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接待应做到“三位”思考/杨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8:38:43   浏览:80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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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接待应做到“三位”思考

杨 峰

文明接待是检察机关一项集接访处访、举报初查、反馈答复和教育息诉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是检察机关保持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取信于民的重要环节。做好文明接待工作首先必须全面认识这项工作,我们应当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是等位思考。就是将平等观念引入到文明接待工作中,除司法调查程序外,接待人员与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处于平等位置,不能因为由于个别接待人员显露出高高在上的优越感,让来访群众产生偏激情绪和自卑心理。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创造一个宽松和谐的接待环境,体现亲和力和人文关怀。接待人员要牢固树立平等意识,不断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加压,力戒麻木不仁态度和官僚主义作风。要平等地保障来访群众行使权利,做到生人熟人一样、干部群众一样、初访再访一样,不能搞形式接待和区别接待。在接待用语上,讲究语言策略,切忌盛气凌人,咄咄逼人。对群众的诉求,做到耐心听、认真记、主动想、努力办。
二是换位思考。换位思考是强化等位思考的必然要求,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检察机关在接待处理群众诉求的活动中,既要善于用法,又要学会用情;既要与人群众心连心,又要与人民群众将心比心、以心换心。心连心即要做民情民意入耳,民声民求入脑,民利民苦入心。将心比心,以心换心,是在心连心的基础上要求接待人员主动与来访群众在心理上调换位置,将自己置身于来访群众的处境,据此进行处理和解决问题,真正赢得群众信任。
三是职位思考。接待活动是检察机关的一项职权活动,接待人员所处的岗位是法定职位。首先,职权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开展文明接待活动,就要自觉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通过接访努力解决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全力查处侵犯群众利益的案件,将执法为民落到实处;其次,不能滥用职权。在开展文明接待活动中,既要分清检察权与其他权力的界限,不越权办案,又要区分检察机关内部的不同职能。要全面正确地履行各项控申检察职能,积极开展举报宣传活动,依法开展接访活动,以实现接待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再次,职权不能急于行使。控申接待工作是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体,不能只讲权力,不谈责任,更不能放弃职责。接待人员要按规定坚守岗位,实行挂牌接待,不得擅离职守,出现脱岗,杜绝有访不接、压案不办。要强化责任意识,克服接访处访是“软任务”的认识,克服重办案、轻接待的做法,大力推行首办责任制,细化措施,狠抓落实,努力把群众诉求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

作者单位:上高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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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4]9号


各处室:
  现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
  实 施 细 则
  
  为进一步完善政务督查工作机制,规范和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全面提高督查的效率和质量,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更好地为市政府领导当好参谋,搞好服务,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衢政发〔2004〕10号),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工作要求
  (一)督查工作是市政府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责,在市政府秘书长和办公室的领导下,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围绕中心、领导授权、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公道正派、分级负责、网络运转的原则进行工作。
  (二)督查工作的任务是抓落实,通过督促检查,确保市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保证政令畅通。督查工作重点是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市长信箱的办理等事项的督办。
  (三)正确使用督查工作的权力。自觉接受监督,严禁以权谋私和滥用权力,为市政府领导了解情况、实施决策当好助手。
  (四)努力提高督查工作实效。要实事求是,坚持讲真话、报实情、求实效。要雷厉风行,每项督查事项都要有时限要求,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做到有交必办,有办必果,有果必报。要坚持原则,敢督敢查,敢于揭露和反映问题。力戒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
  (五)认真执行保密制度。所有督查书面通知、通报、报告、反馈等都要标明发放范围,并按规定标注密级,不准将正在办理或尚未解密的领导批办事项及办理情况在公开场合和亲朋好友中谈论泄露。
  (六)与推行电子政务相结合。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努力探索电子政务条件下督查工作新方法。
  (七)充分发挥办公室的整体效能。树立全员督查的意识,各处室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督查工作。督查室是市政府系统抓政务督查的综合部门,要协助办公室领导做好各处室开展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督查事项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反馈。同时,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督查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处室工作分工
  (一)秘书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
