科学、统一,评判依据要充分、合理,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并纳入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五、强化质量检验基础工作


  (十三)营造良好的质量工作环境。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测绘地理信息单位落实质量工作经费,用于内部质量管理以及过程质量控制等;完善对质检单位的投入机制,加大其基础设施建设和检验装备的投入力度;维护质检工作的正常秩序,确保质量管理、质量检验的独立性工作原则,保证质检单位对其检验结论的独立判定,切实维护质检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注重对管理人员、生产人员、质检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逐步形成人人重视质量、关心质量、维护质量的良好风气。


  (十四)推进质量管理和技术创新工作。积极探索提升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的新方法、新模式。推动质检专家库建设,并切实发挥其在质检技术推广、提升方面的带动作用;鼓励将质量管理与项目管理、资质管理以及成果管理等相互统筹协调的管理工作实践;支持地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加强质量管理能力建设,逐步加大对其质量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鼓励成果质量检验的技术创新,努力提升检验工作水平和效率;有效利用质量管理网站、期刊等平台,畅通质量信息发布渠道,强化宣传、技术交流与服务,使之真正成为提升测绘地理信质量工作的有力助手。


  (十五)促进质检单位自身能力建设。质检单位要不断进取,提高新技术、新装备、新成果的检验与测试水平,创新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控制与质量监督检查的手段和方式,加快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履职能力。着力引进、培养高素质人才,不断加强质检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全面提升质检人员的职业素质与技术水平。


  (十六)推进质量信息公开。逐步建立并完善质量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明确测绘地理信息单位需对外公布的质量信息,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执行情况,承担工程及其质量情况以及接受质量监督检查及其结果情况等。充分发挥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作用,发布测绘地理信息单位质量信息,并作为对其进行资质管理、质量认可、业绩考核、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3年6月1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2年10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2年10月28日)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张相军、王守安、霍亚鹏(女)、张振海、孙忠诚、王景琦(女)、赵扬(女)、鲜铁可、吕洪涛、王光辉、曾洪强、肖亚军、王利民、周常志、李庆发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二、免去那书元(女)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