  (二)专业处室:1、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分管领导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2、对照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有关文件确定的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重点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的目标要求,加强对口联系部门的督查落实,并在每季度初对对口联系部门上季度的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提供给市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并同时抄送综合处、督查室;3、每年一季度对对口联系部门年度职能工作目标进行汇总,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送督查室汇编成册,并负责半年一次完成情况督查,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政府领导参阅;4、对照市政府月度工作要点,在每月25日之前,将各条线涉及的市政府本月重点工作和分线工作完成情况以及下月工作要点进行整理,形成书面材料,送分管领导审核后,分送督查室和秘书处汇总;5、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落
实和反馈;6、市政府综合性会议、工作会议精神涉及对口联系部门的工作任务及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的专题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7、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含会议纪要、抄告单)中属对口联系部门或对口业务的工作目标的落实;8、有关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落实;9、市政府分管领导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挂钩联系有关工作;10、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办的督查任务。
  (三)信息处: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重要信息及市政府领导在重要信息上的批示的跟踪。
  (四)督查室:1、市政府每月工作要点完成情况汇总通报;2、《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府全体会议报告中确定的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分解、重点督查、抽查及进展情况每季汇总通报、半年分析;3、市政府部门单位年度职能工作目标汇编及完成情况每半年督查;4、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督查落实和情况反馈;5、省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分办、督办、协调与指导,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政协提案委组织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回头看"活动;6、市政府领导有关重要批示的办理落实、反馈;7、市长信箱的办理;8、参与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有关工作;9、市政府组成人员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挂钩联系制度实施情况督查通报或汇总反馈;10、参与和开展有关调查研究;11、督查工作有关
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12、日常督查工作、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和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办的督查任务。
  (五)各条线工作中需市政府督查室下发《政务督查通知单》或《政务督查通报》协助进行督查的,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督查室办理。
  三、督查工作方法
  督查工作要重实效、讲质量、抓落实。因此,督查工作的方法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从效果出发,形式服从内容、方式服从效果,在督查中应因事制宜地采取一种或几种督查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书面督查
  对督查内容比较明确的督查事项,采取下达文件、《政务督查通知单》、《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通知单》的形式进行督查。根据内容需要,也可以以市政府办公室便函的形式下达通知。
  (二)会议督查
  根据督查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通过召开会议部署、协调的形式,进行督查。
  (三)电话督查
  对督查内容较简单、不必下达书面通知,或不便下达书面通知的督查事项,可通过电话联系形式进行督查。
  (四)现场督查
  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对重要督查事项进行现场督查。可以采取全面督查、重点督查、抽样督查、专项督查等多种形式,必要时也可以进行暗访。
  (五)联合督查
  对一些事关全局的督查事项,需加大督查力度,提高督查效率,与市委督查室联合进行督查,或由市政府督查室与市监察局等联合进行督查。
  (六)调研督查
  围绕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市政府领导关注的重大问题,选准题目,深入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抓落实的建议。
  (七)领导督查
  对一些重要督查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领导直接进行督查。有关处室事前应在调研基础上提供详细背景材料、有关情况分析及建议等,供领导参考。
  四、督查工作程序
  (一)基本程序
  1、立项:依据督查工作职责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会议纪要或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等,确定督查事项,明确内容、对象、要求、时限。涉及全局或重大问题的立项,须经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审定。承办时限一般为7-15天。
  2、登记:由责任处室进行分类编号登记。
  3、交办:原则上当天即交有关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办理。
  4、催办:通过电话或上门口头催办。对逾期未报结的,下达《督查催办单》。
  5、审核:对承办单位报结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单位补充或重新办理。
  6、反馈: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督办件,以市政府文件或《督查专报》上报。向市政府领导反馈或面上通报反馈,督查室办理的,以《政务督查通报》或《督查情况反馈》等形式反馈;其它有关处室办理的,以《信息专刊》、《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反馈》及其它书面或口头等形式反馈。
  (二)主要督查事项工作程序
  1、《政府工作报告》督查落实程序
  (1)督查室会同有关处室对《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立项,作为市政府当年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逐项明确联系领导、责任单位,经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领导同意后,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下达到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各有关处室加强对口联系部门的督查落实,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落实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便协调解决。督查室进行重点督查和抽查,并适时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督查,及时以《督查情况反馈》形式向市政府有关领导反馈情况。
  (3)实施中碰到的部门协调有难度的问题,有关处室应及时掌握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进行协调解决。督查室及时了解面上情况,适时对协调难度较大的问题进行汇总,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领导研究、协调。
  (4)每季度初,各有关处室对对口联系部门上季度的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供分管领导参阅;督查室对上季度面上的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以《政务督查通报》向市政府领导和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通报。
  (5)督查室半年对进展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有关建议、意见,供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参考。
  2、重要文件、各类会议精神督查落实程序
  (1)重要文件
  由文件主要内容业务对口联系处室或牵头处室负责按基本程序督查落实。综合性较强、牵头处室不明确或较难确定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指定牵头处室,或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政府领导交办意见指定牵头领导或处室,组织督查落实。
  (2)市政府全体会议
  ①年初部署全年工作的市政府全体会议,按《政府工作报告》督查落实程序办理。
  ②其它时间召开的市政府全体会议:由督查室负责,书面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限期上报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汇总后以《政务督查通报》进行面上通报。
  (3)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
  由督查室牵头督查落实:
  ①根据《会议纪要》立项,明确内容、要求、责任单位。
  ②通知责任单位上报落实情况。如会议明确责任单位是市政府办公室或责任人是市政府领导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处室提供。时间为《会议纪要》确定的时间或会议结束后1个月左右。
  ③汇总落实情况,一般按月以《督查情况反馈》形式向市政府领导反馈。
  ④对一些情况较复杂、落实有一定难度或时间跨度较长的事项,进行跟踪督查。
  (4)市政府专题会议
  由主持会议领导的联系处室或会议协调内容业务归口处室负责督查落实,必要时督查室予以配合。
  ①根据《会议纪要》或《备忘录》立项,明确内容、要求、时限、责任单位,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协调事项。
  ②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落实情况,及时上报。
  ③汇总落实情况,及时向主持会议的领导汇报,并向其他有关领导、办公室有关领导及处室、有关部门单位通报。
  ④如主持会议领导有新的指示或批示意见,进一步予以督查落实。对一些情况较复杂、落实有一定难度或时间跨度较长的事项,进行跟踪督查。
  3、领导批示件办理程序
  (1)上级或市级有关领导批示转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批示件,由秘书处统一登记,按公文操作程序送有关领导阅批后,按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程序办理。
  (2)市政府领导批示件
  由联系处室负责,按下列程序处理:
  ①编号、登记,以联系处室为单位按流水号进行编号、登记。
  ②仅需各地、各部门负责同志阅知的批示件,以《信息专刊》或复印后加盖"市政府办公室复印专用章",转各地、各部门。
  ③明确要求各县(市、区)政府或部门单位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的批示件,或批请有关领导同志阅处、参阅、阅研、研究、酌处、考虑等需反馈办理结果的批示件,复印并填写格式化的《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通知单》,转有关县(市、区)政府、部门单位办理。
  ④交办处室收到承办单位报送来的办理情况报告或反馈后,对办理情况进行审核:
  符合领导批示要求的,一天内以《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反馈》形式向批示领导反馈,领导同意办理结果的,登记结案,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及办公室内部有关处室或人员反馈;如领导有进一步的批示或要求,则进行继续交办。市政府领导在上级来文或各地、各部门单位及市本级有关单位请示性公文上的批示办理情况,按公文处理程序向批示领导反馈。
  不符合领导批示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或补充有关情况。
  ⑤各相关处室每季初将上季度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报督查室汇总(件数、反馈数、办结数、查办情况及存在问题等)。
  ⑥督查室每季度通报一次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
  ⑦年终,各处室将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登记、办理、督办情况及有关档案材料送秘书处统一存档。
  (3)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督办通知单》或《领导批示件办理通知单》的省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市政府有关领导批示后,应送督查室阅知并登记,再交有关处室按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程序办理,以便及时提醒和催办。有关处室在向省政府办公厅反馈办理结果的同时,应将有关材料备份送督查室存查。
  (4)市政府领导在信访件上的批示,转市信访局按国家有关信访法规和规定办理。
  (5)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件,需由督查室督办的,须市政府领导在批示中明确或另有明确指示,或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有明确批示或要求。由督查室办理的,以《政务督查通知单》下达给承办单位,并以《督查情况反馈》向批示领导反馈办理结果。
  《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通知单》、《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反馈》统一以流水号编文号。
  4、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程序
  (1)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办理
  由督查室提交市政府有关领导阅批后,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处室牵头办理,并负责草拟答复文件。
  (2)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
  由督查室牵头,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衢政发〔2003〕3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政协办公室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衢委办〔2003〕100号)规定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市政协重点提案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办理,市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
  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的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提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①督查室根据议案、建议和提案的主要内容和业务归口,对议案、建议和提案进行分类,分别交有关处室(含信息中心,下同)办理。
  ②各承办处室分别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按上述2个文件要求,进行办理。
  ③各承办处室根据办理情况,起草答复文件,由督查室初审后,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④各承办处室负责及时落实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答复承诺事项。督查室对政府系统面上办理情况进行协调和督查。
  ⑤督查室负责对政府系统办理议案、重点提案情况及整个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并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例会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协主席会议通报。
  ⑥督查室牵头组织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回头看",检查答复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
  ⑦次年"两会"前,督查室对办理情况进行进一步汇总和总结,分别提交大会。
  5、市长信箱办理程序
  (1)督查室对"市长信箱"中的来信进行审查,将来信分为三类,分别处理:一是意思不清、牢骚怪话、骂人及一些无聊的内容等无实质性内容的来信,或内容重复的来信,不予办理,并从网上删除;二是内容较简单,有现成答案,或有明确解释依据的,由经办人员以电话或在网上直接回复;三是有实际内容,事实清楚的,予以下载。
  (2)督查室对网上下载的信件进编号、登记,并提出拟交办建议和时限要求,送督查室负责人阅批。
  (3)督查室负责人阅批后,一式2份,实行双轨运行,1份当天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另1份同时即送市政府秘书长阅,如另有批示,则继续交办。对重要来信,还须送市政府有关领导阅批后,根据领导批示意见进行办理。
  如承办单位为市政府办公室,则根据内容要求,交有关处室办理,或由督查室直接办理。
  (4)督查室对承办单位反馈的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需进行核实、印证,符合办理要求的,予以回复来信人;不符合办理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或补报有关情况。
  (5)督查室统一对办理结果进行汇总整理,提出对来信人的回复意见,经督查室负责人签批后,适宜公开的,在衢州政务网上"市长回音"栏目发布;不宜公开的,以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回复来信人;属举报类的,经查证,情况属实的,交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查无实据或无从查考的,存档备查。
  对经有关领导阅批的重要来信的回复,须经批示领导审阅后才能回复。
  (6)督查室对各承办单位办理落实情况适时进行检查、督办。
  
  附件:1、发文流程
   2、《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通知单》、《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反馈》格式、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登记表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国税发[2003]第114号 2003年10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我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中,“对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规定被列入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为做好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进一步提高管理效能,现就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出具检测证明。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审批权限,但必须在地市一级以上(含地市一级)国家税务局。